经济法论文专利法
专利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五章第二节讲义专利法一、专利和专利法的概念(一)专利:一方面,是指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另一方面,专利是专利权,即专利法保护的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专利法:调整在确认、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使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专利权的客体(识记)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一)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价值;必须具有形状或者构造。
又称为“小发明”。
(三)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主体的含义(识记):是指有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1.发明人: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必须是自然人。
2.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发明人与申请人可能是同一人,也可能不是。
3.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二)专利权的归属(简单应用)1.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是专利权人。
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一、引言在当代社会,科技创新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
企业研发与创新是不可或缺的元素,而经济法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核心要素之一。
经济法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机制,为企业提供了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法律确保了企业创新成果的独占性,激励了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与创新活动。
三、市场准入与竞争规则经济法还通过市场准入和竞争规则的制定,为企业研发与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市场准入的规定确保了技术型企业能够便捷地进入市场,促进了研发与创新的活跃度。
竞争规则的制定则鼓励了企业进行积极的技术竞争,提高了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四、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经济法在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方面为企业研发与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环境。
一方面,经济法支持企业通过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方式获得所需的资金支持,提高了研发与创新活动的融资能力。
另一方面,经济法给予研发与创新活动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提升了创新的动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企业研发与创新离不开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经济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企业与国际合作伙伴之间的科技创新合作。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法律机制,经济法为企业打通了国际创新合作的道路。
六、监管与违规处理最后,经济法还对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活动进行了监管,并规定了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
这一方面确保了研发与创新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了企业研发与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七、结论经济法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它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国际合作、监管与违规处理等手段,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了企业研发与创新的发展。
继续完善经济法体系,加大对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法律支持力度,将对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课程论文——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法课程论文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题 目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13 年 6 月 10日学院 服装学院 专 业 市场营销 班 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诞生源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制度替代。
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形成了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保护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有着不可缺少的补充作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建立,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健康发展。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反过来说,知识产权法是竞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替代,竞争法律制度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罗婧091510115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关系的界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起源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法国。
随后在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成为了世界上最早作为特别法来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都有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 条之第1、2 款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是“所有违反工商业诚实惯例的竞争行为”;TRIPS 协议第 39 条在规定商业秘密保护中,提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该条第 1 项的规定“在确保巴黎公约(1967)第十条之二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当根据(本条)第 1 项、第 2 项保护未被披露的信息,以及根据第3项保护向政府及其机关提交的数据”。
基于上述的国际公约,德国、日本、瑞典、匈牙利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为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单独设立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其称谓不同而已。
而有些国家则没有专门的制定法,如美国是将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救济规定在了 1946 年商标法第 43 条第(1)项中等。
不管上述立法体例如何,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产权贸易法 (2)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现状
目前主要通过国际公约来实现 工业产权领域
1883年《巴黎公约》和1989年《集成电路条约》
著作权领域
WTO的TRIPS协议
1886年《伯尔尼公约》和1952年《罗马公约》
1.知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
署名权
人身权 财产权
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复制权 改编权
复制权项
汇编权 翻译权
演绎权项
摄制权 发行权 表演权 展览权
广播权 放映权 出租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传播权项
专家组结论:
《伯尔尼公约》第17条明确成员政府拥 有许可、控制或禁止作品流通、演出或 展出(传播)的权力,但并不赋予成员 对任何作品剥夺所有著作权(保护)的 权利 。
依此,中国只是对此类作品著作权“不予保护”,但 并不意味着此类作品“没有著作权”
美方观点:
(a)《伯尔尼公约》第17条并未明确 给予成员在版权领域公共秩序保留的权 利
(b)“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意味着 其“著作权整体被剥夺”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公共利益条款比较
TRIPS第27条第2款:“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 德,包括……,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 利之外,……”
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国际许可(证)贸易
法律侧重保护引进方(强制性规范)
3、贸易过程的长期、复杂性
4、法律管制的双重性和强制性性
双重性:对贸易标的保护
对交易行为的法律调整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四章 专利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14.2.1专利权主体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3)共同发明人、受托人和受让人 4)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14.2.2专利权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4)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项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1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1)新颖性 (2)实用性 (3)富有美感 (4)与在先权利的无冲突性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2专利申请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3专利申请的审查与专利权的授予
1)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2)早期公布 (3)实质审查 (4)授权与公告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
14.3专利权的取得
14.3.4专利申请的驳回与复审 1)专利申请的驳回 专利行政部门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 现有特定情形的,应当予以驳回 2)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 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3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实施权。 (2)阻止权。 (3)许可权。 (4)转让权。 (5)标记权。 (6)署名权。 (7)收益权。 (8)请求权。
14.2专利权法律关系
专利法修改论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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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若干问题之管见——关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的思考马东晓张耀1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的分析,提出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权、专利申请权和“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法律思考。
主题词:专利法修改专利行政执法专利申请权举证责任《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以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终于在2007年1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纵览送审稿,其中取消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取消向外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我国代理机构等规定,体现了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实际举措;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增加制止恶意诉讼等规定,体现了防止专利权滥用、维护公共利益的取向;而设立保护遗传资源和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等,更体现了与国际公约接轨的趋势。
这些修改让人们感到我国专利法正日臻走向完善。
但通读送审稿后仍感到存有研究和探讨之处,现提出我们关于在专利行政执法权、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关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等问题的思考,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一、建议取消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行政裁决权我国专利法在制定之初,鉴于当时人民法院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通晓法律与技术的法官更是凤毛麟角,于是在审议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专利法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调处专利纠纷,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
后经过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后,“专利管理机关”的称谓变更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而且赋予了其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专利管理机关每年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相比,大致为1:2或者1:3左右。
2004年全国各地方专利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1455件;2005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1马东晓,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张耀,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313件,其他专利纠纷284件;2006年1月初至11月底,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1120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

经济法解读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政策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而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为了促进科技创新,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
本文将对经济法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的法律政策进行解读。
一、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资源,对于创新者来说,保护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转化和商业化的基础。
经济法为创新者提供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通过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手段,确保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惩罚,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加强了维权渠道。
这些法律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稳定、安全的环境。
二、创业支持创业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而经济法为创业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科技型企业的减税政策,降低了创业成本;设立了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制定了技术入股政策,鼓励企业引进创新技术。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助力创新者实现其创业梦想。
三、市场准入和竞争保护市场准入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经济法规范了市场准入的程序和标准,对新技术、新产品的上市提供了保障。
同时,经济法还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这些措施旨在为科技创新提供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创新者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创新产品的准入率。
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而经济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金融支持政策。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创新型企业融资的便利化措施,简化了融资程序,加快了融资速度。
另外,经济法还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支持,为创新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这些金融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技创新是全球性的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对于创新的推动和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法鼓励国际合作与交流,为创新者提供了便利条件。
例如,经济法规定了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政策,加强了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经济法还规定了科技创新人才的引进政策,鼓励优秀的科技人才来国内工作和交流。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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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专利法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摘要:我国虽然实行专利法的时间不长,但是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摸索出来的经验,使我们在专利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少走弯路。
建立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专利制度不难,难就难在如何准确实施这一制度。
制度是死的,案件是活的。
关键词:专利权的界定专利申请量趋势专利侵权的认定我国的《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并于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2008年12月27日作了三次修改。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自2009年10 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专利法》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它既适应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我国国内的专利关系,也适用于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专利关系。
一.专利权的界定我国《专利法》第59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各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通常都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方法,并且都是把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所提出的权利要求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但是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上,各国的方法却不尽相同。
这大致可归纳为三类:①周边限定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作为权利要求的周边范围,并且要求只能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词的字面意义严格、忠实地进行解释,以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②中心辐射的方法。
这种方法原则上认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但同时又认为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全面考虑技术发明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图纸等。
③折衷的方法。
即把周边限定的方法和中心辐射的方法相折衷而产生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记载内容所使用的措辞为准。
按照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里所说的“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必须以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依据。
二.专利申请量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公布2009年度国际专利申请数据,显示该组织全年共收到国际专利申请万件。
其中,美国共申请万件专利,仍高居世界第一,占全球约三成份额。
排名第二的是日本,万件;德国第三,万件;韩国以微弱优势居中国之前,共8066件;中国以7946件的总量,居世界第五,依次领先法国、英国、荷兰、瑞士和瑞典。
中国专利申请量排名较上一年提高一位,且数量增长极快。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去年全球专利申请量30年来首次下降,但中国的申请量却逆势上涨,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要国家之首。
中国专利有“量”又有“速”,但专利申请的“主体”——企业的情况就不怎么乐观了。
以全球企业专利排行榜为例,日本松下公司成为“专利王”,2009年共申请1891项专利,占日本全国专利的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加利披露,在申请专利最多的前20家公司中,几乎全是美国、日本和欧洲公司。
目前,在全球企业专利申请量百强中,中国企业还仅仅是个位数,只有华为、中兴、大唐电信、腾讯等几个“老面孔”能进入前200名。
其中,华为尤其一枝独秀,以1847项国际专利紧随松下,成为年度申请量“亚军”。
但若从全国角度冷静思考,华为一家公司的国际专利量就占中国四分之一,若加上深圳另一家公司中兴通讯,两者就占掉全国四成——这不能不说“过于集中”了。
三.专利侵权的认定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给专利侵权行为下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所以侵权认定的比较就应该是在实施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与专利权内容之间进行。
在专利侵权认定中通常按照由易到难的两个步骤进行,即先判断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果不是,再适用等同侵权的认定原则。
相同侵权可称之为文字含义上的侵权,是指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能够找出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对应特征。
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在这里“发明”二字应理解为“发明”或“实用新型”)。
伴随着等同原则的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也相应产生。
这个定义给出了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的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种是明确只有当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使其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进行的修改或意见陈述才会产生禁止反悔的作用。
另一种是与现有技术无关的修改或意见陈述,而是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专利法形式方面而非实体内容方面要求的情况。
四.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我国制定《专利法》的时间和许多西方国家相比还很短,在人们的法制意识里专利法还是比较陌生的。
随着专利申请量的日趋增加,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率也在不断增加。
案例一:[案情]光华日用品厂于 2009年 5月 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2010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 2009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
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2010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
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分析}明月茶具公司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2010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了六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四)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六)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煎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
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2010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 2010年 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案情]2008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2010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
此外中亚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2010年4月5日转让给中亚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中亚厂诉称被告西山厂生产的"东方胜灯"与其生产的"中亚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山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 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西山厂辩称,"东方胜灯治疗器"与" 中亚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分析}被告西山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
理由如下:西山厂的"东方胜灯 "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中亚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
中亚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中亚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中亚厂应对西山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西山厂的反诉因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中亚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1]程永顺.专利侵权判定实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冯小青,刘友华.专利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曹义怀.专利文件撰写实务与案例[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研究2009[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