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合集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衡政办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3日衡阳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根据住建部《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293号)等文件,结合衡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衡阳市城区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内重点用水户和管网外自备水取水单位列为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城区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市水利局主管市城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的计划用水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用水户计划用水指标由审批单位依据城市供水总量、湖南省《用水定额》、近三年取水量和节水的具体情况核定批准。

公共管网供水审批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自备水审批由市水利局负责。

第六条新增以及用水未满1年的计划用水单位,参考设计用水量、用水定额、实际用水量等因素核定计划用水量。

增减量为用水单位增产或减产的水量增减,由用水单位申请,审批单位根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核定。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用水量予以核减:(一)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衡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衡政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为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湘政发〔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要求,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衡阳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把衡阳建设成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和最美地级市。

(二)基本原则。

绿色发展,生态优先。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切实保障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因地制宜,分区管控。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聚焦生态环境问题,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生态环境管控,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衡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衡阳市城乡规划⾏政技术准则(试⾏)⼆〇⼀⼀年⼗⽉⼀⽇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条本准则适⽤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

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地规划以及建设⼯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章建设⽤地控制第四条本市建设⽤地,根据使⽤性质和主要⽤途,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执⾏。

第五条各类建设⽤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地使⽤兼容性。

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附表⼀)的规定执⾏。

凡附表⼀中未列⼊的建设项⽬,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地使⽤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附表⼀)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条建设项⽬规划⽤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批准⽂件、有关⾏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地界线的确定,应满⾜如下要求:(⼀)规划⽤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

(⼆)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地应予调整。

衡阳城乡规划

衡阳城乡规划

衡阳城乡规划————————————————————————————————作者: ————————————————————————————————日期:ﻩ一、总体目标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 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第87条城市性质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能为主的城区。

(4)黄茶岭—跃进片区:位于湘江西岸,由衡州大道、一环路西路、跃林路、蒸湘路和新湘桂铁路围合地区,是以教育科研、居住、行政办公、休闲娱乐为主,二、三类工业为辅的综合功能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开展情况的督查通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4]44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开展情况的督查通报(衡政办函〔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4月18日至22日,由市环保局、畜牧水产局、水利局3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市政府督查室全程参与,组成3个督查组对我市2014年有项目任务的12个县市区和松木经济开发区实施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进度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此次督查,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都高度重视,3个督查组均在规定的时间段深入县市区,实地查看了一批工业工程、畜牧污染整治工程和饮用水源保护工程,与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进行了深入交流,详细查看了相关资料。

从督查了解情况看,自今年年初市政府作出实施“一号重点工程”决定,并下发《衡阳市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都积极启动了相关工作。

一是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和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应成立了以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湘江保护和治理委员会,并设立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二是印发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都以省、市人民政府实施方案为蓝本,结合自身实际编制了本县市区《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立了项目库,明确了工作任务和责任。

三是多方式推动工作开展。

珠晖区采用鼓励畜禽养殖户就地转产改造的方式,逐步破解畜禽养殖企业搬迁资金缺口大、无法启动的难题,率先划定了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石鼓区财政制定了湘江保护和治理资金筹措方案,并将该项工作列为区委、区政府“两办”督查室的重点督办内容;衡阳县自加压力,要求集中力量将湘江干流5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在今年之内全部淘汰搬迁到位;衡南县建立了饮用水备用水源,在耒水划定了3300米的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祁东县充分利用县里主流媒体对湘江保护和治理进行专题宣传,并更换了20余块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标志标牌;常宁市先行制定了考核办法,以考核促工作;衡东县、石鼓区政府主。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7日衡阳市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管理,保证公共场地及设施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管理活动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共场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城市公园、三江六岸风光带、小游园)等。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公共场地设施包括:广告牌(招牌)、路名牌、雕塑、建筑小品、照明设施、消防栓、电力变压器、分支箱、信息发布栏、报刊亭、电话亭、交警值勤亭、公交调度亭、其他棚亭、环卫设施、游乐设施和其他建、构筑物等。

第三条衡阳市的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应坚持符合规划、经济节约、美观大方、依法审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衡阳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城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民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配合实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规划编制与设计(一)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统一组织编制;(二)城市公共场地及设施的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经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论证后,报衡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国办函〔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衡阳是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衡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衡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121.4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市区内空间管控,强化对所辖市、县和重点镇的规划引导,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加强与环长株潭城市群及湘南地区协调合作,服务湖南省域整体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17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1.5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衡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明确管控目标,强化管控要求,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宜居宜业的最美地级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高位规划、高标建设、高效管理,不断提升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构建全市域覆盖、全要素管控的“多规合一”规划体系,建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融合城市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打造最美地级市。

二、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最美地级市建设要求深入人心,城市空间实行分类管控。

历史遗留问题去存量、控增量。

城市品质持续提升,显山秀水、设施配套、精致精美的城市空间格局基本形成。

三、实施“三线管控”,全面提升城市品质(一)保护优先控红线。

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围绕三江六岸、山水林湖,科学编制专项规划,确定自然资源保护红线;围绕传承城市历史文脉,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城市紫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将尊重自然、传承历史、提升品质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全过程。

(二)技术标准保底线。

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

控规调整、容积率调整纳入政府重大决策范围,引入专家评审机制,强化合法性论证审查,确保依法依规、集体决策、公开透明,防止随意决策给城市建设带来瑕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江六岸滨水区域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及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三江六岸滨水区域(以下简称滨水区域),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湘江、耒水、蒸水两岸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其具体范围由《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确定。

风光带控制区范围,有防洪堤的地段以防洪堤堤顶迎水面边线为起始线、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以设计洪水位确定起始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一百五十米,耒水、蒸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建设控制区范围,以风光带控制区临陆地边线为起始线,向陆地延伸,湘江两岸各不少于二百米,耒水、蒸水两岸各不少于一百米。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处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城市管理、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滨水区域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注重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宜居,突出滨水和历史文化特色,形成自然开敞的滨水生态绿地空间和高低错落的临江建筑空间。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组织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滨水区域总体规划是滨水区域建设、保护、利用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科学论证,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具体界线,并设立统一的界线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线标志。

第九条滨水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合理确定不同地段的用地性质、用途和开发强度控制等级。

风光带控制区应当突出绿化和生态休闲功能,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外,不得实施其他项目建设。

建设控制区应当强化城市设计,科学规划城市天际线,依法依规确定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并对建筑物的体量、色彩、风格作出规定。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完善滨水区域防洪、绿化、市政、饮用水水源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对滨水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
木等的保护。

滨水区域内的石鼓书院、湘南学联、酃县遗址、来雁塔、珠晖塔等文物古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貌。

第十二条滨水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滨水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项目依法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滨水区域总体规
划动态监测检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通过现场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开展动态监测检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滨水区域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界线标志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内湘江、耒水、蒸水干流涉及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确定风光带控制区和建设控制区,加强对滨水区域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