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进一步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科学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政府领导的长效工作机制。
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支持,有效整合资源,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应当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体、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各司其职,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

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乙方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现双方就检查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委托内容(一)委托项目:职业健康检查(二)协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以及绵阳市体检质控中心内控标准。
(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一)(四)职业健康检查地点: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楼一楼,地点在江油市三合镇聚慧路31号。
第二条受理资料(一)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且甲方应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身份的真实性,因职业健康检查受检者身份不实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等,其中,噪声作业须按岗位标注噪声作业场所噪声8小时等效声级;(详见附件三)3.由安监部门或者国家指定相关部门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等相关资料。
4.有关劳动保护的情况等资料5.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二)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提供以上资料,因资料不实或者不完整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一)甲方有权利确定《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规定的必检项目以外的项目,向乙方了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临床检查意义。
(二)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乙方用于职业健康检查的检查设备相关资料(品牌、型号、特殊优势)。
(三)甲方有权利指定甲方职业健康检查实施负责人。
(四)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甲方受检者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实施进度情况。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和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日(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时间)的十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确认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12.23
【实施日期】2002.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分发乙肝疫苗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2]126号)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河北、吉林、黑龙江、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进我国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省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西部省份和部分中部地区省份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用于乙肝疫苗的购置。
我部同时争取到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为期5年的合作项目,为西部12省、自治区和其他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无偿提供一定的资金,用于购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
目前,2003年第一年度乙肝疫苗招标采购
工作已经结束,乙肝疫苗即将分发。
为做好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地应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工作重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
论医院体检中的消极义务

医院在对入学 、就业者进行体 检时为什么要 禁止 查 乙肝 ?从 常理 上分析 , 查 了之后可 以知道病情 , 及 时进行相关 治疗, 这当然是好事 。 但 是, 由于人们对 乙肝 的不了解 , 造成 人们对 乙肝 患者存在严重歧视 , 不 愿意跟 乙肝患者接触 , 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体检 中, 都要进行乙肝检查, 如果发现 应聘者有 乙肝 ,则他们很可 能被拒绝录用 。这种 乙肝歧视 观 念在 公众 心中 已经根深蒂 固, 也正是 由于这种 歧视的存在 , 乙肝患病 信 息对于 乙肝患者来说成 为了隐私 。
2 0 1 3 年1
商品与质量
理论 研
论医院体检中的消极义务
口徐永 蕾
( 中国政 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北京 1 0 0 0 0 0 )
摘 要: 近 年来体 检禁查 乙肝 的问题 受到人们的广泛 关注 , 虽然我 国相 关医疗法律规 定入 学 、 就 业体检 禁查 乙 肝 项 目, 但是 仍有部 分医疗机构在体 检 中暗查 乙肝 , 据此 , 本文 主要研 究 医疗机构体检 中的消极 义务及其违反 消极 义务的法律责任 . 关键 词: 医院体检 消极 义务 禁查 乙肝 法律责任 2 0 0 3 年, 中 国公民首次运用法律 手段维护 乙肝患者 的权 益, ” 中国 乙肝歧视第 一案 ” 在安徽开 审; 2 0 0 7 年, 《 关于维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 就业权利 的意见》 出台, 要 求不得强行将 乙肝病毒血清 学指标作为体检 标准 ; 2 0 0 8 年, 北京首例 乙肝 歧视案劳动 者胜诉 ; 2 O l O 年, 教育部 、 人力 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 卫生部 先后颁布 了部门规章 , 规定体检 禁查 乙肝 ; 2 0 l 1 年1 月3 1 日一 则题 为” 医 院体检 暗查乙肝 网友助推开 出全 国首 张 罚单” ① 的新闻在 网上引起广 泛关注 。 本文将对此 问题进行简要 的梳 理。 消极义务概述 消极义务是与积极义 务相对应 的概念 , 消极义务 的内容是不作 为, 积极 义务的 内容是 作为。当权利 主体有资格做 某事或 以某 种方式做某 事 时,义务主体 处于避免做任何 可能侵犯权 利主体行动 自由之事 的消 极状 态, 即不得干预 、 阻止、 或 用可怕的结果 威胁权利主体 。当权利 主 体拥有接 受权时 ,义务主体处 于给付某物或做 出某种对待 的积极行动 状态 。② 前者对应 的是消极义 务,后者对应 的是积极义 务。医 院在入 学、 就业 体检 中的消极义务 , 即医院在这种体 检中不得做什 么 。 医 院在 体检 中的一项最主 要的消极义 务就是不能进 行乙肝检测 。为此 ,国家 有关 部分也 出台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 对这一 消极义务加 以规 定 。 二、 关于医 院体检 禁查 乙肝 的相关法律规 定 为了维护 乙肝 表面 抗原携带者 的各项权利 ,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 、 教 育部 、 卫 生部先后 出台了一系列 的部 门规 章, 其 中大 部分都规定 了医疗 机构在 体检 中的消极义务 ( 一) 劳动部 和社会保障部 ( 现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 2 0 0 7 年, 劳动 部和社保部发布 的《 关于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 业权 利的意见》 ( 劳社部发[ 2 0 0 7 】 1 6 号) , 规定 : ” 用人单位在招 、 用 工过程 中, 可 以根据 实际需要将肝功 能检 查项 目 作 为体检 标准 , 但 除国家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卫生 部规定禁止从事 的工作外 ,不得强行将 乙肝病毒血清 学指 标作为体检标 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 构在对劳动者 开展体检过程 中, 要注 意保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 者的隐私权 。” ( 二) 人社部 、 教 育部 、 卫生 部 为了进一步 贯彻落实 《 关 于维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 者就业权利 的 意见》 ( 劳社部发 【 2 0 0 7 】 1 6号) , 明确取消 入学、 就业体检 中的 乙肝检测 项 目, 2 0 1 0 年,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部、 教育部 、 卫生部联 合下发 了《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 目维护 乙肝表 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 业权利 的通知》 ( 人社部 发 [ 2 0 1 0 】 1 2 号) , 通 知中规定 : 各级 各类教育机 构、 用人单 位在公 民入 学、 就业 体检 中, 不得要 求” 乙肝 五项” 和H B V - D N A检测等 , 同时 明确规 定: ” 各级医疗卫 生机 构不得在入学 、 就业体检 中提 供乙肝项 目检 测服务 。因职 业特殊确 需在入学 、 就 业体检时检 测 乙肝 项 目的 , 应 由行业 主管部 门向卫生 部提出研 究报 告和书面 申请 , 经 卫 生部核准后方可 开展 相关检测 。” ( 三) 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落 实三 部联合 下发 的 《 通知》 的精神 , 加 强医疗机构 乙 肝项 目 检 测管理 工作, 卫生 部办公厅先 后于 2 0 1 0 年 3月 1 7日和 2 0 1 1 年 1 月3 O日下发 了《 关 于加强 乙肝项 目 检 测管理工作 的通知》 ( 卫办 医 政发 [ 2 0 1 0 1 3 8 号, 以下简称 08 号通知》 ) 以及 《 关于进一步 规范 乙肝项 目检 测的通知》 ( 卫办政法发 [ 2 0 1 l 】 l 4 号, 以下简称 《 l 4号通 知》 ) 。( 3 8 号通 知》 规定 : ” 医疗 机构开展 职工体检等健康 体检时 , 非 因受检者本人 要求 ,不得主动提供 乙肝项 目检 测。受检者本 人要求进行 乙肝项 目检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0a4d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79.png)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59号)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目前,正值劳动者特别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签约的高峰期,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就业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贯彻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项目检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
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就业体检项目、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检查知情同意书只是分享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乙肝项目检查知情同意书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取消食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的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公布的特殊作业外);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必须是受检者本人要求并签订知情同意书;有关乙肝的检测报告密封交由受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
本人已经明确知悉医疗机构告知的上述法规规定,并承诺本次乙肝检测项目: HBsAg 、乙肝五项、乙肝DNA 是本人为自身健康需要而自愿申请检测,并非用于入职、入学、就业等事项所需,且对此次检测结果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受检者签字:
年月日精品资料。
卫生部澄清体检不查乙肝报道

称“只是专家观点,并非官方意见”;就业禁强检乙肝病毒已有规定本报讯(新京报记者吴鹏)有媒体昨日报道,有专家称,卫生部拟出台政策,要求各体检中心把常规体检表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全部取消。
对此,卫生部办公厅主任邓海华昨日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时说,卫生部是否收到了相关专家的这项政策建议,还有待查实,“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
”邓海华表示,如果卫生部将就此出台相关政策,将像以往一样,有一个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
昨日,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就业不得强检乙肝病毒已有规定,而常规体检表“待选”菜单中取消乙肝“两对半”检查,只是专家在讨论。
他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已有类似规定。
这份发布于2007年的《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对于媒体报道的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崔富强说,专家们确有讨论,但是并未确定是否要上报卫生部。
■新闻背景乙肝病毒携带者求学就业受限我国近年来病毒性肝炎的发病率增长较快,慢性乙肝患者已达3000多万人,而乙肝病毒携带者达人口总数的10%,总人数高达1亿多人。
目前,社会上在很多环节,如求学、就业等,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了种种限制,这其实是因为很多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不清。
乙肝患者具有传染性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普通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日常接触是不会被传染的。
因此,专家表示,公众要消除歧视,给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公平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数据:1亿我国乙肝患者约占总人口的10%,超过1亿人1/3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将近三分之一是因不安全注射造成40% 现阶段人群里面估计有40%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是通过自己的母亲传染的乙型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毒(又称HBV)引起的,HBV存在于乙肝病人的血液、汗液、唾液、月经、乳汁及泪液等分泌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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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
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