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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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 2009-06-25 发文字号: 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5•【文号】财企[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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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200911-1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统筹外费用,如过年过节获得的各种津贴,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退休人员从原企业领取的统筹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退休员工统筹外的各种费用是否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1)以下是关于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2006年12月31日底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未使用完的,则支付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货币资金”等;如果没有结余或结余使用完毕后,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支付统筹外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货币资金”等。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额外补贴的财税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 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 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因此,企业在给离退休人员发放额外补贴时,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 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额外补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不得扣 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27行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中进行调整。
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额外补贴的 财税问题
企业为做出贡献的离退休人员额外发放各种类型的补贴, 这些补贴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企业在支付这部分补贴时,需 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一、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一、企 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 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 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 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 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 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财企2009117号_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颁布时间:2009-6-25发文单位:财政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
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统筹外说明(定稿)

关于调整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事项的说明一、什么是统筹外补贴?《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指出:“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要“量力而行,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具备发放统筹外费用的政策条件,不要与其他企业盲目攀比。
”国家有关文件对于统筹外补贴的发放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规定:“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规定:“要严格清理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属于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支付,并向退休人员做好解释工作,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二、前些年为什么给退休人员发放了统筹外补贴?自2003年和2005年开始,济钢、莱钢等单位先后给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
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决定的。
一是当时钢铁行业比较红火,企业效益较好,在职职工收入水平有所增加,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步不久,尚未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
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与当时的在职人员相比,落差较大,并且对社会统筹养老金增长预期也不明确。
二是济钢、莱钢作为省属重点企业,很多职工早年从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行政命令调至企业工作。
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住房补贴政策后,企业人员退休后的养老收入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比差距较大。
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解读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84号)文件明确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列支办法。
在一些老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还有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中,每年基本上都要为退休人员支付部分费用(如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
这部分支出的具体依据不是没有,但是由于实践中特殊情况较多、较细,往往是“计划赶不上变化”。
到头来,企业还是觉得这些支出“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
在以往的各种检查中,大家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退休是人人都要经历的,所以检查中对这部分支出也没有过分较真。
随着我国财税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很多具体的财税事项正在逐步得以解决和规范。
关于退休人员的支出问题,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该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
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还解释说: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对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单位应当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
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有结余的,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2010年2月23日,财政部办公厅曾下发《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10]23号),该文件明确,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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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8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处理行为,维护重组企业、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中,部分中央企业反映,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依据不明确,不便执行。
现就中央企业重组中退休人员有关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重组基准日之前退休的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批准后,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一)根据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规定支付的。
(二)根据2003年底以前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的,或者已纳入企业200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经审计的。
(三)自2004年初至财企[2009]117号通知印发前,为缓解物价上涨对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影响,根据集团公司的制度规定支付给2003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
集团公司指直接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本部(母公司)。
集团公司的制度,应当是明确规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的正式文件。
二、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以及重组基准日之后退休的人员统筹外费用,均不得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仍需支付的,由重组后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重组不涉及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的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或者未发生重组的企业,其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不得从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重组企业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方案。
审核时,应当统筹考虑所监管范围内不同行业企业之间和企业集团内部的分配差距等因素。
重复和雷同的统筹外费用项目,应当要求企业予以整合或者调整。
企业集团三级(孙公司)及以下企业,重组涉及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预提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可以规定由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审核。
四、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老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和要求管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并向退休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量力而行。
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具备发放统筹外费用的政策条件,不要与其他企业盲目攀比。
(二)公平合理。
统筹外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丧葬费用项目,企业不得重复设置,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间,统筹外费用项目及标准不搞“一刀切”。
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此之外再为其预提用于养老的统筹外费用。
领取统筹外费用的退休人员,企业不得再将其纳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三)制度规范。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筹外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对象、范围、条件、项目、标准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其授权的企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统筹外费用支付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统筹外费用的合法合规性及支付情况予以关注。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