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调查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核心内容:反倾销程序要提出申请,然后决定发不发起调查,然后就开始调查,对调查结果做出否定性还是肯定性的裁定,然后就要终止,继续调查,承诺等等。
最后最终裁定,继续上诉等等。
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反倾销程序。
反倾销的程序一、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产业或者代表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二、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认定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三、受理反倾销、新商复审、期中复审、日落复审、反规避的申请,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根据调查做出相关裁定;四、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做出决定;五、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最终反倾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六、负责与价格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做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七、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八、同时,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部下设进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分别处理相关事务。
具体而言,有关倾销方面的工作由进公平局负责,有关产业损害方面的工作由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同时公平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共同就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由部统一做出决定或裁决并对外发出公告。
农业部:会同部对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部的建议做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反倾销案件中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等事宜。
一般情况下,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也是反倾销申诉程序启动的源头和关键。
知识拓展: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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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规则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不公平的反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倾销”(dumping)的伤害。
以下是WTO反倾销规则的主要内容:1.定义倾销:o WTO规则明确了倾销的定义,即出口国将产品出售给另一国,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市场上的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可以是产品的内部市场价、第三国市场价或计算成本的方式。
2.反倾销举证责任:o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倾销行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伤害。
这包括证明倾销的事实、伤害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3.反倾销措施:o WTO规则允许国家在证明倾销伤害的情况下,实施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的影响。
这些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配额限制、或实施其他贸易限制。
4.调查程序: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一般步骤,包括向有关方发起调查通知、收集证据、进行听证、最终作出裁决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最惠国待遇:o反倾销措施通常应用于所有进口产品,不得对特定国家实施歧视性的限制,符合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6.期限和审查:o WTO规则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并允许国家对这些措施进行定期审查。
如果证据表明不再存在实质性伤害,措施可能被调整或终止。
7.透明度和信息共享:o WTO成员国被要求在实施反倾销措施时保持透明,提供相关信息,并共享有关调查和裁决的信息。
这些规则的目标是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同时,确保成员国的产业不受到不公平的倾销行为的侵害。
反倾销规则旨在维护贸易的公平和透明,并提供一种机制来解决潜在的贸易争端。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

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
本文将对中国国际贸易法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被进口国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首先,有关方可提起申请,启动调查程序。
进口国商务部将会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商务部将发布调查结果和裁定意见。
2.反倾销税的征收当反倾销调查确认存在倾销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旨在使进口商品的价格接近公平价值,同时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二、反补贴调查反补贴调查是指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受到其他国家政府提供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导致其价格低于应有的市场价值,对受害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
1.调查程序中国国际贸易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了反补贴调查的程序。
与反倾销调查类似,反补贴调查的程序包括调查启动、立案、调查、裁定等步骤。
进口国商务部将根据受害产业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方将被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最终调查结果将由商务部发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补贴措施进行裁定。
2.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当反补贴调查确认存在补贴行为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时,受害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要求补贴措施的取消或限制。
这旨在恢复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三、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的重要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国际贸易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其重要性的几个方面:1.保护国内产业倾销和补贴行为可能使国内产业面临不公平竞争,经济受到严重损害。
反倾销应诉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Tired,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feeling sad, no love to be fou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反倾销应诉流程具体是怎样的1、申请人提出立案申请企业应提高警惕,联系进口商密切关注立案动态,做好应诉准备。
2、调查主管机关初步审查3、立案4、调查机关发放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5、回答问卷6、主张或抗辩。
7、初裁。
8、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倾销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内的利益,同时对于行业的发展也是十分不利的,为此,国家也出台了反倾销法律,严厉打击倾销行为,倾销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经过法律程序的审判,制裁倾销行为。
并且反倾销应诉流程是非常的严格的,具体的流程如何,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反倾销应诉流程是什么企业应诉外国对华反倾销调查基本流程:1、申请人提出立案申请企业应提高警惕,联系进口商密切关注立案动态,做好应诉准备。
2、调查主管机关初步审查3、立案根据规定:商务部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将对立案调查或不立案调查作出决定。
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即为案件的立案日期,反倾销案件正式启动。
4、调查机关发放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5、回答问卷外国调查机关可能会依情况多次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企业在律师协助下按时完成答卷。
6、主张或抗辩企业就产品分类、市场经济定位、替代国选择等进行主张或抗辩。
7、初裁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
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反倾销案件继续进行。
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
申请人将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相关意见和评论并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在反倾销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商务部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反倾销措施指的是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采取的一项贸易政策措施。
当本国产业面临来自进口国的倾销威胁时,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关税、实施配额、禁止进口等手段,防止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然而,反倾销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极其严格,需要符合相关国际法规和规定,否则反倾销措施本身也会受到质疑。
一、适用条件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倾销的存在所谓倾销,是指一国企业将产品的售价低于其在本国市场的售价,或低于该产品成本价,从而以低价占据另一国市场份额,压低当地市场价格,从而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因此,适用反倾销措施,必须先证明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2.损害的存在如果只有倾销行为并不足以说明本国产业受到损害。
因此,企业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例如市场份额下降、销量下滑、价格压力等方面。
3.因果关系在倾销和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必须证明进口低价产品导致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4.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公平贸易原则,不能影响进口国企业的正常进口和经营活动,更不能歧视特定进口国家。
二、程序在适用反倾销措施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立案和调查当本国产业受到进口低价产品的威胁时,相关企业可以向政府申请立案,政府也可以主动发起立案调查。
调查主要包括收集数据、分析数据、访问企业、采集证据等,目的是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和是否造成了本国产业的损害。
2.初步决定经过调查,政府会做出初步决定,判断倾销行为是否存在,并且是否对本国产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政府认为倾销行为存在且对本国产业造成了损害,就会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或实行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3.抗辩和复审当政府做出初步决定后,进口国企业可以进行抗辩,这是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政府会在抗辩过程中重新审查调查报告,并逐一回应进口国企业的质疑。
如果政府重新审查后仍然认为需要采取反倾销措施,进口国企业可以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国际经济法反倾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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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当一国认为从另一国进口的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时,便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程序

国 反 倾 销 、反 补 贴 、保 障 措 施 调 查 机 关 ( 下 以
简 称 调 查 机 关 ) 出 书 面 申 请 , 说 明 申请 人 的 提
身 份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生 产 的 数 量 和 价 值 、被 指
控 倾 销 ( 贴 )产 品 及 其 所 涉 及 的 国 家 、 生 产 补 者 和 出 口 经 营 者 8 ' 况 、销 售 价 格 、进 口 数 量 31 ,。 青
裁 决 及 保 障 措 施 的 对 外 磋 商 : 因 此 , 反 倾 销 、 反 补 贴 、保 障 措 施 的 申请 人 应 向 外 经 贸 部 提 出 申 请 , 外 经 贸部 经商 国家 经 贸 委 后 ,决 定是 否 立 案 。若 定 立 案 、 则 发 布 立 案 公 夫
变 化 等 情 况 ,并 附 上 有关 证 据 。
( 立案与公告 二)
调 查 机 关 收 到 申 请 后 、 对 申 请 内 容 和 所
提 供 的 证 据 进 行 初 审 , 如 认 为 申 请 合 理 、表 面 证 据 初 步 成 立 , 就 可 作 出 立 案 决 定 。立 案 后 . 应 及 时 调 查 涉 及 的 国 家 、 产 品 、 调 查 日 期 、 调 查 期 限 、指 控 依 据 、利 害 关 系 方 送 交 答 辩 书
调 查机 关 应 立 即 中止 或 终 止调 查 。
( 复审 六)
在 采 取 有 关 措 施 ~ 段 合 理 时 间 后 , 调 查 机 关 可 主 动 或 应 当 事 方 的 请 求 , 对 有 关 措 施 是 否 有 必 要 继 续 进 行 审 查 ,如 复 审 确 定 措 施 的 终 止 有 可 能 导 致 倾 销 ( 贴 ) 损 害 的 继 补 和 续 或 再 度 发 生 ,将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则 措 施 应 立 即 终 止 。根 据 我 国 有 关 条 例 规 定 ,外经 贸 部 负责 倾 销 ( 贴 ) 补 及 倾 销 ( 贴 ) 度 的 调 查 与 裁 决 , 国 补 幅 家经 贸 委 负 责 产 业 损 害 与 损 害程 度 的 调 查 与 裁 决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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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程序:
(1)调查只有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方可发起。
(2)一旦决定发起调查,则应将主管机关要求的信息通知反倾销调查中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其认为与所涉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
(3)在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主管机关判定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则可以采取征收临时税、现金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4)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以便及时审查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终局性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