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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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法律思想角度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正当性

从中西法律思想角度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正当性

从中西法律思想角度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正当性作者:宋宏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6期摘要:2012年4月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人大表决通过,此修正案在诸多方面尤其是证据的诸多法条都进行了修改,其进步性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证人的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

如“证人作证的特免权”问题并没有具体明确地表述出来,仅在第188条中后半句有数个字的除外规定。

证人作证制度是证据法制度体系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其理论研究为证据学理论丰富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证据学理论;证人作证特免权;亲属作证特免权;法律伦理化;正当性作者简介:宋宏图,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14-02所谓证人作证特免权又称证人特权、证人免证权、证人拒证权,指的是有证人资格的公民在法定情况下,可以拒绝充当证人或对某些提问拒绝回答的权利。

日本学者将其分为不自证其罪特免权、职业特免权、亲属特免权和公务特免权。

这种权利往往是作为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赋予证人特权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的重要组织部分。

鉴于其重要性,在立法过程中也应加以明确。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西文化的探析中揭示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理论根源,从中阐明其立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正当性”一词原属于道德范畴,它是对人的行为所做出的一个价值判断,伦理学上一般认为,正当是社会的应该,是“基于社会需要、目标而形成的社会领域的善,而客体必须是人的行为。

”而法律的制定尤为体现这一点。

西塞罗在《法律篇》中写道:“法律是植根于自然的,指挥应然行为并禁止相反行为的最高理性……这一理性,当它在人类意识中牢固确定并完全展开后,就是法律。

”我们认为正当性是对主体行为或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属性的阐释。

表达的是正义的应然状态,它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往往与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密切的联系。

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

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

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了解国际私法-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主要涉及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等方面。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国际私法对于处理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别介绍国际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法律适用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法律适用是探讨在跨国法律关系中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几种方法确定适用的法律:1. 私国法主义(Lex Fori)原则:根据当地法律适用法,即法院按其所在国的法律解决争议。

2. 国际公民法私法主义(Lex Patriae)原则: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来决定适用的法律。

3. 合同主义原则:根据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适用法律来解决争议。

4. 从属法原则:根据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适用。

了解国际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能够帮助我们在跨国法律关系中正确解决争议,维护各国当事人的权益。

二、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国际民事司法合作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为了解决涉及跨国民事关系的法律争议,进行司法协助和合作的过程。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法院协助:国际民事司法合作主要通过不同国家之间的法院协助来实现,例如执行外国判决和裁决、收集证据等。

2. 条约和协定:为了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合作,许多国家签署了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以确保各国之间的法律互认和协助。

了解国际民事司法合作的原则和机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跨国民事法律纠纷,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国际家庭关系国际家庭关系是指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家庭法律问题,例如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涉及国际家庭关系的问题:1. 国际婚姻和离婚:当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国籍涉及不同国家时,涉及婚姻和离婚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来处理。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问题:本案中田国军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美国人甲与中国公民乙结婚,婚后定居美国。双 方在选择住所、孩子生育以及家庭财产归属与支 配等方面发生分歧,诉至中国法院。法院应如何 适用法律处理该纠纷?
分析
父母子女关系、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 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 的法律。
(二)法律适用
1.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适用丈夫属人法 分别适用各自属人法 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以缔结地法为主兼采属人法 以属人法为主兼采缔结地法
结婚的法律适用
二 结婚形式要件
(一)法律冲突 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
的方式、不要求任何形式 (二)法律适用 (1) 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 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 (3) 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婚姻举行地法 (4)特殊婚姻 领事婚姻 兵役婚姻 公海婚姻
法律问题
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一 夫妻关系 二 夫妻人身关系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1. 属人法 2. 法院地法和行为法 三 夫妻财产关系 (一)法律冲突 (二)法律适用 1. 意思自治原则 2. 属人法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 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 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

浅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说起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增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复杂多变的涉外法律事务,已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开探讨,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首先介绍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定义、特点及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详细解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最后结合案例探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中国为了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于2010年制定并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规则和制度,为处理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平衡内外国法律的适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该法明确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三是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确保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涉外民事关系,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以平等保护、合理平衡、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为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国际私法涉外家庭关系讲解
法律问题
哈密勒以其本国法为依据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的理 由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张莉诉王伟亲属遗产继承案 案情介绍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 19岁。王伟与张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 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 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以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 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 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 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 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 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 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 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到泰国采取宗教方 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 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 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 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法律问题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 法律冲突 二 法律适用 (一) 法院地法说 (二) 属人法说 (三) 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说 (四)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 三 关于离婚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 1902年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
(规定离婚和分居的婚和分居公约》(集中在离婚或分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结婚 离婚 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扶养 监护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

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中外比较研究摘要:文章通过对中外刑法中关于家庭成员及近亲属间盗窃罪具体规定的比较分析,探求各国对近亲属间盗窃本质认识的差异,同时结合中国刑法中有关的具体规定,研究亲属相盗罪的中外差异及相暗合的内容。

关键词:亲属相盗罪;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亲属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盗窃,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间的盗窃。

近亲属之间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各国刑法的态度并不一样。

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亲属盗窃的国家还很多。

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奥地利、韩国、罗马尼亚等。

但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在刑法典中没有涉及到有关家庭和亲属间盗窃的问题。

如巴西、西班牙、意大利、印度、泰国、前苏联、阿尔巴尼亚、蒙古等。

中国的刑法也没有关于家庭成员和亲属盗窃的规定。

但从中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家庭成员和近亲属间盗窃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

中国司法解释机关最早对亲属盗窃作出反应的,是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把偷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同在社会上作案的加以区别)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和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和《批复》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近亲属盗窃一般不作犯罪处理的,即使需要作犯罪处理的,在处理上也应与一般盗窃有所区别。

这就要求我们对家庭成员及亲属盗窃在认定犯罪上必须从严掌握,从宽处理。

但由于《解释》和《批复》都只提出了处理家庭成员及亲属盗窃的原则性意见,对于一些具体微观的问题并没有太多的规定。

一、亲属之间盗窃罪与非罪的认定在各国刑法中,对于亲属间是否构成盗窃,各国有不同的看法。

在日本刑法中对亲属间犯罪有特别的规定:“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同居亲属之间,犯刑法第235条所规定之罪,第235条第2款所规定之罪以及上述犯罪的未遂犯的时候,免除其刑(刑法第244条第1款)。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涉外亲子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立法研究人员的跨境流动导致涉外婚姻、涉外同居关系的比重大幅提升,直接引发一系列的涉外亲子关系案件纠纷,表现为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关系不明无法确定国籍引起的诉讼、夫妻双方为争夺子女监护权提起诉讼等,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达,对于无法确认亲子关系的家庭而言,亲子关系鉴定则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确认手段。

以上这些纠纷的出现无外乎是因为无法确认亲子关系而引起。

我国应及时顺应国际社会私法领域对亲子关系立法所作的相关变革,借鉴各国立法中的先进理念和举措,以期修正和完善我国的亲子关系立法。

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实体法中,各国立法对子女身份的婚生与否有明文的法律标准,大多数国家采用推定制。

为识别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少数国家建立了准正和认领制度,对非婚生子女地位歧视的弱化和子女平等原则的渗透使得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已摒弃了准正制度,而认领也已突破传统认领的内涵,更多的适用于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目的。

在亲子关系确认的冲突规范上,大部分国家将子女的惯常居所地法、父母的本国法作为确定婚生亲子关系的准据法;根据父母或子女所在国的法律确认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

就亲子关系内容的实体法而言,世界各国立法主要以三种立法模式呈现:亲权、监护和父母责任。

主要内容均是关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责任”是亲子立法中新兴的一个法律概念,尤其在欧盟得到广泛认可和适用。

“父母责任”强调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突出“子女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是未来涉外亲子关系立法的大势所趋。

对亲子间权利义务的冲突规范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单一法律适用模式,概括采用“父母子女关系”一词,只制定一条冲突规范;二是区别法律适用模式,严格区分父母子女关系和亲权、监护制度,分别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

而不管各国对亲子关系内容采取何种立法模式选择,其共同追求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即优先考虑子女的惯常居所地法,其次适用保护儿童利益的法律。

中国的亲子关系立法进程相对缓慢,且基本制度中仍有一些缺失,有关亲子身份关系的确认、推定和否认均是空白点,对亲子关系的内容也只是略微提及。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结婚必须必备的实质要件包括:(1)双方当 事人自愿。(2)男女两性结合。(3)符合法 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不在 禁止结婚的血亲之内;(2)婚姻双方与他人 没有婚姻关系;(3)没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 生理缺陷结婚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2.当事人属人法; 3.混合制
第三节 离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能否有效实现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所 以管辖权对于法律适用很重要
有三种做法
1.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为依据的管辖原则 (英美国家)
理由: (1)婚姻关系属于人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属人
法。 (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
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机会,增加法律关系的稳定 性。 (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与其国籍国或住所所
在国建立有长期的联系,适用当事人属人 法符合当事人的预期。
3、婚姻举行地法与当事人属 人法的混合适用(混合制)
2.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某些大陆法系国 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唯一依据的做法已经不 多见)
3. 兼采住所或居所标准或国籍标准(较多国 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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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张华贵1(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

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

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

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

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特定的旁系姻亲(包括叔伯母与侄子以及舅母与外甥等)。

法律对禁止结婚的有关条件规定了免除条款,免除的理由必须是基于“特别重大原因”,免除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免除的情形只能是以下情形:原有婚姻关系人死亡的直系姻亲、三亲等旁系血亲、旁系姻亲。

[1]德国民法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得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亲属、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结婚。

养兄弟姐妹之间如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可以结婚。

[2]意大利民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即使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被解除、婚姻的民法效力终止的情况下,仍然禁止结婚);二亲等旁系姻亲以及婶、伯母与侄子、舅母与外甥、姨父与外甥女等三亲等旁姻亲;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

对姻亲间的结婚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3]瑞士民法规定直系亲属间,全血缘或者半血缘的兄弟姐妹间,以及伯、叔、舅、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甥间,不问是婚姻还是因收养而构成亲属的,不准结婚;在姻亲和拟制血亲中,岳母与女婿间、公公与儿媳间、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间,不问其建立亲属关系的婚姻是否已经被宣告无效,或因死亡、离婚已被解除的,也不得结婚。

法律还规定特许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可允许三亲等以内旁系养亲之间结婚。

[4]日本民法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还规定养子女及其配偶、养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与养父母及其直系尊亲属间,即使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也不得结婚。

”[5]俄罗斯婚姻家庭法规定“长辈直系亲属与晚辈直系亲属间、同胞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禁止结婚。

[6]由上可见,禁止自然直系血亲间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也不例外。

对于拟制直系血亲间的结婚问题,法国、瑞士、德国规定,养亲的禁婚范围与自然血亲的禁婚范围完全相同。

德国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该限制。

日本禁止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结婚。

意大利禁止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结婚。

俄罗斯以及我国仅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结婚。

在禁止姻亲间结婚方面。

对直系姻亲,德国、俄罗斯均不禁止其结婚。

法国、意大利、瑞士禁止直系姻亲结婚,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终止后,这种禁婚效力并不终止。

但法国、意大利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消对直系姻亲之间婚姻的禁止,准许其结婚。

日本法律上还规定即使在作为中介的婚姻关系解除或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死亡,也不能结婚。

对旁系姻亲是否禁止结婚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德国、俄罗斯、日本均不禁止。

法国、瑞士禁止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以及伯母、叔母、舅母与侄、甥等三亲等旁系姻亲结婚,但不禁止二亲等旁系姻亲结婚;意大利规定二亲等旁系姻亲之间,姨父、姑父与外甥女之间,舅母、伯母、叔母与外甥、侄子等三亲等的旁系姻亲之间禁止结婚。

但法国、意大利分别对此限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

我国法律中既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间结婚,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旁系姻亲结婚。

在禁止旁系血亲间结婚的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有概括主义和列举主义两种立法形式。

日本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但是没有具体列出那些旁系血亲间不能结婚。

德国、俄罗斯均不禁止三亲等及其以上的旁系血亲结婚,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仅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我国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明确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由上述比较中可见,我国现有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立法规定是不完善的,从当今世界各国有关这一问题的立法趋势来看,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扩大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即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禁止直系姻亲和拟制直系血亲间结婚。

(二)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范围由于家庭承担着养老育幼的重要职能,各国法律对一定范围亲属有扶养义务都作了规定,但负有扶养义务亲属范围规定的宽窄却不尽一致。

法国民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祖孙之间和在一定条件下直系姻亲之间是有扶养义务的亲属。

[7]德国民法规定配偶间、直系血亲间有扶养之义务。

[8]意大利民法不仅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而且还规定直系姻亲间有扶养义务。

[9]瑞士民法规定配偶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

[10]日本民法规定配偶之间、直系血亲之间和同居的亲属间有扶养义务。

[11]俄罗斯婚姻家庭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在一定条件下的兄弟姐妹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扶养之义务。

[12]从这些规定来看,大陆法系各国在法律上,对有扶养义务亲属范围规定的宽窄是有差别的,虽然各国都规定了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

但是德国是以配偶、直系血亲之间为限,而日本、瑞士、俄罗斯联邦、意大利等国法律,除直系血亲外,还扩大到兄弟姐妹。

日本还规定三亲等内的亲属间如叔伯与侄子侄女间,舅姨与外甥子女间,经法院准许,也有相互扶养义务。

法国、意大利规定了直系姻亲之间具备法定条件时相互间也具有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的具体范围表现如下。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家庭共同生活的基本要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意大利、俄罗斯联邦对离婚后原夫妻之间的扶养做了规定。

其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还就夫妻分居期间的扶养义务做了规定。

2.直系血亲间的扶养义务。

直系血亲相互间有扶养的义务,各国法均有规定。

但在规定的范围和形式上有所不同,如俄罗斯联邦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直系血亲的范围,但日本、法国和德国只原则规定直系血亲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没有限定具体范围。

3.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意大利、瑞士、日本、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兄弟姐妹间有相互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无论全血缘或半血缘,婚生或非婚生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继兄弟姐妹,相互间均有扶养义务,但没有规定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间有扶养义务。

意大利法律中规定了兄弟姐妹的范围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4.直系姻亲间的扶养义务。

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为直系姻亲关系,虽然多数国家未对此做出相互有扶养义务的规定,但少数国家明确规定了相互间有扶养义务。

如法国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女婿和儿媳在岳父母或者公婆有需要时,负有赡养义务,但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夫妻一方及其与另一方配偶的婚姻所生子女均死亡时,此种义务即告停止。

[13]意大利民法第433条从规定承担给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义务人的顺序的角度规定了女婿和儿媳与公婆和岳父母。

之间的抚养义务。

[1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扶养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对其他亲属没有规定扶养义务。

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扶养制度中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增加直系姻亲之间有条件扶养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直系姻亲之间往往共同居住,在事实上存在一定的扶养关系,因而如果法律上不确认他们之间的抚养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的。

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直系姻亲间互负扶养义务。

(三)关于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范围婚姻的是否成立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和权利义务的确认,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例如,法国民法规定父母及在无父母的情况下,祖父母可以对孙子女及直系卑亲属的婚姻提出异议。

[15]德国民法规定撤销婚姻的申请权利人根据撤销婚姻的原因的不同而由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主管行政机关等提出。

[16]意大利民法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婚姻当事人本人及他们的最近尊亲属,可以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17]瑞士民法规定“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如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赞同而结婚的,其父或母或监护人均可请求撤销其婚姻”。

[18]日本民法规定当婚姻的成立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亲属(含前配偶)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19]俄罗斯家庭法规定婚姻当事人、已经结婚但未达婚龄的婚姻当事人之父母(或代替父母的人)、监护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20]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提出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到胁迫的婚姻当事人本人,而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主体,则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基层组织。

笔者认为,现行司法解释中有关“近亲属”的规定不够明确,民法通则与诉讼法的规定有所冲突,容易导致执法上的问题。

因此,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有权提出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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