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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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精品】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5年4月19日第56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本校录取的学生持《北京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北京大学学籍。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办公室研究处理。

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第三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参照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按退学处理。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文件名称: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校发〔2019〕257号发布时间:2019-07-16 发布单位:党办校办阅读次数:379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19〕257号全校各单位:《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2019年7月6日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2017年6月13日第9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9年7月6日第96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进行成绩评定。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

恪守学术诚信是本科生学习和考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六条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医学部教育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任课教师为课程考试负责人,落实所授课程考试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

期末考试统一组织,考前加强学术诚信教育。

北大加分政策

北大加分政策

北大加分政策
北京大学作为中国顶尖学府之一,在招生过程中,除了严格执行国家高考政策外,还针对特殊人才和特定群体实施一定的加分政策。

然而,具体到北大每年的加分政策会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当年的招生简章进行调整。

例如,过去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或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一定条件下给予适当的加分照顾。

竞赛获奖者:对于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创新大赛等国家级重要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能会有优录或者降分录取的政策。

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对在体育、艺术方面有突出才能并获得相关认证的学生,可能有额外的文化课分数优惠。

烈士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及台湾省籍考生: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这些特殊群体有时会有相应的加分政策。

自主招生:通过自主招生考试选拔出的优秀学生,根据其考试成绩和面试表现,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加分优惠。

请注意,自2020年以来,我国高校招生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取消了部分全
国性高考加分项目,鼓励各高校通过多元评价体系来选拔人才。

因此,请以北京大学最新发布的招生简章为准,获取最准确的加分政策信息。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02年5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包括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

(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所、中心)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三)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按照《北京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的管理办法》处理;(四)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北京大学对受纪律处分和退学研究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大学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规章制度篇一: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学生五·四奖章”奖;(二)“三好学生标兵”奖;(三)“三好学生”奖;(四)“优秀学生干部”奖;(五)学习优秀奖;(六)红楼艺术奖;(七)五·四体育奖;(八)社会工作奖;(九)“优秀毕业生”奖;(十)其他奖。

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若干集体奖;()(一)学生工作先进单位奖;(二)“班级五·四奖杯”桨;(三)优秀班集体奖;(四)先进学风班奖;第六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令嘉奖;(三)通报表扬;(四)颁发喜报;(五)颁发奖章或证书;(六)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学生五·四奖章”评奖条件(一)“学生五’四奖章”为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

(二)条件: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2.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及相当的荣誉称号。

3.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对国家、社舍、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舍影响;(2)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3)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4)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5)在社舍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课程大纲-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课程大纲-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课程大纲课程编号:02801290 授课对象:应用经济系硕、博士研究生课程名称:城市与区域经济学专题英文名称:Applied Micro-economic Theory 周学时/总学时:3/36 学分: 2任课教师:张庆华开课学期:2012年秋先修课程:高级微观,宏观和计量经济学任课教师张庆华副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办公室 415 室光华新楼Tel: 10 275-7960Email: **************一、 项目培养目标学习目标1 系统掌握从事学术研究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理论。

具体目标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知识及基本理论具体目标2、掌握本学科前沿知识和理论、具有足够的相关领域的知识具体目标3、熟练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学习目标2 具有从事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能够撰写并发表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 具体目标1、撰写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和学术论文具体目标2、具有高水平的分析能力和批判思维能力,能够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学习目标3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能够与国际学者进行交流、合作的能力。

具体目标1、具有优秀的口头交流和文字交流能力具体目标2、能够熟练地运用至少一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与沟通学习目标4了解学术伦理,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问题具体目标1、了解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具体目标2、了解学术生涯中的学术道德问题具体目标3、关注现实社会问题二、 课程概述这门课程主要讲授城市和区域经济学领域的理论前沿和实证分析方法。

教师将指导学生深入了解集聚效应的微观机制以及其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现代空间经济学的理论模型以及由之产生的不同模式的经济活动的空间布局。

这门课程还将探讨该领域的热点专题,诸如搜索和匹配在空间经济学的应用、城市房地产市场、以及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等。

三、 课程目标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要求掌握城市和空间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前沿,并且具备独立进行相关领域的研究的能力。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教育部第41号令)及《北京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缴纳各项费用。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为院系)请假,由院系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或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除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外,同一时段,全日制研究生只允许注册一个普通全日制学籍。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北京大学医院进行身心健康检查。

检查后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北京大学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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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成绩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成绩管理模式
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条各二级学院(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成绩的录入、报送、装订、存档等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成绩管理,负责学生成绩发布、成绩修改、成绩分析、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成绩记载、录入与发布
第四条学生成绩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

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补考、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原则上采用百分制。

第五条学生成绩实行网络化管理。

任课教师通过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同时通过网络发布,学生、任课教师、班主任、教学管理人员等按相应的权限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分析成绩,教务处负责系统维护和应用功能的开发。

第六条在教务处安排的所有考试结束后三天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录入课程考核成绩。

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如学生试卷、成绩册等)保持一致,成绩原始凭证由开课学院存档。

第七条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需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成绩延期录入报告,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录入时间,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者按照《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各项成绩录入后,教学综合管理系统将根据教师设定的比例自动生成该门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自动计算绩点。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
平均绩点=(课程学分1*绩点+课程学分2*绩点+课程学分n*绩点)/(课程学分1+课程学分2+课程学分n)。

第九条学生成绩以正式打印的、加盖开课单位公章的存档成绩册为准。

第三章成绩修改流程
第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已提交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的成绩。

第十一条由于任课教师在统分、登录成绩时操作失误等原因,需要更改已提交的成绩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填写“北京大学学生成绩更改申请单”(见附件),说明更改理由,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教学班平时成绩详单等给分依据材料。

第十二条期末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下学期开学第2周内,补考、重修成绩更改申请时间为每学期成绩录入完成后两周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未选课学生不予录入成绩。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成绩,客观、真实、综合评定。

若出现随意给分或随意更改等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北京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成绩数据的使用
第十五条学生可在北京大学教学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及时评教并查询。

第十六条每学年第二学期补考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为应届毕业生打印一份成绩单,为学生就业等提供基础资料(不足时学生应自行复印);学生离校时,教务处打印该生的全部课程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按要求送校档案馆和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生在其他情况下需要打印成绩单,则由二级学院提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年级全日制学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北京大学学生成绩更改申请单
说明:1、此表为更改学生成绩的依据,请打印后填写,请任课教师说明成绩更正原因,并附成绩更改的依据材料(见上)。

2、成绩更改二级学院审核完毕后,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秘书交至教务处
审核,审核后方可更改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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