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6日咸阳市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城市试点的通知》(财建〔2018〕3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三年(2018年—2021年)试点工作,彻底扭转我市冬季以煤为主的采暖方式,大幅降低PM2.5浓度,打赢蓝天保卫战,助推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城乡居民幸福感。
热源清洁化改造方面:全市完成清洁取暖改造74.5万户、9610万m2。
其中市主城区改造14.22万户、1834万m2;城乡结合部、所辖县及农村地区改造60.28万户、7776万m2。
到2021年,市主城区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城乡结合部、县城清洁取暖率达到81%,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8%,平原地区全部完成取暖散煤替代,有效保障居民温暖过冬。
建筑能效提升方面: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254万m2,其中市主城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42万m2,县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86万m2,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776万m2,供热计量改造350万m2。
城区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完成81%;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较现行国家标准水平再提高30%,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65%标准,农村建筑按照《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等进行建设和改造。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陕建发[2014]180号•【施行日期】201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供热计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80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城管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专项督查情况。
我省总体工作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与住建部和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
主要是部分城市新建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供热计量收费严重滞后。
根据住建部专项督查通报和各地上报情况来看,全省城镇新竣工建筑同步实现计量收费比例不足10%,在全国排名靠后。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供热分户计量工作,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改变供热计量收费方式,停止按面积收费,实行按用热量收费,依据国家关于供热计量改革和省政府“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形成合力。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技术培训,提高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供热等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普及供热计量基础知识。
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公示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合同等。
供热企业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以鲜活的事实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抓紧出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政策,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交由供热企业负责,于9月底前完成相关政策的出台,并报省厅备案。
咸阳地热资源特点

9 偏转 3000 2520-2981 -100.0* 18 国贸 3495 2605-3458 +80.0
注* : 该井情况特殊水位降深数值代表性不强,数据仅供参考
1.4 地热水温度高:咸阳市区地热增温梯度随深度增加而增高,埋藏深度 454~950m 的三 门组平均地热增温梯度 2.96℃/100m,埋深 2283~3500m 的高陵群则增至 4.12℃/100m(见 表 2)。深部钻井测温统计资料表明:1000m 深度平均地温 54.5℃、2000m 深度平均地温 81.3℃、2500m 深度平均地温可达 95.4℃,是地热增温率较高的地区,3000m 深度以上的 地热井出水温度均可高达 90℃以上,有的甚至可高达 120℃,是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极其有 利的地区。 1.5 地热水中矿物质含量丰富:现有 18 个地热井的水化学分析资料表明,其主要水化学类 型为氯化钠型,次为氯化物重碳酸钠、重碳酸硫酸钠型水,矿化度变化在 1703~8468mg/L 之间,渭河北岸断裂带及其以北矿化度较高,水化学类型较单一,多为矿化度大于 5000mg/L 的氯化钠型水;渭河沿岸及其以南矿化度较低,水化学类型较复杂,多为矿化度
7.33
3
城建 1751
1329-1751
1.77
12
普1
2976
1903-2938
2.17
4
古泉 1958
1332-1958
13
普2
3558
2603-3309
5
天运 2588
2142-2523
10.63
14
185
2000
1467-1987
1.70
6
绿浪 2798
2122-2755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咸阳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及定价机制探讨

PR I C E A N D M A R K ET价格天地5城市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其价格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现就咸阳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情况综述如下。
咸阳市城区集中供热企业成立于1987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10年城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819万平方米,其中燃煤供热面积529万平方米,地热供热面积290万平方米。
按两部制分户计量收费到户面积3万平方米。
城区供热形式主要有燃煤锅炉供热、地热供热、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有的用煤、有的用天然气)和工厂余热供热等。
物价部门目前主要管理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和地热集中供热价格。
城区燃煤供热企业由咸阳市热力公司(东区)、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南区),咸阳市西区供热有限公司、和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组成。
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主管网120多公里,有锅炉17台,年生产蒸汽183万吉焦,外购蒸汽18.85万吉焦,共计201.85万吉焦,年耗煤14万吨。
2010年城区燃煤供热建筑面积529万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热446万平方米,非居民供热83万平方米。
全市城区现有各类换热站205座,收费到换热站面积397万平方米,占燃煤锅炉供热面积的75%;供热企业收费到户面积132万平方米,仅占供热面积的25%。
地热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市城区现有地热企业12家,2010年地热供热面积290万平方米,占全市供热面积的35%。
地热供热规模最一、城区供热企业基本情况(一)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企业情况。
(二)地热集中供热企业情况。
大的为陕西绿源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中石化新星公司与冰岛恩莱克斯公司合资兴建企业,2010年供热总建筑面积达到143万平方米。
目前全市区自备锅炉供热面积约有200万平方米,主要是利用企业原供热设施为厂区内居民供热,如咸阳纺机、二印、国棉七厂等企业。
供热价格一般参照市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由于原锅炉、管网等供热设施老化,热效率低,热损耗高,成本较高。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咸政办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14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将我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采暖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并印发了《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6〕114号)。
现就落实该《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有利于规范供热市场,促进供热企业改革,提高集中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热是商品”的观念,强化“谁用热,谁交费”的意识,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市财政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将供热补贴发放到位。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供热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已享受集中供热的市级财政供养人员要积极带头缴纳热费,绝不能以职务之便免交、少交或拒交热费。
二、严格集中供热收费管理一是要推行集中供热收费公开。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物价局和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参与,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集中供热热费的收缴办法、标准和依据等事项。
二是要加大热费收缴力度。
各供热企业要积极开展上门收费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热费收缴率,并对历年集中供热热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逐户追欠,必要时采取法律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进行追缴。
秦都区、渭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社区管理第一责任人作用,积极配合供热企业做好热费收缴和追欠工作。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Document of heat supply management measures in Sha a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陕西省供热系统文档3、篇章3:陕西规范供热采暖管理每次一到冬天,北方最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陕西省供热在管理方便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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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08〕61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咸阳市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我市旧城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即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沣河新区、渭河北岸产业密集区(空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和棚户区,以及按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规划涉及拆迁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历史沿革形成的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不成套、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大、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的居住区域。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划要求须进行拆迁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旧城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推动、区为主体、以人为本、安置为先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典型示范的办法,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第五条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办)负责本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市发改、城建、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旧城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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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6日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
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
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思路,逐步放开集中供热市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从事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如下:(一)国家债券;(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三)城建税;(四)银行贷款;(五)环境污染治理费;(六)利用外资;(七)合作投资;(八)其他资金。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第十二条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
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实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设备;(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八)符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竞标者中标且没有异议的,经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同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在履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向用户供热,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必须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按期、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单元楼为单位提出申请。
要求供热的居民户数达到集中供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时,供热单位在具备供热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供。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热采暖。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的,应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单位经过热力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与热力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
同时,热力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国家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供热、用热合同应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用热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结清已发生的采暖费用。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从供暖期开始缴纳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力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供热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摄氏度的情况下,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6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对用户安装有采暖设施的居室,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中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达不到标准或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通知用户进行整改并积极协助,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