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6日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共

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思路,逐步放开集中供热市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从事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如下:(一)国家债券;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

(三)城建税;

(四)银行贷款;

(五)环境污染治理费;

(六)利用外资;

(七)合作投资;

(八)其他资金。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第十二条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

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八条实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设备;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八)符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竞标者中标且没有异议的,经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同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在履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向用户供热,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必须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按期、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单元楼为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供热的居民户数达到集中供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时,供热单位在具备供热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供。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热采暖。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的,应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单位经过热力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与热力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同时,热力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国家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供热、用热合同应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用热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结清已发生的采暖费用。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从供暖期开始缴纳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力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供热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摄氏度的情况下,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6摄氏度,其他部位

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对用户安装有采暖设施的居室,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中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达不到标准或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通知用户进行整改并积极协助,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如不按期整改,供热单位不承担其采暖效果不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热运行期间,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用热合同正常、连续、稳定、保质、安全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因供热单位责任向热用户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按合同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暖期内,市区供热单位和各县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在每月初向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集中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条供热单位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并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和应急处理预案。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在停热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热力站管理单位和用户,同时书面报告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既有建筑室内采暖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

满的用热户,可以申请暂停供热。申请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0月15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第三十三条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加大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

(三)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四)擅自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五)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八)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用热户用热质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用热户应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不得拖欠、拒缴。直供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用;供热单位经过热力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用户应当向热力站管理单位缴纳用热费用。热力站管理单位应按照供热合同相关条款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用。

用热户应在当年11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预缴供热采暖费;双方对缴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建住宅建筑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采暖费。

对供热单位以书面形式催缴当年采暖费后仍不按期限缴纳的,可以对其采取限供、缓供措施。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己经分户供热的用热户,可以停供,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各热力站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服从供热单位调度,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热力站的操

作和管理人员,应经过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举办的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十六条采暖费价格以及与供热、用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由市、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平均供热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依法确定。市、各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采暖费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

供热收费逐步全面实现由按建筑面积收费向供热计量收费的过渡。按建筑面积收费的,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按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计收。

第三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三十八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

第三十九条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用于出现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热户的损失。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将剩余的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经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用热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单位或房屋产权人负责。户外供热设施和直供用户的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用热设施由用热户维修、管理;设有热力站的,热力站及其以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热力站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管理。非供热单位的供用热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供热设施系统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检查、维修、更新改造,保证使用期内设备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管理人员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入户巡检时,应当出示由供热单位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取供热设施折旧费。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有计划地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供热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城市住建主管部门在规划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保证集中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影响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条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

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因住宅用热户户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住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热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热户不能及时赶到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征得用热户或者其委托人的同意,并报请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组织抢修。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用热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热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设线杆;

(三)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污废水;

(五)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毁、损坏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九条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由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热计量仪表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仪表检定周期为三年,到期经重新检定

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私自拆卸、改装、毁坏供热计量设施或者采取停止计量仪表供电等手段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的单位和用户,供热方将按其最大日用量为计算标准追缴热费,情节严重者,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并处以罚款。

热计量表的安装、维护、管理、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制定。

第五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款的,按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三条对拒绝、阻碍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市自行供热单位的供热采暖系统建设、供热服务质量和标准、供热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0 目的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为做好本公司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0 职责 3.1 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技术部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须指定专人管理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3.2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做好日常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 4.0 具体内容 4.1 总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能力。 4.2 设备的划分标准 4.2.1 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单价在500 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4.2.2 单价在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 元以下的专有仪器设备列入地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2.3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于的设备,包括各种各样仪器和机械设备等。 4.2.4 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4.2.5 自制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应按需要的材料、配件成本和加工费计价,经技术部验收合格,按固定资产管理。 4.3 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批程序 4.3.1 经费预算,技术部在年度末根据科研、生产等实际需要,提前做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预算,报采购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部递交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最后由公司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设备经费预算后,技术部开始编制下一年度设备计划。 4.3.2 仪器设备计划,设备预算计划经技术部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上交采购部,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部进行采购。 4.3.3 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计划中必须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公司内相同仪器设备台套数、安装和使用条件等。 4.3.4 仪器设备进入采购环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公司采购批准立项。 (2)设备经费、安装配套经费已全部落实。 (3)设备负责人明确。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做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填写统一规定的文件、表格,并经领导批准。 (5)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且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 计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西安郊县及周边城市进入性研究报告——正荣(2)

西安郊县及周边城市进入性研究报告

目录 Part1西安郊县进入性研究 Part2西安周边城市进入性研究

PART1西安郊县进入性研究 1、郊县指标研究 2、目标郊县进入性研究

城市高陵临潼阎良鄠邑周至蓝田距西安距离(km)44.54 31.48 62.86 43.78 83.05 41.42 宏观经济 2017年GDP总值(亿)377.1 221.01 240.21 197.41 134.26 143.39 1 3 2 4 6 5 GDP增长率15.6% 9.6% 7.0% 10.1% 7.9% 8.5% 1 3 6 2 5 4 三大产业 第一产业占比8.7% 15.0% 11.6% 14.1% 25.3% 21.0% 第二产业占比66.3% 28.0% 52.8% 41.9% 21.7% 27.2% 第三产业占比25.0% 57.0% 35.6% 44.0% 53.0% 51.7% 房地产投资在固投中占比10.9% 21.0% 3.0% 11.3% 4.9% 0.8% 3 1 5 2 4 6 产业结构现代服务业和融合产业 1 1 1 1 先进制造业 3 2 1 1 2 1 都市现代农业 1 1 人口及消费能力 城镇化率64.5% 34.7% 57.1% 42.1% 33.8% 29.6% 常住人口(万)35.7 71.72 29.08 54.93 58.94 53.02 5 1 6 3 2 4 常住人口增幅(万)0.59 0.17 0.24 0.16 0.44 0.1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31974 33261 39914 30224 29039 28596 3 2 1 4 5 6 交通配套 地铁 6 5 1 2 0 2 高铁、动车 2 2 3 3 1 0 高速 4 3 3 6 1 2

2015年环境教育基地工作计划

2015年环境教育基地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执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进一步普及环境知识,传播环境教育理念,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教育的自觉性,结合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教育基地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环境教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我们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教育的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把环境教育作为重点来抓,进一步加强领导,服务于本地社区的环境保护建设模式。 二、工作任务 在强化我基地环境教育教育措施方面,应做好以下工作: 1.开展争创活动,将节水、节电、拒用一次性用品、垃圾分类、收集废电池等环境教育内容纳入评比要求,通过活动提高人们环境教育意识。 2.进一步加强基地环境整治,美化环境。设立环境教育标语牌,悬挂环境教育主题的图片或美术作品.增设环境教育宣传栏,努力营造环境教育氛围。 3.加强绿化宣传与引导,积极营造爱绿、兴绿、造绿、护绿意识;加强指导与协调,提高绿化覆盖率;强化绿化监管与责任落实,巩固现有绿化成果,维护基地绿化形象,更好地发挥绿化植物对环境的效用。

4.加强环境教育教育基地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进一步引导职工日常环境保护行为的养成。 5.继续搞好环境保护教育,把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环境监督作为加强环境教育工作的重要手段。以正面宣传为主,报道我保护区环境教育工作的先进事例和个人。 6.密切联系当地中小学校,与**小学结对子,为同学们提供更多的环境教育机会。通过世界环境教育纪念日有关的主题设置环境教育征文、环境教育绘画等比赛,强化中小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 7.以宣传教育为突破口,推动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利用“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机会,开展以有机垃圾分类、有机垃圾生态变废为宝、湿地生态、动植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见乐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社区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建设中来,让人们更加关爱自己的家园。 三、工作目标 公司将紧密环绕“环境教育基地”,加强环境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环境教育知识的宣传,努力提高基地环境保护水平,使基地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03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 2003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核热、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市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热源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贵重仪器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贵重仪器在科研及特殊检测项目作业中的正确运行。实行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所属各专业实验室的所有贵重仪器(贵重仪器按医院仪器科制定标准定义)。 3.定义 无 4.职责 由中心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实施对各项仪器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登记、检查。中心实验室主任指定的专人负责的贵重仪器按厂商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手册执行。 5.工作程序 5.1贵重仪器设备和软件(包括环境条件) 5.1.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校准(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 处理和分析)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检测和测量设备(主要指贵重 仪器设备)。 5.1.2 贵重仪器设备和软件应达到所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检测和(或) 校准相应的规范要求。在投入工作前应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 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 5.1.3 贵重仪器应由经过培训或授权的人员操作。使用操作手册应便于 有关人员取用。 5.1.4 设备的安全处置、运输、存放,应符合国家实验室认证的有关规 定,以确保其功能正常防止其污染或性能退化。 5.2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 5.2.1 使用前预先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专项仪器的人员取得联系,方可安 排实验。 5.2.2 贵重仪器要通过专职人员指导严格按操作手册进行。

5.2.3 使用结束,在贵重仪器的使用登记薄上记录当天仪器的使用情 况(包括开机、关机时间、运行时间,使用中是否出现故障, 何种故障等)。 5.2.4 出现故障后,立即与仪器科人员联系,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5.3 贵重仪器设备的校准 ` 实验室应制定大型贵重仪器校准计划和程序。 5.3.1 用于检测和(或)校准的所有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包括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有显著影响的辅助检测设备(如衡器、量器、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 5.3.2 校准由仪器生产厂商或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来实验室实施。 5.3.3 实验室控制下需校准新设备,只要可行,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标识表明其校准状态,包括标准日期和失效日期。 5.4 贵重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与报废 确保贵重仪器设备正确运行,必须按质量标准规定严格维护管理。 5.4.1 当天运行过的贵重仪器,结束时一定要进行洁净度维护。 5.4.2 贵重仪器不是每天运行的,要定期给予通电保养,防霉、防潮, 避免电源短路。 5.4.3 贵重仪器需要检修时,应填写申请单,通知仪器科到现场检修。 5.4.4 超洁净实验室(含超净台)过滤网应定期更换。 5.4.5 贵重仪器故障不能解除,无法维修或更新的,应填写贵重仪器 报废申请表,经医院仪器科审批确认后方可报废。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7. 记录 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2020年咸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xx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咸阳市科技计划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践行“五个扎实”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通过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全面落实市委七届十次全会和实现“十三五”目标任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建设富强人文健康新咸阳提供科技支撑。 一、xx科学技术重点研发计划 (一)重点支持范围 1.农业科技重点研发计划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导向,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围绕“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总体目标,聚焦3+x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当地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升增效科技创新,针对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建立高水平的蔬菜、苹果、桃、杏、葡萄、猕猴桃、石榴、核桃及畜禽养殖等科技示范 园或示范基地,就地转化应用一批重点科技成果,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农业工程,构建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生态美好和科技进步水平提升,培育农村住宅、环保、清洁能源等发展新动能,为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1)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引进示范 ①优质高产多抗广适小麦新品种选育与引进。 ②优质、高产玉米、小杂粮新品种选育与引进。 ③高产、高油分、低芥酸、低硫苷杂交油菜新品种选育。 ④果蔬新品种引进选育及配套栽培技术研究。

⑤畜禽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及养殖技术研究。 (2)现代农业技术集成研究与示范应用 ①小麦、玉米超高产栽培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②水果、蔬菜、花卉等优质高效与品质提升新技术引进与示范。 ③主要农作物、果树、蔬菜病虫害预测预报、综合防治、绿色防控技术研究;农药化肥减量施用技术研究与示范,高效低污染新型肥料、新型农药研制与生产示范;农业高效节水及水肥一体化技术研究与设备开发。 ④设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果树设施栽培技术研究与示范;智慧农业新技术应用研究。 ⑤畜禽优质高效规模化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⑥新型农田、果园作业机具及设施农业装备开发。 ⑦特色经济林丰产优质高效栽培技术和农林产品保鲜、储藏、包装及深加工技术研究与示范;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研究与示范。 ⑧食品加工新技术应用与产品开发。 ⑨重大农业气象灾害监测评估与预测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 (3)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①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内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带动项目。 ②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星创天地”建设,重点支持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县(市、区)、农业科研院所、龙头企业申报的“星创天地”项目。“试验示范站”模式建设,重点支持以苹果、猕猴桃、茯茶、蔬菜等主导产业为主,产学研结合的试验示范站模式建设,带动农业优势产业发展。 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重点支持省、市级派驻首席农艺师的企业创新、科技特派员(三区人才)进村入企创业,专家大院、农业示范试验站建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0目的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就是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为做好本公司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3、0 职责 3、1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技术部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须指定专人管理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3、2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做好日常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需要。 4、0 具体内容 4、1总则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能力。 4、2设备的划分标准 4、2、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4、2、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有仪器设备列入地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4、2、3专用设备就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与专门用于的设备,包括各种各样仪器与机械设备等。 4、2、4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4、2、5自制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应按需要的材料、配件成本与加工费计价,经技术部验收合格,按固定资产管理。 4、3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批程序 4、3、1经费预算,技术部在年度末根据科研、生产等实际需要,提前做出下一年度所需经费预算,报采购部汇总后统一向财务部递交仪器设备经费预算,最后由公司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设备经费预算后,技术部开始编制下一年度设备计划。 4、3、2仪器设备计划,设备预算计划经技术部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上交采购部,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采购部进行采购。 4、3、3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实验室提出的申请计划中必须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公司内相同仪器设备台套数、安装与使用条件等。 4、3、4仪器设备进入采购环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公司采购批准立项。 (2)设备经费、安装配套经费已全部落实。 (3)设备负责人明确。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做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填写统一规定的文件、表格,并经领导批准。 (5)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且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计图纸与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4、3、5 编制原则,设备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科研与生产的实际需要为基础认真进行。使用部门要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提高投资效益。在申报计划时要

咸阳市十三五规划重大课题

咸阳市“十三五”规划重大课题 序号课题 备 注 1 咸阳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 2 咸阳市“十三五”发展目标和主要经济社会指标测算 3 咸阳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研究 4 咸阳市“十三五”“稳增长、优结构、提质量、增效益”战略研究 5 咸阳市“十三五”固定资产投资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研究 6 咸阳市“十三五”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思路研究 7 咸阳市“十三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 8 咸阳市“十三五”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研究 9 咸阳市“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研究 10 咸阳市“十三五”能源化工产业发展研究 11 咸阳市“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 12 咸阳市“十三五”加快服务业发展研究 13 咸阳市“十三五”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研究 14 咸阳市“十三五”推进新型城镇化研究 15 咸阳市“十三五”县域经济发展研究

16 咸阳市“十三五”合作共建(支持服务)西咸新区研究 17 咸阳市“十三五”加强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研究 18 咸阳市“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研究 19 咸阳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20 咸阳市“十三五”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21 咸阳市“十三五”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研究 22 咸阳市“十三五”人口资源开发研究 23 咸阳市“十三五”推进节能减排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 24 咸阳市“十三五”环境保护治理重点及模式创新研究 25 咸阳市“十三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研究 26 咸阳市“十三五”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研究 27 咸阳市“十三五”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思路研究 28 咸阳市“十三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研究 29 咸阳市“十三五”创新融资方式(防范金融风险)研究 30 咸阳市“十三五”融入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研究

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Model text of construction scheme of environmental sci ence education base for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plant

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方案范文 小泰温馨提示: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一、【教育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的阶段,很多城市已经出现了垃圾围城的局面。面对垃圾处理现状,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垃圾围城的窘境。垃圾焚烧处理遵循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领先创新开拓能源的循环利用,是循环经济可资参考的实践模板。推广普及垃圾焚烧处理环保科普教育知识,让全社会共同关注环保事业,倡导广大市民从身边小事做起,从对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做起,关心环境保护,争做环保卫士,共建生态文明,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发挥现有社会资源的作用,向公众开展垃圾焚烧处理环保科普教育活动,积极推进环保科普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规范“垃圾焚烧电厂环保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要求。

二、【教育基地基本条件】 1、具备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内容的条件与设施。 2、接受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环卫部门以及环保部门工作指导。 3、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讲解、接待和活动辅导,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4、将环保科普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 5、有固定的环保科普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6、自身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能有效控制自身各种污染源达标排放。 三、【教育基地设计理念】 1、融合垃圾焚烧处理“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环保理念,宣传相关环保政策,普及环保科普知识。 2、以厂区生态园林绿化、环保信息对外公示、主题性装置艺术、人文风格的图文布展,全方位展示垃圾焚烧电厂的良好形象。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2007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2008年4月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9月19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量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减少资源损失、浪费,保证项目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职员都应当自觉爱护公司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第二章赔偿界限 第三条以下主观原因造测量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属于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测量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仪器设备致损; 3、因工作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4、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5、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造成丢失; 6、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由质量

部经理牵头组织鉴定确认,并报分管高层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原因(如:产品质量、技术缺陷、老化等),在正常使用或保管条件下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导致损坏的不可预见性; 3、不可抗力及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 第三章赔偿原则 第五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局部损坏,或零配件丢失,经修理可以继续使用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的20%。最高3000。 第六条责任事故造成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整个部件报废的,赔偿30%,造成连带整机报废的,赔偿金额按下列规定计算:使用时间未满1年以内的赔偿50%,2年以内赔偿50%;第3年起按原价每年递减10%赔偿,至原价的20%时不再递减。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当事人填写必要的证明材料,所在部门负责人按照调查核实情

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

新建铁路 西安至延安线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建设单位:西成铁路客运专线陕西有限责任公司评价单位: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3611号) 二○一八年八月西安

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录 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地理位置图 西延至延安高速铁路线路平、纵断面示意图 1 总则 (1) 2 工程概况及工程分析 (38) 3 沿线环境概况 (99) 4 工程选线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109) 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2) 6 环境保护措施 (123) 7 结论 (138)

1 总则 1.1 项目由来及概况 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以下简称“西延线”)是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1 6年)中规划“八纵八横”高速铁路主通道包(银)海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陕西省“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米”字型高铁网主骨架的重要构成。西延线向南连接“大西安”都市圈,规划向北延伸经榆林、鄂尔多斯至包头与京包兰通道衔接,可充分满足陕北、蒙西与西安、中南、西南等地的区际旅客出行需求,兼顾陕北与关中地区的城际客流,形成纵贯西部地区、沟通呼包鄂和关中城市群的快速客运大通道,对完善国家高速铁路网布局,优化包西通道综合运输体系,满足旅客快速出行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西延线位于陕西关中及陕北地区。线路在西安枢纽自西安东站北端引出,向北经西安市灞桥区、临潼区、高陵区,咸阳市三原县,渭南市富平县,铜川市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宜君县,延安市黄陵县、洛川县、富县、甘泉县和宝塔区,引入既有包西线延安站。西延线正线全长286.954km,其中新建正线长度281.799km,利用既有包西线5.155km。正线工程所经西安地区长度40.837km,咸阳地区长度11.375km,渭南地区长度24.309km,铜川地区长度82.449km,延安地区长度127.984km。 本项目主要技术指标为新建客运专线,双线,速度目标值350 km/h,电力牵引。本次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包括西安东站(不含)北端至延安站(含)正线工程以及引入西安枢纽、延安地区等相关配套工程。其中正线全长286.954km;引入西安枢纽配套工程包括耿镇线路所至西安北站上行联络线长18.079km,下行联络线长18.280km;成都至延安上行客车疏解线兼兰州至武汉方向疏解线兼北京至延安立折疏解线长1.88 7km,延安至成都下行客车疏解线兼武汉至兰州方向疏解线长2.266km;建港务区站至港务区东站联络线,下行线长6.204km,上行线长6.092km;引入延安地区配套工程包括还建包西线段落长度6.449 km(含延安站普速场工程)。工程区间线路采用60kg/m 钢轨,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设计,原则采用无砟轨道结构;全线正线设置特大桥、

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总结

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总结 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是创新型企业,XXXXX被评为,是品牌。201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xxx亿元、利税总额 xxx亿元,净利润xxx亿元,品牌价值达xxx亿元。 近年来, XXXXX坚持贯彻落实环保理念,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通过执行严格的制度、流程及考核,将绿色发展、低碳发展融入公司经营全过程。为了认真落实xxx市环保局关于开展2016年xxx市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于2016年4月在xxx市环保局、xxx区环保局支持、帮助下,经过XXXXX领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积极组建领导机构,认真制定创建计划,创新形式与方法,不断完善厂区环境。做到领导重视,计划制定详实,制度建设完善,措施落实到位,全体员工参与,从而推动XXXXX的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下面就xxxx开展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的有关情况和所取得的成果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及制度。 XXXXX建立了完善的环保管理网络,成立环境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强化领导小组功能,由总经理总体负责,下设xxxxx对环境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xxxxx组织开展本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落实到各部门、车间以及操作班组,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并确保环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领导小组积极推进环保制度建设工作,对公司各项环保管理要求、环保管理程序、环保管理审批流程等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完善了《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并全面下发执行通知要求

【2019年整理】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管理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设备总价超过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教育部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购置 第三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就下列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1、必要性及工作量(使用率); 2、技术力量及实验室条件; 3、设备操作管理专职人员的基本条件及候选人情况: 4、运行经费及以后日常维护渠道; 5、与同类仪器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6、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补充的渠道及维修条件;

7、设备对外开放服务方案; 8、投资效益预测。 第四条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主管部门,经专家组论证后,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才能办理有关采购事宜。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原则上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负责执行,需自行采购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自行试制大型仪器设备,需按照购置一样进行可行性论证,同时,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以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制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鉴定。 第三章验收 第七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由实管处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配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主持验收工作,并对仪器性能质量全面负责。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管理人员应参加验收工作。直接由国外进口的大型设备还须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海关派人共同开箱验收。 第八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和相关资料须向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使用单位如果需要可以向校档案管理部门长期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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