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召开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皖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
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
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
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
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及操作步骤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及操作步骤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流程网上在线注册(企业)↓企业在线注册材料审核(市商务及财政部门)↓项目计划在线申报(企业)↓项目计划批复(区、市商务及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企业)↓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相关材料准备及申报(企业)↓现场审核项目计划和资金拨付相关材料(区、市商务及财政部门)↓项目抽查和资金拨付(区、市商务及财政部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操作具体步骤一、在线注册1、完成注册。
登陆(或,www.smeimdf.mofcom. )点击在线注册,按照步骤完成注册。
2、打印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注册成功后重新登陆点击在线申报,通过第1步得到的用户代码、在注册过程中设定的密码以及系统随机给出的验证码进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企业端。
进入系统企业端后:(1)点击输出申请表;(2)点击企业登记表;(3)点击打印(需要打印一式两份企业注册登记表)。
3、提交企业注册相关材料。
将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后送至银川市商务局外资科审核。
审核通过的企业,系统会自动网上公示。
4、其他注意事项。
已通过公示的企业不需重新在网上进行资质审核和上报材料,可直接“在线申报”进行项目计划的申报。
首次申报项目计划的企业需按以上程序完成资质审核后,凭企业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在线申报” 进行项目计划申报。
二、在线申报1、资质公示。
企业通过审核后,市商务局将对企业资质进行公示,资质公示后企业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2、填写项目计划申报表。
登陆(或,www.smei ):(1)点击在线申报;(2)进入企业端后点击项目申报;(3)点击项目计划申报;(4)根据企业需求填写项目计划申请表(注:请仔细阅读各项目计划申报须知后再填写)3、打印项目计划申报表。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皖商流通〔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流通〔2015〕58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县商务局、财政局: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更好地发挥促进资金在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加快流通业转型、培育新型业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2015年省级内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突出重点与关键环节,面向公益性;遵循事权与财权匹配、责任与权力统一的原则,将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分别切块到各市或有关县;各市及有关县按照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因素法切块方式(一)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切块资金。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建〔2014〕171号)中的切块因素和权重,并考虑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将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和相关县。
(二)省级内贸流通业发展综合类项目切块资金(除农村商品流通体系与茧丝绸项目外)。
以2014年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权重为35%)、2014年各市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数(权重为35%)、2014年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权重为20%)、2014年各市常住人口数(权重为10%)作为切块权重因素,将省级内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各市和有关县。
具体计算公式:各市切块资金=可分配资金总量×各市资金切块资金系数。
各市切块资金系数=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各市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数/∑各市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数×35%+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各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20%+各市常住人口数/∑各市常住人口数×10%。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皖商流通[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皖商流通〔2014〕84号)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为做好2014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块项目1.农村商品流通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城市连锁便利店、社区直销菜店建设项目,今年改变资金申报方式,采取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到16个市和2个直管县,由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结合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确定的使用方向具体安排到当年建成的项目;所有项目都必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并由其检查验收。
资金切块主要考虑的因素:农业人口、经济总量、城市规模、前两年项目建设情况、今年项目安排计划等。
资金具体切块分配使用办法另行下文。
2.统筹2014年中央和省级茧丝绸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直接切块分配到主产县,由主产县茧绸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省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与地方资金配套安排到当年建成的项目;所有项目都必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并由其组织检查验收。
资金具体切块分配使用办法另行下文。
3.商贸服务业示范区建设资金按照三年规划实施要求,对在建的阜阳颍泉区、安庆迎江区、六安裕安区、蚌埠蚌山区、铜陵铜官山区商贸服务业示范区,采取资金切块分配的办法,市、区级财政政策配套,建设项目报商务厅、财政厅备案,给予当年建成的项目支持,具体数额由地方财政、商务部门确定。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建成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开展绩效评价。
二、申报项目(一)流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农村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皖商规财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规财字[2006]46号)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为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就贷款担保组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传送到企业,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掌握政策。
2、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企业申办贷款,并对申请担保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3、《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须于2006年8月20日前联合上报第一批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以后每月上报一次,贷款审核推荐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推荐。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李庆宏,联系电话0551-2831292;省财政厅何义,联系电话0551-5100398。
特此通知附件: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明确,从2006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1使用对象和条件关于"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1.1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1.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1.1.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1.1.3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申报须知2.1创建企业网站项目计划申报须知为帮助各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计划的相关信息,请在填报前认真阅读本须知。
2.1.1项目说明2.1.1.1创建企业网站只对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不予支持。
2.1.1.2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国外国文字或语言。
2.1.1.3网站设计、软件开发支持网站创建时一次性支出费用,通讯线路支持网站建成后一年内所需租用费用,对于网站的改版或维护不予支持。
2.1.1.4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
2.1.1.6对项目计划的审核结果,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各申请单位要注意上网查询,对于公示结果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1.2申报说明2.1.2.1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必须通过本系统如实填报项目计划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我省外贸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我省外贸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皖商办贸发函〔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我省外贸促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皖商办贸发函〔2015〕290号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省直外贸企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安徽省外贸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170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我省外贸促进政策支持重点的通知》(财企〔2014〕2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外贸促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项目(一)进口机电设备补贴项目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省目录内而未列入国家目录的机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企业给予补贴。
补贴金额以海关数据进行核算,无需企业申报。
(二)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项目对201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给予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省直企业为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1.申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对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保费补贴直拨承保机构,无需企业申报。
2.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短期出口信用险保险单(复印件)、保费发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际市场开拓项目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对2014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境外展等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具体补贴办法另行通知。
2.重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对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境外展的重点企业给予支持。
(1)申报企业:2014年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2)申报材料:比照《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报送。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一、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最高限额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15000 35000公共布展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1500 10%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 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 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最高限额。
公共布展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计算,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元,合计支持金额不超过展位费支持金额的10%。
(2) 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3) 如展位费实际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持金额支持。
注意事项(1) 凡在境外参加或举办境外展览会,一律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不得申请其他项目或另立项目重复进行申请。
(2) 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简介及申请理由应包括该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计划完成的要内容和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理由。
在填写项目名称时,应填写展览会全称。
二、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最高限额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15000 35000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1、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3个展位。
2、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3、如展位费实际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持金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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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召开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
场开拓资金工作会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皖商办贸管函[2013]3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9.16
【实施日期】2013.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召开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会议的通知
(皖商办贸管函[2013]337号)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有关省直进出口企业:
为加快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步伐,做好2013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省商务厅、财政厅将于9月27日在合肥召开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名称:2013年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会议。
二、会议时间:9月27日上午9:00-12:00。
三、会议地点:安徽省商务厅9楼会议室。
四、主要内容:通报2013年第一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安排情况;布置2013
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工作;对新下放管理权的县(市)进行申报审核工作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