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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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3•【字号】皖政办[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我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实现服务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促进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一)开展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工作。

由省商务部门会同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出台我省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方法。

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其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营业额达到50万美元或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占其主营业务达到30%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国际服务外包企业。

对于承接中国境内跨国公司和国内百强企业服务外包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相关政策优惠。

(二)落实服务外包企业税收优惠。

服务外包企业经省以上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

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根据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皖商明电[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商明电〔2012〕145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支持酒类追溯体系建设等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1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 承办首批品牌展示推广项目的单位,由各市商务、财政部门根据方案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推荐品牌百货类、超市类各一家企业,作为当地的品牌促进工作公共服务平台,并成为“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的重要支撑。

请各地于9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推荐名单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品牌促进办公室,宫寒,************,殷路滨,************)。

2. 网络营销创新和品牌培育孵化项目,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要求,于9月12日前,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承办申请。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确定具体承办单位。

特此通知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2012年9月6日附件:2012年品牌促进试点首批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2012年度品牌促进试点工作重点扶持品牌展示推广、网络营销创新和品牌培育孵化项目。

具体要求如下:一.承办单位的条件(一)品牌展示推广1. 试点项目承办单位须诚信经营;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良记录,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信誉良好;按要求和标准向省商务厅报送相关信息。

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4•【文号】商流通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119号)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发展已成为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扩大消费、适应新的消费需求、优化流通产业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平台和载体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决定组织开展面向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的示范创建工作(以下简称三区示范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三区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近年来,我国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发展迅速。

目前,全国已有特色商业街区3000余条,成为城市发展的名片,弘扬商业文化、促进商旅文消费融合的主要平台。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各类大型商圈、商贸物流园区5000余个,对流通产业转型升级及组织化、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北京、上海等国际化大城市通过中央商务区建设,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协同,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集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有利地带动了现代金融、法律、会计、商务、咨询、国际贸易等高端服务业的集聚和发展。

但同时,各类集聚区在发展中还存在定位不准、特色不突出、功能不完备等问题。

通过开展三区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对流通服务企业集聚区的指导和规范,推动其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流通模式创新,有利于带动流通服务业现代化水平提升,是商务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特色商业街区调查和组织省级特色商业示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特色商业街区调查和组织省级特色商业示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特色商业街区调查和组织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皖商办流通函[2013]63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商务厅【发布日期】2013.11.28【实施日期】2013.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特色商业街区调查和组织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3〕635号)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全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情况,命名一批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进一步提升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在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扩大消费、适应新的消费需求、优化流通产业资源配置等方面平台和载体的示范作用。

根据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特色商业街区、商贸功能区、中央商务区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2〕508号)和及我厅《关于印发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流通字〔[2013〕]3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开展全省特色商业街区调查摸底和组织申报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申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特色商业街区调查摸底工作1.请各市商务局对本辖区内已经建成投入运营、正在建设和已经列入规划建设的特色商业街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按要求填写“安徽省特色商业街区调查汇总表”附表格式以市汇总(同时报送电子版),于十二月底前报我厅流通业发展处(见附件一1)。

2.请各市商务局对本市建设特色商业街区规划、工作思路、建设举措、工作建议、配套政策、带动就业和扩大税收等情况,认真梳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随“调查摸底汇总表”一并上报我厅流通业发展处(同时报电子版)。

(联系人:钱之平,电话:65430257,邮箱:qianzp@)。

二、扎实有效认真开展组织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推荐、评选申报工作1. 申报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安徽省省级特色商业示范街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所要求的区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公共管理、经营效益、商业集聚六项条件,经营时间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的特色商业示范街区。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109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109号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0]109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现将《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意见》(商建发〔2010〕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继续引导城市流通企业将连锁网络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农村连锁网络信息化建设,加快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现代流通体系,力争2010年再新增4000个左右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连锁农家店、50个左右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农家店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和65%的行政村。

继续对农家店店长开展诚信教育和店铺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农家店经营服务水平。

鼓励农家店经营邮政、通讯、药品、书报等商品和服务,带动农产品进城销售,发挥“一网多用”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重点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加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在县城发展直营连锁中心店,在乡镇发展直营连锁农家店,并辐射带动村级农家店的建设改造和商品配送。

二、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

从各地区位交通条件、农产品资源结构特点出发,进一步规划建设改造一批农产品销地和产地批发市场。

继续引导和推动一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开展标准化改造,加快交易厅棚、检验检测、质量可追溯等项目投资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增强市场辐射带动能力,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逐步形成以大中型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2]63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12.21【实施日期】2012.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政办〔2012〕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21日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为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在促进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快全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全省商贸流通业发展状况(一)全面完成既定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省商贸流通业呈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全面超额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

1.消费品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伴随着城乡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市场流通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各项促进消费政策的深入实施,全省消费品市场规模迅速扩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创新高,从2005年的1776.7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151.5亿元,年均增长18.5%,高出“十一五”规划目标6.5个百分点,高出全国平均水平0.4个百分点。

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步伐显著加快,2010年城乡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为38%、40.7%,比2005年下降5.7、4.8个百分点;每百户城镇家庭家用汽车、摄相机、电脑等高档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8.5辆、3.5架和48台,每百户农村家庭洗衣机、电冰箱、彩电等家用电器拥有量分别比2005年增加23台、53台和29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皖政办秘〔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5日安徽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外贸外资商贸企业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贸保稳提质,促进外资平稳发展,加快消费回暖复苏,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一)挖掘增长潜能。

建立有进出口潜力或通过省外代理出口的企业目录,开展“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上门服务”,对有意向开展外贸业务的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电商企业等实施分批次、点对点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完善用工、融资等政策服务保障,推动滁州、宣城等重点市扩大集团总部在外地、生产制造在省内的产品本地出口规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滁州、宣城市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争创芜湖市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责任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二)稳住市场份额。

对外贸企业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跨境电商交易会、出口转内销活动展位费,按“免申即享”方式予以支持,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方式参加的,最高给予展位费80%支持。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市要扩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规模,加大对商品出口参展企业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举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专题培训,2022年力争培训3000家企业以上。

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大趋势

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大趋势

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大趋势吕连生【摘要】分析了中部地区各省承接产业转移的近况和特点,介绍了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做法和探索。

提出了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zed recent situation and features of undertaking industrial transfer by each province in central area, and introduced methods and exploration of undertaking industrial transfer in the area. Finally, the author put forward main problems of industrial transfer and countermeasures.【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生产力》【年(卷),期】2011(000)011【总页数】8页(P10-17)【关键词】中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趋势研究【作者】吕连生【作者单位】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安徽合肥2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061.530多年来,受益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和大规模的国际产业转移,我国成为全球重要的制造业基地。

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

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资本相对饱和,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要素供给趋紧,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突出,外延型发展方式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中部地区基础设施日趋完善,要素成本优势初步凸显,产业发展空间逐步扩大。

中央高度重视推动东部沿海产业向中西部的梯度转移,2010年1月国务院批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同年9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引导和支持中西部地区发挥自身资源、劳动力等优势,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承接产业转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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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
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商改字[2010]5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推进2010年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皖商改字[2010]517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
2007年以来,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开展了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推动全省城市商贸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构建城乡现代流通体系,经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省有条件的省辖市中心城区,继续推进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示范区建设进度:在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已开展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试点的基础上,2010年全省再新增2个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示范区,新增示范区工作期限
为三年。

2.工作原则:坚持以社区为载体,积极发展社区商贸服务业,让老百姓安全消费、便利消费、愿意消费、廉价消费。

坚持企业为主体,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建设示范区。

坚持政府推动,示范区建设主要依靠列入示范区的当地政府推动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坚持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推进流通现代化。

3.主要任务
(1)培育重点商贸服务企业。

按照示范区建设方案,采取引进先进企业以及发挥本地区大型商贸企业优势的方法,引导若干商贸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示范区,重点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社区便民商业。

企业也要根据示范区建设方案的要求,制定发展目标,拟定工作计划,整体推进。

(2)发展商贸便民服务网络。

结合本地区实际,以城市社区为基本依托,引导商贸企业以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社区超市、便利店、大众化餐饮、大众化洗浴等商业业态,推进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改善居民消费环境,让老百姓安全消费、便利消费、愿意消费、廉价消费。

(3)创新社区商业发展模式。

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社区商业管理方式和发展模式,加快引进优势企业,推动社区商贸服务业持续发展。

发挥商贸服务业就业容量大的特点,积极吸纳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就业,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和谐发展。

(4)营造良好商贸发展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政策,确保各项促进政策落到实处。

加强对城市商贸服务业发展趋势以及管理体制等研究,结合本地区商贸服务行业发展现状与特点,创新城市商贸服务业促进政策,重点研究出台促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

二、支持方向与方式
1.支持方向:一是示范区引导品牌和骨干商贸服务企业,在城市社区开设或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直营或特许连锁超市、大众化洗浴、大众化餐饮、便利店、废旧商品回收、洗染等便民商业网点,吸纳下岗待业人员等弱势群众就业。

二是示范区内新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或对社区老旧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项目(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2.支持方式:按照商务促进政策有关文件的要求,利用省级促进资金,对示范区的新建商贸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2010年,合肥市庐阳区、黄山市屯溪区按原计划支持;全省新增的2个示范区省级支持资金为100万元左右。

根据示范区建设情况,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将向示范区倾斜。

示范区所在省辖市、区政府要对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配套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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