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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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范围1.诊断职业病的种类和程度;2.判断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3.评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4.确定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和工伤等级。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1.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历史、劳动者的个人病史等;2.对劳动者进行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评估劳动者的健康状况;3.判定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判断职业病是否与特定工作环境有关;4.评估职业病的程度和影响,如果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判断其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劳动能力的影响;5.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包括给予职业病患者适当的治疗和康复建议。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标准1.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包括病因、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标准;2.职业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即确定职业病是否与工作有关;3.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评估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影响程度来评估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4.职业病的工伤认定标准,即根据职业病对劳动者的损害程度来评定工伤等级和工伤赔偿。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责任1.政府部门的责任,包括制定和修订有关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和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等;2.雇主的责任,包括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3.医疗机构的责任,包括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和康复建议;4.劳动者的责任,包括积极配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定期接受职业病体检和健康检查等。

总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可以及时发现和评估劳动者患病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 五条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从 事 职 业 病 诊 断 , 当 向 省 级 卫 生 应
者住 院 观察 后 , 做 出诊 断 。 再 第 十三条
业病 。
行 政 部 门提 出 申请 ,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并 ( ) 业 病诊 断 机构 申请 表 ; 一 职 ( ) 疗 机构 执 业许 可证 ; 二 医
第 十二 条
职 业病 诊 断应 当 依据 职 业 病诊 断 标 准 , 合 职 结
业 病 危 害 接 触 史 、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与 评 价 、 床 工 临 表现 和 医学 检 查结果 等资 料 , 行综 合分 析 做 出。 进
对 不 能 确 诊 的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 以 经 必 要 的 医 学 检 查 或 可
( ) 业病 诊 断质 量 管理 制 度有 关 资料 ; 五 职 ( ) 级 卫生 行 政部 门规 定提 交 的其 它资 料 。 六 省
第 十 五条
职 业 病 诊 断 机 构 做 出 职 业 病 诊 断 后 , 当 向 当 应
第六 条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资 料 后 , 当 在 9 应 O
( ) 有《 一 持 医疗 机构 执业 许 可证 》 ;
( ) 有 与开 展职 业 病诊 断 相适 应的 医疗 卫生 技术 人员 ; 二 具 ( ) 有 与开 展 职业 病诊 断 相适 应 的仪 器 、 备 ; 三 具 设
( ) 有 健 全 的职 业 病 诊 断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 四 具
的职 业 病诊 断机 构进 行 诊 断。 本 办法 所 称居住 地 是 指劳 动 者的 经常 居住 地 。
第 十一 条 申请 职 业病 诊 断 时应 当提 供 :

职业病诊断、治疗与疗养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治疗与疗养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治疗与疗养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作业人员发生凝似职业病时的诊断、调岗、治疗与疗养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定义3.1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患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3.2.1患病主体是在公司内作业的劳动者;3.2.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2.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3.2.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4 职业病的诊断4.1公司应当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4.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4.3当接到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4.4职业病诊断由国家认定的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4.5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公司应按照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等。

4.6职业病诊断应根据以下原则:1)有明确的职业史、工作环境有害因素的监测资料和生物监测资料等;2)症状、体征和常规实验室检查、物理学检查、生化检查、其他辅助检查等的结果与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4.75 治疗与疗养5.1职业病确诊后,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治疗:1)防止危害因素继续侵入人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00920233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一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斯与鉴定丄作应当遵循科学、公I二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丄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外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枸第-条乩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茫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冇《灰疗机构执业许可iO ;(二)几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供疗卫牛一技术人员;(二)II冇与卄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儀冇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竝管理制度。

第讥条I欠疗卫牛-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步向省级卫牛-行政部门提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I一)庆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申谙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廿;(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冇关资料舄〔六)省级上牛彳J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第六条省级丄牛行政部门收到巾请资料片,应出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斷机构批准G书冇敷即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加(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H范围内歼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二)承担上牛行政部门交付的冇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丄作°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灰师应当儿备以卞条件,并取得省级.1」牛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U冇执业哄师资格;(二)几冇中级以11.Kt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E 从事比业病诊疗杠兀匚作5年以上;〔和)熟悉丄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具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章鉴定 第三⼗六条当事⼈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起三⼗⽇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次鉴定。

当事⼈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起⼗五⽇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七条卫⽣⾏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常性⼯作。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接受当事⼈申请; (⼆)组织当事⼈或者接受当事⼈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作; (四)建⽴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卫⽣⾏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作时间、地点和鉴定⼯作程序。

第三⼗九条省级卫⽣⾏政部门应当设⽴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

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分组。

第四⼗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放射卫⽣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相关专业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作。

第四⼗⼀条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或者当事⼈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式确定。

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二)职业病报告;(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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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卫法监发[2003]35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院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 机构的组成及工作任务1.1机构组成为突出我院职业病专科性质和职业病诊断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院职业病诊断委员会,院诊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主持职业病诊断全面及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诊断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日常诊断工作,诊断技术手段依托于市二院医技及相关科室完成,诊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秘书长:主任:成员:职业病诊断专业人员(诊断人员库):见附录1.2工作范围及任务1.2.1面向全市开展职业病的诊断及治疗工作;1.2.2开展非职业性化学物中毒等相关疾病的诊断;1.2.3对职业病诊断工作加强质量控制,保证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书发放,职业病报告及时、准确无误;1.2.4开展突发应急救援工作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核辐射应急救援的诊断治疗工作;1.2.5 开展与职业病诊疗相关的科研工作。

2 诊断工作的程序及要求2.1 诊断工作流程患者在问诊或病房就诊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门诊或病房经治医生应安诊断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审核患者提供的职业证明书,现场劳动卫生调查报告、既往健康检查资料、就业前在岗工作期间的健康检查资料及相关的医学检查资料的等,对审核材料合格的患者及时下达职业病诊断受理通知书,同时进行相关的医学检查,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向职业病诊断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诊,职业病诊断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审核问诊或病房经治医生提请会诊的相关资料,确人材料备齐,具备诊断条件后,组织职业病诊断专业技术人员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工作,对于提供资料不全,经过限期补充仍不能提供职业病诊断所必须材料,门诊或病房经治医生直接下达职业病诊断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患者。

2.2 院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工作范围:2.2.1负责医院职业病诊断的全面工作,开展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2.2.2院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布置日常诊断工作,解决疑难复杂诊断、临床治疗问题。

2.2.3负责已受理的职业病诊断申请资料的审核,确保其完整性可靠性后,确定会诊日程。

2.2.4负责院内各职业病病种每次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抽取工作,或根据诊断组申请聘请院内、外非职业病专家参加诊断工作。

2.3诊断专业的计划分:根据医院多年工作情况及诊断管理办法要求,将职业病十大类115种病划分为多发常见大病种类、及小病种类。

大病种如尘肺、职业病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病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肿瘤等.小种类如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皮肤病。

2.4诊断委员会抽取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方法2.4.1经院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确认的会诊申请,在预定诊断日前2天有诊断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相关人员在诊断人员库中抽选相关专业诊断技术人员,一般选取3~5名组成临时诊断组。

2.4.2诊断人员库由计算机管理,通过计算机进行有条件或无条件随机样抽取,有条件抽取指专业的相关性及回避制度,无条件抽取计算机盲样随机抽取。

2.4.3特殊、疑难、复杂病例及院外会诊工作,由诊断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参加,原则上是以该专业领域后学科带头人后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资格的诊断技术人员参加。

2.5诊断工作要求:诊断工作由诊断委员会办公室从诊断人员库抽取的相关诊断人员组成诊断组后,诊断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进行。

当主任作为诊断组成员时,由秘书长或相关专业的专业委员作为临时负责人组织进行。

开始有门诊或病房经治医生汇报病人病史资料(包括职业史、环境接触史等),入院前后医学检查资料,病情及治疗经过,并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诊断组人员查阅资料,现场问诊,查体,必要时询问用人单位的人员或进行现场调查.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诊断标准》等相关的配套文件,本着对国家、集体、个人三者负责的精神,认真、准确、及实地做出诊断,并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和措施。

出现不同诊断意见时,大病种组必须为全组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诊断结论有效;小病种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诊断不少于3人,诊断结论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诊断结论有效。

2.6诊断人员的要求:参加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及相关的辅助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从事诊断工作,如诊断人员与被诊断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采取回避制度,不允许参加此次诊断工作。

从事诊断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为副高职以上资格的临床诊断医师,必要时可要求有多年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参加,参加职业病诊断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应通过国家或省级诊断人员资质认证。

2.7应急救援、外出会诊工作:具有相应的业务素质,能够组织或承担开展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诊断工作,主要承担化学品中毒、核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医院诊断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接受院外请求会诊。

2.8诊断委员会负责诊断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各专业诊断人员组及人员的工作实行审核制度、考核制.诊断委员会每年两次对各专业的诊断工作质量进行审查、考核,如发现工作不认真、差错较多情况时,诊断委员会可根据发现问题的后果轻重、责任大小,对诊断人员或诊断组采取暂停工作或取消诊断资格处理;该诊断工作立即停止,造成影响的应追究,全组认真学习法规文件、专业理论,报告纠正错误方法和防范措施,待复审通过后从新开始诊断工作。

发生重大中毒、职业病时,应立即报告院领导班子,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应变措施。

每季度、每年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及职业病临床治疗等工作情况,年底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工作经验,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

2.9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诊断证明书及诊断机构印章有诊断委员会办公室(医务科)管理并由专业人负责。

具备诊断资格的诊断技术人员印章和签名要备案、备审.职业病诊断做出后,由经治医生填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审核单,参加诊断的人员签字后加盖印章后,交诊断文员会办公室、委员会主任逐级审核,确认诊断书书写内容与诊断记录相符,诊断名称、书写格式均符合国家标准,参加诊断人员签字或印章完整,然后签批诊断书,按着签批意见,由诊断委员会办公室在职业病诊断书上加盖诊断就够印章及复查期限的印章,并将审核单存档备案。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患者、患者单位、诊断委员会各一份,患者接到诊断证明书后在收发记录本上签字,患者单位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要回执的方式确认签收。

2.10职业病诊断做出后,经治医生在开具诊断证明的要填报职业病报告卡,填报内容应完整、准确、无漏项、无差错,交诊断委员会办公室职业病报告负责人,负责报告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统计报告工作,不得漏报、错报、迟报、误报。

如发生急性、群体中毒等事件时,要紧急电话报告卫生监督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2.11科研工作:通过具体诊断工作的累积,结合临床实际开展相应的职业病基础、治疗等临床科研工作;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标准和政策学习加强学术交流活动3 诊断委员会工作制度、各级人员职责3.1诊断委员会工作制度3.1.1诊断委员会必须熟练掌握国家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市级水平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自己完成后直到完成诊断工作。

3.1.2组织、协调、参与完成院内职业病诊断工作,组织疑难复杂病例条论、会诊,邀请相关专业非诊断人员库人员开展诊断工作,能够胜任应急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诊断工作.协调完成市级职业病诊断坚定的日常工作。

3.1.3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开展职业病各病种诊断人员遴选、暨是抽取工作,既要保证职业病诊断的专业水平,要客观、公正有说服力,体现国家对劳动这的保护政策。

3.1.4诊断委员会要严格管理职业病诊断书的发放、签审工作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准确完成职业病诊断的申请、审核工作,如准备资料的充分、完整、准确,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及时、顺利进行;职业病诊断书要逐级审查,保证与诊断结果一致性、与国家标准的同步性,做到可靠无误;职业病报告要保证及时完成,及时上报,专人负责。

3.1.5开展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学习研讨工作,组织全院职业病专业人员学习专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及全院的职业病诊断能力和水平。

3.1.6开展职业病诊断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职业病转学术交流活动。

3.1.7要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要执行分工负责,阶段性工作要按目标考核.对计划分工、布置的全年工作、有质量目标标准的工作组织定期的、有目标的考核检查。

3.2诊断人员的维护管理制度3.2.1诊断人员库建立:诊断人员遴选根据医院对年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及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诊断技术能力的专业人会员,热爱本职工作,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有一定的专业能力,由科室提名,院诊断管理委员会根据诊断工作专业设置、专业需求、专业胜任与否,经例会条论通过,确定相应的诊断人员人选,李伟诊断人员库备选诊断人员,开展诊断工作。

根据职业病十大类115种病建立不同专业组诊断人员库,同时还要将非职业病相关专业诊断技术人员建立辅助诊断人员库,共同录入计算机,进行诊断人员库数字化管理。

3.2.2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计划为多发常见大病种类及小病种类。

尘肺、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肿瘤为大病种类;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皮肤病、其他职业病为小病种类;非职业病相关疾病专业类。

大病种如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肿瘤等从诊断人员候选库中抽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职业病诊断人员5~7名开展诊断工作,由诊断委员会主任或诊断委员会组织诊断工作。

职业病小病种组,该专业诊断技术人员已列入诊断人员库,但由于人员较少且诊断病例不多,因此,从诊断人员侯选库中抽选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诊断人员至少1名,辅以其他相近专业职业病诊断人员,共3~5名开展诊断工作,由诊断委员会组织诊断工作。

非职业病相关专业诊断人员库,如为疑难复杂病例,需借助非职业病相关诊断时,由诊断组提出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诊断工作的申请,诊断委员会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及诊断组申请意见,确定抽取相关专业的非职业病专家参加诊断工作。

根据条件选择原则,专业选择为主的原则,根据专业特长。

采取汇报制度原则,与被诊断人有利害关系者,对前次诊断有争议,再次诊断时原参加诊断的人选原则上应回避,或由诊断委员会考虑是否回避。

3.2.3诊断人员库的维护由诊断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进行诊断人员库的建设和日常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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