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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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育法规解读: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解析

幼儿园教育法规解读: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解析

幼儿园教育法规解读: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解析文章标题:深度解读幼儿园教育法规: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分析在当今社会,幼儿园教育对于孩子们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学前教育的制度和政策更是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学前教育质量和教育环境。

了解幼儿园教育法规、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是每个家长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以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幼儿园教育法规及学前教育制度。

一、幼儿园教育法规解读1.1 幼儿园教育法规概述在我国,幼儿园教育法规涉及诸多方面,包括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教育法规》,这两部法规为幼儿园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1.2 幼儿园教育法规解读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教育应该以“健康、乐趣、自主、社会”的教育目标为指导,注重培养孩子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而《幼儿园教育法规》则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框架和教学内容,具有较高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1.3 幼儿园教育法规的实施在幼儿园教育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其与实际教学活动的结合情况,以及对教师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二、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解析2.1 学前教育制度的构建学前教育制度包括了教育机构设置、教育课程设计、教育资源投入等方面。

只有完善的学前教育制度,才能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学前教育环境。

2.2 学前教育政策的解析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直接关系到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公平,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特点,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2.3 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的落实除了制度和政策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的落实。

这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包括教育机构、教育管理部门、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幼儿园教育法规的完善和学前教育制度及政策的合理性对于孩子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作为家长和社会成员,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幼儿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为孩子们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学前教育专业作为培养幼儿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其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前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与改革。

一、课程内容与实践脱节当前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大多以法律法规知识的传授为主,学生接受的多是抽象的法律概念和规定,课程缺乏对实际教育工作的指导和应用。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导致学生在实际教育工作中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存在不足。

二、教学方式单一目前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教学方式单一,主要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缺乏案例分析、讨论和实践教学。

学生在单一的教学方式下难以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也难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三、教材陈旧过时现行的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教材大多陈旧过时、内容不够贴近实际,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教育需求。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难以获取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难以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和政策调整。

二、多元化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包括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实践教学等多种形式。

通过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效果。

三、更新教材内容,跟进法律变化在改革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还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确保教师在实际教育工作中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还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教育,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针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应当更新课程内容,强化实践指导,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方式,更新教材内容,跟进法律变化,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质量和效果,为学生的专业发展和职业素养提供更好的教育保障。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学前教育是指对婴幼儿进行全面发展和教育的一种教育方式。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婴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论述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

一、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性1. 保障婴幼儿权益: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可以确保婴幼儿享有受教育的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

2. 提高婴幼儿教育质量: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确保婴幼儿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3. 促进教育公平: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促进教育公平,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各地区、各社会群体的婴幼儿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资源。

二、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存在的问题1. 目标不清晰:一些地区的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在目标设定上不够明确,缺乏具体的指导原则和实施方案。

2. 资源不足:学前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布问题依然存在,一些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婴幼儿教育资源仍然相对匮乏。

3. 质量监管不够: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中对教育质量的监管和评估措施还不够完善,导致一些教育机构存在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

三、改进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方向1. 明确目标和责任:建议各级政府通过制定明确、具体的学前教育政策目标,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任务,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2. 加大投入力度: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增加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确保婴幼儿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

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全面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提高学前教育的整体质量。

4. 建立家庭教育支持体系: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需要更多关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建立家庭教育支持体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

结语: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提高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明确政策目标和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并建立家庭教育支持体系,共同努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

学前教育的政策与法规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法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

它们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规范。

通过政策法规,政府能够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学前教育的公平性,让每个孩子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同时,法规还能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教育质量。

在我国,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其中,《幼儿园管理条例》是较为重要的法规之一。

它对幼儿园的举办、管理、保育和教育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要求幼儿园必须保障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同时,对幼儿园的师资、设施设备等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幼儿园工作规程》也是学前教育领域的重要规章。

它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任务、入园和编班、卫生保健、教育、园舍设备、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在教育方面,强调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品德。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学前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

比如,大力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建设,旨在让更多的家庭能够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学前教育服务。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措施,增加学前教育的学位供给。

在学前教育的师资方面,也有相关的政策支持和规范。

要求提高幼儿教师的入职门槛,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同时,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幼儿教师的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投身学前教育事业。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还对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方法进行了指导。

强调要尊重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水平,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内容和活动形式。

禁止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避免“小学化”倾向,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和成长。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教育都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基石。

而学前教育更是教育的基础,它不仅是孩子个人成长的重要阶段,更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需要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进行反思。

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存在一些问题。

教材内容单一,缺乏前瞻性。

大多数教材还停留在课堂教学,缺乏对未来教育领域的探索与思考。

教学方法相对陈旧,缺乏创新性。

教师以传授书本知识为主,缺乏实践教学的机会。

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对学生而言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难度,不够生动有趣,缺乏更适合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教学方法。

缺少与时俱进的理论研究,课程内容与实际需求脱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需要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进行改革。

我们应该更新教材内容,增加前瞻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内容,使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最新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改进教学方法,引入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例如案例分析、讨论式教学、实地考察等,来增加课程的生动性和趣味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加强教育政策法规与实际工作的结合,通过实习、实践等方式使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我们需要加强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与时俱进的理论研究,使课程内容更贴近实际需求,更符合当前教育改革的方向。

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改革还需要政府和学校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投入,在人力、财力等方面进行保障,提供更多的实践资源和实践机会,以及更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是学前教育专业基础课程之一,其主要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以便将来在实际工作中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然而,我认为当前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和改革。

首先,当前的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大多数是老师大量灌输知识,学生缺乏主动性和思考力。

教学形式单一,教师主导性过强,忽视了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和学习兴趣。

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容易使学生认为教育政策法规只是一种枯燥的知识,难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因此,我们需要在课程设计和课堂教学中加强与实际工作的联系,让学生感受到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对于幼儿园管理和教育实践的重要性。

其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及时更新和完善。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变更和完善,如最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因此教学内容也必须随之更新。

只有紧跟时代步伐,才能将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实际教育工作相结合,使学生在就业后能够准确、及时地使用相关法规。

第三,应该加强实践教学,将学生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

现实中,有些幼儿园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些许的漏洞和不足,这些问题也成为影响幼儿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学生们只有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教育政策法规。

因此,应该加强实践教学,并将实际经验和问题案例纳入教学内容。

最后,还应该加强与其他专业学科的整合,加强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综合性。

学前教育教师需要了解幼儿成长发展阶段、心理学、教育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知识,才能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因此,将教育政策法规与其他专业学科进行整合,在课程设计和教学中体现出其综合性,可以更好地帮助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竞争力。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应该注重学生的主动性和思考力,在教学内容上及时更新和完善,加强实践教学,加强与其他专业学科的整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

对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反思与改革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学前教育是儿童成长发育中最为关键的阶段,而教育专业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则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修的重要课程之一。

在这个课程中,学生将学习到国家对学前教育的相关法规政策,了解学前教育的发展与规范,从而为将来的教育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实际教学中,我对这门课程产生了一些反思,觉得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调整。

当前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晦涩难懂,缺乏生动有趣的教学方法。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大部分教育法规条文都是枯燥的文字,学生很难产生兴趣和共鸣,导致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效果不尽如人意。

我认为应该结合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通过案例分析、现场考察等形式,将法规政策与教育实践相结合,真正使学生能够理解和运用这些知识,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脱节。

随着我国学前教育的不断发展,行业内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和需求,但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内容却没有及时地跟进和更新。

我认为应该将学前教育新政策、新法规及时地纳入教学内容中,让学生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动态,为他们进入工作岗位后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挑战。

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缺乏对学生的实际操作和实践能力的考察和培养。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思考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我认为应该通过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上的创新,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习,让他们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地去体验、积累和提高,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的教学评价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和全面性。

在传统的教学评价中,主要采用考试、论文等方式进行评价,容易导致学生对知识结构的碎片化理解,难以形成系统性的认知。

我认为应该探索多样化的教学评价方式,如项目报告、实践案例、学科竞赛等,让学生在不断的实践中将知识应用到实际中去,真正提高他们的综合能力。

学前教育政策分析与建议

学前教育政策分析与建议

学前教育政策分析与建议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开端,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习惯养成和智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旨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保障儿童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权利。

本文将对我国学前教育政策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学前教育政策分析(一)政策目标我国学前教育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普及学前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具体包括: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规范学前教育管理,防止“小学化”倾向等。

(二)政策内容1、资源扩充政策政府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方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满足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2、师资建设政策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完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为教师的职业发展提供保障。

3、质量监管政策制定学前教育质量标准,加强对幼儿园的办园资质、教育教学、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监管。

规范幼儿园课程设置,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

(三)政策成效1、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儿童能够接受学前教育。

2、学前教育资源不断扩大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数量逐渐增加,有效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3、学前教育质量逐步提升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幼儿园管理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二、学前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资源分布的差异,我国学前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一些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资源匮乏,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低下。

(二)经费投入不足虽然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不断增加,但总体上仍不能满足学前教育发展的需求。

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幼儿园的硬件建设和教师待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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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分析与评价[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

本文从分析有关的学前教育法规入手,分析学前教育的性质与任务、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教师、幼儿、学前教育与家长和社会、政府职责、学前教育投入及法律责任几个方面,看其已有的规定及不足,期盼学前教育拥有一部自己的法律。

[关键词]学前教育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教师;政府职责;学前教育投入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基础,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

它对基础教育的巩固与发展,对国民素质的提高、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的差距乃至提升综合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据美国一项长达30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

[2]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的价值,只是这种价值具有潜在性、长期性。

一、研究目的学前教育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学前教育面临许多的问题。

可是现有的政策法规并不能解决,需要学前教育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

而且,无论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一些高校教授,还是普通平民,对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多。

笔者从个人的角度研究了现有的法规中已有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期能给将来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建议或启示。

二、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1.建国前。

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公布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蒙养院,从此,我国的学校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确立。

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专有《蒙养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这是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

2.建国后。

1949年至2008年有关的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有108项,其中相关法律5部,包括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文件和法规83项,如幼儿园指导纲要和规程;有关领导人讲话、报告和题词11项及其他相关文件9项。

[3]这里限于篇幅,仅列几部相对重要的法规。

1951年,颁布《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园的组织为幼儿园”,明确了幼儿园教育为我国学制的第一个环节,把幼儿教育纳入学制系统。

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试行《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

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育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66年~1976年,十年的动乱给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学前教育事业没有得到发展。

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分别在1989年、1991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

19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2月,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

12月卫生部、国教委颁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996年3月,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确定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1997年又颁布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了基本要求。

1998年12月,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

1999年6月,《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

2001年,我国新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应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2]。

2003年3月《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五年(2003~2007)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结合的发展格局。

教育部在2008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加快起草,修订…《学前教育法》…工作进程”。

[4]从以上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是让人感到欣慰的。

但在现实中,学前教育的“地位”却并不高,幼儿教师在很多人眼中不过是照顾孩子的“阿姨”而已。

它并不与中小学“同起同坐”。

而法国早在1886年颁布的《机构法》中,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之中。

法国的学前教育不仅在法律条款中予以规定,在现实中也具有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

[3]三、已有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一)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与任务的规定1.现有的规定。

在(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中提到“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明确我国教育事业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在(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了我国教育的任务。

关于学前教育的任务,在(1989)《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1996)《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2001)《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刚要)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2.存在的不足。

缺少具体保障措施即怎样确保幼儿体、智、德、美等方面和谐发展。

我们可以从有关学前教育的三个法规中了解到学前教育的任务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完成这个任务,有哪些具体措施?又有什么样的保障措施?我们的教育往往是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的培养。

这些局面如何得到改善?(二)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1.现有的规定。

在《条例》(1989)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例如,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还有对工作人员的要求等等。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存在的不足。

1)对幼儿园多义务的规定,而缺少权力维护的规定。

笔者认为,相关法规中,对学前教育机构,绝大部分都是对其义务的规定,而几乎没有对其权利的规定。

比如在法规中,更多的是“必须”、“禁止”、“不得”等字样,而很少有“可以”、“允许”这样的语句。

学前教育机构的一些正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2)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够全面,而且缺少操作性措施。

我们可以在一些法规政策中看到对于幼儿园如何注册规定的极为详细,包括条件、程序、审批等等。

但是对于幼儿园的注销的规定却很少。

(三)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规定1.关于教师的资格与聘任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

《条例》(1989)第九条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等部门考核合格。

”这是首次对幼儿教师设定了专门的从业政策规定。

(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明确了幼儿教师的资格,实行教师聘任制。

这一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幼儿教师从业标准。

《教育法》重申教师资格和教师聘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首次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家学制体系的一部分。

《p现在一般的考核只是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再加上对唱歌、跳舞、钢琴、绘画的考试。

笔者并不否认它们的重要性,但是如果缺乏对幼儿的热爱、缺乏理论知识、缺乏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我们培养出的孩子会是全面发展的吗?2.关于教师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

《教师法》(1993)在第三章专门讲述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1995)在第四章中讲述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规程》(1996)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相关职责。

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申了要认真执行《教师法》,指出“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2)存在的不足。

第一,对幼儿教师多义务性规定,缺少权力的规定。

在《规程》中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却看不到幼儿教师有哪些权利。

最大的问题就是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低到一定程度。

这个问题在城乡之间、公办与非公办之间尤为明显。

有这样一则材料:“在山东对17市的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状况的调查发现,只有淄博、青岛、东营、潍坊、日照、德州六地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外,其余的市仅仅相当于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540元,而农村幼儿园非公办教师仅为360元。

[5]另外,在网络上征集学前教育问题中,提高教师待遇占的比例最大,为33.1%。

工资待遇低、社会地位不高、工作压力大、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等等原因使得大量幼儿教师流失、转业。

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也阻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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