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晋建市函〔2018〕47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8〕47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省工程担保工作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工作站位,充分认识推进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是强化项目合同管理、增强企业履约意识、防范工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程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为推动我省工程担保工作发展,我厅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出台了《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指导性文件。
2011年新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将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作为促进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开展工程担保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多年来,我省经过积极探索创新,建设工程担保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全省看,还存在对建设工程担保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各市推进情况差异较大,个别地区还未开展相关工作等问题。
因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转变政府职能,发展信用经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已经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合同管理,积极扩大工程担保覆盖面;未开展工程担保的地区,要积极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部门工作责任,加快培育工程担保机构,确保年内工程担保工作在本地区全面展开。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鄂建[2007]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1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工作,充分认识推行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抓落实。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要求,结合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鄂建文[2005]124号),认真研究试点方案,确定试点项目,尽快启动试点工作。
武汉、宜昌市,可在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并将2006年的试点情况和今年拟继续开展试点的项目计划于今年3月15日前报我厅。
其它市、州、直管市在2008年年底前,要在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选定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有条件的也可先期进行试点。
三、试点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继续做好试点工作,为我省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
一是要尽快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有利于推进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吉政发[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从业人员近80万人,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工程风险不断增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为发挥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和规范工程建设担保事业,进一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各方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基本要求(一)工程建设担保为第三方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具备从事银行或担保业务的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营业地在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参考文档】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实用word文档 (22页)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X-0201),现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1X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X-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201X年4月3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X-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地质:联系人: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地质:联系人: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以下工程担保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背景与目的1.1 甲方拟委托乙方担保工程项目的完成及质量保证,作为工程竣工之前的担保措施。
1.2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要求为工程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1.3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担保项目2.1 甲方委托乙方为以下工程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列出工程项目的详细信息,如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2.2 乙方同意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确保工程项目按时完成,并确保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三、担保方式3.1 乙方应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可接受的担保方式,如履约保证金、保函等)3.2 担保金额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详细注明。
四、担保期限4.1 本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4.2 如工程项目存在延期或其他问题导致竣工验收延迟,担保期限将相应延长。
五、担保责任和义务5.1 乙方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承担担保责任,确保工程按时完成并符合约定要求。
5.2 如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时完成,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文件,并确保其真实、有效。
六、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6.1 如乙方提供的担保不符合约定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2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附件:1.工程项目担保文件样本2.相关法律条款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最新2024年通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最新2024年通用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担保人信息1.2 受益人信息1.3 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金额2.2 担保期限2.3 担保责任第三条担保方式3.1 保证金3.2 银行保函3.3 担保物第四条反担保措施4.1 反担保人的信息4.2 反担保方式4.3 反担保期限第五条担保的启用和解除5.1 启用条件5.2 解除条件5.3 解除程序第六条担保的履行6.1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6.2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违约责任7.1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7.2 受益人的违约行为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9.1 变更条件9.2 终止条件9.3 变更和终止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泄露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附件12.3 未尽事宜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和盖章13.1 签署主体13.2 签署程序13.3 盖章第十四条合同的副本14.1 正本与副本14.2 副本的使用和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担保人信息担保人全称:X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人代表:X营业执照号:1.2 受益人信息受益人全称:X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省市区路号法人代表:X营业执照号:1.3 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工程项目名称:X建设项目工程地点:省市区路号工程规模:平方米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X万元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X万元。
2.2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3 担保责任担保人承诺,如受益人未能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将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其他损失。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汇编目录一、国家、建设部有关法规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1999年8月30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建建 (1999) 313号1999年12月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年1月30日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2000年5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2000年6月26日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2000年6月30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8日9.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年1月17日10.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摘录)建建 (2001) 82号 2001年4月20日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年6月1日1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联合发布第12号令 2001年7月5日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14.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 2002年1月30日1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21号 2002年3月8日16.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建办市 (2002) 51号 2002年6月11日17.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 (2002) 185号2002年7月11日18.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 (2002) 214号2002年8月15日19.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 (2002) 256号 2002年11月21日20.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摘录 2003年2月17日2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联合发布第30号令 2003年3月8日2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联合发布第2号令 2003年6月12日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建设部 2004年2月3日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6月29日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8.127.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2004年8月6日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2004年10月25日29.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2004年12月1日30.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建市 [2005] 74号 2005年5月11日31.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 [2005] 78号 2005年5月31日32.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 [2005] 119号 2005年7月12日33.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 [2005] 131号 2005年8月5日34.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 [2005] 456号 2005年8月9日3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5] 208号 2005年10月10日3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005年11月1日3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2005年11月10日38.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 [2005] 138号39.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2005年40.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 [2006] 6号 2006年1月4日二、甘肃省有关法规文件41.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甘建价 (1993) 272号42.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1996年6月1日43.《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8月1日44.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甘建价 (1997) 270号 1997年9月5日45.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7年10月18日46.《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7.《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甘建招 (1997) 299号 1998年8月1日48.关于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甘纪发 (2000) 7号 2000年4月12日49.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甘政办发 (2001) 75号 2001年5月14日50.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甘建建 (2001) 158号 2001年6月9日5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1) 239号 2001年8月2日52.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建建 (2002) 164号 2002年6月4日53.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行廉政责任书的通知甘建监 (2002) 129号 2002年7月1日54.关于转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肃建 (2003) 1号 2003年1月8日55.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建价(2004)324号 2004年9月14日56.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1号)2005.1.1857.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政办发 [2005] 109号 2005年9月2日58.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甘建建 [2006] 230号 2006年7月6日。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

建设工程款担保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建设工程需要而进行的款项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履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函等款项担保。
第三条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的各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管理,准确了解和掌握该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进度,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要素。
第五条涉及建设工程款担保的各方应当相互诚信,遵守约定,维护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款担保行为,应当建立健全审批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八条建设工程款担保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担保方式:(一)履约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对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担保。
(二)设计变更保函: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变更保函,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变更合理性。
(三)预付款保函: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款时,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预付款保函。
(四)完工保函:当工程完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工保函。
(五)其他担保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的担保,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对于不同类型的担保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担保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要素。
第十条涉及担保的各方应当认真审查担保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确保担保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各类担保方式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担保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担保,如逾期未提供,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担保管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管理的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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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05]7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打算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为推进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
《示范文本》由投标托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托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托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托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总承包商付款(供货)托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组成。
请在试行中认真总结体会,并将试行情形及时反馈我部建筑市场治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投标托付保证合同(试行)投标保函(试行)业主支付托付保证合同(试行)业主支付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托付保证合同(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托付保证合同(试行)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托付保证合同(试行)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目录投标托付保证合同(试行) (4)投标保函(试行) (7)业主支付托付保证合同(试行) (10)承包商履约托付保证合同(试行) (13)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16)总承包商付款(分包)托付保证合同(试行) (19)总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试行) (22)总承包商付款(供货)托付保证合同(试行) (25)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试行) (28)投标托付保证合同(试行)投标托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字)第号托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甲方参加项目的投标,乙方同意甲方的托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以下简称“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投标担保是指乙方向招标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时,由乙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保证的范畴及保证金额2.1 乙方保证的范畴是甲方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人义务,给招标人造成的实际缺失。
乙方在甲方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月日后至年月__日内未经招标人许可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因中标人缘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刻内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至年月日止。
3.3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1 乙方依照招标人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代甲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2)假如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乙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保证金额。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担保费率依照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赶忙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益义务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畴、注册资金、注册地、要紧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早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赶忙通知乙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9.1向法院起诉;9.2向提起仲裁。
(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投标保函(试行)投标保函(试行)编号:(工字)第号(招标人):鉴于(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项目投标,应投标人申请,依照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畴及保证金额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年月日后至年___月___日内未经贵方许可撤回投标文件;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缘故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刻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我方保证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至年月日止。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期间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元。
(2)假如贵方选择重新招标,我方向贵方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但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证函第一条约定的保证金额,即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元。
四、代偿的安排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缺失情形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显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业主支付托付保证合同(试行)业主支付托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字)第号托付保证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承包商)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同意甲方的托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1.1本合同所称业主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第二条保证的范畴及保证金额2.1乙方保证的范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内。
3.3甲方与承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1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4.2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 担保费率依照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赶忙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益义务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承包商出具《业主支付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畴、注册资金、注册地、要紧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早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赶忙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与承包商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甲方保证对差不多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形,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9.1 向法院起诉;9.2 向提起仲裁。
(写明仲裁机构名称)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承包商履约托付保证合同(试行)承包商履约托付保证合同(试行)编号:(工字)第号托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业主)就项目于年___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同意甲方的托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