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九章银行法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企业法 (5)1、企业: (5)2、企业的分类: (5)3、企业法的概念: (5)4、我国企业法的主要渊源: (5)*5、个人独资企业法: (6)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6)*6、合伙企业法: (6)一)普通合伙企业: (6)3、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7)4、普通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7)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8)二)有限合伙企业: (8)7、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8、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特征: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合作经营企业。
(9)三)外资企业法: (10)第二章公司法 (10)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0)1、公司: (10)2、公司的种类: (10)*3、公司法: (10)6、公司的合并: (11)公司的分立: (11)7、公司资产: (11)8、公司债: (12)9、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12)10、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12)11、公司的解散: (12)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3)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3)**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13)二)设立程序: (13)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13)3)股东的义务: (14)3、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4)股东会决议分为: (14)2)董事会: (14)3)监事会: (1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5)5、国有独资公司: (15)**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5)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5)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6)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股票: (16)4)股份的转让: (17)1)股东大会: (17)2)董事会: (17)3)监事会: (17)4、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7)第三章破产法 (18)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8)破产: (18)2、破产法: (18)第二节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18)2、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18)3)**受理的法律效果: (19)4)管理人: (19)5)债务人的财产: (19)6)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20)7)债权申报: (20)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20)1、债权人会议: (20)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20)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21)2、债权人委员会: (21)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21)1、重整: (21)3)重整计划: (21)2、和解: (21)第五节破产清算 (22)2、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22)第四章合同法 (22)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22)1、合同: (23)2、合同的分类: (23)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3)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分两个阶段:要约、承诺: (23)2、要约的有效要件: (24)3、要约的法律效力: (24)4、要约邀请: (24)二、承诺 (2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25)2、合同的生效要件: (25)3、附条件的合同: (26)4、无效合同: (26)**5、可撤销合同: (26)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26)**7、效力待定的合同: (26)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27)2、合同履行的规则: (27)4、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27)债权人的代位权: (28)*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28)*撤销权行使的要件: (28)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8)一、合同的变更 (28)二、合同的解除 (28)2、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29)三、合同的转让 (29)3、合同义务的转让: (29)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29)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30)第七节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30)一、缔约过失责任 (30)**2、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31)3、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31)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31)二、违约责任 (31)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31)5、违约责任的形式: (32)6、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32)第八节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主要有 (32)**5、承揽合同: (33)6、运输合同:(客运+货运) (33)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34)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 (34)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34)第二节专利法 (34)2)专利权的归属: (35)**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35)5、专利的申请: (36)6、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6)**8、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7)9、专利权的限制: (37)第三节商标法 (38)2、商标的分类: (38)**3、商标的构成条件: (38)4、商标注册的申请: (39)5、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40)7、注册标商的期限、续展、终止: (40)8、商标权的保护: (40)9、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41)第七章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41)第一节反垄断法 (41)1、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经济法》实训大纲

《经济法》实训大纲一、实训目的《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通过实训,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增强对经济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训要求1、学生应认真参加实训,按时完成实训任务,遵守实训纪律。
2、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应积极思考,主动探索,注重团队合作。
3、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三、实训内容(一)经济法基础理论1、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
2、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2、合伙企业法(1)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3、公司法(1)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3)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权转让。
(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和法律责任。
3、产品质量法(1)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广告法(1)广告的准则和审查。
(2)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四)宏观调控法律制度1、财政法(1)预算法。
(2)政府采购法。
2、税法(1)税收的种类和税率。
(2)税收征收管理法。
3、金融法(1)银行法。
(2)证券法。
4、价格法(1)价格的制定和调控。
(2)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1、经济仲裁(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
2、经济诉讼(1)经济诉讼的管辖和受理。
(2)经济诉讼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四、实训方式1、课堂讲授由教师对实训内容进行系统的讲解,使学生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操作要点。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导语:参加全国统一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协会申请。
下面和来注会《经济法》练习试题: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以下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2、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别人而进展背书时,假设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那么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A.票据转让B.票据承兑C.票据贴现D.票据质押3、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4、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以下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5、xx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恳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回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xx年6月25日之前B.xx年8月15日之前C.xx年9月15日之前D.xx年12月5日之前6、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xx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
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

经济法归纳分类记忆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了多个子学科,每个子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内容。
下面将对经济法进行归纳分类,以便更好地记忆、理解和学习经济法知识。
1.市场经济法市场经济法是指与市场经济体制有关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1.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市场垄断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
该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准则,禁止企业进行垄断、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2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活动和责任义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1.3 证券法证券法是指调整和监管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证券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组织管理、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金融法金融法是指与金融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金融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1 银行法银行法是调整和监管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
银行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
该法律规定了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2.2 保险法保险法是调整和监管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
保险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监管要求,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与银行法的金融监管

经济法与银行法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任务。
经济法和银行法作为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在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银行法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的要点和挑战。
一、经济法中的金融监管1.1 金融市场监管经济法为金融市场监管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金融市场交易中,各方当事人需要遵守相关的经济法规定,包括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此外,经济法还规定了金融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1.2 金融机构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了规范。
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设立程序、经营要求和监管规定进行运营,并接受国家相关机构的监管和检查。
经济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1.3 金融服务监管经济法为金融服务提供了监管依据。
金融服务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合规的金融服务,包括储蓄、贷款、支付等。
经济法对金融服务进行了规范,保障了金融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二、银行法中的金融监管2.1 银行业务监管银行法对银行业务进行了监管,确保银行的经营安全和合规运营。
银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业务,同时接受银行业监督机构的监管。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业务的基本规则和操作要求,有效维护了银行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2.2 银行资本监管银行法对银行资本进行了监管,以保护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和稳定运营。
银行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要求保持足够的资本金,并接受银行业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资本的计算方法和监管标准,确保银行的资金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3 银行风险监管银行法对银行的风险进行了监管,以确保银行风险的可控和防范。
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监测和控制。
银行法要求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预防,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三、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3.1 创新金融产品与监管之间的矛盾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但监管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常常滞后于金融创新的步伐。
金融法律制度简介PPT(17张)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的概念
• 银行与中央银行 • 中央银行法
是调整中央银行因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行使对金 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只能而产生的银行管理关系的法 律关系的总称。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
第五节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一、现金管理概述
• 现金的概念 • 现金管理的概念
二、现金管理的对象和现金使用范围
• 现金管理机构 • 现金管理的对象 • 现金使用范围 • 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第五节 现金管理法律制度
三、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管理 四、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
•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 开户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以罚款的情形
第四节 保险法
• 财产保险合同
• 概念和特征 • 保险事故 • 保险责任 • 保险代位求偿权
• 人身保险合同
• 概念及限制 • 受益人的确定与变更
第四节 保险法
三、保险公司
• 保险公司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设立程序
•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采用公司制,适用《公司法》规定
• 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 •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 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 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 付。
第六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管理法概述
• 外汇及外汇管理 • 外汇管理法
是指调整外汇收支,买卖及进出境、国际结算等活 动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外汇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 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的管理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

注会考试《经济法》第9章第九章票据与⽀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简介1.本章⼏乎每年考试都会考查案例分析题,学习难度较⼤。
票据的内容虽然很多考试都有,可是注会教材中的表述却和其他考试有所不同,特别是票据代理、票据的善意取得等都融合了民商法的基本观点。
2.本章重点为票据权利和汇票的制度,其余准备客观题。
3.本章学习建议多画线路图,理清思路;同时要接受本教材采⽤的表述⽅式。
【考点⼀】⽀付结算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很少涉及考题,建议关注结算账户的使⽤要求。
⼀、⽀付结算的⽅式1 同城结算银⾏本票、⽀票异地结算托收承付、银⾏汇票同城和异地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卡等2票据结算汇票、本票、⽀票⾮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国内信⽤证、银⾏卡、预付卡、电⼦⽀付等⼆、⽀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1)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
(2)取得《⽀付业务许可证》的⾮⾦融机构可以成为⽀付机构,在收付款⼈之间提供⽹络⽀付、预付卡的发⾏与受理、银⾏卡收单和其他⽀付服务。
①⽀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或委托其他⽀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②⽀付机构也不得办理银⾏业⾦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总结】⽀付机构两不得:⽀付机构之间的不得;银⾏业⾦融机构之间的不得。
2.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额、签发⽇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2)票据和结算凭证⾦额须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据⽆效(NOT 以⼤写为准),两者不⼀致的结算凭证,银⾏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所有⾮⾦融机构均可以成为⽀付机构B.票据⾦额以中⽂⼤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致的以⼤写为准C.⽀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转移应当委托银⾏业⾦融机构办理D.银⾏是⽀付结算和资⾦清算的唯⼀中介机构『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结算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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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 设立条件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元人 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 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 ❖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 ❖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 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 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 通。 ❖ 人民币发行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 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六、 国家货币政策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 (三)刑事责任 ❖ 上述(一)、(二)所涉及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一、 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
》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
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 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 定的行为; ❖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 3.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 4.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
❖ 5.规定了法律制裁措施
九、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 (一)对商业银行的接管 ❖ 接管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
力。 ❖ 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
存款人利益。 ❖ 接管决定和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 接管终止
❖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贪污受贿、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 币而运输,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 用,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 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拘留、罚款、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责任。
融活动; ❖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行长
副行长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任免
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 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 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事会或监事
▪ 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 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 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销政府债券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15)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 16)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四、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 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 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 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目标
存款准备金
基准利率
保持货币币 值的稳定, 并以此促进 经济增长。
其它
工具
再贴现
公开市场业务
向商业银行 提供贷款
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进行检查监督:
❖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
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 另外,关于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 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同时,法 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设立程序 ❖ 1.设立申请
▪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 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八、法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 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 者担保,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 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 (二)行政责任
❖ 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 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我国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并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 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修正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安全性
流动性
效益性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 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五、 人民币
❖ 法定货币 ,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
❖ 2.设立审批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 3.办理企业登记
▪ 经批准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4.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 (1)变更名称; ❖ (2)变更注册资本; ❖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调整业务范围; ❖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 (6)修改章程; ❖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8)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 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 商业银行终止的原因有解散、撤销和破产。
▪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 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
市场; ❖ 5)实施பைடு நூலகம்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 ❖ 8)经理国库; ❖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
钱的资金监测; ❖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
定设立 ▪ 2.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贷款和结算业
务 ▪ 3.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
1
国有商业银行
2
股份制商业银行
3
城市商业银行
4
农村商业银行
5
农村合作银行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7
外资银行
8
农村及城市信用社
❖ (四)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组织以及 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称。
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