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张海超事件卫生法学分析

张海超事件一、事件及发展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工人。
2004年6月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作。
2007年8月开始咳嗽,当感冒久治未愈,去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得以被鉴定,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属于“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即有尘肺表现。
为寻求真相,张海超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悲壮之举揭穿了谎言。
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大一附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
”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证实其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
获得60余万元赔偿后,张海超开始四处奔走致力于公益事业,张海超网上工作室依托中国劳动争议网运营指导,成立了强大的工作室律师团队进行专业支持,网络工作室由张海超自己主持,对外发布自己的最新动态,感恩所有的爱心人士对他的关心和鼓励,并对需要维权帮助的朋友给予帮助和指导。
2012年12月,张海超被取消低保符合国家政策。
2013年张海超因尘肺患上气胸,同年6月28日在无锡成功换肺。
二、当事方反思(1)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才来到新密市防疫站查询。
他第一次看到了2007年拍的胸片,胸片上有明显的阴影。
在当地电视台的采访中,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厂负责人承认,防疫站要求复检的通知并没通知张海超。
另一名负责人私下里对张海超说,“体检是公司出的钱,没有把结果告知个人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当张海超前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求诊时,振东公司却拒绝出具有关张海超的职业健康监控档案等相关材料。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市民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从卫生法学角度分析陆勇案

从卫生法学角度分析陆勇案【摘要】陆勇案中,法院对其销售仿制药作出无罪判决。
销售仿制药到底要不要入刑成为一个热题。
陆勇案的判决中包含了对于法的价值思考的问题:刑法具有法律秩序价值保障和人权保障价值,当二者冲突时,将何种法律价值放在首位,个案中如何进行衡量?本文从陆勇案的审判争议点入手,分析法的价值冲突,提出销售仿制药应当纳入刑法非犯罪化之列。
【关键词】销售仿制药;秩序价值;人权保障;刑法非犯罪化一、引言近日电影《我不是药神》引起众多人议论,电影的现实原型陆勇一案也再次掀起轩然大波。
正如电影中主角一样,陆勇实施了销售仿制药的行为,其中蕴含的法律价值冲突十分明显,令法院在判决时面临诸多困境,法官左右为难。
本文对陆勇案进行评析,对其中的法律价值冲突进行分析,希望借此厘清法的定位和社会功能,为今后法官审判类似的案件提供相应借鉴。
二、陆勇案评析2/1陆勇案基本情况2014年7月21日,陆勇因在病友群分享与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抗癌药“格列卫”药性相似的印度仿制药的相关信息,并帮忙代购,但该药并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故陆勇被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之一是销售假药罪。
案件的争议在于何为“假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最终,检察院以不构成销售假药罪撤回起诉,陆勇被无罪释放。
2/2陆勇案争议点之评析1/关于代购行为是否符合销售假药罪的“销售”要件法院对此的裁判观点是不符合,原因在于:(1)陆勇购买药品是为了给病友帮忙,且没有收取多余的费用,不具有营利性;(2)陆勇购买的药品没有对病友造成任何身体上的伤害,甚至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部分学者持有不同观点,认为陆勇的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陆勇并非单纯地为病友购买假药,其采取了一定手段扩大可能购买假药的“病友”的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宣传,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媒介的行为。
1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一来,从陆勇帮病友代购的交易过程中,其属于印度公司与病友的中间人,对病友来说,其相当于卖方阵营,具有卖方的性质,即属于销售行为。
精选卫生法学案例分析.pptx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 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 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 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新.
11
患者已死亡,不需后续护理 因此,护理费
最新.
患者已死亡,应赔偿丧葬费
最新.
27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新.
28
死亡赔偿金
指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侵权人给死者 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 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 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 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
8
界清原发病和因侵权导致的损害
手术之前的均为正常医疗过程,未出现侵 权行为,所以不赔偿
2
法院该如何判决医方赔偿患者的各项损失? 判决标准是什么?
最新.
3
过错在哪儿?
疾病的诊断并无过错 对患者的死亡具有过错,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过错参与
度为80%
院方占主要原因,主要为过错致死
过错(三种可能):
1、手术中出现过错
2、术后护理出现过错
最新. 3、抢救中出现过错
4
常规赔偿项目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
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2004年6月,患者梁某因患肿瘤等多种疾病住进了山西某医院,家属为他请了陪护人员进行专门陪护,2005年患者的病情加重,诊断为小肠癌晚期,肿瘤广泛转移,梁某因无法忍受疾病的折磨以及手术的痛苦,2005年8月12日,趁人不备,从所住病房的10层窗口跳下,当即身亡。
患者因为某种原因自杀,可是却留给家人、留给单位、留给医院一个很大的麻烦。
案例分析这个案件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患者的自杀是因为受到病痛的折磨,又不堪忍受巨额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最终选择用死来解脱。
因此,属于患方自己决定自杀,并自己实施自杀,而从防范和具体处理的角度来说,医院不存在不对之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5项规定,因患方原因所发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这个案件不应该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但是对于患者自杀必须要引起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充分的重视,当发现患者有自杀的苗头之后,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患者,并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提高对其自杀的防范。
患方故意欠费的处理2007年6月17号晚上,71岁的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的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的流程,即对危及生命的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的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
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的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的家属邮寄中。
6月23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的时候,张月香在家人的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
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的患者,竟以恶意欠费的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的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
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的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的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
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
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
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
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
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
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
”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
结果发生过敏反应。
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
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
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简要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
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
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
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知情权包括:1、了解权2、被告知权3、拒绝权与同意权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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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所列诸多行为的第(十)项,即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可见,
经司法机关查证,泌尿外科用药统计表显示,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夏璐与北京该医院泌尿外科联系期间,该科室共使用拜复乐针剂1821支,而陈彬九次收受夏璐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41700元。(来源:法制晚报)
材料三:
在2013年两会期间,网络上流传一篇帖子《含泪十问卫生部部长》,直陈医疗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困境,包括医务人员的待遇、医患关系等诸多问题。时任卫生部副部黄洁夫告诉记者,自己已经看到了这“十问”,并向卫生部部长陈竺作了报告。黄杰夫表示自己对“十问”百感交集,“提出‘十问’的医生,他的问题确实很尖锐,但同时有些问题也很有启发性,必须要正视和正确回答。我认为这个问题很重要——怎么让这些医生,以积极的心态参加医改,把每个医生自己的人生追求的梦想扎根在中国梦之中。”黄洁夫说。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5-2016学年第2学期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与问题研究报告
班级:临床134学号:2013212007姓名:黄森
评分项目
法条链接
案例分析
对陈竺和黄洁夫言论的看法
总分
得分
扣分说明
一、材料和要求
材料一:
2011年4月,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年轻女医生小邓,刚刚新婚不久,就在自己工作的急诊室内被病人一脚飞踹倒地。两天里,仅在这一家医院就有三名医务人员被打,这不得不再次引起“医生是个危险职业”话题的关注。事情要从4月2日那天说起,当晚8时多,广东省人民医院急诊室第2诊室来了一名腹痛的男病人,他在诊室外等了一段时间还没被叫进去,就进去催问。诊室里的李姓男医生解释,里面还有病人在做心电图,请再等一会儿。两人没说几句话,病人一拳打在李医生的脸上致眼睛淤血。医院里保卫科、急诊科负责人听到吵闹声立即赶来处理,陪同病人前来的妻子解释并道歉,说病人下午刚喝醉了酒,希望能不追究责任。考虑到病人正在腹痛,急诊科安排小邓为病人检查。看到病人被搀扶着走进诊室,邓医生赶忙站起接诊,没想到,男病人突然飞起一脚,正踹中邓医生的胸口,邓医生摔倒在地。接到报警后警察很快到场处理。这名肇事病人被予以拘留7天的处罚。第二日晚,广东省人民医院英东楼心内三区,女护士小陈接到病人投诉,说有一名病人和其家人共睡在一张病床上,小陈到病房告诉他们这是违反医院的管理规定,并多次劝说这名病人的家属另外架张陪人床来睡。小陈的劝说引起病人不满,病人坐起身,一巴掌扇在小陈左脸上。两天内三名医务人员被打,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人人自危。医院除安排被打医务人员在家休息,并接受心理辅导外,免费的心理讲座和心理辅导面向全院医务人员开放,医院工会还聘请专业人员来教授女医生、女护士学习擒拿格斗,用于自卫。(来源:羊城晚报)
三、案例分析(提出3个问题并进行分析)
1小邓以及小纯的所作所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泌尿外科医生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泌尿外科医生的所作所为应但受到什么惩罚?
1本次事件中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实由很多要素构成的其中包括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在本案之中主体是患者本人对医务人员造成了伤害,2行为违法性,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个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因但是此次事件中并没有医师违反相关规定,只是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3主观方面有过失,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为玩忽职守造成的,但是本案中并没有出现医师的大意造成人生伤害,4造成幻术人生损害的后果医师的主观原因造成患者出现伤害而导致了患者造成伤害,而是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由于自身情绪激动或者并没有按照县官规定并且对医师造成了伤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情节的轻重可定为寻衅滋事或者故意伤害,国家并没有仅针对伤害医生的相关罪名.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上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卫生部部长陈竺接受了记者提问。有记者问:去年全国发生了多起医生被砍事件,对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您怎么看?陈竺回答:如果说群众为了看一个大病花费很高,但由于医学的不确定性又治不好,最后人财两空,心里肯定会不平衡。一定要改革掉以药补医的弊端。如果一个医院生存、医生收入是依靠从最弱势的群体身上赚钱,医患关系能好吗?(来源:媒体报道综合)
“我没有按公司规定的办学术会方式申请费用,就直接给他们支付了餐费大概几千元,是在他们医院西门马路对面的一个饭店。”事后夏璐供述,就是通过这个举动她赢得了黄亮的好感,也总算是入了行。
很快,夏璐推广的药品拜复乐也受到了这家医院泌尿外科医生的重点关注。好景不长,与黄亮的关系刚建立不久,医院人事调整,泌尿外科原副主任陈彬(化名)转为代理主任。夏璐第一次与陈彬搭上话是在一次与泌尿外科医生的会餐上,然而彼此之间并不算很熟。为了拜复乐的销量,夏璐再一次只身拜访了陈彬。“陈彬跟我说以前怎么弄,以后就还怎么弄。”陈彬的意思很清楚。自此之后,两个人的幕后交易开始了。每个月的回扣夏璐都以现金的形式送到陈彬办公室,当面交给他,而每次陈彬的办公室内都没有其他人在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材料二:
夏璐是一位医药代表。2010年10月1日,夏璐得到了一个好消息,她被升为公司主管了,周围的人都羡慕她。然而只有夏璐自己知道,她的今天是用“回扣”换来的。
初入这一行当,夏璐被分配推销药品的医院是北京某医院。拜复乐就是夏璐负责销售和推广的第一个产品,专治上呼吸道和下呼吸道感染。
2009年初,工作刚接手,人生地不熟的夏璐经同事介绍认识了当时的泌尿外科主任黄亮(化名),并很快遇到了一个机会——黄亮过生日。
要求:从医师执业规则、医务人员权利保护等方面分析事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根据有关法律原理、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说明对陈竺和黄洁夫言论的看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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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条链接(列出最重要的5个法律法规条款)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