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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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正文: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
(京发改[2005]2651号2005年12月21日)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所《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请示》(北交文[2005]38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经研究,现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成交的产权交易项目,按不高于成交额的0.2%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

单笔单向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以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成交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

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服务事项。

三、法律咨询、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交易双方自愿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及其会员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内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四、上述各项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规定明码标价。

五、本函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第270号)同时废止。

——结束——。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 2016-12-01 18:09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其他股东”,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转让方以外的股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种方式:本规则所称场内行权,指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就标的企业股东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本规则所称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规定的期间内,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转让方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通知内容一般包括:(一)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二)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应按照本细则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其他股东应及时关注北交所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上述内容均已在标的企业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协商文件中载明的,转让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条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在提交《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时,应向北交所书面承诺以下内容:(一)转让方已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二)将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三)愿意遵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其他股东选择场内行权的,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前言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创新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青岛产权交易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浙江产权交易所、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中央定价目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3.1 协会会员指的是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屋计字(2000)40号2000年2月25日)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交易所、登记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2000〕第006号)中“本通知文到之日起执行”的日期是指2000年2月16日。

不论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签订,均以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日期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按平方米计算,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三、对经济适用住房按50%收取房屋买卖手续费。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市建委开发办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屋。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房改房是指经各级房改部门(含中直、国管、解放军系统)批准方案的,并按北京市规定的房改价格出售的房屋。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改组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是指经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上市公司及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三改”企业,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六、房屋产权置换的买卖手续费按面积较大的计收。

七、2000年2月16日及其以后按交易额1%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如当事人要求退款,由执收单位负责退款,房改售房退返全部手续费,其他房屋买卖退返手续费的差额部分。

——结束——。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合同标的企业: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公司法》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非国有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并能够依法转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让方:指以依法受让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非国有产权交易是指非国有企业(含非国有控股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的转让行为。

转让标的为非国有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收益权及债权等其他权益。

五、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股权或其他权益,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六、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非国有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合同范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甲方(转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受让方):注册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注册证号:;(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 %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证号:;(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注册证号:;(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 %股权或依法认定其所拥有的权益,乙方拟收购甲方转让的上述产权。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模板】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内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京发改【2005】2651号)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服务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北交所内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同一产权交易项目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分别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三、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应以产权交易的成交金额为基准,按照下列标准收取:1.产权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如下: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2.产权交易服务费使用人民币结算。

产权交易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的,应将成交金额按结算交割日的银行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后,按上述第1项计费比率计算产权交易服务费。

3.单笔单向产权交易服务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

四、产权交易服务费的交收结算应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北交所统一负责办理。

五、北交所经纪会员必须严格执行产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防止压价收费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提价收费增加交易各方的负担。

六、北交所经纪会员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银行等增值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经纪会员与委托方自行商定,不受上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限制;北交所服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收取的相关服务(拍卖、招投标、评审、网络竞价等)佣金标准不受上述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限制。

七、本办法报**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交所。

九、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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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目录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
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
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应当进行信息预披露的,预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第十二条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北交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第十三条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

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北交所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内,可以向北交所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北交所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北交所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告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履行完毕信息预披露相关程序后,方可进行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章节中简称“信息披露”)。

第三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交易服务会员应当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齐全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履行备案手
续,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通过交易服务会员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北交所对动态报价活动在操作流程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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