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处罚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奖励处罚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奖励及违约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依照合同条款,运用经济手段加强过程控制,是工程管理中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合理有效的实施奖励及违约处理,对促进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加强现场管理有着积极的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过程奖励及违约金收取程序,明晰奖励及违约金依据、额度、权限及用途,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奖励基金的设定公司暂按0.5元/㎡标准出资设立奖励基金,单位工程奖励基金总额须经工程处处长、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
处罚款项归入各单位工程奖励基金中。
第三章:奖励及违约处理依据奖励及违约金收取均以合同条款及公司相关奖励办法为依据,任何人不得超越界限进行奖罚。
第四章:实施细则一、奖罚权限1、监理不具有处违约金(奖励)权力。
2、甲方代表只具有2000元以下违约金(奖励)权,违约金(奖励)须经处室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2000元以上的违约金(奖励)甲方代表须先向处室领导建议,审批后方可执行。
由工程处长提出的奖励事由由总经理审批。
二、收支程序1、甲方代表依据奖励及违约处理条件行权时,须先填写《过程控制奖励单》或《违约金收取单》一式三份(财务二份、工程处一份),奖励单与违约金收取单须写明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报处室领导审批。
2、处室领导审批后,甲方代表将单据交处室内业进行登记。
3、处室内业登记后,将单据送交财务处办理。
4、奖金由财务处直接以现金方式发放到处室内业,处室内业做帐后发放于甲方代表,最后再由甲方代表发放于施工单位。
5、违约金由施工单位直接交于财务处,甲方代表不得直接向施工单位收取违约金,由财务处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违约金收取单作为凭据。
6、工程处每月对奖励及收取违约金情况在工地进行公示。
7、各甲方代表必须严格按照奖励、违约处理依据行使权利,不得擅自取消奖励和违约处理,不得超越规定范围进行奖励和违约处理。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施工管理处罚规定为维护工程各主体的利益,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保证现场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遵照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制订以下施工管理奖罚措施。
一、目的作为施工现场约束手段,监督施工方按设计、规范、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合约内容,保证工程优质高效开展。
二、办法1. 在工程施工的所有施工单位,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业主及监理有权按照本奖罚措施的条款进行奖罚。
2. 各分包人必须服从总包的管理,对分包人违反总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总包单位提出事故隐患或其他问题,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人进行处罚,但处罚必须经项目管理、业主批准。
3. 违反本处罚规定,项目管理或监理将以《罚款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罚金统一交业主指定账户保管。
否则,业主、项目管理、监理有权在任意阶段进度款中二倍扣除。
4. 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必须经项目管理和业主同意,方可实施。
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1. 施工现场的库房、机械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模板、脚手工具、加工场地、办公室、厕所等布置,须严格按照监理批准的最新现场总平面图中位置布置,不按照规定的位置布置,不按监理限定的期限进行整改,以每处为单位,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2.建筑垃圾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垃圾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3.废旧材料不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布置位置堆放,不按时外运或废旧材料堆放场已满,不及时外运,每发现一次,罚款200—1000元,并按监理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罚款200元,罚款总额累加。
四、材料进场1. 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前须向监理提交计划,并报相关质保资料证明,材料进场提前2小时通知监理,进场不及时通知监理检验、不及时送检(进场3天内)或由此影响正常施工使用的,除按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罚款500~1000元。
工程项目管理罚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促使各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罚款种类包括:(一)安全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事故发生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二)质量类罚款:针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三)进度类罚款:针对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工期,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四)资料类罚款:针对工程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五)治污减霾类罚款:针对施工现场环境污染、治污减霾措施不落实等情况,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第五条罚款标准如下:(一)安全类罚款:1. 无安全交底或安全交底不清晰、安全资料不齐全的,罚款1000元。
2. 有安全交底资料但交底不清楚的,处罚交底人500元。
3.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或未系帽带的,现场施工人员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
4.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200元。
5. 施工现场有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的,罚款500元。
6. 施工机具防护不安全、无操作规程的,罚款1000元。
7. 从事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罚款500元。
8. 现场临时用电无方案,无专职电工的;配电系统不规范,箱门破损、箱门无接地或接地不规范的,熔丝、闸具参数与容器不匹配,电箱防护不到位或倾斜、移位、无标识的,未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的,罚款1000元。
(二)质量类罚款:1. 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全文

施工单位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施工单位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担建筑、构筑物施工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工艺、工期等规定,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七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施工单位擅自挪用工程款项或虚假报账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施工资质。
第九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并可能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对违规施工单位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说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施工单位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不受本条例限制。
结语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守法经营、规范施工至关重要。
本条例的出台旨在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驾护航。
希望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项目管理处罚办法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
二、处罚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 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3. 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三、处罚对象1.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2. 施工单位;3. 监理单位;4. 设计单位;5. 材料供应商;6. 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四、处罚措施1. 经济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等经济处罚。
(1)对未按时完成工程进度或质量不达标的单位,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对严重违反质量规定的,加倍罚款。
(2)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每延迟一天,罚款1000元;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加倍罚款。
(3)对未按规定进行监理的单位,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对未履行监理职责的,加倍罚款。
2.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1)对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设备设施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验收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3)对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验收的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3. 信用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相关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接。
五、处罚程序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1. 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项目处罚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处罚范围1. 施工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2.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3.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4. 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5.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7.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验、验收的;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个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资格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程序1.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2.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五、附则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办法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处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方。
3.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零事故、零伤害,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安全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职责。
2. 施工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员工都了解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三、处罚原则1.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处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 处罚应当以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3. 对于屡次违规不改的人员,将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四、处罚措施1. 对于轻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2. 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除口头警告外,还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将给予停职反省的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4. 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后,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进行记录。
2.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由项目负责人或安全主管决定处罚措施。
3. 对于需要经济处罚的情况,应当出具罚款通知单,并由违规人员签字确认。
4. 对于不同意处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诉。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制度(4篇)

项目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制度是为了对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促使施工单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施工管理要求。
一、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施工,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机械设备,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改变或占用公共设施等行为,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2. 施工期间不按规定保持文明施工,如施工噪音、尘土扬散等行为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的,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3.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悬挂项目施工信用等级标志,或者擅自使用虚假的施工信用等级标志,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4. 违反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规定,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等恶劣后果的,处以警告并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恢复施工,同时处以罚款。
5.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善,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堆放、清理等行为,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6. 非法占用、挖掘、破坏公共绿地、道路等行为,处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要求修复。
二、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项目监理单位、工地巡查人员、居民举报等方式。
2. 确认违规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实核实和相关证据收集,在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记录中进行记录。
3. 通知施工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并告知可能的处罚措施。
4. 整改不彻底或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文明施工管理记录中进行记录。
5. 处理结果通知:将处罚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并在项目文明施工管理记录中进行记录。
6. 处理结果的监督和复核:项目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和复核,确保处罚执行到位。
三、处罚的执行1. 罚款的收缴:罚款金额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收缴,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记录。
2. 停工整改: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期限,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整改的难易程度而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施工单位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
强化监理职能,保障工程部的执行力,使各项工作标准化、制度化。
根据建设单
位的监理管理权限授权书、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范围
适合于华府春天工程建设项目的总包及各分包施工单位。
第三条实施办法
(一)总监对所有施工单位(含总包,甲包,甲指分包,分包)在权责范围
内施工方面不符合合同,规范,约谈记录的行为,过程,结果,有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权,并知会甲方,甲方将在本月进度款中扣除。
(二)总监对每月进度款支付有审核与签字权,对于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
总监有权在进度款中将工程量给予暂扣,对于重大问题总监不签署进度款,甲方
不予以支付当月进度款。
(三)现场所有施工材料,监理有权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设计,甲方要
求,规范等问题的材料,监理有权要求退场并给予处罚。
(四)监理有权自行组织现场关于质量,进度,技术,安全文明及现场问题
协调的专项会议及例会,会议要求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所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五)对于施工单位班组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质量及配合,不符合监理及甲
方要求,监理有权指正,并要求其退场及更换人员或班组。
第四条处罚管理细则
一、土建部分
1、模板工程
处罚编号质量问题处罚金额1—0101 模板轴线、标高,截面尺寸,墙柱垂直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50—100元/处1—0102 因模板刚度差或支撑间距过大导致砼鼓凸50—100元/处1—0103 接缝不严、缝隙过大,卫生不干净、拆模后影响砼观感50—100元/处2、钢筋工程
处罚编号质量问题处罚金额1—0201 钢筋类型、级别、直径不符合设计要求500/根1—0202 钢筋长度,锚固长度不够,搭接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100元/根1—0203 保护层偏差超过规范要求50元/处1—0204 箍筋未按要求位置设置,箍筋间距过大50元/处1—0205 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过多200元/处1—0206 钢筋遗漏500元/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