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

合集下载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0•【文号】[85]工商145号•【施行日期】198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中级会计师辅导《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讲义3

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中级会计师辅导《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会计实务》第十三章讲义3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考点三: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一)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负债后,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题·计算题】(1)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涉及一项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70%,如败诉,赔偿金额估计为100万元。

甲公司实际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

[答疑编号5668130201]『正确答案』借:营业外支出100贷:预计负债100(2)假定一:2013年5月7日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12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已经支付。

[答疑编号5668130202]『正确答案』借:预计负债100营业外支出20贷:银行存款120(3)假定二:2013年5月7日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9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已经支付。

[答疑编号5668130203]『正确答案』借:预计负债100贷:银行存款90营业外支出10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例题·计算题】(1)甲公司2012年12月31日涉及一项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40%,如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不确定。

[答疑编号5668130204]『正确答案』甲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

(2)2013年5月7日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支付赔偿50万元,甲公司不再上诉,赔偿已经支付。

高级财务会计第十三章破产清算会计

高级财务会计第十三章破产清算会计

2024/7/3
7
第一节 清算会计概述
清算会计对传统财务会计理论的改变
对会计对象的改变 对会计目标的改变 对会计假设的改变
会计主体 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对会计原则的改变
可变现价格 收付实现制 资本性支出
2024/7/3
8
第二节 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企业破产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
2010年4月变现、清算业务的会计分录
收到以前未记录的水电费账单
借:清算损益
1 000
贷:其他应付款——水电费(新) 1 000
无形资产因没有价值,予以冲销
借:清算损益 12 000
贷:无形资产 12 000
2024/7/3
中国矿业大学 ·管 理 学 院
30
第二节 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全部商品存货出售得款114 000元,其中18 000元为增 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银行存款78 000元,36 000元的 货款尚未收到
借:银行存款
78 000
应收账款(新)
36 000
清算损益
4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 18 000
设备出售得到28 400元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28 400
清算损益
31 6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60 000
2024/7/3
31
第二节 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
8 000
154 000
合计
普通债务:
6 000 应付职工薪酬
14 000 应交税费
144 000 应付账款
0 应付票据(客户)
0
单位:元
账面金额

《经济法》课程标准

《经济法》课程标准

《经济法》课程标准1.课程说明《经济法》课程标准课程编码〔35549〕承担单位〔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制定〔〕制定日期〔2022.10.18〕审核〔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日期〔〕批准〔〕批准日期〔〕(1)课程性质:本门课程是市场营销专业的基础课,是必修课程。

(2)课程任务:主要针对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岗位开设,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法律知识方面的基本技能,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适应社会岗位需要作为课程任务。

(3)课程衔接:在课程设置上,前导课程有政治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后续课程有经济学原理。

2.学习目标(1)总目标设置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有关经济法法律知识方面的基本技能,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应用经济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与创新意识,熟悉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相关部门法,并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构建以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人才,适应社会岗位需要的总体教学目标。

(2)分类目标知识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掌握的理论知识有:经济活动中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与学生生活工作紧密联系的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分内容。

能力目标:仲裁协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普通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的撰写;各类公司、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办理;各类公司、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与运作;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能处理涉及公司、企业中常见的经济纠纷;常用合同的订立、审核;常见合同纠纷的处理;常见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纠纷的处理;票据的规范填写与常见票据纠纷的处理。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营造自主学习氛围,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掌握用所学知识解决简单经济纠纷的迫切愿望;激发学生积极自主探索学习和团结协助精神;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增强法律意识,树立利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

经济法笔记——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章节

经济法笔记——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章节

第7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
第1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二、仲裁的特点 (一)仲裁以自愿为基础 (二)仲裁机构、地点和方式等均可由当事人议定 (三)仲裁惯例为一裁终局 (四)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三、仲裁协议

(一)概念 (二)形式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合同之外关于提交仲裁的协议 (三)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四)作用 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确定仲裁机 构对案件的管辖权 2,使当事人承担必须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 3,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的依据 4,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侵权纠纷案件 (三)协议管辖——合同纠纷案件 注意: 1,当一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 有权提起上诉 2,第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法院判决书自送达当事人之 日起生效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

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基础知识》重要考点汇总(一)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考试内容和目的:本章的内容较多,教材共分为七小节来介绍。

依次介绍了经济诉讼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

2004年考试试卷本章考查了4道单选题和2道多选题;2005年考查了1道单选和2道多选。

本章是考试的重点,在历年考题中分值较多,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和灵活运用,难点主要在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整体把握和其中重点法条的准确记忆。

需要掌握的内容:1.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2.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3.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4.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5.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6.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7.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8.申请执行的条件9.执行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条件需要熟悉的内容:1.经济诉讼的概念2.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3.开庭的程序4.第二审的程序5.提起审批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6.督促程序的概念7.申请支付令的条件8.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需要了解的内容:1.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2.审判庭的组成方式3.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4.第二审程序的概念5.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6.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7.解除判决的概念和意义8.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措施的种类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一)经济诉讼概述1.熟悉经济诉讼的概念经济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了解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经济纠纷的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还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发表时间:2008-4-3 14:34:00 阅读数次: 58982008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新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仲裁协议第四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第六章执行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积极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消极适用范围】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公平合理合法仲裁原则】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 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 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 行政行为。
• • • • • •
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 和经济诉讼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主讲:胡小凤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 争议。 • 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 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 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 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如合同纠纷、税 务纠纷
二、仲裁
• (四)仲裁协议 • 1.仲裁协议的概念 •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 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 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 2.仲裁协议的内容 •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有仲裁事项; •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3.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 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独任制度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 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 件,实行一审终审。
• 三)诉讼管辖 • 1.级别管辖 • 2.地域管辖 • (1)一般地域管辖,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 院管辖。
二、仲裁
• (三)仲裁机构 •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 1.仲裁协会 •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 仲裁协会实行会员制。各仲裁委员会是中 国仲裁协会的法定会员。 • 2.仲裁委员会 • 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根据需要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 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 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 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 解决。
二、仲裁
三、行政复议
• 附带审查申请: •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 部门的规定; •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所列规 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 政府规章。
三、行政复议
• • •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 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 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 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 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 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 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
•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 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除前款规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 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 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 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 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 种行政监督活动。
• 例】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 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 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甲越想越觉得 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分析北京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应如何处理甲公司的申请。
四、诉讼
•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 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 加下,依法解决诉讼的活动。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 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 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 个要素: •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 者进行裁判; •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
• (一)仲裁的适用范同 •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裁。 •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 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 1.劳动争议的仲裁; •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 裁。
•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 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 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
• (一)行政复议范围 •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二、仲裁
• 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 是()。 •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二、仲裁
•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 1.协议仲裁。 • 2.一裁终局. • 【例】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 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 起诉。分析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或者向法院起诉。
三、行政复议
• 【例】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下列各 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不服 •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决定不服 •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的撤职 处分决定不服
• (二)行政复议申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 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白障 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 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 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四)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 于60日的除外。 •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二、仲裁
•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 仲裁不公开进行。 •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 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当事人申请执行仲 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 行、乙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 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向法院提 起诉讼。据了解,甲、乙没有签订仲裁协 议。分析甲、乙公司解决纠纷的途径是什 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甲、乙的请求各 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 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 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 纷案件等;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