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8.10•【文号】[85]工商145号•【施行日期】1985.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8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诉和受理第一条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申诉应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例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
第二章诉讼参加人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由这些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
经济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经济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先以原告的立场介绍一下经济诉讼的程序,当发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不想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经济仲裁解决,就可以考虑提起经济诉讼了。
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要准备好起诉的材料,包括经济诉讼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
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如果协商不成,很多人第一反应都想到了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人们认知度较大的诉讼分类是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相比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范围更小但也更明确的指向经济纠纷,那经济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先了解一下经济诉讼的定义和大致分类,经济诉讼是人民法院针对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律行为,经济纠纷案件有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存在经济关系上的问题无法解决时,例如权利义务无法厘清、遭受经济权益的非法侵害等,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包括起诉、上诉、申诉和答辩,这种分类方式也与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有关,经济诉讼的起诉是原告通过向法院提交经济纠纷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目的是向法院陈述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实。
而经济诉讼的上诉是诉讼结束后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通过提交经济纠纷上诉状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判决。
答辩是经济诉讼的被告方通过提交经济纠纷答辩状回应原告的起诉,进而阐明自身态度的。
先以原告的立场介绍一下经济诉讼的程序,当发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不想通过双方协商或者经济仲裁解决,就可以考虑提起经济诉讼了。
在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要准备好起诉的材料,包括经济诉讼起诉状和相关证明材料。
起诉状的书写要清晰明了,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籍贯、性别、地址、单位等个人信息,还包括明确的起诉事实和理由。
举个例子,原告的货品发出后一直没有收到被告的货款,协商后也拿不回货款,原告要起诉被告的话,就要准备双方的买卖合同、协商时的证明材料、起诉状等。
经济法案例及解释一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案例分析】1.【案例介绍】法的本质【案例分析】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反应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原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
2.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法反映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须遵守的,他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
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说明他企图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凌驾于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之上。
2.【案例介绍】经济法律关系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案例分析】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例发生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本例的主体就是远大商行和甲自行车厂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本例的客体就是10万元货款和200台自行车内容是指主体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例的法律关系内容,权力,远大商行有权要求甲厂供货,甲厂有向远大商行索取货款的权力,义务,甲厂有义务向远大商行提供货物自行车,远大商行有义务向甲厂付货款。
第二章、经济诉讼与经济仲裁---案例分析及答案第一节、经济诉讼(2课时)【案例1】【解答】供方可以在南京的法院起诉。
民诉法规定:合同之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到达地和验收地,但按惯例,不能推定该二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可按照一般代运制确定为供方港站。
故按民诉法中“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可由供方港站所在地(即南京)的法院审理。
【案例2】【解答】乙县与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全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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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已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公正、及时的保护,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第二章调解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企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仲裁规定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证据责任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章代表参加明确了当事人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六章协调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章投诉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规定了调解员的条件,他们应该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
第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调解组织应当在口头申请时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强调了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他们达成协议。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三资法、破产法等;2、市场规制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法、广告法等;3、宏观调控关系:金融法、税法等;4、社会保障关系: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经济法律关系: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特征:(1)主体是特定的;(2)主要发生在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自主运营过程之中;(3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内容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3、简述小额诉讼的条件。
(有待商榷)第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第三,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4、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这个有待商榷)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形式5、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285A、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自愿合法调解原则C、当事人辩论原则D、权利处分原则6、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主要区别。
1、管辖的依据不同。
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
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2、受理范围不同。
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
3、审理适用的程序不同。
仲裁适用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办理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具体程序进行约定。
而诉讼则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
4、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
仲裁实行不公开原则,案情、开庭、裁决均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协议公开。
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结束了这种局面,将附 设于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独立出来,同时也将 各种仲裁法律规定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下,并为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找到了共同的法律依据。
在涉外仲裁方面,中国的涉外仲裁一开始就实行了国 际通行的仲裁惯例,因此发展较为迅速。80年代,中 国处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唯一两家仲裁机构更名为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其 目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至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的 一切方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80年代审 理的仲裁案件也大大增加,仅1989年就受理了189件案 件。进入90年代,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突飞猛进,至 1999年底,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连续6年案件 受理量超过600件。据官方统计,2005年中国对外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更是高达979件。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 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 时不公开进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 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 决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并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 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发生终局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 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 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 度。 具体内容包括: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 送礼的。
仲裁与诉讼制度

3、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 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 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4、上诉的受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符合法定的上诉 条件的,均应受理,并履行如下法定程序:诉讼文 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保送。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的 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 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 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 裁定。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 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六、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 1、概念: 仲裁协议是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 示。 2、仲裁协议通常有三种类型: 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书面形式
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 式形成的仲裁协议。
第二节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 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 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制度和 组织形式。 (二) 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例外不公开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和离婚案件,当事人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1)二审法院对不服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一律使用 裁定。 (2)、处理结果: ①对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②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的,应撤销 原裁定,依法作出正确裁定。 (五)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再行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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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 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七、开庭和裁决
(一)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
(二)裁决
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
八、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节 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
(一)经济诉讼定义 经济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
l、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几乎所有第一审经济纠 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3类经济纠纷案件: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 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提交书 面授权委托书。
六、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实行仲裁庭正规仲裁,即机构仲裁, 不实行临时仲裁。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 约》。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 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立首席仲裁 员。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 济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3、 诚实信用原则 4、诉讼权利平等
5、辩论原则 6、权利处分原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支持起诉原则
(二)基本制度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㈡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㈢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㈣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
称的; ㈤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
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员会组 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 律性组织,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 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 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 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章
经济仲裁和经济 诉讼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协商解决
解决
仲裁解决
纠纷
的方
调解解决
式
诉讼解决
二、经济仲裁与仲裁法
(一)定义 经济仲裁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 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二)法律制度概况 1、狭义:《仲裁法》 2、广义:《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
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普通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公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多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 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 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 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 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 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法定程序审理经济 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1991、2007,2012)
二、审判组织与诉讼参加人
1、审判组织 2、当事人 (1)原告 (2)被告 (3)第三人 3、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北京仲裁 委员仲裁规则》
三、仲裁基本原则(P275)
(一)自愿原则 (二)独立仲裁原则 (三)不公开审理原则 (四)协议仲裁制度 (五)一裁终局制度
四、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五、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一) 仲裁申请 1.有仲裁协议 (1) 书面形式 (2)内容 (3)仲裁范围
(4)完全行为能力 (5)意思 表示无瑕疵
见案例P276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 裁。 ◆不能受理: 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㈡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合议 2、回避 3、公开审判 4、两审终审制
四、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一)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 各级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法院 森林法院主管
(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人 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 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上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
①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②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 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