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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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例文

民事答辩状例文

民事答辩状例文尊敬的法院:请允许我对法庭的公正及对我案件的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作为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指控提出答辩,并尽力阐明我方的观点和事实真相。

一、关于原告所提出的指控原告指控我方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法庭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这一指控,我方持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我方并没有故意侵犯原告的权益,也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其次,原告所主张的权益并不属实,他们无权要求我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事实真相的阐明事实上,我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

我们在过去的合作过程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依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原告却突然提出诸多无理的要求,并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其不当目的。

原告声称我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

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准时履行了支付义务,且一直积极配合原告的要求。

这一点可以通过我们的交易记录及相关证据来证明。

原告还声称我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

然而,我们的产品一直以来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通过了质量检验。

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鉴定报告,证明我们的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而且,原告在合同中并没有要求产品提供保修期限。

因此,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质量问题并非我方的责任,我们没有义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请求法庭的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和论证,我方请求法庭做出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依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我想再次强调,我方从未有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

我们一直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经营企业,并始终尊重合同约定。

希望法庭能够认真审理此案,公正裁决。

谢谢法庭的审理!。

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广水市关庙镇中心中学因原告李坤诉广水市关庙镇中心中学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答辩人作为被告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我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原告在诉状中称“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可事实是,我校一直坚持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我们利用课堂、朝会、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法制讲座、橱窗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包括安全在内的多方面教育,我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教师值周制度、学生会值周制度、学校及班级管理制度等。

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了对学生的管理教育。

至于保护,我校门卫、教师、职工时时注意到校园安全、学生安全,敢于同危害校园安全,危害学生的不法分子做斗争,将坏人拒之门外,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况且原告并不是受到外来伤害。

而是自己的过失伤害了自己。

根据《民法通则》过错原则及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我校对原告所受伤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校尽到了对学生的救护责任。

原告受伤,我校发现后,即时采取了相应救护措施。

我校组织教师和学生将原告及时送到医院救治,并告知原告家长,避免了原告的伤情恶化,我校尽到了教育者应尽的责任,根据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原告的损伤及医药费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三、原告违反了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原告作为初三学生,在校没有好好读书,却在上课期间,请假说朋友找自己有事,欺骗老师,骗得老师批假后,在外面玩乐,这是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原告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5岁,其应当知道骑无牌照的摩托车是违法的,也是极其危险的,但还是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根据国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所受的伤害应由原告自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原告的伤害过错在其自己,我校既无过错,又尽到了及时救护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致广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广水市关庙镇中心中学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

人身损害答辩状范本答辩人袁某(以下简称答辩人)2006年11月29号接到县法院关于余某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要求进行答辩。

下面答辩人将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的法律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以便于法庭明辩是非。

一、本案第一被告某中学是该起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对余某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主要不低于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2006年月9月12日下午第一节午自习下课后,被告人袁某、王某(男,15岁)和原告余某(男,15岁)三人在教室里相互嬉戏、追逐、玩耍,上课铃响后,因上课老师迟迟未到教室,三个当事者又玩兴未尽,因而王某就侥幸的给袁某说:“你把我推去倒在余某身上再把他挤一下”,被告袁某即将王某推去倒在了余某身上,该王嫌袁某用力太小没把余某挤倒,便让袁某再用劲一些,袁再次一推,王某倒在了余的身上,余某右手伸向窗户试图支撑住身体,结果被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割伤手腕。

由此可见,本案所涉伤害事故是发生在第一被告人某中学校园的教室内,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学生应当在校接受教育及学校进行正常教学管理的期间内,事故当事者又均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导致余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教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即窗户上的烂玻璃洞茬口所致。

基于以上事实,本答辩人认为:第一、学校的教学环境在客观上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是导致这起人身伤害事故主要客观原因。

学校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者、管理者和保护者,它不仅仅是教育教学、传知授业,还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因此,维护校园环境安全,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保证学校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是学校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

然而,正是学校违背法定义务,没有给学生从客观上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和教学环境,让学生在明显存有不安全隐患的的教室里进行学习、课间休息,玩耍嬉戏等活动,势必会发生不安全事故。

本案的事实就是最具典型的例证。

第二,学校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刘,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

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民事答辩状范例

民事答辩状范例

民事答辩状范例
背景介绍
我方与原告之间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答辩状旨在就此向法庭说明我方的态度和作为,并在法庭的审判中得以合法合理地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答辩主张
1.案件事实不属实。

2.原告未尽到自己的法律义务。

3.没有法律依据责任认定结论。

答辩理由
答辩理由一:案件事实不属实
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一些不属实的事实而进行。

具体来说,原告主张我方在某个时间点造成了财产损失,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我们并未行使过此类行为。

答辩理由二:原告未尽到自己的法律义务
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在民事纠纷上有着特定的义务,而其中之一就是举证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履行这一义务,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辩理由三:没有法律依据责任认定结论
我方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们承担了赔偿责任。

事实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存在明确证据证明造成损失的
行为和赔偿责任时,才能确定责任和赔偿数额。

而在本案中,原告没
有提供任何足以证明我们承担责任的证据。

答辩请求
基于上述答辩理由,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命令
原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结束语
我方出于真诚的态度向法庭表明以上事实和观点,希望法庭能够
公正、公正地对待本案。

无论结果如何,我们将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同时将遵守法院的决定和规定,积极配合各项调查和审判相应
的程序。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一方的代理人,特此向您递交我方的民事答辩状。

我方志在以理服人、阐述自身观点,并请求贵庭的公正裁决。

我方在此案中被原告诉至法庭,诉讼事项涉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和财产归属问题。

经过我方的全面调查和审慎分析,我们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关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主张1.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归属:我方认为,我方与原告之间并未构成人身损害的关系,因此我方不存在任何责任。

根据我方已提供的证据,事发当时并没有证明我方与原告发生过任何争执、冲突或激烈行为。

原告方对我方提出的人身损害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要求我方承担任何责任是不合理和不正当的。

2. 原告主张的证据不足:我方注意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我方与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我方与事件发生时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人身损害事件。

根据我方充分调查的结果,我们无法接受原告的主张,因为他们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说明我方对原告造成了任何实质损害。

3. 原告自身责任的存在:我方发现,原告在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自身责任。

根据相关证据,原告对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和可能发生的危险并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这导致了他们自身的不慎行为成为了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作为自愿行为的参与者,原告必须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起一定的责任和后果。

因此,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我方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二、财产归属问题1. 财产权属证明不足:原告方主张拥有与某一财产相关的所有权,但他们并未提供清晰的、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拥有该财产的权属。

根据我方已经获得的相关信息,原告并未在购买该财产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而仅仅以口头主张来要求我方移交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原告方对该财产的归属主张并不可信,我方有权继续保有该财产。

2. 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财产争议:双方之间曾经存在一份财产交易合同,根据该合同,我方清楚合法地获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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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岳化二工区。

法定代表人:崔玉生,该中心主任。

因李####诉岳阳石油化工总厂生活服务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第一、原告在答辩人幼儿园就托时跌伤是事实,但原告故意夸大事实结果。

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情不通。

20XX年10月22日上午9点50分,答辩人的第三幼儿园中一班的二名老师组织小朋友上厕所,轮到原告时,他刚踏上厕所台阶分腿时,不小心一只脚踏空,人扑在厕所沟上,造成两眉间碰伤和裂口。

老师见状,将其立即送往岳化总厂职工医院,并很负责地要求该院五官科医生作美容缝合。

原告出事后,老师及时通知了他家长,并在原告缝完针后,带着原告及其家长来到事发现场查看。

当时,原告的家长对厕所的卫生和整洁给予了肯定,只是责怪小孩不小心。

当天中午,园领导及老师买了营养品去原告家探望。

在与其家长谈话中,得知原告中午吃了炸鸡腿。

出于关心,两位老师当了解到吃炸鸡腿有碍伤口愈合时,在当天下午她们便先后打电话给原告,嘱咐目前少吃或者不吃。

第三天下午,老师又上门询问伤情,并表示愿意照看原告。

第四天,园领导又要食堂采购员买了一条2斤重的柴鱼让老师第三次到原告家慰问。

第六天早上,园领导打电话给原告询问情况时,得知原告当日拆线,马上同老师第四次去看望原告。

并嘱咐一名老师陪同去医院,但原告家长拒绝。

在拆线后,答辩人的主要负责人与园领导又买上营养品去看望了原告。

11月7日,园召开运动会,该园领导又一次送纪念品去看望原告。

当得知原告想用疤痕灵的想法时,并告诉说:“如果医生同意用此药,你就用,园里报销。

民事答辩状(xx希望小学责任纠纷)

民事答辩状(xx希望小学责任纠纷)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xx镇希望小学住所地:xxxx镇负责人:文xx,校长。

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答辩人因与原告xxx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本案中,答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在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发生前,答辩人制定的《班级管理条例》中,就明文规定禁止学生玩危险性游戏,并且张贴在每班教室黑板前。

同时,要求各班班主任组织学生学习了此条例。

并且,答辩人利用各班班会课、第二节课后集合时间反复多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原告在20xx年xx月xx日早上7:40左右,与其他几个调皮学生一同做了危险性游戏,造成同班女同学文xx眼部受伤。

事发后,作为该班班主任文xx老师其真正的出发点是叫原告上讲台了解情况,而不存在体罚学生的主观故意。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本案中,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从未告诉过老师和学校,原告有先天性缺钙、骨质脆弱的特异体质。

在这种情况下,文xx老师与原告在拉扯过程中,由于原告急于挣脱,文xx 老师来不及反应的情况,原告突然用自己右手用力一甩,最终由于用力过度而造成了自身的伤害。

由此可见,答辩人及答辩人学校的文xx老师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二、退一步说,即使要追究被告文xx老师过失造成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跟答辩人无关。

答辩人在平时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要求严格,对教师的要求更严格。

每年都会组织教师参加县、镇级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新学期前、平时教师例会都会组织教师学习《师德规范行为准则》,对严禁教师体罚学生,时刻关注学生安全等日常重大问题也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被告文xx作为执教几十年教学生活的教师,对学生采取批评教育具体行为时,“是可为或不可为”应该是十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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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

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

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
发生。

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

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该案件中,两个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当时的体育老师在发现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报告了这一重要情况,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没有当回事。

未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

直到下午学生出现疼痛难忍才告知其家长,送往医院治疗。

并且医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延误治疗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伤残情况。

所以,由于苗圃小学未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小孩在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接处于无人照管,无医治疗的状态,才导致了小孩病情的发展,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小孩双方父母从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对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行为产生怀疑。

学校应当对自己
的行为所造成的扩大病情的事实承担全部责任。

二、受害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两个小孩玩溜溜球,对于碰撞发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过失,不能说谁有要任,谁没有责任,因为是两个人的行为结合所发生的一个损害事实,所以说,双方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对于答辩人来说,应当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学校告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赶往医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为第一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不仅仅从精神上关心、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更从物质上去解决看病所遇到的医疗费用等实际问题,一次性拿出医药费用6000元,积极的去承担责任。

使小孩在送去医院后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让病情扩大的现实问题。

当然,被告的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相反,作为学校,则没有表现出更多的让双方小孩父母能够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刘政对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因责任后果比较严重,必须有法律、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的约定才可以。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是不能滥用连带责任的;并且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有连带责任时也是非常慎重的。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比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作为被告,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积极承担与自己过错适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学校应当对小孩伤情的扩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适应的全部责任。

总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扩大及扩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答辩人没有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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