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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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 、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不动产更正 、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书
询问笔录
询问人:
1.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请填写是或否)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回答:(请填写共有或单独所有)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回答:(共有情况下,请填写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共有份额情况?
回答:(按份共有情况下,请填写具体份额。

共同共有人不填写本栏)
5.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6.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回答:(申请异议登记时填写,申请其他登记不填写本栏)
7.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询问日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全文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条例》作为一项规范登记的程序法规,登记类型是其核心的内容。

不同的登记类型,其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登记的程序等都存在差异,《条例》对此作出了概括规定。

一、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首次登记,主要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首次登记作为一种登记类型,是《条例》的首创。

在《条例》出台之前,存在着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等相关类型,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解不一致,因此《条例》将其统一归纳规定为首次登记。

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一般来说,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一般来说,转移登记适用的情形包括:买卖、继承、遗赠、赠与、互换不动产的;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四、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主要是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在各种不动产登记中普遍存在。

注销登记主要包括申请注销登记和嘱托注销登记两种情形。

民法典的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哪些

民法典的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哪些

民法典的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哪些我国不动产物权设⽴是以登记为准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后,要发给当事⼈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那么民法典的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有哪些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有证据证明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该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同意更正的,权利⼈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利害关系⼈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书⾯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异议登记之⽇起⼗五⽇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向申请⼈请求损害赔偿。

⼆、不动产登记⼀定要本⼈办理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时候,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来,主要包括下⾯的:1、住宅房产。

住宅是⼈们居住的房屋,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

房产作为不动产登记国家可以了解⼈们的居不动产登记住条件、⽣活⽔平等信息,对国家保障民⽣起到引导作⽤。

2、商业房产。

就是不是⽤来居住的房产,包括⼯业⼚房、门市、⽤来出租的房屋,这些房产国家会适当收税的。

3、⼟地。

我国的⼟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但是⼟地的使⽤权、开发权、集体⼟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等都应该登记的。

包括⼭林、草原、沙滩、矿⼭、牧场等。

4、海域使⽤权。

海域开发、养殖等使⽤权需要登记。

5、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实物形式成为不动产登记的对象。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不⼀定都必须由当事⼈亲⾃办理,可以授权代理⼈代为办理。

但代理⼈办理登记时,除了需要提供当事⼈的⾝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的⾝份证明及相关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法律常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法律常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法律常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一、更正登记(《物权法》第19条)(★★)1.更正登记需要三个条件: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

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

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2.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

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二、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1.异议登杞需要两个条件: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

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

2.异议登记的办理: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

②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3.异议登记的效力: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见例1)。

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见例2)。

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在事实上会受到影响)(见例3)。

例1哥哥与弟弟等额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

弟弟办理异议登记后的第二天,哥哥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哥哥的出售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虽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注意:若不托关系是不可能过户登记的),丙也不能善意取得。

②原因在于:虽有错误登记,但异议登记减损了错误登记的公信力,丙应当知道哥哥实施的是无权处分(即主观上恶意)。

例2哥哥与弟弟等额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弟弟办理了异议登记。

弟弟因未能筹集到诉讼费,异议登记30天后一直没有提起诉讼。

深谙法律的哥哥认为有机可乘,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异议登记后15天没有起诉的,异议登记自动失去效力,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就可以善意取得。

②在现实中,事情可能是这样进展的:丙发现有异议登记(尚未被涂销),就问哥哥这是怎么回事。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房屋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

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的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条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登记对抗主义。

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日本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

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义。

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

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澳大利亚采取此种做法。

四是登记公示主义。

即以登记作为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的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当事人合意而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行转移,无需登记和交付。

如法国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不承认物权行为。

明显本条取向第二种模式,仍然偏重于国家干预管理的色彩。

个人倾向对抗要件主义。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规定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表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表

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设立 □注销)□换证□补证。
□宅基地使用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理人: 申请日期:
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换证、补证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请人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共有情况 代理人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不动产坐落 证件号码 宗地号 证件号码 □单独所有 □ 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所占份额: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不动产单元号 申 请 人 情 况 不动产权证号(登 记证明号) 因 更正前: 更正事项 更正后: 换证或补证 事 由 异议事项 权 利 类 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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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中,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有明确的规定。

现在我给大家谈一下此项的规定的详情。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同样是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以及真正权利状态的法律措施。

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因此,也可以认为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更正登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经权利人(包括登记上的权利人和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申请的登记;另一种是登记机关自己发现错误后做出的更正登记。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规则中已经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海域使用权登记结果有误或者有遗漏时,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

经审核
属实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因审查疏忽导致错漏登记或者表证不符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通知海域使用权人。

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建立有更正登记制度。

如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物权、在此权利上设定的物权、或者依据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确定的处分限制,与真正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其权利未被登记、未被正确登记、或者被一个并不存在的权利负担的登记或者权利限制的登记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因更正登记而涉及其权利者的同意,为更正登记。

”瑞士民法典规定,物权的登记不正当,或正当的登记被不正当地涂销或者更改时,物权受到损害的人,得诉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管理人的更正登记,须得当事人同意或依法官的裁判始得完成。

……书写错误的更正,根据联邦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登记完毕后,发现登记错误或遗漏时,应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机关报经上级地政机关查明核准后更正之。

更正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的物权,许可真正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真正的权利状态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进行更正。

但是,更正的程序可能较为费时,有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化解,法律有必要建立异议登记制度,作为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人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由此可见,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

因此,本条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说明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这时该异议登记失去其效力。

由于异议登记可以使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同时,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也无须充分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将可能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所以,本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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