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促进城乡文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本条例的适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范围如下:(一)历史文化名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全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城市。
(二)历史文化名镇是镇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
(三)历史文化名村是村级单位,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旅游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依据“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制定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
规划应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保护、修缮、利用、开发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明确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创造条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考古发掘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文物的保护与修缮。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代表性建筑的保护。
应当通过合理利用和恢复代表性建筑,将历史文化背景保留下来。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对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和传承。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编制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规划,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传统手工艺技艺的保护和传承。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重视文化旅游业的开发。
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旅游局应当积极地引进外资和国内的投资者,发展和推动文化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建立保护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条例和行政管理措施,保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工作的长期实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因其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而备受关注和保护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标准是指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原貌和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通常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包括古建筑、古城墙、古街巷等。
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对这些遗产进行科学保护,包括加固、修缮、保养等工作,确保其保存完好,不受外部环境和人为破坏。
其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合理规划城市发展。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特殊性和保护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筑风貌和公共设施,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原有风貌和特色。
同时,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周边的自然环境,确保城市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协调。
另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加强文化传承和教育。
历史文化名城是文化传承和教育的重要载体,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工作,包括举办文化活动、修复文物、开展文化教育等,让市民和游客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历史文化名城的魅力。
最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
为了确保保护规划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保护规划的顺利实施。
总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保障,其实施对于维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保护规划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魅力和历史价值,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和吸引力的目标。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产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保护规划中,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主要内容。
第一,设置保护地区。
根据历史文化价值和保护需求,确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地区。
保护地区应包括历史文化核心区、重要历史文化建筑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景区等。
保护地区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明确其边界和范围。
第二,制定保护措施。
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和城市发展的需求,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保护建筑的修复与保养、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历史文化环境的保护与改造等。
保护措施应科学合理,使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过程中能够保持其历史特色和文化价值。
第三,建立管理机构。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必须明确保护地区的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遗产。
同时,管理机构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
通过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组织专题讲座和培训班,培养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传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
第五,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成果的评估和考核,评估成果的可持续发展情况。
最后,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计划。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制定保护计划。
保护计划要明确保护目标和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指标,以备实施和落实。
通过以上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将能够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同时,还能够促进城市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融合,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和规划等手段,保护、修复和传承历史文化名城的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文化和建筑遗产,维护城市的传统风貌和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保护:通过立法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等,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法律保护。
2. 规划管理:制定城市规划,合理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速度,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风貌和建筑遗产,确保城市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3. 修复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建筑、文物和传统街区进行修复保护,恢复其原有的历史风貌和文化内涵,加强文物保护、建筑修缮和城市更新,确保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环境和建筑风格得到保留和弘扬。
4. 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和措施,开展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5. 文化传承: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传承和教育,开展历史文化研究和展览,组织文化活动和传统节庆,提升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同感和文化自信心。
通过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能够有效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使其在发展中保持与传统的连续性和活力,同时也能够提升城市形象和文化软实力,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制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1总则,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historic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
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historic area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0.5 文物古迹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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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以下是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的一些内容。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保护和修复历史遗迹。
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代表性的城市,其中包括古建筑、历史街区、古城墙等。
保护历史遗迹可以采取保护、修复和复原等手段,尽量保留其原始风貌和特色。
修复工作应遵循历史原貌原则,尽量使用原始材料和技术,严禁过度修饰和改造。
其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科学规划城市发展。
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也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
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和特点,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留和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综合管理和监督。
保护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合作。
要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负责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同时还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保护工作的成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加强宣传和教育。
宣传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可以提高公众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识和关注度。
通过展览、讲座、媒体等方式向公众介绍历史文化名城的价值和意义,增强对保护工作的支持。
同时还要加强教育,
培养青少年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最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全球性的任务,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和资源。
可以通过国际会议、培训和交流项目等方式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
同时还要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获得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措施。
这些规范涵盖了保护历史遗迹、科学规划城市发展、综合管理和监督、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遵守这些规范,才能真正实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