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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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现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解读。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 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风险管理计划(RMP)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

经有关化学品安全专家多次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名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列入《名录》的60种危险化学品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_百度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_百度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解读《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1年6月21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目前,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三司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名录》的制定背景、发布《名录》的意义、贯彻措施以及相配套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以下简称《措施和原则》)的有关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发布《名录》答:危险化学品应用广泛,与工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如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非常严重,易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失。

近年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由于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80%以上是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因而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有3823种,每种化学品危险特性差异很大,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一样。

因此,对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重点监管,目前已成为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共识。

本着全面加强监管与突出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研究制定并公布了《名录》,指导各地安监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突出加强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问:《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如何确定的,基本情况如何答:我们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进行了1年多的专题研究,从现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中进行了认真筛选,综合考虑了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2002年以来国内化学品事故情况、近40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国内危险化学品生产量的情况、国内外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的品种等五个要素,研究了国外相关安全管理名录,包括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署《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安全管理》中的高危化学品名录,《应急计划与公众知情权法》(EPCRA )中的关于危险源设施报告和应急反应制度的极度危险物质名录及有毒化学品释放报告管理清单(TRI ),美国环境保护署《清洁空气法》(CAA )风险管理计划(RMP )中的特定易燃和有毒化学品名录,美国国土安全部《化学品设施反恐标准》中的关注化学品名录,加拿大优先物质名单(PSL。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求意见稿)附件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为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

二筛选思路为体现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重要立法目的的精神,除《大气法》外,新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增加了要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条款规定。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在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基础上,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优控名录》)。

化学品是人类有意生产的和自然界本身存在但经人类加工并利用的化学物质;化学污染物是进入环境的化学物质。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名录,实质上都是基于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化学物质固有危害和暴露情况,筛选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较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

其中,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主要体现〃该管〃的原则重点筛选应当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则是本着〃能管〃的原则,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中,筛选出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且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

基于以上思路,第一批的《大气名录》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

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附件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号
1

液氯、氯气
7782-50-5
2

液氨、氨气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气
68476-85-7
4
硫化氢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气
74-82-8〔甲烷〕
6
原油
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8006-61-9〔汽油〕
8

氢气
1333-74-0
18
氯乙烯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甲烷
108-88-3
2021
化氢、氢氰酸
74-90-8
21
乙烯
74-85-1
22
三氯化磷
7719-12-2
23
硝基苯
98-95-3
24
苯乙烯
100-42-5
25
环氧丙烷
75-56-9
26
一氯甲烷
74-87-3
27
1,3-丁二烯
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
77-78-1
29
氰-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36
二甲胺
124-40-3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号
37
苯酚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之欧阳德创编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完整版)之欧阳德创编
29
氰化钠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115-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36
二甲胺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108-95-2
38
四氯化钛
7550-45-0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60-34-4
58
一甲胺
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503-38-8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品名
CAS号
1
氯酸钠
7775-9-9
2
氯酸钾
3811-4-9
3
过氧化甲乙酮
1338-23-4
4
过氧化(二)苯甲酰
94-36-0
5
硝化纤维素
9004-70-0
6
硝酸胍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时间:2021.03.07
创作:欧阳德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号
1

液氯、氯气
7782-50-5
2

液氨、氨气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气
68476-85-7
4
硫化氢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气
74-82-8(甲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1•【文号】安监总管三[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指导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在综合考虑2002年以来国内发生的化学品事故情况、国内化学品生产情况、国内外重点监管化学品品种、化学品固有危险特性和近四十年来国内外重特大化学品事故等因素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首批及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首批及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名称
别名
CAS号
57
甲基肼
60-34-4
58
一甲胺
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双光气
503-38-8
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序号
化学品品名
CAS号
1
氯酸钠
7775-9-9
2
氯酸钾
3811-4-9
3
过氧化甲乙酮
1338-23-4
4
过氧化(二)苯甲酰
94-36-0
13
硝化甘油
55-63-0
14
乙醚
60-29-7
39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584-84-9
40
过氧乙酸
过乙酸、过醋酸
79-21-0
41
六氯环戊二烯
77-47-4
42
二硫化碳
75-15-0
43
乙烷
74-84-0
44
环氧氯丙烷
3-氯-1,2-环氧丙烷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羟基丙腈
75-86-5
46
磷化氢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29
氰化钠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115-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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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第二批)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
附件2: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初审表
附件3: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评分表
说明:评估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大于85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60分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为不通过。

若存在否定项中任何一项,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附件4: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说明:该表由企业填写,与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报告一并上报省环保局、省经贸委。

附件5: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表
说明:验收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大于85分的为优秀、大于等于60分的为通过、小于60分的为不通过。

若存在否定项中任何一项,则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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