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20376-2019版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监测与控制)

监测与控制9.1 一般规定9.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监测与控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
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与标准、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以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 系统规模大,制冷空气调节设备台数多且相关联各部分相距较远时,应采用集中监控系统;3 不具备采用集中监控系统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就地的自动控制系统:【条文说明】9.1.1 应设置监测和控制的内容及条件。
1 参数检测:包括参数的就地检测及遥测两类。
就地参数检测是现场运行人员管理运行设备或系统的依据;参数的遥测是监控或就地控制系统制定监控或控制策略的依据;2 参数和设备状态显示:通过集中监控主机系统的显示或打印单元以及就地控制系统的光、声响等器件显示某一参数是否达到规定值或超差;或显示某一设备运行状态;3 自动调节:使某些运行参数自动地保持规定值或按预定的规律变动;4 自动控制:使系统中的设备及元件按规定的程序启停;5 工况自动转换:指在多工况运行的系统中,根据节能及参数运行要求实时从某一运行工矿转到另一运行工况;6 设备联锁:使相关设备按某一指定程序顺序启停;7 自动保护:指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或某些参数超过允许值时,发出报警信号或使系统中某些设备及元件自动停止工作;8 能量计量:包括计量系统的冷热量、水流量及其累计值等,它是实现系统以优化方式运行,更好地进行能量管理的重要条件;9 中央监控与管理:是指以微型计算机为基础的中央监控与管理系统,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既考虑局部,更着重总体的节能原则,使各类设备在耗能低效率高状态下运行。
中央监控与管理系统是一个包括管理功能、监视功能和实现总体运行优化的多功能系统。
设计时究竟采用那些监测与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标准、系统的类型、运行时间和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通风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
建筑通风应从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6.1.1 民用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大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6.1.2 对通风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6.1.2 某些民用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散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还会污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
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有效的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
6.1.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建筑方位的确定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
【条文说明】6.1.3 关于建筑物方位的确定。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本专业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最多风向的一侧,或按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建筑物纵轴线成60º~90º 布置。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
如布置成“L”和“Ⅲ”、“Ⅱ”型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最多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最多风向平行或呈0º~45º。
6.1.4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7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20376-2012版

TJ 19-75
GBJ 19-87
GB50019-2003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绿色建筑机电技术研发中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编 制 背 景
国家工程标准化体系改革,工业与民用建筑标准体系逐步分开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领域新技术、新工艺、 新方法的不断出现 现 实 的 暖通空调设计领域尚未解 需 决的基础性问题较多 要
适 用 范 围
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 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 统两种。 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
GB 50736-2012
居 住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科 教 建 筑
医 疗 卫 生 建 筑
交 通 邮 电 建 筑
文 体 集 会 建 筑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 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 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 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 系统。 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 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
95℃/70℃
散热器采暖
70/40℃、70/50℃ 80/60℃、75/65℃
国外二次网 供回水温度
75℃/50℃ (85℃/60℃)
节能降耗 舒适性好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绿色建筑机电技术研发中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重点解析 复合通风
定义:复合通风系统是指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在一天的不同时刻或一年的不同 季节里,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交替或联合运行的通风系统。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重点解析 民用建筑室内设计新风量
公建
消除异 味和污 染物
Yaglou、Fanger、Jokl M.V.
居住
(整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 30客房 30大堂、四季厅 10【条文说明】3.0.65.2热负荷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5.3散热器供暖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
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5.5电加热供暖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章节学习)5.1.1 一般规定5.1.10 凡属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文说明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民用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无论是采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气调节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
通风的方式包括自然通风以及机械通风。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条文说明5.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等),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备注:锅炉房、直燃机房、厨房操作间、放映室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5.1.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确定。
多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建筑物内时,其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
送入室内的室外新风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1.9条所规定的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
5.2 自然通风5.2.1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
备注:根据新的采暖通风规范意见:自然通风区域与外墙开口或屋顶天窗的距离宜较近。
通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5%,其中:生活、工作的房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5%;厨房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0%,并不得小于0.60m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之欧阳音创编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 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空气调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空气调节【1】一般规定1、符合下列要求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1)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或机电设备等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或条件不允许、不经济时;(2)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要求时;(3)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显著作用时;(4)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著效果时。
2、高大空间仅下部为人员活动区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3、工艺性空气调节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4、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1)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宜保持一定的正压。
一般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正压值宜取5Pa,最大不应超过50Pa。
(2)工艺性空气调节区按工艺要求确定。
5、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建筑热工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所处的建筑气候分区,符合相关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6、工艺性空调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表7.1.6 中规定的数值,并应符合相关国家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7、工艺性空调区,当室温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不应小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表7.1.7 的规定。
8、工艺性空调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表7.1.8 的要求。
9、工艺性空调区的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1)室温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设置在北向;(2)室温波动范围为±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3)室温波动范围为±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应设置在北向。
10、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表7.1.10 的要求。
舒适性空调区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旋转门或弹簧门等,必要时设置空气幕。
工艺性空调区的门和门斗(1)室温波动范围(℃):±0.1~0.21)外门和门斗:不应设外门2)内门和门斗:内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邻室(2)室温波动范围(℃):±0.51)外门和门斗:不应设外门,必须设外门时,必须设门斗2)内门和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3℃时,宜设门斗(3)室温波动范围(℃):≥±1.01)外门和门斗:不宜设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应设门斗2)内门和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7℃时,宜设门斗11、功能复杂、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的空气调节系统方案设计时,宜通过全年能耗分析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优化设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消声与隔振)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消声与隔振)消声与隔振10.1 一般规定10.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
【条文说明】10.1.1 消声与隔振的设计原则。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与振动,只是建筑中噪声和振动源的一部分。
当系统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到工艺和使用的要求时,就应根据工艺和使用要求,也就是各自的允许噪声标准及对振动的限制,系统的噪声和振动的频率特性及其传播方式(空气传播或固体传播)等进行消声与隔振设计,并应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10.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2 室内及环境噪声标准。
室内和环境噪声标准是消声设计的重要依据。
因此本条规定由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满足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等标准的要求。
10.1.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1.3 振动控制设计标准。
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很严重的,在暖通空调系统中振动问题也是相当严重的。
因此本条规定了振动控制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等标准的要求。
10.1.4 设置风系统管道时,消声处理后的风管不宜穿过高噪声的房间;噪声高的风管,不宜穿过噪声要求低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隔声处理。
【条文说明】10.1.4 降低风系统噪声的措施。
本条规定了降低风系统噪声应注意的事项。
系统设计安装了消声器,其消声效果也很好,但经消声处理后的风管又穿过高噪声房间,再次被污染,又回复到了原来的噪声水平,最终不能起到消声作用,这个问题,过去往往被人们忽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运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合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规定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规定、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拟定。
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也许导致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用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
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送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立运送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规定,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规定。
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规定期,应在设计文献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predicted mean vote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
PMV指数表白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在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