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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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引言随着现代建筑的发展,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在建筑工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室内环境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规范对于实现良好的室内环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规范,旨在指导设计师和工程师进行合理的系统设计。

二、采暖系统设计规范2.1 采暖负荷计算在进行采暖系统设计之前,首先需要进行采暖负荷计算。

采暖负荷的计算是确定采暖系统规模和选型的基础。

通常采暖负荷计算需要考虑建筑的尺寸、保温性能、窗户面积、居住人数等因素。

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或相关软件进行。

2.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场景,可以选择不同的供暖方式。

常见的供暖方式包括集中供暖、分户供暖和地暖等。

在选择供暖方式时,需要考虑能源消耗、运行成本、温控方式等因素。

2.3 采暖设备选型采暖设备的选型要根据采暖负荷计算的结果进行选择。

常见的采暖设备有锅炉、热泵、地源热泵等。

选型时需要考虑设备的效率、安全性、维护便捷性以及与其他系统的配合等因素。

2.4 采暖系统布局采暖系统的布局要考虑热量分布均匀、管道布置合理等因素。

对于大型建筑物,还需要考虑系统的分区控制,以满足不同区域的需求。

2.5 温控设计温控设计是采暖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理的温控设计可以提高系统的效率和舒适度。

温控设计要考虑室内温度的变化、人员活动情况以及节能要求等因素。

三、通风设计规范3.1 通风负荷计算通风负荷计算是通风系统设计的重要基础。

通风负荷计算需要考虑建筑的尺寸、居住人数、活动情况、室内污染物排放等因素。

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国家标准或相关软件进行。

3.2 通风方式选择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场景,可以选择不同的通风方式。

常见的通风方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自然通风适用于气候温和、风力较大的地区;机械通风适用于气候恶劣、风力较小的地区。

3.3 通风设备选型通风设备的选型要根据通风负荷计算的结果进行选择。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得以兴建。

在建筑设计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效果,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暖设计规范1.温度设计标准供暖设计应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确保室内的舒适度和健康性。

通常,我国南方地区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北方地区为18-24℃。

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也应符合不同的要求。

2.暖气片安装规范暖气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窗户或其它冷房间的墙面,以保证热量能够有效的向室内传递。

同时,应注意暖气片管路的顺序和朝向,以避免死角和不同温度区域的出现。

3.热力站设计规范热力站是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整个供暖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

热力站进水和回水口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进水口高度应尽量靠近水箱底面,阀门等设备的尺寸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通风设计规范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舒适程度,通常以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施工中产生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浓度来体现。

通过设计和施工措施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75以上。

2.通风设计方案通风设计方案应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为主要目标,包括供风方式、通风量、换气次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情况等方面。

在窗户和门的位置、大小、朝向和数量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确定。

3.通风设备规范通风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包括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的要求。

如风机的选型应满足风量及静压的要求,同时考虑噪音和能耗等因素。

三、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空调负荷计算标准空调负荷计算是空气调节设计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室内和外界的温度、湿度、室内活动人数、使用设备的功率等因素。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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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第2.1.9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ºC时,外窗应尽量北向;±1.0ºC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ºC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第2.1.10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表2.1.10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º时,应采用保温门.负荷计算2.2.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三、人体散热量;四、照明散热量;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第2.2.2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2.2.3条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2.2.10)计算;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 zs=t sh+(ρJ/αW)(2.2.3-1)式中t ZS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ºC)t 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10条式的规定采用;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²),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².ºC]。

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 zp=t wp+ρJ P/αW (2.2.3.-2)式中t 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ºC);J 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 t 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ºC),按本规范第2.2.9条的规定采用; ρ、αW --同式(2.2.3-1)。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t ls=t wp+Δt ls (2.2.3-2)式中t 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ºC)t wp--同式(2.2.3-2)Δt 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ºC),宜按表2.2.3采用。

温度的差值表2.2.3第2.2.4条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t wl-t n) (2.2.4-1)式中 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².ºC];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²);t 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º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5.2.3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t 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ºC)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ºC 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CL=KF( t zp-t n)(2.2.4-2)式中 CL --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 n--同式(2.2.4-1);t zp--同式(2.2.3-2).第2.2.5条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 t wl-t n)(2.2.5)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t 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2.2.10条确定的T 值,通过计算确定;K,F,t n --同式(2.2.4-1).第2.2.6条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 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CL=KF(t ls-t n)(2.2.6)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 n --同式(2.2.4)t ls---同式(2.2.3-3).第2.2.7条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

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2.2.8条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第2.2.9条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2.2.10条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

第2.2.11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人体散湿量;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六、设备散湿量。

第2.2.13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2.2.14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2.5条的规定采用。

系统设计第2.3.1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第2.3.3条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室浊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ºC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0.5%的各房间相互邻近,且室内温湿度基数、单位送风量的热扰量、班次和运行时间接近时,宜划为同一系统;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ºC的房间,宜设单独的系统,当±0.1~0.2ºC 的房间较小,且附近有温湿度基数和使用班次相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可划为同一系统。

三、有消声要求的房间,不宜和产生噪声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

注:室内温度左数不同或热湿扰量相差较大的房间,划为同一系统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局部处理装置。

第2.3.4条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单风管式的,当房间负荷变化较大,采用变风量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定风量再热式系统。

第2.3.5条空气调节房间较多,且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器的建筑物,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第2.3.6条空气调节房间总面积不大或建筑物中仅个别房间有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

要求全年空气调节的房间,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泵式空气调节机组。

注:选择整体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的校核计算。

第2.3.7条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散湿量较小或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宜考虑变动一、二次回风比或采用旁通的可能性;当不允许选用较大的送风温差时,可采用固定比例的二次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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