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餐饮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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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工流程及五证办理流程

农产品加工流程及五证办理流程

农产品加工流程及五证办理流程1. 农产品加工流程概述农产品加工是将农产品经过一系列工艺处理,使其具备更高附加值和更长保鲜期的过程。

以下是典型的农产品加工流程:- 采摘或收割农产品- 清洗和去除杂质- 分类和筛选- 切割和切片- 烹饪或烘焙- 冷冻或干燥- 包装和标识- 储存和运输2. 农产品加工中的五证办理流程在进行农产品加工时,需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注册商标)以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要求。

以下是五证办理流程的概述:1.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基本经营许可证。

办理流程包括:- 准备必要的材料,如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 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等待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必需的许可证。

办理流程包括:- 准备必要的材料,如企业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加工环节的流程图等。

- 前往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接受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 等待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 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3. 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许可证。

办理流程包括:- 准备必要的材料,如申请表、企业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车间平面图等。

- 前往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接受现场检查和卫生技术评估。

- 等待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 领取卫生许可证。

4. 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农产品加工企业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需证书。

办理流程包括:- 准备必要的材料,如企业注册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清单等。

- 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接受现场检查和设备评估。

- 等待审批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 领取生产许可证。

5. 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保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

办理流程包括:- 准备必要的材料,如商标申请书、商标设计图样等。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图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图

一、前言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 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

三、食品仓储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仓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2. 食品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虫、防鼠、防蝇,温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3. 不同类型的食品应分开存放,生食与熟食、食品与非食品、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分区域存放,标识清晰。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2. 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 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容器内,标识清晰,防止误用。

五、粗加工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粗加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原料应在清洗、切割、去皮、去核等粗加工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

3. 粗加工操作过程中,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手套、帽子等,保持个人卫生。

六、烹调加工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烹调过程中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卫生、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食品小销售店、小餐饮店。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第四条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实行“一址一证”,即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照登记的食品品种、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网站、登记受理场所公开登记程序、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格式文本和填报样式等,方便登记申请人查阅。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0》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原则)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依照食品经营许可核定事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除外条款)下列食品经营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或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销售食用农产品;(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主店经营场所附近开设甜品站等附属店面,食品由主店配送,无需加工直接销售;(四)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临时交易场所销售食品;(五)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六)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第四条(发证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层级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权限。

第六条(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方便社会查询。

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经营许可(新发证)填报示例(第二稿)

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经营许可(新发证)填报示例(第二稿)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新发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新发证(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已有餐饮或流通许可证变更、续证企业名称:制作资料时间:年月日—1—目录(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2—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见下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3——4—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换发新证的,需提交原有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略)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情况表。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略)4.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4.1设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

提供企业自己设置的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例如企业任命书等)。

(略)4.2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是指按《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经本企业培训和考试合格的证明复印件,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抽查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或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结业合格证明复印件。

)4.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登记表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登记表—5—— 6 —(健康证明复印附另页)5.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平面示意图及说明和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清单。

5.1 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加工流程图等平面示意图(仅供参考)5.1.1 经营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1、2、用文字说明经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市**区**街(路)**号5.1.2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示意图—7—5.1.3 加工流程图—8——9—5.2 食品经营设备、设施清单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仅供参考)—10—6.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仅供参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餐饮服务许可(新办)-中央厨房

餐饮服务许可(新办)-中央厨房

餐饮服务许可(新办)-中央厨房审批项目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申请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0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0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0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经营场所证明)0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05、企业卫生管理制度或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0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07、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0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质种类和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单或检验合格证明09、产品执行标准10、产品全项检验结果及评价报告11、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或委托检验合同12、其他:备注:餐饮业单位须提交1—6项,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7—11项。

接受材料标准:1、属本科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责任人:通州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批科办证人员。

4、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a、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

b、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给予书面《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5、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中央厨房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2022年11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应当审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生产条件的符合性。

第四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置细则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申请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

申清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负责许可审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日常监管和存档需要确定纸质申请材料的份数。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第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审查:(一)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二)生产场所迁址,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三)生产条]牛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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