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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电力企业的不断发展,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往往需要将一些特定的工作任务外包给外部承包商完成。
但是,外委安全管理一直是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外委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电力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外委作业能够按照规范进行。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将安全置于首要位置,确保外委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2. 分工明确:明确电力企业和外委承包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边界。
3. 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全员参与:要求全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氛围。
三、组织机构1. 设立外委安全管理部门:在电力企业内设立外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外委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电力企业和外委承包商分别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外委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
3. 成立外委安全管理委员会:由电力企业和外委承包商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外委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流程管理1. 外委承包商资质审查:电力企业在招标环节,对外委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要求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和施工能力。
2. 安全计划编制:外委承包商在与电力企业签订合同后,应编制安全计划,并报送电力企业审核。
3. 安全交底:外委承包商在作业前,应与电力企业进行安全交底,确保双方对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有充分的理解。
4. 现场安全检查:电力企业和外委承包商应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现场安全。
5. 安全奖惩:电力企业和外委承包商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给予惩戒。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制定外委安全培训计划:电力企业应制定外委安全培训计划,包括基础安全知识培训、特殊工种安全操作培训等。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工作的安全与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签订的生产外委合同,在外委单位对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工作岗位所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生产外委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企业的各项安全规定,接受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向生产外委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并制定相关的安全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第五条: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外委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对其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管理程序第八条:生产外委单位在进入电力企业的生产现场前,应向电力企业提供有关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外委单位在进入电力企业的生产现场后,应全面了解生产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
第十条:生产外委单位的员工在进入电力企业的生产现场前,应接受电力企业的安全培训,了解电力企业的工作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对生产外委单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明确其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二条: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共同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外委单位应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电力企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对生产外委单位的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生产外委单位应及时报告电力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发生的事故、险情或违规行为,并配合电力企业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奖惩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对生产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与外委单位合作的情况,包括外委施工队、外委维修队、外委检测单位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遵守电力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外委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保证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与外委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与外委单位建立安全沟通机制,及时分享有关安全信息,并协商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外委单位安全管理第七条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向电力企业提交安全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规范使用化学品、危险物品和安全设备,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并接受电力企业的安全审核。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确保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明确外委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外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与外委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合作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协议和安全管理细则,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管理考核,评估其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给予必要的奖惩措施。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电力企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电力企业普遍会选择将部分生产环节外包给外委单位进行执行和管理。
然而,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1. 安全责任划分: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明确生产安全责任划分。
电力企业负责提供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外委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并在合作过程中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的评估和检查。
2. 资质要求:外委单位应具备相关的生产安全管理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按照电力企业的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外委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培训和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提升其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 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共同进行项目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外委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照预防措施进行操作,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4. 安全监督和检查:电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机构,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电力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对外委单位进行评估。
外委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5. 事故应急处理: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外委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的损失,并及时上报电力企业,协同进行事故处理。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电力企业应加强对外委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外委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外委单位应积极参与电力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并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7. 安全奖惩制度: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外委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外委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生产外委是指电力企业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施工、维护、检修、改造等活动。
第四条生产外委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安全、质量、进度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外委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生产外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生产外委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参照本规定执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生产外委过程中应注重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高效、无误。
第八条生产外委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对生产外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能力。
第十条生产外委涉及的危险作业必须依法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外委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生产外委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设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按照生产外委的规模和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领导班子、安全监控中心、安全检查组、安全培训组、事故应急救援组等。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负责生产外委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导。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生产外委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组定期对生产外委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组负责对生产外委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九条事故应急救援组负责生产外委中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二十条生产外委人员必须经过电力企业的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生产外委必须按照作业许可制度进行施工作业,违反许可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1. 说明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与外部单位进行合作的情况下,实施外委安全管理。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力企业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和可靠,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护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3. 生产外委安全管理的原则3.1 安全第一外委安全管理的首要原则是安全第一。
在安全和生产之间,安全始终是首选原则。
在合作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杜绝任何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
3.2 事前对接在开展外委合作之前,电力企业应与外部单位开展充分的事前对接工作。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作业范围,明确安全要求,确保安全工作可以有序开展。
3.3 现场管理在外委合作的整个过程中,电力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生产过程顺利、安全、高效。
现场管理要求使用标准规定的手续,跟进监督作业进度,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与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3.4 信息共享电力企业与外部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进行信息共享,及时报告安全状况与控制措施的制定,并及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保证双方之间的信息共享畅通无阻。
3.5 安全教育在开展外委合作之前,电力企业应与外部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工作要求和相关条款进行详细阐述,教育外部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其安全作业。
4. 生产外委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4.1 生产前期准备工作在生产前期准备工作中,电力企业应与外部单位进行详细的沟通与共同协调,包括:1.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2.确定外委项目的作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所需安全措施;3.确认双方生产准备工作的时间表;4.制定安全计划。
在此过程中,要评估作业风险,确定安全措施,包括安全流程图、现场布局图、应急预案、测试和恢复方案,以及现场危险识别报告等。
4.2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电力企业应确保生产现场安全规范和安全。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安全,避开事故发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内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生产工作永久是第一位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安全。
2.防备为主:重视事故防备,侧重采取防备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全员参加:每个人都应当参加安全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环境。
第二章生产外委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四条生产外委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1.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
2.生产外委工作人员需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生产外委工作人员需了解作业区域的情况,包含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并遵守企业内相关规定。
2.生产外委工作人员需了解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并依法依规进行作业。
第六条安全防护措施1.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鞋等。
2.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在进行高空、悬空、爆破等特殊作业时,应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安全带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3.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应妥当保管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火灾和爆炸防护1.生产外委工作人员禁止在易燃易爆场合吸烟、使用明火,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现场。
2.在工作现场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
3.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在发现火灾隐患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电气安全1.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在进行电气安装、检修、维护等工作时,应严格依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断电、验电、挂牌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生产外委工作人员应具备肯定的电气安全知识,熟识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要求。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提高外委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签订合同,外委单位派遣工作人员到电力企业参与生产的情况。
第三条外委单位与电力企业应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外委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外委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外委单位作为电力企业的合作伙伴,应承担与其任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外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并按照要求提供安全生产的证明文件,并定期向电力企业报告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对参与生产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使其熟悉工作场所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操作,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第三章电力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电力企业是外委单位工作人员的使用方,应对其安全管理负有主要责任,并为外委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确保外委单位的安全资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认真审核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措施。
第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向外委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指导,确保外委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定期检查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加强与外委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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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力公司外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盛世中华电力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坚持“小业主、大咨询”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专家在中华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技术路线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实现建设“高效清洁、近零排放、生态文明的美丽电站”的目标,公司成立外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确保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公司选聘的国华系统外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有效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华电力研究院,与中华电力研究院电力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组织专家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盛世集团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
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经济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高效电厂设计、近零排放、绿色发电等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选聘的专家也为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选聘的专家,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中华电力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选聘管理
第七条专家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电力事业;
(二)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具有丰富的电力建设、生产、经营技术及管理实践经验;
(四)高级职称,身体健康;
(五)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
第八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际,公司本部有关职能部门、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推荐专家拟聘人选并提供专家信息资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本人签字的健康情况说明等,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专家委员会批准;
(三)公司、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与专家签订《咨询劳务协议书》(见附件)。
第九条根据课题研究及咨询内容,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及咨询劳
务,提供技术服务及咨询劳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召开1-2次会议,不定期组织安排专题研究和咨询活动,听取管理咨询建议,进行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专家要按照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就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经济运行、技术开发、管理提升、近零排放、高效电厂设计、绿色发电等某一方面内容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公司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支持、配合专家开展工作。
第五章专家待遇
第十三条专家的劳务报酬按照工作量、责任和贡献确定,为全口径税前报酬,包含劳动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通讯、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十四条专家的劳务报酬在劳务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专家不坐班。
第十六条专家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差旅费按公司有关制度比照子(分)公司正职级领导人员标准据实报销。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持续完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回访、评价,及时向专家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