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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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人才培养,营造公司科技创新氛围,充分鼓励和调动广大员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公司科学技术发展;为鼓励公司员工多争取项目、多出成果、相互协作,同时给项目相关参与人员适当的鼓励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科技立项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与制度第三条办法适用于公司在职的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合同制、退休返聘员工。

第四条奖励围包括但不限于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第五条公司领导班子、财务部、研发部负责评审、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开展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奖励办法第六条科研立项及成果奖励标准:一、科研立项奖励(一)获国家级科研基金立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计划基金、国家支撑计划基金等: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二)获省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三)获市级立项:按申请获得的基金资助额度的 %奖励给项目负责人, %奖励给团队成员, %奖励给其他协助人员。

二、科技成果奖励凡以******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一)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的,一等奖 20万元/项,二等奖15万元/项,三等奖 10万元/项。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 10万元/项,二等奖 4万元/项,三等奖 2万元/项。

(三)获省部级技术推广奖或省部级非政府组织的成果奖的,一等奖 2万元/项,二等奖 1万元/项,三等奖 0.5万元/项。

(四)获厅局级科学技术奖的,一等奖 1万元/项,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 0.3万元/项。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

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包括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七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合作创办企业等。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是入股或合作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七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加盖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附成果转化承诺,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科技处复审,报校长审批。

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科研成果转化是高等院校的重要使命之一,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广泛应用,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科研成果转化过程,高等院校应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确保科研成果的有效利用和最大化价值。

一、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背景和意义科研成果是高等院校的核心竞争力,科研成果转化是高等院校实现科技创新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方式。

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化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护科研成果,防止知识产权被侵犯。

(二)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可以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加快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三)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推动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实现科研成果的最大化价值。

二、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科研成果登记和申报高等院校应建立科研成果登记和申报制度,科研人员在取得科研成果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申报科研成果,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类型、成果来源等内容。

(二)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针对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高等院校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包括专利申请、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护。

(三)科研成果评价和鉴定科研成果的评价和鉴定是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高等院校应建立科研成果评价和鉴定制度,对科研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

(四)科研成果转化绩效评估科研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估是科研成果转化管理的重要内容,高等院校应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绩效评估制度,对科研成果转化的绩效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

(五)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合作高等院校应积极与企业、产业界展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合作的机制和渠道。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今天咱们得唠唠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那些超酷政策,就像发现了一个装满宝藏的魔法盒子。

你想啊,这科技成果转化以前就像一个个被困在高塔上的公主,空有美貌(科技价值),却难以走向大众。

但是武汉的政策就像一群英勇的骑士,一路披荆斩棘,要把这些公主们带到人间,去施展她们的魅力。

这个政策啊,就像是给科研人员注入了超级英雄的血清。

以前科研人员搞出成果,就像种出了绝世好瓜,可就是不知道咋卖出去。

现在呢,政策就像那个最会吆喝的瓜贩,还自带超级运输队,能把这瓜快速送到需要的人手里。

它对企业来说,简直是天上掉馅饼还附带一个美食导航。

企业想找高科技成果来提升自己,以前就像大海捞针,全靠运气。

现在呢,政策就像一个超智能的寻宝地图,能准确地把企业带到那些闪闪发光的科技宝藏面前。

而且这政策在资金支持上,那大方程度就像散财童子下凡。

钱就像流水一样,精准地流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

这可不是毛毛雨,而是一场滋润科技大地的暴雨,让每一颗科技种子都能茁壮成长。

对于高校和科研机构来说,这政策就像一个魔法桥梁。

以前他们和企业就像住在河两岸的人,互相喊话却很难走到一起。

现在这个桥一搭,大家可以轻松地来回走动,交流科技成果就像串门聊天一样简单。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这政策就像给科技成果穿上了一层坚不可摧的铠甲。

那些抄袭者啊,就像妄图啃铁的小老鼠,只能望而却步。

它还像是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大舞台,每个参与者都是舞台上的明星。

不管是科研小团队,还是大企业,都能在这个舞台上尽情展示自己的科技才华,收获无数的鲜花和掌声。

整个武汉市呢,因为这个政策,就像装上了科技转化的超级引擎,正在飞速向着高科技大都市的方向狂飙。

这速度啊,比火箭发射还快,感觉都要冲破宇宙啦。

这政策就像一阵春风,吹得武汉的科技界生机勃勃。

各种科技成果就像春笋一样,一个接一个地冒出来,而且都能顺利地从土里走向人们的生活中。

总之啊,武汉市的这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就是这么神奇、这么给力,就等着看武汉在科技的天空中绽放出最绚烂的烟火啦。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XX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XX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员。

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研处负责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XXX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讨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元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展开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发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元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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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武大科理字〔2014〕26号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第五条全校师生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转化的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学校鼓励、支持师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继续承担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科发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成果归口社科院管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由国资办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由财务部负责;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产业部负责。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第七条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1.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2. 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3.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4.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5.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三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管理,由科发院、社科院按现有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九条科转办负责对重大成果的转让、作价入股的价格进行公示,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如下重要事宜进行协调、并报请学校国资委审批:1. 对重大科研项目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2. 金额较大知识产权的评估、转让及分配事宜;3. 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4.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报批。

第十条学校将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的专业服务队伍;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

对其技术先进性与产品的成熟度的评估可请校内外技术专家做定性评估;对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可请相关行业、企业管理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科转办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四章收益与分配第十三条教师利用成果从事的各种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开发及工程应用示范等科技收入,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分配,以横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7:2:1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以纵向为主的科研项目所产生成果的收益分配按照6:2:2确定研发团队、学院和学校的分配比例。

研发团队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部分作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支出,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专利申请费及中介服务费等相关成本。

第十五条学校优化管理层级,对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根据成果转让的价格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1.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200万元,由科转办审批;2.成果转让价格小于等于500万元,报学校国资委主任会议审批;3.成果转让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按科技成果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相关科技人员(包括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也可根据企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股权奖励比例小于20%,由科转办审批;股权奖励比例小于50%的报校国资委审批;股权奖励比例超过50%的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审议通过。

研发团队的股份可由项目负责人代持(各成员持股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或由研发人员直接持股,其余股份由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股权收益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武汉大学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或股权红利变现分配学校利润后,由财务部按照《武汉大学事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奖励学院。

财务部负责学校入股资产登记入账和股权变现收入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产业部负责对全校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参股、入股的企业及股份情况进行摸底,统一登记报备。

未登记报备的教师应主动申请报备,并根据企业实际、结合试点改革的文件精神,通过协商确定股权比例或收益方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五章机构、职责、保障机制第十八条科转办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履行好以下职责: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人才、成果、市场、资本”等核心要素,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模式与服务方式;充当科技人员与科技企业、技术市场的桥梁,主动开展对外宣传,推广营销科技成果,推动产学研合作,大幅提高学校横向科技合作项目与经费数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争取横向科技项目;在知识产权关系明晰、项目组及导师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教师、研究生从事成果转化、入股办企业,项目组应明确学校、技术团队与创业团队等内部的股份关系,并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对双肩挑的教师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办企业的,参照鄂人社规【2014】1号《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条对愿意从事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教师,学校、学院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按照社会服务型岗制定岗位目标、责任,根据贡献确定其薪酬、奖励及职称评审、岗位考核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调整或完善人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以激励重大科技成果的创造、使用、转化使之形成重大收益,促进和保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协调并重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继续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来源包括:1. 学校每年财政支持或自主科研经费中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根据年初专利申请目标数量确定);2. 争取省、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补贴;3. 专利转让后扣除的成本(每项5000元);4. 成果转化中学校收益部分的50%。

第二十三条为了支持本次改革试点工作,学校拟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专业队伍的建设及日常运行。

科转办应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工作,允许提取不超过15%科技中间服务费(具体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具体用于人员聘用、日常办公、差旅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科转办负责按照试点要求,向学校、中央有关部委报告我校成果使用、处置与收益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二十六条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转办、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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