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对集团外派下属控股企业(下称所属企业)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外派人员界定及类别第一条集团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直接派遣到所属企业、并且工作地不是其派遣前经常居住地的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分为两类人员:(一)A 类人员:派遣后仍与其配偶分居两地生活(不包括在集团本部工作的夫妻分居人员);(二)B 类人员:其他人员。
第二条集团外派人员在所属企业任职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调动第三条外派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调动管理:(一)从集团本部派出到所属企业:集团外派人员派出时,工资关系随派遣令立即从集团本部转移至所属企业。
(二)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动:集团根据需要,外派人员在企业之间轮岗调动时,其工资关系在集团发出工资关系转移函时立即转移到调入企业。
(三)从所属企业调回集团本部,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集团主动处置企业、且企业有盈利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2.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有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情况另行处理;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 并且最多只安置一次;3. 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无责任、不随处置企业走而申请调回的人员:集团只安置一次;4.对于集团保留企业、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称职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5.对于集团保留企业、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称职、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回或任期结束不连任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6.对于派遣到非正常经营企业、且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7.对于派遣到非正常经营企业、但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派人员的管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的能力,统筹调配人力资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派驻现工作地之外所属企业或派驻单位工作的员工。
不包括户籍所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所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所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员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和确认,本人可申请或公司选派,结合员工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察,必要时需经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进行遴选,最终确定外派名单。
外派名单确认后,经所在部门、拟派驻单位、公司人事部明确意见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
第五条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员工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和社保关系暂由公司统一管理,待外派期满一年后,其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保关系由派驻单位承担。
第七条外派人员需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爱岗敬业。
第八条外派人员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逐级审批,在派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按照公司员工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外派人员福利待遇第九条考虑到工作的有序开展,会提前安排外派人员的食宿。
对于有条件安排食宿的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统一解决。
对于没有食宿条件的派驻单位,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公司将为外派人员提供外派补贴,具体标准如下:1、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副总级以上人员发放外派补贴3000元/月;2、外派员工为派驻单位中层(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人员发放外派补贴2000元/月;3、其他人员发放外派补贴1000元/月;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外派期间职务和职级有调整的,外派补贴按新职务和职级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北京周边地区的派驻单位,公司将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车,同时依据员工的个人情况,可选择住在派驻单位,也可选择通勤的方式,对于通勤的人员,公司将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补贴。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X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
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
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为确保海外工作人员能够安心工作,同时推动海外业务的持续发展,我们特此规范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驻外人员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驻外机构:主要指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常驻人员:指公司派驻海外机构的长期工作人员,不包括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家属:特指常驻人员的配偶与子女。
携带家属的条件包括:仅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和特批的业务骨干;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业务骨干。
上述人员需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方可申请家属陪同。
代表、副代表及合资企业主管可优先携带子女,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和保险由公司负责购买。
若个人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不足,差额由公司支付。
家属探亲:符合条件的驻外人员家属,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
若家属不愿陪同,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每年探亲一次,往返国际机票同样由公司承担。
其他所有费用由员工自理。
家属出入境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租房费用:员工在当地租房费用需自理。
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对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将一次性发放15万元安家费。
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海外机构任命或长期派驻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人员。
不享受安家费的人员包括港籍员工、外籍员工、海外研究所研发人员、外派厨师以及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
已出国且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将补发安家费;已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的行为准则:驻外人员不得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不得向配偶透露业务情况,不得有违反道德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干预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不在所在国同行业工作,与他人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不带子女到办公场所,遵守公司及当地法律。
违反上述规定的配偶,公司将采取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1、行政管理类: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2、业务经营类: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3、会计财务类: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4、工程技术类: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单位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外派人员的管理,确保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外派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完成外派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外派工作的环境;4.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二章外派人员选拔与派遣第四条外派人员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上岗、考核选拔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派人员派遣前,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包括外派工作职责、纪律要求、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
第六条外派人员派遣前,单位应与外派人员签订外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外派人员派遣期间,单位应定期了解外派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外派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外派人员管理第八条外派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外派人员应按照外派协议规定,认真履行外派工作职责,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外派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加强与其他外派人员的沟通交流,提高团队凝聚力。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应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形象,为单位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外派人员应加强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外派人员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外派人员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表现优秀的外派人员,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外派人员,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调整或召回。
第五章外派人员权益保障第十五条外派人员在派遣期间,单位应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第十六条外派人员在派遣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给予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外派董事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XXXXXX公司2022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X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相关监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及《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公司,XXXX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
董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的非职工董事,具体为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
监事是指由公司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的非职工监事,具体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不设监事会企业的监事等。
第二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第四条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关系管理。
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由公司统一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会籍关系等。
第五条公司按照工作职责及要求,负责对外派董事和监事进行管理。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要求,牵头履行委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的程序;负责结合公司对各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外派兼职和专职董事、监事进行内部评价。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包括兼职和专职)的劳动(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管理。
(三)企业负责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工作开展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按照公司中层正职或副职进行管理。
(二)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由现职公司中层人员转任的,职级与转任前相同。
(三)涉及专职董事和专职监事选拔任用的,按照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选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篇: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派往企业异地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外派期间的相关权益,强化其服务和责任意识,规范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考核及相关事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界定1、外派人员指由集团公司推荐任职或因工作需要派往本部以外所设立的项目工程经理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均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生产骨干以及其它岗位工。
2、外派高级管管理有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推荐,派驻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任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选派。
二、外派人员的管理1、外派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阶段性人才需求计划,短缺人员需求数量应提前30天以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为方便管理,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职级由集团公司按照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统一管理。
外派人员被集团公司召回或控股、参股子公司撤销,外派人员岗位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
4、外派专职人员外派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集团公司召回并按规定统一办理退休手续。
5、外派企业应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外派人员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其中包括考核与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三、外派人员的薪酬与福利1、外派企业参照当地行业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制定本企业薪酬分配方法,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外派专职人员薪酬实行“两地同支”的办法。
(1)外派企业根据本单位分配政策支付正常薪酬之外,集团公司对外派员工实行异地艰苦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120元/天/人由集团公司依据外派人数每半年据实拨付给所属公司,由各公司考核兑现。
其它各类津贴由外派企业自行发放。
(3)外派员工除享受上述补贴外,同时享受集团公司发放的“两节”过节费等各种福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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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明确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薪酬福利、考核等制度,确保集团公司与调入、调出单位之间的工作能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abc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下派到下属公司或下属公司外派到集团公司的管理层、骨干职员、一般职员。
三、定义
外派人员:因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外派至调入单位的人员。
类别:
1、支援人员:集团公司外派到下属公司挂职锻炼、学习、调研、支援的员工,且外派时间为3个月以内(含)的;
2、常驻人员:集团公司外派到下属公司任职的员工,且外派时间为3个月以上的;
3、调派人员:下属公司外派员工到集团公司任职。
四、职责
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五、管理规定
1、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支援人员和常驻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集团公司。
调派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下属公司。
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原件由调出公司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或传真件。
2、外派人员的手续办理
外派人员到下属公司或集团公司任职,必须按流程进行审批,具体流程表格见附件。
外派时间以综合办公室发布的任命时间为准。
外派人员必须要经过劳资双方同意,并且在审批结束后,签订外派协议。
3、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政策
(1)薪酬福利标准: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社保、住房公积金)均按照集团公司的薪酬福利执行。
福利标准:如生日金、节日礼品等按派出单位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公司协商一致。
(2)薪酬福利的支付: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由调出单位继续支付和发放。
调入单位不得发放任何薪酬福利费用。
(3)薪酬费用结算:
支援人员:支援人员的薪酬费用统一由集团公司支付,调入公司不需要向集团公司支付费用。
如支援人员实际支援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超过三个月部分的薪酬费用按常驻人员费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常驻人员:常驻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调入公司于每年12月一次性支付给集团公司。
调派人员:调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社保、公积金等费用由集团公司于每年12月一次性支付给调出公司。
薪酬费用的结算,以外派人员实际的外派时间进行分段计算。
如遇需要按月折算的情况,为方便计算,凡当月实际工作时间少于11个工作日(含)的,不作计算;超过11个工作日的,按1个月计算。
(4)外派期间的福利费用,由派出单位自行承担。
(5)外派期间其他费用报销:外派期间所产生的出差费用、接待费等费用报销,由调入单位负责支付和结算。
4、人事管理:
(1)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任命。
(2)外派人员,受调入和调出单位双向管理,同时受到调入调出单位双方管理制度约束。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调入、调出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
(3)外派人员在外派合同期或约定期满后,必须按时回调出公司报到。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需要提前结束外派时间的,必须向调入和调出单位提出申请。
如提出申请不回调的,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审批同意后,劳动关系转入调入公司,工资福利按照调入公司标准执行。
(4)人事考核: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转正考核等,由调入单位提供考核意见,最终审批权归派出单位。
(5)考勤管理:外派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调入单位的考勤制度执行。
外派期间需要休假、加班等,除了按调入单
位相关流程进行审批外,还需报备到调出单位相关直属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和备案。
5、外派人员的工作职责
外派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如外派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纪,调入单位可将外派人员退回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进行处理。
六、附则
1、本制度从xx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外派情况,重新按本制度规定补办相关外派协议。
在本规定执行之前所产生的外派费用,除双方已有明确说明外,不再进行结算和支付。
3、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外派人员审批表
外派人员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