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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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龙政综〔2015〕10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适应城乡一体化进程,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加快建立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制,实现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缴费水平,统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结算办法的目标。

二、相关政策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2015年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2016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三、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个人进行参保登记。

参保对象包括当地户籍人口的非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城乡居民,以及在当地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等。

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统一组织辖区内人员信息采集,村(居委会)协理员协助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

各县(市、区)应进一步巩固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由各级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保费组成。

(一)筹资标准及政府补助办法1.筹资标准每年根据国家规定逐年提高,其中政府补助按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按不低于总筹资标准的25%缴纳。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闽医保〔2020〕103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省本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由1500元调整为1300元;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住院起付线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首次1200元调整为1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300元,直至为0,二乙及以下医疗机构首次950元调整为8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递减240元,直至为0。

二、省本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的报销比例、封顶线等维持不变。

三、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31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9•【字号】龙政办〔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9日龙岩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精准健康扶贫,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精神,特制定我市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2017—2020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和保险叠加政策效应,进一步减轻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使大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有效缓解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稳定脱贫。

二、保障对象(一)2016年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

(二)新增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

经扶贫办、民政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认、汇总后的新增扶贫开发对象和省定扶贫标准下的低保对象。

三、补助方案(一)“第一道”补助保障对象在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目录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采取双上限控制的方法对“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龙政综[2013]8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3〕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龙岩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4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90号)精神,现就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近年来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补偿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切实解决我市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大病保险保障内容(一)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跨年度补偿的患者以出院日期为计算大病保险费用的时间。

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2023版)

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新增资料:职工联系复印件2份,一寸白底彩照4张。

续保调入:联系复印件2份停缴确认姓名和补缴养老、失业、医保当年度内(每年1月-12月为一个年度)可以补缴,工伤、生育不能补缴。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新增资料:联系复印件。

续保调入:联系复印件停缴确认姓名和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单位注册时间。

补缴资料:联系复印件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申领报销时限办理时限:正常退休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所需资料⑴参保单位减员社会保险缴费分解表。

⑵《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

⑶申请职工档案原件。

⑷联系复印件。

⑸发放银行的存折帐号。

⑹单位公示材料。

办理流程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带齐以上资料到当地社保局经办窗口办理即可。

申领报销时限办理时限:出院后一个月内。

所需资料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医疗保险IC卡直接结算。

市外转诊:1、医疗保险IC卡。

2、电脑总清单。

3、疾病证明。

4、出院小结。

5、发票。

6、《龙岩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申请表》(一式三联)。

7、联系明(就诊医院提供该病人与身份相符)。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1、联系复印件(或医疗IC卡)。

2、正式发票、出院小结。

3、用药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和联系明(由就诊医院提供)。

办理流程市外转诊流程: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病人,先由约定医院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务科同意,经医院分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填写《龙岩市医疗保险市外转诊审批申请表》(一式三联)。

经参保人所在单位和市医保中心同意即可转市外公立医院诊治。

转省内医院就诊的在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办理异地就医联网IC 卡,凭异地就医联网IC卡可直接到接收治医院住院,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只需将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结清,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收治医院结算。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龙政办[2017]268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7【实施日期】2017.09.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龙政综〔2017〕160号)和省医保办、省财政厅有关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1.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2.2018年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按省定标准。

二、缴费时间2018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12月出生的新生儿可延长至2018年1月31日)。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行政辖区内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三)驻岩武警官兵;(四)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五)在龙岩居住1年以上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四、缴费流程(一)合作银行缴费1.原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F开头的卡号)或身份证号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费,或者通过农行自助终端机、农行手机银行、农行网银等多种渠道进行缴费。

其中: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代收代缴,武警官兵由单位代收代缴。

新增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并由居委会统一上交所在地农信社完成参保信息录入、制卡及缴费工作。

2.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各管理部和当地农信社(农商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共同协作,把辖区内有系统记录的参保人员信息按镇、村导出数据给村干部,村干部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村民前往当地农信社缴费或由村干部代收个人参保费用统一上。

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在龙岩市,五险一金是每位在职人员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事宜,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龙岩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以便顺利享受相应的保障和福利。

一、参保登记1. 准备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就业单位开具的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 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 办理流程- 前往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一般为所在区县社保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在登记窗口提交以上准备的材料。

- 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如有任何不明确的问题可向工作人员咨询。

-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办理参保手续。

二、社会医疗保险1. 缴费-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 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

2. 报销范围- 医疗保险可报销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疗、门诊医疗、药品费用等。

- 具体报销比例和金额可根据社保政策调整。

3. 报销流程- 在医院就诊时,出示社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结算。

- 医院将费用信息上报给社保经办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费用后,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

三、养老保险1. 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 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

2. 领取养老金- 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领取养老金。

- 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失业保险1. 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保险金- 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 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工伤保险1. 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报销- 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可以申请工伤报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龙政综[2008]233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08〕2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全省在2008年普遍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为推进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顺利衔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龙岩市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衔接,进一步提高城市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健全救助体系,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实效,建立起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规范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二)救急、救难、公平、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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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医疗保险政策2009-12-11
(一)我市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情况简介
我市从2001年开始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1年1月首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1月企业单位纳入,2006年9月出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12月出台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完成了从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等福利性医疗制度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变。

2006年我市又在农村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008年建立了涵盖在校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经过近9年多来的努力,逐步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休系和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截止到2009年10月底,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9.89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9.93万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30.24万人,合计保障人数280.06万人,覆盖率达96.13%(我市总人口291.34万人)。

建成了省、市、县、乡四级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有302家,大大方便参保对象就医购药。

(二)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医疗保险惠民政策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医疗待遇,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各县(市、区)的4.3-5.3万元不等,统一提高至6万元。

二是解决全市关闭破产企业5451未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

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规定,采取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在2009年6月30日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的退休人员,只需一次性缴纳2000元左右的保费,便可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一是门诊特殊病种可报销病种增加,由过去的6种(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精神分裂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增至11种,新增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以上11种病的患者,不需住院在门诊就诊便可获得不同程度的报销。

二是将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纳入报销范围,学生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的报销起付线仅100元,报销比例为90%,报销封顶线为10000元。

如果学生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凭相关材料给予一次性补偿5000元。

3、扩大参保范围,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4、降低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政府补助。

将原来城镇居民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8元和成年人每人每年138元统一降至每人每年30元。

政府补助由原来的未成人每人每年42元和成年人每人每年92元,统一提高至120元。

5、提高医疗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由原来的200元降至100元,二级医院由原来的450元降至300元,三级医院保持不变。

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至80%,二级医院保持不变,三级医院有所下调,由原来的50%降至40%,降低的原因主要是主要是考虑到要将小病病人分流到一级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住院,以免大家患病都想
往大医院挤,浪费不必要的医疗资源,解决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年度累计成年人住院可报销的医疗费从原来的3.5万元,提高至4万元,未成年人可报销的费用从5万元提高至6万元。

6、孕妇住院分娩及新生儿住院医疗费纳入报销范围,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按生病住院规定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其在出生当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与其母亲合并计算,享受一人最高封顶线。

(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如何进行缴费
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按8+2的方式筹资,即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特殊病种有哪些,如何办理特殊病种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病种共有11种,分甲类和乙类。

其中甲类有六种:第一种是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第二种是重症尿毒症透析;第三种是结核病规范治疗;第四种是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第五种是精神分裂症的抢救;第六种是危重病的抢救。

乙类有五种:第一种是高血压病(中风后遗症);第二种是糖尿病;第三种是再生障碍性贫血;第四种是慢性心功能衰竭;第五种是系统性红斑狼疮。

参保职工患有门诊特殊疾病需进行门诊特殊治疗项目治疗,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院的专科副主任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院做出诊断,并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五)城镇职工和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及其最高限额
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内住院时,凭医疗保险IC卡进行入院登记,出院时即可在医院直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医保中心支付,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报销具体如下:城镇职工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50元,三级医院6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个人支付10%,退休人员6%。

城镇居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为6万元,成年人为4万元。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补偿比例,一级以下医院8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0%。

(六)城镇职工个人帐户如何划拨
医保中心每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险费到位后于每月28日前后,将个人帐户划入到医保IC卡中。

个人帐户的具体划拨比例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2.8%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当月缴费工资的3.1%划入(含个人缴纳部分);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总额的4%划入。

(七)城镇居民在哪里办理医疗保险
新参保居民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于12月8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参保费30元。

已参保居民凭居民医保卡到全市农业银行各网点续缴2010年保费,可通过农行营业网点柜台、农行网上银行和农行自助柜员机缴费。

(八)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活困难是否可以办理居民医疗保险?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如果生活困难时,如本人愿意,可转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待经济能力较好时,也可转回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补缴与城镇职工的差额部分后,其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至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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