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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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下笔记

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下笔记

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下笔记摘要:一、道德与法治的关系1.道德与法治的区别2.道德与法治的联系二、道德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2.促进人际关系和谐3.个人成长与道德修养三、法治的重要性1.法治国家的特征2.法治与人权保障3.法治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四、如何提高道德与法治素养1.个人修养2.家庭教育3.社会教育4.法制教育正文:道德与法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以及个人成长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道德与法治并非对称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首先,从道德与法治的区别来看,法律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强制力保证施行。

而道德则是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通过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

法律属于政治上层建筑,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道德属于思想上层建筑,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的责任。

此外,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道德规范则通常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

尽管道德与法治有区别,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良法理应是符合道德的。

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有道德者受到法律保护。

法治国家的特征之一就是道德与法治的有机结合,法治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对社会发展具有引导作用。

要提高道德与法治素养,首先要加强个人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其次,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都要发挥作用,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治意识。

此外,国家和社会应加大对道德与法治的宣传力度,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法治观念。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道德与法制知识点总结高中

道德与法制知识点总结高中

道德与法制知识点总结高中一、道德与法制知识的重要性道德与法制知识是人类社会长期实践的产物,它是司法规范和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德是对行为的评价和规范,它强调人的内在修养和人际关系的和谐;法制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专门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它强调的是个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社会秩序的需要。

道德与法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支撑。

道德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价值观引导。

道德是概括和评价人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对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作出评价,是人们在生活中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对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起着很大的作用。

2. 个人修养和人际关系。

道德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它不仅体现在人们的言行举止中,还反映在人们的思想、态度和情感上。

良好的道德修养可以提高人们的品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有利于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互相尊重和信任。

3. 社会秩序和稳定。

道德规范是社会生活的内在约束和规律,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一个有良好道德素质的公民,不仅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会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循社会公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制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指导者和调节者,通过法律规范,可以规范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赋予公民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3. 保障公平正义。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幸福的工具,通过法律规范可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概念1. 道德的基本概念道德是对行为的评价和规范,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表述。

但从广义上说,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对善恶、美丑、好坏的评价。

道德的基本特征包括客观性、普遍性、内在性、社会性、历史性和规范性。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

”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

”道德与法制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

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

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

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积累的周孔道德文化是极其腐朽的。

周孔他们在谈道德时,都是先给道德披上一件美丽的外衣,而后忽悠。

其实我们构建的道德并不都是白天鹅,还有太多的丑小鸭。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

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

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一)道德的概念: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

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

①(二)法律的概念: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②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一)产生的条件不同;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而出现。

道德与法治的国内外比较

道德与法治的国内外比较

道德与法治的国内外比较道德和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对于国家和个人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道德和法治都被广泛运用于社会规范之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道德和法治在国内外的比较进行探讨。

一、道德和法律的定义和作用道德是指一种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它代表了人们对于善恶、正邪的认知和评价。

道德通过内心自愿遵守的方式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通过正式程序确立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法律通过国家的权威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国内,道德和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作为文化传统的延续,通过内心的自觉和社会的共识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法律则通过立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构等手段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个人的权益。

在国外,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作用更加突出。

法律被赋予了更高的地位,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西方社会普遍倡导法治,并且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和保障。

而在一些东方国家,如日本和韩国,道德的约束力相对较强,被视为社会的基石。

二、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道德是内心的约束,强调人们的自觉和自愿遵守;而法律则是外部的规范,通过国家的权威来强制执行。

道德可以被视为法律的基础,而法律则是对道德的一种具体化和实施。

在国内,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相对紧密。

道德的约束力较强,拥有很高的社会认同度。

许多法律规定也源于道德观念和社会共识。

而在一些国外国家,特别是在法制相对完备的国家,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更为重要,被视为主导和决定社会行为的准则。

三、国内外道德与法治的比较1.国内道德和法治的状况在国内,道德和法治在社会管理中起着互补的作用。

道德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途径传递给年轻一代,引导人们遵守行为规范。

而法律则通过法律制定、执法等方式来保护国家和个人的权益。

然而,国内仍存在一些道德和法治方面的问题。

一些人对道德的认同度不高,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一些法律规定也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等。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

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

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

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

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

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

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

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

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

“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

“德者,得也。

”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

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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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

”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

”道德与法制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

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

道德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

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

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

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

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

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积累的周孔道德文化是极其腐朽的。

周孔他们在谈道德时,都是先给道德披上一件美丽的外衣,而后忽悠。

其实我们构建的道德并不都是白天鹅,还有太多的丑小鸭。

也就是说,我们的文化道德有太多虚伪。

至于专制暴政,其危害就更明显了,若非如此,商鞅何必遭车裂,秦又何至二世而亡?值得庆幸的是,留下了有如“苛政猛于虎”的文言佳句,足以让后人深思。

当然,中国古代的法制特征中,包括“德主刑辅、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礼法结合,司法行政合一”在内,无论主观或客观上,都坚持了感性与理性的相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存续了千百年,甚至至今也未完全瓦解,由此可见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之巨大。

这和前面所提的道德虚伪或专制暴政是不相违背的。

二、关于西方文学作品中所体现的道德和法律“在法律以前,只有狮子的力气,饥饿的、寒冷的生物的需要,总之,只有需要才是自然的……不,受人敬重的那些人,他们只是在一些犯罪时有幸没有被当场抓获的坏蛋。

”亨利·司汤达笔下的主人公于连在因杀害情人德·雷纳尔夫人入狱后,痛苦的思辨着,发出“根本没有什么自然权利,这个词儿仅仅只是胡说八道”的感慨。

需要指出的是,他的这些感慨,绝不是为了要逃脱对德·雷纳尔夫人的犯罪惩罚。

而仅仅是对当时法国波旁王朝复辟的强烈指责。

俄国现实主义文学代表费多尔·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作品内容紧扣小说的标题:“罪与罚”。

关于“罪”,作家以相当大的篇幅写“罪”的动机和“罪”的准备。

小说一开始就让主人公拉斯科尼科夫心中悬起“那件事情”的念头。

这个念头时隐时现,对罪的胆怯,使他时而打消念头,但是,自己的贫困生活和触目皆是的社会不公,被逼的犯罪和冠冕堂皇的犯罪又不断推动这个动机,鼓励着拉斯科尼科夫。

从拉斯尼科夫的动机发展来看,杀掉放高利贷者,不是罪,反而是向不公的社会讨还公道的行为,是社会优秀的人、“超人”大胆跨越社会“虱子”的英雄行为。

关于“罚”,拉斯尼科夫本可以逍遥法外,但是,无论心灵,还是肉体,他从未间断过“罪”的折磨。

杀人的事实,永远抹不掉。

杀人是不是罪?这是一个问题。

他从未间断思考这个问题,侦讯结束,也没有停止。

摆在他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证明杀人是一种对抗不公平社会的合理行动,要么承认罪恶,接受惩罚。

这种思考的折磨比侦查员的盘问要沉重得多。

与侦查员周旋,甚至有一种“智斗”的愉快,而与心灵问题争论却让他精神崩溃。

这时,对于拉斯尼科夫来说,罚已经开始。

作家写他在法律上的成功和在心灵上的折磨,意在指明,罪与罚,不在外部,而在内部。

再有,托尔斯泰的《复活》也体现了他的道德自我完善思想、基督教博爱思想、勿以暴力抗恶的主张。

这些具有浓厚西方特色和时代特点的文学著作,深刻揭露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矛盾和联系。

也体现了道德总体而言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为道德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

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种标准来要求自己。

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了交流的不便捷。

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代替法律而存在。

三、“罪感”与“耻感”自律以道德为基础,就是道德与良心,在没有外界强力约束,没有外力惩罚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自觉约束;他律以法律与制度,在有外界强力约束,有外力惩罚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强制约束。

1946年,美国学者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提出“耻罪二分”说,将西方文化看作自律的“罪感”文化,将日本文化看作他律的“耻感”文化。

这种看法将“耻感”与“罪感”、他律与自律相对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差异,得到了较多学者的认同。

基于“耻罪二分”说,很多学者将整个东方文化,包括中国文化都看作特别注重他人反映的、他律的文化。

其实,在中国文化中,“耻”是与道德自律相联系的,也是道德自律的一种表现。

以此为视角分析“罪耻二分”说认识的误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西方和中国文化之间的异同关系。

文化是长期凝结成的稳定的生存方式,每个民族只能选择一些特定的行为方式,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

等级制度、耻感文化、追求完美、重情重义是日本在二战即将结束时的文化现状。

日本的“耻”文化和社会荣辱观拥有共同的文化根源,即中国传统儒家文化。

中国和日本的思想家以及学者都强调知“耻”是道德的重要组成因素。

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耻”文化促使日本人齐心奋进,共同面对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危机,但是其消极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日本发展成为造成自杀率较高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了优秀文化传统,在先进文化指引下,在爱国主义的提倡下,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强大精神动力。

而“罪感”,是人们强烈的一种内心负疚感,是自我与外界冲突的矛盾结合,他促使人们进行自我反省,以达到自我认识与外界认识的提高,是人类道德的底线,也是出发点。

也就是说,自律与他律,罪感与耻感是相辅相成的,是道德和法律相互碰撞的结果。

四、道德与法律之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

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

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

“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

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

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是互相利益等同。

而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

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

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

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

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

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

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是或应当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

从正义的不同面向来看,现代法律对四个方面的正义有促进作用: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由于合作可以使所有的人比他们孤立活动生活得更好,人类社会既存在利益的一致。

另外,由于大部分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本能性,使人们之间存在各种利益的冲突。

因此,每个社会都需要有一套原则指导社会适当地分配利益和负担,这套原则就是正义原则。

2、法促进和保障社会保障正义。

这里的社会正义是一种特殊地正义:社会体制地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地正义。

所谓社会体制或基本结构,是指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

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3、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关系不可能受到所有人的尊重,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就在所难免。

这些冲突和纠纷不仅应当和平地,即不使用武力得到解决,而且应当公正的得到解决。

法一方面可以和平的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1)促进国家之间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

国家不论大小一律平等。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

(3)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

(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

(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法律对正义有重要而促进作用,是实现社会正义所不可或缺的因素。

至于道德对正义的作用,则体现在法在保障正义的各个环节中。

也就是说,法是有人制定并实施的,在制定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和司法者应站在道德和社会现实的角度上观察问题,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除恶惩奸,实现符合时代特点的道德上的法律的正义。

五、结语在法律科学技术性领域发展提供的各种可能性面前,人们不得不驻足思考科学上的可能与道德上的应当、法律上的正当,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道德如何通过价值这一纽带或中介,合法地、逻辑地进入法律领域?这又引发人们对体现社会的某种善恶观念,并以一定历史阶段人类社会发展的应当和理性为取向,进行善与恶或正当与不正当的价值评判的法的价值性领域的审视。

法的价值性领域告诉我们,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并需要体现道德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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