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加强企业对劳动保障的履行,推动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誉体系,国家推出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
目的制定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1.推动企业加强劳动保障措施的落实,保障劳动者权益;2.激励诚信企业在业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3.促进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服务能力的提升。
评价体系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
劳动保障措施企业的劳动保障措施包括以下方面:1.合法用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收和雇佣劳动者;2.工资支付:企业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3.社会保险: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健康安全: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5.假期休息:企业是否保障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6.职工培训:企业是否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
诚信记录企业的诚信记录体现了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整体表现。
其中,优良诚信记录包括企业未曾违法违规的记录,而不良诚信记录则体现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不良表现,如拖欠工资、恶劣工作环境等。
诚信等级企业的诚信等级根据其劳动保障措施和诚信记录综合评定。
诚信等级通常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C。
机构可以对每个等级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或限制措施。
评价流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具体流程如下:1.企业首先向负责评价的机构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劳动保障措施的证明文件、诚信记录等。
2.机构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初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评价条件。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企业的工作环境、劳动保障措施、诚信记录进行考核评估。
4.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公开发布评估结果。
评价标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且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可计量性、公开透明性和动态性。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庆阳市2013年度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安全生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市安委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煤矿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核心,以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深化“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促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大力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将煤炭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推进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坚决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整治范围全市境内合法登记在册的新建煤矿。
四、整治重点本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包括“打非”和“治违”两个方面。
“打非”主要针对以下6类煤矿: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2.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3.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 4.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5.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6.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
“治违”重点突出以下10类煤矿: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2.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3. 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不合理的煤矿;4. 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5.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6.火工品的存储、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7.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8.主要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9.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10.其它违规违章行为。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 -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1.背景劳动力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可持续经营的基础。
然而,一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侵害着员工的权益,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为了推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建立起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建立一种科学客观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机制。
2.制定目的为加强对企业守法诚信的评价,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以此推动企业规范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3.实施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4.评价内容和标准4.1 安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安全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2 员工工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员工工资,经常性补充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遵从国家法规,在64日内发放员工工资的60%以上的为A级,发放员工工资的50%-60%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3 员工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福利保障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安排休假时间、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合格饮用水等。
为定级,可根据企业提供的福利水平,提供福利保障的为A 级,提供福利不足但仍有保障的为B级,没有福利保障的为C级。
4.4 用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工法规,招用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员工,保障用工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
未发生重大用工违规记录的为A级,一般违规记录在3次以下的为B级,否则为C级。
4.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涵盖其他企业在守法诚信方面的行为。
5.评级结果根据上述评价标准,评定企业A级、B级、C级。
结果公示于企业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互联网平台。
不合格企业将受到限制开办新业务、招投标等惩戒措施。
6.评价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官方机构或委托评估机构。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2017)2018年3月14日是否有效: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现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6年7月25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效率,实行企业分类监管,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五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一)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 级。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篇)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以下简称诚信评价)是为了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使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评价目标评价目标是明确诚信评价的根本目的和方向。
2024年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企业依法履行劳动保障义务,落实劳动者基本工资、劳动时间、休假等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的整体水平。
2.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助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形象。
二、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进行诚信评价的依据。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具备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良好的劳动保障意识和法律素养。
2. 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工资、工时、休假等制度,并能够按照规定执行。
3. 企业是否及时缴纳劳动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4. 企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是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等。
5. 企业是否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欺诈、虐待、歧视等违法行为。
6. 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是否履行社会责任,受到社会评价的程度。
三、评价程序评价程序是实施诚信评价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2024年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评价申请: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自主申请或被主管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选取进行申请。
2. 评价备案:主管部门对评价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备案,确定评价对象。
3. 评价调查:评价机构对备案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核实,评估其劳动保障工作的具体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18•【字号】苏人社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决定(苏人社发[2011]16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信用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和《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52号)的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在全省开展了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
经各市创建培育,省创建领导小组评审和公示,现决定授予158家单位“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诚信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不断提高企业劳动保障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全社会形成劳资双赢、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省本级中国电信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苏美达集团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通信服务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市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冶华天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京汽轮电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精齿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商业大世界有限公司南京造币有限公司南京台硝化工有限公司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江苏利港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润华晶微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02研究所无锡康明斯涡轮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宜兴协联热电(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无锡村田电子有限公司无锡锡州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无锡华达电机有限公司月星集团无锡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无锡国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梨庄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州市徐州罗特艾德回转支承有限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青岛啤酒(徐州)彭城有限公司徐州宣武集团有限公司新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协鑫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沛县鑫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常州市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美欧电子有限公司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硝子(常州)光学有限公司伊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凌家塘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罗地亚-恒昌(张家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舍弗勒(中国)有限公司江苏仓环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昆山信美家具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藤兴工业有限公司苏州上声电子有限公司佳能(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小茅山铜铅锌矿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吴宫泛太平洋酒店南通市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南通汇羽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南通交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泰慕士服装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双弘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江苏金桥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齐天集团有限公司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江苏豪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汉高华威电子有限公司益海(连云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赣榆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东海县翔通运输有限公司淮安市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今世缘酒业有限公司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淮安万邦香料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金石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麦德森化学有限公司盐城市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盐城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江苏八菱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盐城高空建修清洗防腐有限公司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国家粮食储备库江苏万恒铸业有限公司大丰市隆盛实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青岛啤酒(扬州)有限公司扬州汇银家电有限公司江苏宏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仪征分公司江苏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日利达有限公司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镇江市镇江市自来水公司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句容市兴文包装有限公司大全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江苏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兴利达齿轮有限公司江苏海恒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宿迁市江苏省铝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华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宿迁市公路工程建设处摩腾运动器材(泗洪)有限公司宿迁市金马机床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法治办﹝2010﹞63号各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信委、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为促进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江苏省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江苏,国家法律法规和《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工作由省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省评定领导小组由省经信委、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第三条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先进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优秀企业家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检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单位申报条件:(一)管理团队高度重视依法治企工作。
企业领导及其管理团队严格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企业法律顾问特别是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法治建设成效明显,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产优良。
(二)法治工作机构健全运行体系完备运行高效。
有专设的法治工作机构或完善的法治工作网络;设立总法律顾问或有专人负责法治工作;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素质高、业务精。
法治工作机构与企业业务部门形成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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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
办法
来源:人保局发布时间:2012-01-06 11:33:00
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实施,促进企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级,并实现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管辖规定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民主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订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
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A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B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B级企业: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C级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从重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对A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A级企业主动申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条对于B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季度在对企业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实施诚信等级评价,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不予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企业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各职能机构组成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小组,协调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对拟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异议期为15天。
对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