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功利主义演变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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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产业革命促使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最终确立,使英国的资本主 义经济获得空前发展,但是产业革命的进行也使得英国社会的各 种矛盾激化。英国的工业资产阶级面临着既要夺取国内的政治权 力,解决社会矛盾,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又不能激化各种矛盾, 稳定国内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一重大问题。所以,新兴的工业资 产阶级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构建资本主义社会的新秩序,而 旧有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则不再能胜任这一职责。因为,古典自然 法理论是一种革命的理论,不能满足资产阶级的稳定政治和社会 形势的要求,反而有可能成为无产阶级要求权利的工具,激化阶 级矛盾。其次古典自然法学的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自然科 学飞速发展的19世纪已经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它也不符合英国的 经验主义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功利主义应运而生。
功利主义的两个出发点和前提: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 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的功利 原则还包括其最高道德准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

如何看待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的一种。

它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体系,虽然有古代的思想渊源,也符合一般的理性思维而易于为人理解,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于自古以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采用的权衡利弊得失的利己主义行为方式。

1功利主义源自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形成一种事实上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

2功利主义分成两种,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学说认为,如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

它是一种颇为不同的观点,也被认为是穆勒所创立而近来一直很流行的。

和规则道义论一样,这种理论强调规则在道德中的重要性,并坚持认为,我们一般地说——如果不是永远如此的话——人们是根据一条规则,如要说老实话这条规则,来断定在特殊情况中应该怎么办,而不是根据在该特殊情况中,什么样的特殊行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做出这种断定的。

但是,与道义论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又认为,我们总是根据哪些规则会为每一个人增进最大的普遍善来决定我们所采取的规则,这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哪一个行为具有最大的效用,而在于哪一条规则具有最大的效用。

功利原则在通常情况不是用于决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特殊行为(这通常是由规则来决定的),而是用于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规则。

必须在功利基础而不是在任何其他基础上来选择、维持、修改和更换规则。

功利原则仍然是终极标准。

但要从规则的角度而不是从具体判断的角度来引用这一原则。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符合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另一类认为,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一套规则,而普遍地承认这套规则会最大限度地增进效用,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该行为就是正当的。

浅析功利主义的发展

浅析功利主义的发展
为 ,人们 一切行 为的标 准都 是以增加幸福或者是减少幸福作为 首先 ,穆勒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 中的最 大幸福原 则仅 衡量 的依据标准 。 一般情况下 , 人们 的行为 目的都趋 向于增加幸 仅是快乐原则 ,他只从量 的方 面考察 了功利 主义 的物质 和生理 福感 。从单个人 的角度来考 虑 , “ 最大幸福原则”支配着个人行 为 ,单个个体 的所 有行 为最 终 目的都是以实现其 自身的幸福最 大化为最重要 的 目标 , 从社会 的角度来考虑 , 社会公 共部 门的一 感受 ,也因此其功利主义也被当时 的道德家们指 责为伊壁鸠 鲁 的快乐 主义的变种 , 是鼓 吹感官享乐 的 “ 猪 的哲 学” 。而穆 勒认 为, 从 量的方 面看 待功利主义是 荒谬 的 , 应 该从质 的方面衡 量 。
念。 针对 人们对 功利主义的误解 , 穆勒特别指 出 : “ 功利 主义以 的安全 系数 , 从 国家 的战略角度来说也是很有益处的。 但是火 车 幸福为标准定行为之正 当, 并 非指行为者 自己的幸福 , 而是 线路 的建设 , 涉及沿线 的拆迁 问题 , 肯定会损 害到一部 分人 的利 指一切相关 的人们 的幸福 。功利 主义要求人在他 自己的幸福 和 益 , 但是不能 因为损害到这一部分人 的利益 , 就停止火 车线路 的 他人的幸福之间做到严格 的公平 ” , 即功利 主义者认为社会政 策 建设 。这个 时候从 马克思主义功利观的角度来 考虑 的话 , 就要 以 应该保护所有人 的利益 , 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 , 当不 同人 的 集体 的利益为重 , 同时兼顾个人利益。 边 沁从 资产 阶级 自由主义 利益产生冲突 的时候 ,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 的角度 出发 , 提 出社会集体利益只是一种抽象 的利益 , 是 社会成 的利益的做法 。 由此可见 , 片面的把功利主义理解为追求个人 功 员个人利益 的总和 , 不能为 了抽象 而牺牲具 体 , 如果个 人利益都 利和幸福的个 人主义的观念是不正确 的, 把功利主义贴上“ 资本 被牺牲 了, 那也就没有什么社会 利益了。边沁 的这种观点更强调 主义” 标签的说法也完 全是一种 污蔑 。 个人利益 , 把社会集体利益当成是个体利益简单 的叠 加 , 把 社会 二、 边沁 的功利 主义观 利益抽象化看待。 并 由此认为个人利益高于社会集体利益 。 这其 边 沁的功利主义从 根本上说有两个前提和 出发点 : 第一, 最 实是资产阶级的利 己主义 的一种表现 。 大幸福原则 ; 第二, 自 利选择原理。 对于“ 最大幸福原则 ” , 边 沁认 四、 穆 勒对边沁 功利主 义的批 判与 改造

功利主义思想会促进社会的发展

功利主义思想会促进社会的发展

功利主义思想会促进社会的发展前一段时间写了一篇“人人生活在利益的世界中”,该文的意思是指,我们的世界是一个利益的世界,通过利益交易换取利益,通过某些补偿获取利益等。

为什么会这样呢?是由我们人的能力与欲望“特色”决定的,由于我们的所有“个体”不可能做所有的事情(这就需要我们的个体进行分工,以便社会良性运行。

),但是我们需要很多东西,所以,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出来了,现在的社会利益分配制度是功利化的制度。

一、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而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Richard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以及休谟(Hume)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功利主义评述

功利主义评述

Liaoning Medical University功利主义评述伦理学原理作业学 院: 思政部 专 业: 伦理学 年 级: 2010级 姓 名: 武贝博 学 号: 2010057辽宁医学院2011年10 月25厚德修身精术济世功利主义评述1、功利主义的渊源功利主义思想自古就有,从历史上看,公元前五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公元前四世界的伊壁鸠鲁就提出过快乐主义和幸福主义的人生观,他们应该是功利主义的先驱。

其后经过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的反封建运动,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功利主义思想逐步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基础之上,。

这个时期,持有功利观点并且有代表性的思想家,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孟德威尔、哈奇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等人,以及法国哲学家卢梭、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提出了功利在伦理道德思考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功利主义内涵的多种理论要素进行了多方面的论证,对于功利主义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框架形成于十八世纪后半叶,作为一种系统的伦理学说,是由英国著名的道德学家和法学家耶利米.边沁首创,边沁于1781年首先使用“功利主义”一词。

他认为道德就是追求快乐,快乐的根源在于利益的满足,利益、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唯一标准和目的,是人类幸福的基础。

他把社会看做个人的总和,也把社会利益看做个人利益的总和,从而得出结论:道德生活的目的就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将边沁的功利主义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

并对功利主义伦理学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密尔在其《功利主义》一书中明确的论述了功利是什么?他认为功利主义就是承认功用为道德基础的信条,也就是最大幸福主义,幸福是指快乐与免除痛苦,不幸福是痛苦和丧失掉快乐。

“最大幸福主义”是密尔功利主义最大的特点。

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受到摩尔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中仍然有图尔明、史密斯、罗尔斯等人为功利主义辩护。

从经济背景看,功利主义是英国工业革命的产物,反映了工业资产阶级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为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制定了新的道德规范。

论现代功利主义的若干观点及其反驳

论现代功利主义的若干观点及其反驳

论现代功利主义的若⼲观点及其反驳2019-09-05【摘要】功利主义是为了捍卫和⿎吹⾃由主义价值⽽⽣,⾃其体系化的理论诞⽣以来,其以政治论辩的⽅式回应那些批判的声⾳,⽽其他批判者的声⾳也因对功利主义予以回应⽽⽇渐壮⼤。

从⾃由资本主义建⽴之初到现代,基于不断的理论批判于修正,政治哲学界产⽣了若⼲不同的功利主义版本,与古典功利主义相同的是,它们也⾯临着不断的质疑和反驳,对于质疑,现代功利主义是否做出了成功的回应,本⽂将予以探讨。

【关键词】功利主义;现代;修正;反驳与18、19世纪相⽐,⼈们思想以及价值观趋于多样化,各种相关学科的也出现了最新的研究成果,新的时代、新的境况决定了旧的功利主义理论已经⽆法满⾜作为⾃由主义民主主导的西⽅国家政治治理和社会控制的需要。

⼈们的道德价追求更趋向于⾃由、平等、⼈权、公正等价值,因此功利主义在今天必然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批判。

⾃边沁系统提出功利主义之后,该理论就饱受批评和诘难,直⾄20世纪中后期,随着新⾃然主义、规范伦理学以及后果论研究的中⼼化等理论上的进步,新的功利主义观点再次成为伦理学争论的宠⼉。

为此围绕功利主义进⾏的讨论产⽣了两个阵营,即⽀持和修正功利主义思想的⼀派和不断从⾃⾝观点回应和批判功利主义思想的⼀派,⽽现代功利主义的产⽣和完善的过程就是应对各种批判的过程,与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样的是,功利主义也在现代社会出现了并存的若⼲观点,其主要从三个⽅⾯解决古典功利主义的困境和缺陷,⾸先是努⼒对于“效⽤”的内涵进⾏定义,其次是努⼒寻求从个⼈到全社会福利最⼤化的逻辑论证,最后是对效⽤最⼤化路径的选择⽅⾯的努⼒。

⼀、对于“效⽤”内涵的修正努⼒及其反驳(⼀)传统的享乐主义以及⾮享乐主义的努⼒传统的享乐主义对于“效⽤”的定义是快乐体验或者快乐感觉本⾝是⼈的⾸要⽬的。

其通过⼀种个体有数种不同体验的模型来展现出,⼈们会选择更⾼级别的快乐体验,⽤来解释⼈们偏向于某些⾏为⽽不偏向另⼀些⾏为的原因,这种对效⽤的定义是值得怀疑的,为此诺切克针对这种解释进⾏了反驳,他设计了⼀种“体验机器”:假如快乐体验是⼈的最⼤利益,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我们都会愿意被关进⼀种可以基于药物使我们总是快乐,⽽没有其他感官体验的机器,这与我⼈性是相违背的,这种⽣活反⽽没有价值,有些⼈认为这种简单的快乐体验说简直就是在糟蹋我们的⽣活。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

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关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历史进路与理论困境》,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功利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其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

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面临何谓“幸福”以及如何测量“幸福”等理论困难,现代新功利主义放弃快乐、幸福等功利价值观念,代之以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

但是新功利主义依然面临一系列困难,如,如何将功利原则贯彻实施,如何论证“最大化”原则的正义性,如何实现功利价值即在人们之间实施正义分配等等。

功利主义的困难其实也是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即如何从“是”推出“应该”的问题,这首先要求对何谓价值作出实质性回答。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功利主义;价值;困境[作者简介]孔红艳,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讲师、中山大学伦理学与实践理性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山大学外国哲学专业博士,广东广州510300[中图分类号]B82-0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08)09-0006-05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或功用主义,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它和道义论一起占据着传统伦理学特别是规范伦理学的统治地位。

功利主义的特征是追求“最大幸福”――既包括个人的最大幸福,也包括人类共同体的普遍幸福。

这种价值观和道德理论在直观上是合理的,在结构上也很简单,具有很强的理论说服力,因此功利主义一直是伦理学中一个值得偏爱的理论。

在我们的日常道德生活中、在社会政治以及法律领域,功利主义一直是指导人们实践行动的一个重要原则。

功利主义尽管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尽管对人们的道德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作为道德理论它依然存在着某些理论困难。

,正因为这些理论困难,功利主义在学术领域常遭遇道义论、直觉主义等伦理学派的诟病和非难。

那么功利主义的困难主要在哪里呢?我们能不能克服这些困难?本文拟从考察功利主义的历史进路出发来思索功利主义存在的难题和困境,并且期望寻求一个走出困境的大致方向。

功利主义的理论优势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_刘雪梅

功利主义的理论优势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_刘雪梅

2007年8月第39卷 8月号学术月刊Academic Mo nthly Aug.,2007Vol.39 No.8第一作者近影功利主义的理论优势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刘雪梅 顾 肃(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摘 要]功利主义曾经被评论为狭隘庸俗的市侩哲学,这在相当程度上误解或忽视了它的理论长处:在复杂情境下,功利主义的判定标准直白易懂、简单便利;功利主义只对结果敏感,而不一味依赖形而上学命题,多少可以回避规范性理论所面临的难题;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务实的理论,对结果的关注使其不受习俗和教条的束缚,表现出乐于社会改革和进步的倾向。

当然,它在论述公民平等权利和考虑个人偏好的道德含义上的某些弱点,多年来受到义务论理论家的批评和挑战。

但是,功利主义在论战中进一步阐述并发展了自己的学说,在当代实践伦理学领域表现出理论和实践上的优势,特别是近年来在堕胎、安乐死、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新颖的论述,使其呈现出复兴之势。

[关键词]功利主义 实践伦理 罗尔斯 辛格[作者简介]刘雪梅(1977)),女,江苏省仪征市人,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方政治与道德哲学研究。

顾 肃(1955)),男,江苏省启东市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西方政治法律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07)08-0045-06近代以来,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是占据西方道德和政治哲学主导地位的理论之一。

其基本立场是:任何行为、立法和公共政策的最终判定标准,是其实行之后可能达到的功利水平。

换言之,凡是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大功利之发生的行为,就是一个善的行为;反之,则是失当的行为。

推广到社会领域,功利主义者认为:一切举措都应该通过功利原则进行最大限度的检验。

具体说来,对于政府颁行的法令、政策乃至整个社会制度的评价标准,就在于看其是否指向了社会整体功利的最大化,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是否谋求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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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Oct.2007第26卷第10期Journal of Heilong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 Vol.26No.10试析新功利主义演变的内在逻辑孙一平,董晓倩(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摘 要:功利主义曾经是西方盛行的政治理论,随着时代的变革和其他现代政治理论的冲击,功利主义由盛转衰。

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新功利主义的不同派别,其经历了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直接功利主义、间接功利主义等理论派别的修正,并在多次的辩论与反省中实现了理论与理论、理论与现实的博弈,但仍没能摆脱理论上的弊端。

关键词: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间接功利主义;效用最大化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07)10-0001-03收稿日期:2007-08-20作者简介:孙一平(198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2006级政治学理论硕士研究生,从事政治学理论、当代政治哲学研究;董晓倩(1983-),女,辽宁本溪人,2006级行政学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学研究。

一、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是以行为的目的和效果衡量行为价值的一些伦理学说中最有影响的学说之一。

这些学说通统被称为目的论,或者称为效果论。

然而,功利主义理论有许多类型。

这些理论共同认为,行为和实践的正确性与错误性只取决于这些行为和实践对受其影响的全体当事人的普遍福利所产生的结果;所谓行为的道德上的正确或错误,是指该行为所产生的总体的善或恶而言,而不是指行为本身。

[1]可见,功利主义的理论核心即是在同等对待个人偏好下追求整体效用的最大化,功利主义内部不同派别争论的焦点是通过什么方式使效用最大化。

自罗尔斯对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作了系统的批评以来,功利主义思想备受当代许多哲学家的责难,他们指责它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往往漠视人权,从而很难构成社会的道德基础,早期古典功利主义由于自身理论的局限性,对此也很难进行有力反驳,为此,一批新兴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为了调和效用与权利的冲突,试图寻找一条使效用最大化的合理途径,为功利主义在新的土壤下发展作有力的辩护。

现代功利主义或新功利主义提出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确定行动的效用,二是为获得最高福利人应该如何行动。

[2]针对这些问题,最先回答的是行为功利主义。

行为功利主义以澳大利亚的斯马特为代表。

行为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行为的道德价值(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必须根据其最后的实际效果来评价,道德判断应以具体情况下的个人行为之经验效果为标准,而不应以其是否符合某种道德准则为标准。

即将正当的标准应用于效用。

斯马特认为,行为功利主义把行为的善恶建立在对效用的计算上,这就意味着道德要求个人在每种场合都以促进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来行动。

它的优势在于在解决道德冲突时的简便性和灵活性。

行为功利主义认为如果破坏或者违反一个道德准则可以带来数量更大的、范围更广的效用的话,功利主义就是允许对这一道德准则的违反。

但同时,遵循行为功利主义理论直接从行为本身的效用出发,往往会违背日常道德准则的行为而导致对社会基本行为秩序的破坏,特别是当作为效用本身的有理据的偏好缺乏正当性的时候,行为功利主义会为立法者和执政者的某些随意性作辩护,他们总可以用总体效用最大化来推翻既定的规则。

同时,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还有一个重要特点,他认为功利主义所表达的不是利他主义的感情,而是仁爱的感情。

斯马特对古典功利主义作了 从普遍化理性到普遍化仁爱情感、从要求到说服 [3]两项理论修正。

但仁爱原则也不过是对效用最大化即最大幸福原理的道德诠释,而不是对个人幸福或快乐的合理性解释。

1对行为功利主义的批判产生了规则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试图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困难,它把正当标准应用于规则,其所评估的不是特定行为的结果,而是遵守规则的结果。

规则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人类行为是具有某种共同特性和共同规定的行为,其道德价值应以与之相关的共同准则是否一致来判断,因而道德判断不应以行为的功利结果为标准。

规则功利主义以美国伦理学家布兰特为代表。

他认为: 一个行为,其道德正当性是很少有直接与功利相联系的,判断一个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直接所依据的是一定道德体系中的道德法则。

[4]也就是说,规则功利主义从功利的角度评价像守诺、讲实话和正义原则等道德法则的意义。

其对于克服行为功利主义只顾特殊行为不顾人类行为的一般特征,只讲效果价值忽略动机与义务,只注意行为的最终状态而轻视行为过程及其复杂多变性等功利主义的极端性,有着积极意义。

行为功利主义者面对规则功利主义理论的影响日益广泛,不得不作出回应。

斯马特认为,规则功利主义把遵守道德法则视为达到效用最大化即最大幸福的唯一可能是一种 规则崇拜 (rule worship),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它无法说明人的特殊行为,更无法解释特殊境况下所发生的道德冲突。

例如一个善意的谎言可以救全城人的生命,而按照规则功利主义就要把 不准说谎 放在首位,把机智的行为当成是反道德的而加以抵制。

行为功利主义强调行为及其结果的重要性,但并不完全排除规范或原则的作用。

在它看来,准则只不过是常识性的准则,便利的经验法则,只是大体上用来指导行为的。

它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分歧不在于是否承认规则本身的作用,而在于在何种程度、范围、条件下承认其作用。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观点,规则或原则只能是唯一的,而不是像规则功利主义那样重重叠叠的烦琐系统,这唯一的规则就是效用最大化原则,即 最大限度地实现可能的善 的原则。

可以看出,事实上,即使是斯马特的行为功利主义理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对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让步。

准则功利主义者针对行为功利主义者的批判进行了反驳。

他们认为,假如在准则规定之外的行动导致了恶果,这就说明应该修改这一规则,使它能应付例外的事件。

由此便产生了新的规则,规则总是普遍适用的。

与此同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反问行为功利主义者:现实生活中一些紧急事情发生时,面临者没有时间或来不及计算、衡量行动的结果,他只知避免紧急事情发生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那么行为功利主义者又怎么解释这些无疑是规则论的问题呢?行为功利主义者认为,不可否认我们选择那些人们已经习惯的遵守某些准则的行动是最佳行动,其间的经常的紧急情况下也不允许我们有时间去权衡各种各样的利弊得失,但是我们的目的是在那些确实需要选择做什么的境遇里理性地提供某种怎样做或做什么的方法。

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在理论上的争论相持不下,各有千秋。

而西季威克在 伦理学方法 一书中谈到两者的相争时作了精彩的总结: 普遍幸福是最终的标准,这一学说不必理解为意指普遍仁爱永远是最好的行为动机。

因为我们有意识追求的目的不必总是为了追求正确的标准;如果经验表明人依据其他的动机而不是纯粹的普遍仁爱不断作出的行动,能够更加令人满意地获得普遍幸福,那么根据功利主义的原则,这些其他动机显然是可取的动机。

但是西季威克的解释性总结并没有停止两者的争论,因为各自拥有的观点在实际上并没有互相说服。

在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相互攻击、各自反省修正之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是一致的。

西方著名的元伦理学家、规定主义的创始人赫尔即是以普遍规定主义为基础,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论证。

他认为: 二者的争论在于它们忽视了道德思维的批判层次与直觉层次之间的差别,也看不到这两种层次之间的联系,更看不到它们之间的统一。

[5]规则功利主义限于直觉的层次,强调自明原则的实在意义;行为功利主义却又止于道德思维的批判的层次,忽略了道德思维的直觉层次的部分合理性。

只要能在两种道德思维之间作出正确区分,就会发现,实际上它们是一致的。

功利主义理论的前提是基于有理据偏好的效用最大化,将效用最大化凌驾于道德之上,其决策方式的弊端是 没有把本应包含的特殊义务包含进来,没有把本应排除的不正当偏好排除出去 [6]54。

规则功利主义在进行效用计算时仍把不正当偏好与其他偏好处于同等的效用地位,同时把承诺、权利等特殊义务仅当做达到效用最大化的手段而不是内在价值。

规则功利主义可以避免行为功利主义的某些困难,它可以像程序正义论者一样为遵守规则的要求作论证,但其立足点始终是其行动结果,而不是抽象的正义概念。

[7]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努力都不能摆脱功利主义内在的实质性问题。

二、直接功利主义与间接功利主义如上所述,对现代功利主义的最大修正就是把它变得不像功利主义,或半功利主义而不是纯粹的功利主义。

金里卡认为,可以使效用最大化的理念只能是间接地进入主体的决策过程,即 遵守非功利主义的原则或习惯而不是遵从功利主义的计算,主体才更有可能使效用最大化 [6]42,金里卡称之为间接功利主义。

相对地,所谓直接功利主义即是主体有意识地进行功2利主义的计算,应该努力评估不同的行为如何影响着有理据偏好的满足程度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作为。

这不同于对二者传统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较早的理论大多属于直接功利主义,即 直接关注于个人的特殊行为,某一行为如果能够最大地促进内在的善(快乐、幸福或是偏好的满足),那就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 [8]。

直接功利主义的一种主要形式是行为功利主义。

规则功利主义是间接功利主义的一种重要形式,可见传统的理解是将二者的比较等同于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比较,即对于行为的正当性是看效果还是看规则。

而金里卡认为,功利主义在本质上是一种 正当标准 而不是一种 决策程序 。

功利主义的正当行为就是使效用最大化的行为,至于如何使效用最大化则是 一个很开放的问题[6]58。

间接功利主义正是将效用最大化原则当成是一种 正当标准 ,而直接功利主义则将其当成一种 决策程序 。

可见,二者的区分大大超越了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的区分。

比如,直接功利主义把效用最大化直接当做一种决策程序,而在决策时它又可以重点关注规则而不是重点关注行为。

间接功利主义又不同于规则功利主义把承诺当做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工具,而是 把我们关于承诺的信念当做有助于效用最大化的巧妙工具 [6]59。

间接功利主义实际上是功利主义理论与其他政治理论、功利主义理论之间不同派别以及理论与现实相互博弈的产物,因而有着很强的适应性。

这就使得间接功利主义逐渐代替了直接功利主义和其他类型的功利主义。

当功利主义把决策程序独立出来交于非功利主义操作时就避免了部分在 效用最大化 这一目标下人们把别人的价值当做自己的价值后所产生的消极生活。

相反,增强了对自己事业、感情、义务的忠诚。

但问题再一次出现,间接功利主义所运用的将正当标准与决策程序相区分的做法很容易走向极端,使功利主义无容身之地。

温和的间接功利主义走了更极端的一步,将功利原则与人们基本道德观相对立。

如被称作 政府大厦 功利主义的一派认为应让社会上的少部分精英知道功利主义理论的正当性,而让大多数人陷于对功利主义无知的状态来实现正当标准与决策程序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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