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编外聘用劳动合同6篇

编外聘用劳动合同6篇篇1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特签订本编外聘用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
二、工作内容及性质1. 乙方应聘的职位是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在聘用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合理的指导与安排,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三、工作时间及休假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采用以下第____种工作方式:1. 标准工时制。
乙方实行每周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班的,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2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编外聘用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__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在受聘期间必须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指挥,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
编外用工合同模板

编外用工合同模板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工作合同。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遵守以下约定:一、工作内容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场所、工作设备等。
二、工作时间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______小时每天,工作日为每周____天。
2. 如果需要加班工作,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三、工资待遇1.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2.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元,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底。
3. 乙方的工资将按照绩效、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社会保险1. 甲方应当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若乙方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在医疗期限内,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的工资。
五、劳动纪律1. 乙方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2. 乙方不得擅自私放公司机密文件和资料,一经发现,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罚。
六、保密义务1. 乙方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公司的商业机密泄露给他人。
2. 乙方如因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
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协商续签新的合同。
八、解约条款1. 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工作合同。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篇: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编外聘用劳动合同5篇

编外聘用劳动合同5篇篇1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编外聘用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期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区域。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篇2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合同期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XX年XX月XX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XXXX年XX月XX 日止。
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安排有关金融方面的工作。
在聘用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并尽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薪酬及福利待遇(一)薪酬: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及表现,按照公司相关政策确定并支付乙方薪酬。
薪酬组成包括岗位工资、绩效薪酬及其他补贴等。
具体标准以甲方制定公布的《薪酬管理制度》为准。
在聘用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公司政策调整薪酬结构或标准。
试用期内的薪酬将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篇3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编外聘用劳动合同。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文(3篇)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人员的管理,并保障外聘人员与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外聘的各类人员,包括临时员工、顾问、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外聘人员在公司内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人员行使管理权限,包括招聘、薪酬、待遇、绩效考核、奖惩等,并与外聘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外聘人员享有与公司员工相同的就业福利待遇,包括法定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
第六条外聘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有损公司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外聘人员与公司之间的纠纷,按照公司内部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法解决。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八条公司根据需求及岗位要求,进行外聘人员的招聘工作。
招聘方式多样,包括内部推荐、外部招聘、聘用中介等。
第九条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合适的人员;要求外聘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照。
第十条招聘流程包括面试、背景调查、体检等。
公司有权利要求外聘人员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第十一条公司与外聘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三章工作期限与解聘第十二条外聘人员的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定期或无固定期限。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自动离职;公司在约定期限结束后,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是否延长合同。
第十四条外聘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遇到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定等情况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解雇外聘人员时,需向外聘人员提前通知,如未提前通知的,应支付相应赔偿金。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六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岗位要求和业界水平确定,可以是固定薪酬或项目奖金等形式。
第十七条外聘人员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十八条外聘人员享有公司内部的福利待遇,包括员工活动、培训机会、接受公司的公共资源等。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派遣员工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三、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
四、劳动合同签订前,公司应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
五、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内容六、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基本信息;2. 公司基本信息;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5. 工作地点和岗位变动;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 劳动报酬;8. 保险福利;9.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0.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11. 违约责任;12.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履行七、公司和劳动者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八、公司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九、劳动者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十、劳动合同变更时,公司和劳动者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
十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十三、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
十四、公司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十五、公司应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公司外聘人员规章制度范本

公司外聘人员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外聘人员指的是公司聘用的非正式员工,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外聘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其他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服从管理第六条公司外聘人员应当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公司外聘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岗位或脱岗,不得私自接受他人的委托或安排。
第八条公司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公司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公司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办公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或缺勤。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司外聘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私自使用公司的设备或资源,不得私自接待他人。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在工作期间禁止违反公司的职业操守,不得有损公司形象。
第十三条公司外聘人员不得参与公司的竞争对手,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外聘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的消防安全规定,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外聘人员不得在公司内部进行私人交易或勾结他人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四章劳动权益第十六条公司外聘人员享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福利。
第十七条公司外聘人员享有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和解除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外聘人员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五章违纪处罚第十九条公司外聘人员如果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外聘人员因严重违纪行为,将面临解雇或诉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公司外聘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章制度,做到言行一致,言行合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如有疑问或困惑,可向公司管理人员咨询解决。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

合同制管理办法3篇【第1篇】东华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z人民医院合同制员工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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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营销系统各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明确和调整各分公司和员工双方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第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XX集团《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XX集团营销系统各分公司(包括冰箱分公司、空调分公司、渠道营销科、营销支持科和整合传播科)。
第四条本条例中员工是指直接与XX集团营销系统分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且在分公司工作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在职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
二、管理权限
第五条营销系统人事行政部负责营销系统各分公司相关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授权分公司经理与分公司所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合同中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监督、考核员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执行人为人事行政专员或分公司经理指定的专门人员。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分公司和员工在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为便于管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统一时间一般为每年的2月底至3月初,由营销系统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各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统一签订。
此时间后进入分公司的员工其合同起始时间为公司认可的报到时间,终止期为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期,但最迟期限为次年2月底。
第九条各分公司具体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形式。
根据营销系统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律签订一年期或六个月期限以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协商同意条件下可以续签。
第十条员工进入分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明试用期,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包括在合同期内)。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办好入分公司手续——新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分公司盖章——送劳动管理部门鉴证——一份转员工个人保管。
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老员工与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送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分公司管理——一份转员工个人保管。
第十二条合同格式,原则上为XX公司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书》,若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文本有硬性规定的,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格式合同中没有XX公司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七条所述内容的,须在其格式合同上添加上述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一式二份,分公司存档一份,员工自留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鉴证
第十四条各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分公司送其所在地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证后所签劳动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
五、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分公司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的;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工作服务态度差,损害分公司声誉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
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进入分公司在试用期内的;
分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分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除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7天(包括7天)的,分公司及时用书面形式(或以挂号信)通知本人限期10天以内返回,超过期限仍未返回的,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员工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公司,经分公司调查核实,办理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方可离开分公司。
第二十三条在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按实际工资天数支付。
六、劳动补偿
第二十四条在分公司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确实需要裁减人员时,裁员方案须报人事行政部批准。
对于被裁减的员工,根据其在分公司连续工作年限,按分公司正
常经营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每人每年工龄一个月的裁员费。
第二十五条员工非因工致残或经鉴定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间医疗终结或医疗期
满,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分公司或员工任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约定,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不足补偿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期内,员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或制造条件被辞退或开除的,分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或赔偿以下费用:
分公司招收录用该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分公司或集团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期内,分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分公司违约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本人,并加付25%的赔偿费;
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补足其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并补偿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及合同解除后,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员工披露、窃取、泄露、不正当使用及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包括分公司与员工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集团公司行政、工会、员工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分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分公司与员工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三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九、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和员工原则上参加当地政府规定必须购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分公司为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时间从劳动合同签订当月起计。
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的计费基数、缴交比例、分公司和员工个人各自负担的比例等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规定执行,原则上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最基本(下限)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购买基数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度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也可根据岗位性质及当地就业状况略低于或高于此水平。
一经确定,须报人事行政部审核。
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先用备用金购买应由公司担负的有关保险费用,再将购买保险的正式发票邮寄回营销人事行政部,营销人事行政部凭正式发票予以报销。
第三十八条保险费按月交纳,遇人员增减变动时,分公司到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并报营销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按照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购买的社会保险部分,由分公司代为购买,并由分公司逐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条分公司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或者分公司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