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起诉离婚操作指南(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起诉离婚操作指南(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起诉离婚的条件1.1 双方自愿1.2 一方自愿1.3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 起诉离婚的程序2.1 提交起诉状2.2 法院受理2.3 调解阶段2.4 审判阶段3. 起诉离婚的证据3.1 婚姻关系证明3.2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证明3.3 财产证明3.4 子女抚养权证明4. 起诉离婚的律师费用4.1 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4.2 律师费用的支付时间4.3 律师费用的支付方式5. 起诉离婚的诉讼费用5.1 诉讼费用的计算方式5.2 诉讼费用的支付时间5.3 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6. 财产分割6.1 财产分割的原则6.2 财产分割的程序6.3 财产分割的执行7. 子女抚养权7.1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原则7.2 子女抚养权的判决标准7.3 子女抚养权的执行8. 赡养费用的支付8.1 赡养费用的计算方式8.2 赡养费用的支付时间8.3 赡养费用的支付方式9. 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9.1 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确定9.2 解除婚姻关系的公告时间9.3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1.3 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12. 争议解决12.1 争议解决的途径12.2 争议解决的期限12.3 争议解决的地点1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变更的条件13.2 合同解除的条件13.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14. 合同的效力14.1 合同的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终止时间14.3 合同的失效原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起诉离婚的条件1.1 双方自愿本合同双方自愿签订,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并同意离婚。
1.2 一方自愿如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婚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目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审判组织第三条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第四条不公开审理第五条本人到庭第六条全面解决纠纷第七条诉讼能力第八条职权探知第九条家事调查员第十条心理评估疏导第十一条财产保全第十二条行为保全第十三条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四条延期开庭、延长审限和不计入审限第十五条诉讼费用第十六条离婚证明书第十七条案后回访帮扶第十八条文书规范化二、调解程序第十九条调解组织第二十条调解范围第二十一条调解方式第二十二条诉讼前调解第二十三条诉讼中调解第二十四条申请撤诉第二十五条确认调解协议第二十六条制作调解书三、对离婚事项的审理第二十七条冷静期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情绪约束冷静期第二十九条情感修复冷静期第三十条情感修复计划第三十一条询问未成年子女第三十二条未成年子女作证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子女陪护第三十四条涉家暴离婚四、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五条未成年子女抚养方案第三十六条抚养规划第三十七条亲子关系评估第三十八条未成年子女意愿五、对财产事项的审理第三十九条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四十条离婚财产申报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全面财产申报第四十二条专项财产申报第四十三条补充财产申报第四十四条财产申报核实第四十五条财产分割特别规则六、附则第四十六条解释第四十七条效力附件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文书规范为妥善化解离婚纠纷,提高案件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和家事审判改革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广东省辖区内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本指引。
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审理的涉军、涉外离婚案件除外。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

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程序首先需要原告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
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会进行立案审查。
然后当事人需要在7日捏交诉讼费,然后法院会进行相关的立案。
如果不符合立案标准会进行驳回。
然后在3日之前通知当事人进行开庭。
一、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程序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一)一审1、起诉(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2、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二)二审:1、立案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实情况是先把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再到二审法院交费)2、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1)维持原判(2)改判(3)发回重审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
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长沙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

长沙诉讼离婚手续办理流程1.需要先到当地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
First, you need to submit a divorce petition to the local people's court.2.法院受理后,会安排离婚调解。
After the court accepts the case, it will arrange for divorce mediation.3.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立案审理,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支持离婚请求。
If the mediation fails, the court will proceed with the case, and both parties need to provide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divorce request.4.审理程序包括庭前调解、庭审质证等。
The trial process includes pre-trial mediation, court hearing, and evidence examination.5.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会依法裁定离婚。
If both parties reach a divorce agreement, the court will rule on the divorce according to the law.6.如果无法协议,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
If an agreement cannot be reached, the court will rule on the divorce according to the law.7.判决生效后,需要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After the ruling takes effect, you need to go to thelocal civil affairs bureau to complete the divorceregistration procedures.8.我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明材料吗?Do I need to provide divorce certificate materials?9.需要准备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

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一、离婚诉讼立案多久可以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立案后多久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给被告15日的答辩期。
法院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会在5日内将答辩状发送给原告。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情况下,在立案之后一个月内安排开庭的几率比较大,这个时间也不是固定的,因为法院会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自行安排。
但是,如果联系不到被告,法院就会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安排开庭。
不过,当事人不用过于担心,耐心等待法官通知开庭就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二、离婚后对孩子的监护关系是否发生变化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咨询:网友:被家庭暴力怎么办?律师: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告送达的缺陷与完善

进 行受理 和 审判 。但 是 , 国社会 经济 正处 于 快速 发展 的时 期 , 我
了节 省 时 间和精 力 , 在法 院的 公告栏 内张贴 公告 : 只 有的 法院规
人 口流动 频繁 , 有些 公 民则长 期 居无 定所 , 或有 多处 居所 。法院 定必 须在 当地 的报纸 上刊 登 公告 ; 的法 院规 定除 在法院 的公 告 有 在审 理 离婚 案件 时常 常会 遇 到另 一方 当事 人 不到 庭 或无 法送 达 栏上 张贴 公告外 , 还在 当地 的报纸 上刊 登 公告 ; 也有 的法 院规定 相关 法律 文书及 下落 不明 的情况 , 在此 种情 形下 , 据我 国 《 根 民事 必须 在法 院省级 以上 的报 纸上 刊登 公告 : 多的是许 多公 告程序 更 诉讼法》 8 第 4条和第 1O条之规 定 , 院 可 以采 取公 告送 达 的方 没有相 关 的证据 材料 予 以证 实 , 3 法 个别 审判人 员办 案时 只注重 追求 式和缺 席 审判 的方 式来 处理 案件 。 序法 之 以 设定公 告送 达 , 程 其
了一些不 可忽 视的 问题 , 即许 多法院 在适用 公告送 达 和缺席 审判 义 的下 落不 明 , 后一 种情 形属 于 非真 正意 义 的下落 不 明 。
时 , 略 了当 事人 的应 该承 担 的举证 责任 , 引导 举证 和 认证上 忽 在
真 正意 义 的下落 不 明 , 指受 送达 人 所在地 不 明确 , 是 离开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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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案件 中适 用公 告送 达 酌 陷 与 完 善
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

浅析离婚案件公告送达之方式存在的问题作者:官家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离婚案件数量的上升,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的适用也随之相应增多,本文树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相关问题,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关键词】离婚;公告;送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镇中外出务工农民工逐渐增多,人口的流动性比过去有很大程度地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特别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外出后多年杳无音信,婚姻生活名存实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现象明显增多。
截止2011年七月,笔者实习所在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62件,涉及离婚的达97件之多。
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而对方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最终以公告方式送达对方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较去年同期有上升趋势。
一、公告送达相关(一)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在审判实践中,对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做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公告送达对离婚的影响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实践中,适用公告方式送达的离婚案件绝大部分是达不到这一要求,那么此类离婚案件是否适用缺席判决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
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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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
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
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
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
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
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
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
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
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
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
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
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
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
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
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
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
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
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
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
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
四、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
但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被告不到庭应诉,对于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夫妻感情的破裂只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依靠法官自由心证而来的,婚姻感情破裂本无相应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即使提供证据材料,也并不能算是达到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破与不破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从稳定社会家庭关系,首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确有特殊情况需判决离婚的,也一定要慎重。
所以,在审理涉及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
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同时,加强与被告亲属的沟通,对被告亲属的意见予以适当的参考。
五、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这是《婚姻法》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总原则。
显然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原、被告是无法协商处理的。
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可能存在遗漏和虚假,对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亦无法查清。
故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制作调查笔录。
对经过调查属实的财产作出处理。
同时,对判给被告的财产,应在被告的近亲属中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未到庭当事人的权益。
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当双方子女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抚养时,法院在判处时就面临难题,若判决全由原告抚养,在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对原告来说负担很重;如若判决部分子女归被告抚养,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等于是空判,子女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社会效果差。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应当判令子女随原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对于抚养费负担问题,如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能够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用其财产折抵。
如财产不足时,可判由被告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待被告有下落时,由原告申请法院执行。
但原告应向法院作出在被告无下落时原告应独自承担起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保证。
七、努力做好被告的服判息诉工作。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分析,对于公告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应通过建立完善庭前承办人员调查制度,扩大庭审中法庭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被告近亲属出庭参加庭审的制度。
对原告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到庭作证;法官可就双方是否确实存在感情不和,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适当的了解核实;在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尽量减少缺席审判带来的后遗症,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一方面应大胆运用缺席判决,不应因为出现缺席情况而使诉讼拖延;另一方面又要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避免缺席判决的扩大化适用,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利。
同时加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司法效率,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制度。
总之,对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必须从严掌握,以防止当事人采取欺诈手段、肆意侵害他方合法权益、骗取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