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大于法”现实问题剖析
权大于法的原因

权大于法的原因
权大于法的原因是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特权,它能够为持有者提供更多的自由和优先权。
而法律则是由政府或者社会制定的规则,用来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权力和法律发生冲突时,权力通常会占上风,因为它可以通过强迫或者利用资源等手段来推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体系中,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或者团体手中,他们可以通过掌握媒体、军队、情报机构等手段来控制社会的思想和行为。
当法律无法制约他们时,他们会利用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地位和权益,这就导致了权力和法律的分离。
此外,当法律制定者没有足够的权威或者能力来制定和执行有效的法律时,权力也会占上风。
如果法律不受尊重,人们也就不会遵守它,这就会导致法治的瓦解和权力的滥用。
总之,权大于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政治体制、法律制定者的能力和权威等因素。
只有通过建立有效的法治体系,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和法律的平衡和协调。
- 1 -。
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题目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学校昆山电大班级09春行政管理姓名20 11年 3月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现实问题,对策构想目录内容摘要..... ..... ..... ..... ..... ..... ..... ..... ..... ..... ..1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 ..... ..... ..... ..... ..... (2)(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 ..... ..... ..... ..... ..... . (2)(二)行政立法方面的障碍. ... ..... ..... ......... ..... (3)(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障碍... ..... ..... ..... ..... ..... (4)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 ..... ..... ..... ..... . (4)2、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 ..... ..... ..... ..... (4)3、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状况不良. ..... ..... ..... .. (4)二、造成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 ..... ..... ... ..... ..... .. (4)(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 ..... ......... ..... ..... ..... ..... .. (4)1、行政组织层次过多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效率 ... ..... ..... .. (5)2、行政机关内的过细分工,加大了协调难度. .... ..... ..... ..... .. (5)3、复杂的行政机构为依法行政设置结构障碍. ..... ..... ..... ..... .. (5)(二)主体素质方面的原因. ..... ..... ......... .... ..... ..... .. (5)(三)司法方面........ ..... ..... ..... ..... ..... ..... ..... .. (6)三、完善我国依法行政的对策. ..... ..... ..... ..... ..... ..... .. (6)(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 ..... ..... .. (6)(二)完善行政立法. ........ ..... ..... ..... ..... ..... ..... .. (7)(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 ..... ..... ..... ..... ..... .. (7)结论.. ................ ..... ..... ..... ..... (7)参考文献.. ..... ..... ..... ..... ..... ..... ..... ..... ..... .. (8)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
法治与权力的实证分析

法治与权力的实证分析法治与权力的实证分析我们曾从理论上分析了法律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及法治状态下国家权力对法律的从属性。
那么,这些分析怎样面对现实呢?如何解决现实问题呢?我们试图通过当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作一实证分析。
机构和人事问题是国家的内部组织问题,也是我国人治的典型领域。
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现象,只能通过国家的自我改革或自上而下的改革来实现。
除此之外,在现行国家体制内,没有其他途径、手段和力量来解决这一现象。
当然,自下而上的革命和暴力也可以解决这一现象。
但是,革命和暴力只有在国家这一上层建筑根本不适应经济基础时才会发生,革命和暴力所导致的沉重的社会代价也是难以承受的。
并且,我们已经强调、今后也将进一步说明,法治是以社会的和平和政局的稳定为存在基础的,是以不推翻一个合宪政府为理念的。
如果用革命和暴力的方法来解决机构问题,就超越了和平和法治的范围。
通常所说的“机构改革也是一场革命”,只不过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和形象的比喻。
这是因为,一方面,机构改革将影响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导致有权者丧失权力,具有艰巨性。
另一方面,这一现象不消除并继续发展,则后果不堪设想,也许将来真的会发生革命。
机构臃肿,主要是行政机构的臃肿。
除50年代外,我国的组织法对在行政系统内应设置哪些机构或什么样的机构,并无明确规定。
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只有11个条文,直接规定机构设置的只有两个条文。
这样,即使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审查,也使得这种审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流于形式。
并且,国务院还可以不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根据抽象的“需要”和“精简”原则而自行设立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可以说,我国的机构设置除了法律之外的“自我限制”外没有任何约束。
于是,每当在强调一项任务的重要性时,就会按习惯的人治思路操作,即会议、文件和机构,而不是按法律已分工的职责通过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来实现。
这样,各种各样的临时机构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浅谈“权大于法”

浅谈“权大于法”2005年,在山西发生了一件影响较大的“民告官”案。
是关于北窑湾煤矿与陕西省国土局之间的纠纷。
北窑湾煤矿原负责人及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
榆林市中院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虽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败诉,但是其既没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更没有执行法院判决,而是召集了一个别开生面的协调会,会后给原告一纸通告,宣布法院的判决无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权大于法的案例,具体来说是行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其实在我国这种现象由来已久。
导致中国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政治和文化两方面来看。
在政治方面,主要表现在自古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
中国国代是君主专制国家,虽然有法律,有民主,但毕竟皇权至上,皇帝是天子,皇帝的话就是圣旨,就是法律,皇权必然会凌驾于法律之上。
虽然中国现在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但这种思想还在影响着国民,所以才会有很多人听当官的,而不是听法律的,并且现在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政府单方面违抗法院的判决等相关情形做具体的规定,这就使这种事情发生后,责任人不能得到及时的制裁。
这也就越发的导致了权大于法现象的发生。
在文化方面,儒家文化在我国历史上可以说是居主导地位,并且自唐以后依托权力、科举制,成为了官学,对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涉及了国人生活的个个层面。
儒学中的“权大于法”的观点,包括“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
为尊者讳、为长者讳、为君子讳,为暴君讳,还为小人讳。
”等也随之对国民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合上述案例,就是因为权大于法这种事情由来已久,再加上长久以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很多人虽然不赞同但实际上也接受了这种现象。
试论遏制和防范依法治国中的顽症_权大于法_现象

二
要遏制和防范 “ 权大于法 ” 现象, 就需要弄清 “ 权” 于“ 法” 的关系, 及其出现的原因和巨大的危害性。 “ 权” 与“ 法” 的关系, 不是一个简单的执法的问题, 而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 $% 在依法治国中, 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问题。 民主是与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 法制化,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必须同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相结合。这是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 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是“ 权大于法 ” , 还是 “ 法大于权 ” ?这个问题的提出和它微妙耐人寻味的答案, 绝不是用简单肯定或否定能回 答得了的, 有其深刻的历史内涵和内在联系。但是, 对于处在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中国社会以及每一个中 国人来说, 是不容回避和漠视的。 权力是谁给的?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权力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的。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政治, 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 依法治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是我们 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报告第一次提出,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权。 党和国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 仆, 不管职务高低, 权力大小, 都是人民的勤务员, 自觉地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是理所当然、 天经地义的事 情, 更应该成为守法、 执法的模范和表率。就干部所处的地位而言, 他们是否遵纪守法所产生的影响, 比一般群众 要大得多, 而且职位越高影响越大。 因此, 我们的干部务必对手中的权力和法律的份量要有个清醒的认识, 决不可 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什么是 “ 法” ?从广义上讲, 法就是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方法。社会主义法 制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 是工人阶级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一方面, 从静态上讲, 它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制度; 另一方面, 从动态上讲, 它是严格执行、 遵守法律制度, 依法对国家 “ 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 归纳起来, 即是立法、 执法、 守法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有机统一。 从狭义而论, 法” 即 法律、 法规等,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这种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旨在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序,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由此可以看出, 在法制和法律面前, 任何人都不能凌驾其上, 在权力和义务上人人是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是, 民主和法制是一个问题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坚持依法治国方略, 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 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权大于法 ” 现象形成和其顽固性, 有其历史文化和现实社会的原因, 更有我国国情和国民素质方面的潜移 "% “ 默化作用。 首先, 从历史文化原因来分析。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传统的国家, 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开始, 就是君权神 授、 王道至上的社会统治。“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 ” 。一切都是君主的, 包括每个臣民在内。君 王法大于天, 老百姓的身家姓命无不操在君王的手中。 封建社会的数千年历史造就了维护 “ 家天下 ” 的封建官僚制 度, 官本位的社会理念根深蒂固。官即是管, 官就是老百姓的 “ 父母 ” 。一旦为官, 言出法随, 即是老百姓头上的 “ 天” ; 即便是 “ 王法 ” , 于官者也有 “ 刑不上大夫 ” 的特权。 封建思想在政治、 经济、 文化各方面的影响还很深, 在我们 一些同志尤其是干部的头脑里, 还是不可避免残存着封建思想的毒素。他们对于什么是无产阶级民主, 什么是社 “ 会主义法制, 认识得很肤浅, 甚至还没有认识, 喜欢搞 “ 一言堂 ” , 家长式领导, 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老百姓点灯 ” 。 封建特权思想还在头脑里作祟。 改革开放以后, 有些干部掌了权忘了法, 不守法, 甚至利用权去枉法, 谋私利。 历史 “ “ 的惯性必然形成历史的积淀。可以说, 权即是法 ” 、 权大于法 ” 现象, 有其深厚的历史土壤和文化养料。 其次, 从现实社会来看, 一方面, 新中国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 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在整个社会依然有着相 当强大的思想基础。 因而 “ 权大于法 ” 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 另一方面, 新中国建立之后, 很长一段时期以阶级斗争 为纲, 不断搞政治运动, 忽视经济发展, 民主与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等等, 都不可避免地 造成追求权力、 当官向上爬的不良社会心理及 “ 人治 ” 社会效果, 整个社会法制意识淡漠。 改革开放以来, 邓小平倡 导的发展经济, 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实行沿海开放, 建立特区等政策, 使中国确立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深 “ 入人心, 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功。 但是我们痛心地看到, 打开窗子飞进苍蝇 ” , 一些党员干部经不住金钱美女 的诱惑, 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当作攫取金钱财富的工具, 利用权力贪污受贿, 权力腐败正成为社会丑恶现象的 “ 集大成者。在这种情况下, 法” 在一些 “ 权力 ” 者眼中, 不过是瞒上欺下的手段和幌子而已, 心中的天平自然倾向 “ 权力 ” 一边。 从我国国情来看,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又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 时期, 不可能一蹴而就。新中国建立后,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开始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走依法 治国道路, 也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 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法制体系, 必须从 中国的实际出发, 立足于发挥我们的优越性。 对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来说, 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提高自身的 法律意识, 是一个重要而全新的课题。 对绝大多数党内领导干部来说, 补上这一课意义重大而深远。 在这方面, 以 江泽民为核心的我党第三代领导人, 给全党、 全体干部作出了表率。从 $&&’ 年以来, 中央领导同志已经多次听取
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

法治中国要破解权大于法难题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4年第10期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法治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
建设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推进各项改革的根本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在保障人权、规范权力、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毋庸讳言,我国法治建设中也还存在立法不当、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守法无序、法治疲软等问题。
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权大于法的封建人治观念的影响。
建设法治中国,应着力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
建设法治中国,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应当更加重视法治文化建设,努力铲除滋生权大于法的人治土壤当前,在某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和做法尚未消除。
例如,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和组织之上;把法当做对付人民群众的工具和争权夺利的手段,以法治公民、以法治群众、以法治他人;崇尚个人专断、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方式;崇尚官本位,搞特权、裙带关系,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污腐败;以加强“领导”和“监督”等为名,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做指示”,随意干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等等。
从根本上来说,权大于法是封建人治的典型表现,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
法治与人治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一切公权力必须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一切行使公权力的人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权威,接受法律的统治,服从制度的规范;封建人治则崇尚特权、专制和不平等,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权大于法,权力不受监督制约。
正如马克思所言: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从思想观念上破解权大于法的难题,关键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教育,强化其四个意识,即公仆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其五种观念,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监督以及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人民当家做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每日时评:“权为钱所用”皆因权大于法

每日时评:“权为钱所用”皆因权大于法少数人手中的公权力通过私有化、商品化而走向了反面,权力不再是为民服务的手段,而成了牟利的工具。
由此,公权面临威信丧失的危机,而民众随之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据《新京报》5月5日报道,因一起土地纠纷,河北省灵寿县6名农民被抓,在不符合羁押条件的情况下被警方收押,缴纳保证金后才获释。
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称6人的拘留证为假,并爆出公安局制作的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方便“灵活执法”。
这则新闻读来令人心寒,一个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天职的执法部门却公然践踏公权和法律,本来应该“权为民所用”却变成了“权为钱所用”。
之所以出现“权为钱所用”,原因在于利益的驱动。
文中提到灵寿县公安局每年都会下达3万到5万元不等的抓逃和任务款指标,这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在金钱驱动下,公安局也自然会“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抓人和放人都要收钱。
其结果就是很多够不上刑拘条件的人被刑拘,并借此勒索保证金。
公安局对嫌疑人的刑拘已不是为了案件顺利进行,而是为了得到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有意为之的冤假错案成了令人垂涎的“唐僧肉”。
“权为钱所用”的本质是权力的异化。
堂堂县公安局,本应严格执法,保一方平安。
现在却干着“一手交钱一手放人”的勾当,在“执法”外衣的掩盖下,恐怕普通民众也很难分清黑恶势力与执法机关的区别了。
在此事件中,少数人手中的公权力通过私有化、商品化而走向了反面,权力不再是为民服务的手段,而成了牟利的工具。
由此,公权面临威信丧失的危机,而民众随之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
从根本上讲,出现“权为钱所用”现象的根源在于个别地方的行政权力还缺乏更为有效的监督,一些部门更是形成了长期以来“一把手”说了算的“家长化”陋习。
灵寿县拘押事件中也存在这种情况,这也是为什么这种潜规则只能通过“内部人”来揭发的原因。
文中提到村民宋书春已经将自己的遭遇告知了两个穿着检察院制服的人,但两人走后并无消息传来。
浅析大学生领导权力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浅析大学生领导权力的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参与各种社团、组织和学生会的工作,借此机会锻炼自己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在大学生领导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领导能力不足等。
本文将从大学生领导的一些典型问题入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引导大学生更好地发挥自己的领导作用。
一、问题分析1.权力滥用在一些学生组织中,一些领导者会将自己的权力滥用,以谋取私利或者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他们可能会压制他人的发言权,擅自决定组织的方向和活动计划,甚至会对成员进行任意惩罚。
这种行为会导致组织内部的矛盾和对立,影响组织正常运转和团结。
2.领导能力不足一些大学生可能由于缺乏领导经验,导致领导能力不足。
他们可能在组织中缺乏决断力和执行力,同时也难以在团队中建立起足够的权威和号召力。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组织内部的混乱和无序,无法推动组织的发展。
二、对策提出1.倡导民主管理对于权力滥用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倡导民主管理来解决。
在组织中建立起民主的决策机制,让更多的成员参与到决策中来,集思广益,使决策更加公平和合理。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对领导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2.加强领导力培训对于领导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可以加强大学生的领导力培训,提升他们的领导能力。
可以通过举办领导力讲座、组织领导力培训营等方式,培养大学生的领导意识和领导能力。
在平时的学生组织活动中,还可以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
3.建立奖惩机制我们还可以建立起奖惩机制,对于组织中表现突出的成员进行奖励,激励他们对组织的贡献;而对于滥用权力、做出错误决策的成员进行惩罚,让他们明白错误行为的后果。
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可以更好地规范组织内部的行为,保持组织的正常运转。
三、落实对策2.加强领导力培训为了提升大学生的领导能力,学校可以开设相关的领导力课程,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领导力理论知识,同时也可以进行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实践操作,让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历经三十余载实践,又经八次重大修正,其在文明法治进程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如何准确理解法律,将法律条文正确地适用到案例当中,这仍然是当今法治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本文试图根据当今社会出现的各种刑事执法疑难问题及刑法在实践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用《刑法散得集(ⅱ)》中的理论观点予之剖析,厉陈刑法适用中权大于法对社会的危害,旨在说明现代法治应该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只有执法人员和社会民众共同遵守这一法律潜在规范,才可能实现完整意义的法治。
关键词:权大于法,恶法,常识、常理、常情刑法历经三十余载实践,八次重大修正,已经基本可以应对各种犯罪现象,但是现今司法实践中权大于法的现象还一直存在,笔者通过此文分析国内重大及有影响力的案件,旨在说明现代法治应该是常识、常理、常情的文明之治,说明只有执法人员和社会民众共同遵守这一法律潜在规范,才可能实现完整意义的法治。
一、我国懂法的职业群犯罪率最高虽然笔者在以往学习实践中似乎也感受到当今社会的法理与情理存在冲突,感觉到现实社会权大于法的状况确实存在,但究其原因却十分茫然,对于这些迷茫,笔者读了《刑法散得集(ⅱ)》后豁然开朗。
作者在书中引例为证、透彻剖析,不仅提出了传统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可以归结为恶法亦法的理论,同时指出"'恶法'亦法必然结出'权大于法'的恶果"。
为说明恶法亦法必然导致权大于法,作者运用了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经过分析论证继而得出在恶法亦法的环境下,"我国越懂法的职业群犯罪率越高"的结论。
为了说明这个现象,笔者进一步查阅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证明自2003年始的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232616人,提起公诉469265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0.5%和32.8%。
其中包括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0万件,判处刑罚21万人。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属公务人员犯罪,是典型的懂法职业群犯罪,2007年这个职业群有罪判决数较之2003年提高了29.9%。
这些上升的比率和数字着实令人触目惊心,也恰恰证明了著作中的观点,传统法学存在缺陷以及传统法学教育存在弊端,亦说明当今社会的法治危机,更提醒法学学子要为抑制和废除"权大于法"的法和"谁有权,谁就是法"的法而奋斗。
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公务人员职业群犯罪数据仅仅是被查处者,而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未被查处者。
二、执法司法机关该如何行使国家公权力笔者根据上述观点,想引用一起案例来说明实践中权大于法的问题。
某电视节目曝光的上访案,某高校教师32岁的女博士许某借某电视台征婚节目向社会哭诉,要带着残疾哥哥出嫁。
许某哭诉其哥哥被犯罪分子抢劫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已经十一年,该犯罪分子与其住同一个大院,犯下罪行却没有受到应有惩罚。
十一年来许某全家一直在为哥哥申诉,希望讨回公道。
据许某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表明,因为上访申诉,其曾为公务员的父亲被迫提前退休;因为上访申诉,许家成为某省上访钉子户,多次被公安机关"强制和谐"。
如果许某的哭诉及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不难得知,这是一起典型的特权庇护犯罪不受惩罚的案件,也正是著作中指出的当今社会司法实践中"权大于法"使然。
人们都知道具有刑事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其基本职责是侦查犯罪抓捕罪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而该案的公安机关却本末倒置,不仅不查处犯罪反而利用手中职权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
该公安机关这种有法不依的行为本应受到监督机关的制约,但根据许某上访材料显示,许家曾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结果都石沉大海。
最终该检察机关给有关方面的答复是:此案无论是抢劫致人重伤还是伤害致人重伤,均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只有职务犯罪才由检察机关自侦立案。
该检察机关的这种解释看似理由充分、依法办事,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程序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①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理应受到检察机关的追究,但遗憾的是检察机关放弃法律监督机关的职权与职责,放弃法律监督机关的崇高与神圣,放弃公平与正义,放弃威严与尊严,违背常识、常理、常情,违背实现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使法律赋予的制约监督权成为一纸空文。
正是因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执行机关渎职行为不制裁,才迫使这位女博士只能借助电视征婚的机会向社会哭诉冤情。
一个现代社会的女博士上访维权其结局竟然还比不上封建时代的小白菜和窦娥,这难道不是对法律的蔑视,不是对正义的亵渎,不是现代文明法治的悲哀吗?这宗迫不得己利用电视节目哭诉冤情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揭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是当今司法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权大于法"的现象,也正是谁有权谁就是法的真实写照。
三、为何无法完全遏制权大于法著作中有这么一个深刻的案例:一位村干部为了家乡村民脱贫致富而修路,由于资金匮乏只得向全村村民募集一万多元制造开山炸药,过程中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也没有造成损害结果,最后路修通了,然而这位造福于村民的村干部却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
这个案件让人震惊之处就在于,一个造福社会的正直善良之人最终被法律判定为罪人并要承受十年牢狱之灾。
正是这份震惊与无奈让笔者想到某市某大型娱乐场重大责任事故案。
该大型娱乐场娱乐设施"太空迷舱"因设计瑕疵导致六人死亡,十人受伤。
"太空迷舱"由某装备部工程设计总院设计,再由其委托下属单位施工,后经某特检院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实际使用不到一年,就因支撑该设施的中导柱螺丝断裂,太空舱瞬间倾覆落地,造成事故。
此后经过近两年的立案、侦查、审理,查明某装备部工程设计总院没有设计建造大型娱乐设施的资质;某特检院在验收时没有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测。
尽管上述事实已经查明,但判决结果仅追究了八名设施管理和维护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真正导致六人死亡,十人受伤的罪魁祸首却游离法律制裁之外。
针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禁要问:政府审批机关对于该项目的审批凭何做出?一个没有设计建造资质的单位怎能获得设计许可,又怎能获得建造许可?政府质检机关、项目验收机关对没有资质的建造者建造的工程为何不进行全面检测,不进行严格审查就作出合格的验收决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笔者认为本案事故主要原因是设计瑕疵,是监管者未履行监管职责。
事故责任人是设计者、审批者、监管者。
理应科以重刑却未被追究,理应科以轻刑却遭受重罚,该案判决结果印证了"谁有权谁(的理解)就是法"的观点。
现实司法实践中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后,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司法解释并应用于审判,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完全由司法机关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认定,这难道不是最普遍的"谁有权,谁的理解就是法"吗?那么,如果依据"谁有权谁(的理解)就是法"所制定的法很可能就是恶法。
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就曾指出"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②笔者认真查阅刑法典,在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中也没有找到追究政府审批机关和监管机关责任的治罪条款。
在第397条虽找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治罪依据,但具体到本案的审批机关和监管机关是否滥用职权、是否玩忽职守却难以界定。
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审批和监管行为的制约条款不明确,才滋长出权力滥用这颗社会毒瘤;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审批中违法行为制裁措施不明确,才让权力滥用这种菌毒泛滥成灾;正是因为法律对政府监管中违法行为惩罚措施不明确,才使权力滥用权大于法毒害社会无法遏制。
四、三常理论的实践运用上述几个案例分析下来,遏制权大于法的使命感在笔者心中犹然升起,建立文明法治的社会必须遏制权大于法,而遏制权大于法必须使传统恶法理论消亡。
著作中那些超伦的著述,不仅对当今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做出重大贡献,而且敲开了民众文明法治观念的大门,唤起了民众依照文明法治观念维权和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意识。
了解案件背景、认识案件真相、要求公开案件审判结果已成为被唤醒民众文明法治观念趋于成熟的标志。
不得不说,著作中的文明法治观念让任何一个阅读过的人都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境界,尤其是其中提到的"现代法治只能是常识、常理、常情之治","只有以常识、常理、常情作为我们制定、理解、适用法律的基础,我们的法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现代法治既要司法独立,更要法律人民性"③。
这一系列经典论断正是学者们推崇的"三常"理论。
三常理论睿智何在,三常理论何以造福苍黎,这里有一典型案例可供分析。
几年前的"药家鑫案"众所周知,被告人药家鑫驾车撞伤路人后不仅不施救,反而下车用尖刀连捅被害人八刀致其死亡,其杀人理由居然是"永绝后患"。
药家鑫出生于军人家庭,案发时是在校大学生,理应具有杀人偿命常识。
药家鑫为何在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据媒体公开的信息显示其心理状态是"自己出事,家人会摆平"。
这种心理集中反映了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犯罪者的心理。
药家鑫最终被执行死刑,法律公正得以捍卫,其"谁有权谁就是法"的"摆平"愿望没有实现,究其缘由是因一位智者的出现,这个人就是陕西律师张显。
通过媒体我们得知该案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张显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首先,张显利用网络等媒介发动群众,利用民众"同情弱者"的常情来争取社会舆论的支持,利用民众普遍知晓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④的常识监督本案的审判。
其次,张显代表被害人家属宣布不要药家鑫父亲给予的二十万赔偿款仅要求法律公正判决。
张显此举等于向全社会宣告,就此案而论金钱不能使罪恶逃脱惩罚,金钱买不到权钱交易的"摆平"。
这一做法最大限度唤起民众对权大于法的深恶痛绝,唤起民众对执法不公的公开抗争。
再次,张显借助媒体公布了大量有关药家鑫家庭背景的情况,药家鑫的父亲具有大校军衔,药家鑫一名大学三年级学生开雪佛兰轿车上学,药家鑫父亲在本案审判时给被害人家属二十万赔偿款遭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