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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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协会管理制度

养老服务业协会管理制度

养老服务业协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的和谐发展,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养老服务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是会员应遵守的规范,本制度是根据协会章程制定的。

第三条养老服务业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养老服务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协会会员在加入协会时即视同同意接受本制度的管理。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协会接收会员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经申请、审查、批准登记,办理会员证书。

第七条申请加入养老服务业协会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资质,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2. 有一定的社会信誉和商业声誉;3. 如为民办养老机构,须取得《养老机构服务证》;4. 相关业务经验丰富,并愿意接受协会对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会员退出条件:1. 会员自行请求退出;2. 丧失加入资格的;3. 解散、撤销的;4. 其他协会章程规定的退出情况。

第九条会员退出程序:1. 会员自行请求退出的,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确认无争议后,可以办理退出手续;2. 因被勒令停业整顿或注销营业执照的,或其他法定情形,视为解散退出。

第十条会员手续:1. 会员加入前须签订加入协议,保证提供真实有效信息;2. 会员退出前要结清协会的各项欠款,调解或解决与协会有关的诉讼或纠纷;3. 会员退出时,须主动返还协会给予的所有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养老服务业协会的组织架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构成。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养老服务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之下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由代表会员大会的意志,工作监督协会的专门机构。

理事会由协会发起单位和个人自主推选产生。

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

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

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四川省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同合作,依法维护行业利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四川省民政厅主管、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兼具非营利性与行业代表性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养老服务行业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诉求,协调和调解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党的领导下,民主协商,依法管理,公开透明,自律自愿,独立自主。

第五条协会的服务对象是省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产业链上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与养老服务业相关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

第二章会员与会籍第六条协会实行会员制度,会员的范围和等级按照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和选举协会的领导机构,以及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 参与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规章制度的权利。

3. 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4. 参与行业发展策划、研究和决策的权利。

5. 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相关信息、咨询、培训、服务等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声誉与利益。

2. 负责支付会费和其他会员费用,并按时缴纳。

3.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和行业的繁荣贡献力量。

第九条会籍的获取、变更、终止等具体办法由协会的理事会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会长由协会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能连任。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维护会员利益。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

社区老年协会章程社区老年协会章程为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精神生活,本着志愿服务、互助友爱、公正公平、团结稳定的原则,成立社区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一章协会名称、性质、目的和任务第一条协会名称为“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为法定人格,依法进行活动。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促进老年人的自尊、自信和自立,营造和谐美好的老年社区。

第四条协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各项老年人关注性的活动,组织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积极维护老年人权益,提高老年人素质和福利水平,保障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和心理健康。

第二章协会的会员第五条协会的会员应为年满60周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接受协会章程、宗旨,自愿加入协会的老年人。

第六条有意申请加入协会的老年人应提交申请书,经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应当认真遵守本章程,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协会的工作。

第八条协会会员的身份终止包括主动退出、被开除和死亡三种情况。

主动退出的会员应向所在分会书面申请退出,被开除的会员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死亡的会员自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章协会的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协会需要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不少于3人,产生方式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协会设有多个分会,每个分会下设一名分会主任,由该分会会员的代表投选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二条协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和后勤事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

第十三条协会设有财务委员会,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财务委员。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协会每年应制定一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养老行业协会制度汇编范本

养老行业协会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行业协会的运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养老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养老服务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养老行业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协调、服务、自律,推动养老服务业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市场拓展等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养老行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员单位代表、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等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第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协会分管领域的工作。

第九条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秘书处设综合部、会员部、培训部、信息部等部门,负责协会各项具体工作。

三、会员管理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养老服务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二)遵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入会程序:(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二)理事会审核通过;(三)缴纳会费;(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推荐和选举理事会成员;(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市场拓展等服务。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五)接受协会监督。

四、活动与交流第十五条养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以下活动:(一)举办养老服务业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养老服务交流活动;(三)开展养老服务行业调查研究,发布行业报告;(四)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困难。

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章程模板

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为养老院内的老年人提供交流平台,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条名称: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第三条性质: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养老院内的老年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

第四条业务范围:1. 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2. 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3. 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解决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问题;4. 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5. 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资格:凡在养老院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者,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会员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组织形式: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条会长: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全面工作,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责:1.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2. 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3. 管理协会的经费和资产;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养老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养老协会管理规章制度

养老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协会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养老协会是一个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规章制度是养老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养老协会各项管理工作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第三条养老协会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优质、专业的养老服务,以推进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为目标,致力于为社会的健康老龄化服务。

第四条养老协会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精细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养老协会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为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养老协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和运营状况。

第九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具体负责协会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养老协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设置和职责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协会设立各个部门和项目组,负责协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和项目组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确定。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养老协会会员有权参与协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有权批评和建议协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养老协会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养老协会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稳健的原则,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养老协会设立独立的会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核算和统计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养老协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会员有权了解协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七条养老协会必须依法经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养老服务,不得损害会员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养老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本章程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养老机构为社会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养老机构的宗旨是:为老年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养老环境,让老年人享受幸福晚年生活。

第四条本养老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搞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养老机构秉承“以人为本、以质求存”的宗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养老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经本养老机构法人代表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养老机构设立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等管理职位,由法人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八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科室,包括护理科、医务科、康复科等,由院长负责领导。

第九条本养老机构设立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康复人员、护理人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本养老机构设立监督委员会,对本养老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养老服务质量。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本养老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包括起居、饮食、洗漱、床铺整理等服务。

2.医疗护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体检、护理服务等。

3.康复治疗服务:包括康复训练、康复器械使用等服务。

4.心理疏导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本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各项服务,实行个性化、需求导向的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

第十三条本养老机构依法为老年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养老服务,不得提供违法违规的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本养老机构制定居住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等事项,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老年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人道护理的权利。

2.享有健康医疗的权利。

3.享有文化娱乐的权利。

4.享有社交交往的权利。

5.享有隐私保护的权利。

第十六条本养老机构有以下义务:1.提供全面、专业的养老服务。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老年协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老年协会的运作,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是老年人自愿组成的,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为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政策,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

第四条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老年人的意见和需求,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协会理事会聘请。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本协会的工作职责如下:(一)宣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普及老年人的知识,提高老年人的素质。

(二)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教育,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

(五)开展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各级老年组织和相关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会员第十条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的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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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养老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xx省养老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省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政府“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战略方针,搭建养老服务行业和政府间沟通的平台,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省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学习和合作,为老年人提供不同形式的服务,弘扬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交流,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养老服务体系研究;
(二)养老服务交流合作;
(三)养老服务管理咨询;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五)编辑养老服务刊物;
(六)承接政府委托的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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