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培训教材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企业民主管理【学习目标】通过学习,了解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平等协商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的内容,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和目的要求;掌握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基本程序,进行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制度系统设计的方法,实施员工沟通的程序,以及降低沟通障碍、减少干扰的方法。
【知识要求】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由企业职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中实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后一类企业目前主要是实行民主协商制度。
《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应当”和“也可以”的肯定性术语与选择性术语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
但就产业民主发展的一般趋势而言,劳动者即在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参与企业管理已经是企业管理的通例。
市场经济国家也都用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动者民主管理的参与权。
例如,在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中,类似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少。
如瑞典的工厂委员会、德国的职工大会和企业委员会、美国的劳资委员会和工人委员会、日本的劳资协议会、印度的工厂委员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等。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目录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3.遇到工伤怎么办?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四、给您提个醒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五、如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1.遵纪守法很重要2.良好习惯靠养成3.租赁房屋有讲究4.看病就医讲科学5.存款取款有方法6.紧急求救用电话7.防止火灾不麻痹8.安全用电勿大意9.煤气中毒须预防10.交通安全要切记11.优生优育不放松12.艾滋等病要远离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劳社部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1、“九五”主要成就“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1%。
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数有较大增加。
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
劳动预备制度逐步实行。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人社部案例题

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这家旅行社并不存在歧视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求职者录用,是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其招聘行为。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1996.05.17•【文号】劳部发[1996]174号•【施行日期】1996.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家协会: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大部分地区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试点工作,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指导,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和《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本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要在抓好组建工会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积极稳妥地实行。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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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
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
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11114
【实施日期】20011114
【主题词】劳动合同通知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1〕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
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
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企业组织代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中。
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
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
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