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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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规定了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深入的介绍。

2. 民法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起草和出台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加强个人权利保护、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颁布一部全面的民法典,以规范和保护民事关系。

3. 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核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 自主意思原则:民法尊重公民和法人的自主意思,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平等地达成协议,合法合同不受侵犯。

-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倡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禁止欺诈和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公序良俗原则:民法要求合同和行为符合公序良俗,禁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风俗习惯的行为。

- 公共利益原则:民法要求行使民事权利时考虑公共利益,禁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 民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4.1 人格权人格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禁止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同时,民法也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和救济措施。

4.2 财产权财产权是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了财产所有权、合法占有权、合同权等。

民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了财产继承、赠与、买卖、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的规范和限制。

4.3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民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各方权利和义务、离婚、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民法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夫妻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

民法考点整理1.我国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任务(了解)3.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财产关系)4.民法的特点5.民法的体系(了解)6.民法的渊源7.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空间、对人)8.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掌握每个原则的含义;重点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注绿色原则是新加的需要关注))9.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分类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掌握其概念)1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意义与分类(其中,准民事法律行为了解即可)1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特征、开始(了解不同学说)、终止(了解我国主流学说、继承中死亡顺序问题)1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划分(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对应判定)14.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了解即可)15.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终止16.监护的概念、监护权的性质(性质需了解不同观点)17.监护人的设定(了解几种设定的方式,其中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协商确定需注意)18.监护权的内容(了解即可)19.监护关系的终止原因20.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撤销21.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销宣告死亡22.法人的概念及基本法律特征23.法人的本质(了解不同学说即可)24.法人的分类(了解依据什么标准可以分为哪几类)25.我国现行法上对于法人的分类(掌握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概念)26.法人成立的条件27.法人设立的原则(了解即可)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需注意受到限制)29.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特点30.目的范围对营利法人的限制(了解不同学说即可)3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看熟P69页的几个法条)3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受到限制的情形)33.法人机关的概念34.法定代表人的概念(P71页相关法条看熟)35.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及责任承担36.法人变更的概念及类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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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 人的利益。 • 2.主要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 系的要求。 •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 的,按照规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 案例:面包原料厂与面包厂,签订合同称生产出 来的原料都供给面包厂,5美分一磅,后来价格提 了,与其(面包厂)协商,工人要涨工资,原材 料也涨价了, 但面包厂不干,说已经与超市签订 了供应面包的合同,而且也不能涨价,如果你提 价我不能提价那么我就亏本了。结果,面包原料 厂就停止生产了,合同中说,我生产出来的面包 原料全部供应给你,但是我没有生产,就无法供 应给你,就不能算是不履行合同。没有生产,无 法卖给你。我有面包原料不卖给您是违约,但是 我没有生产,如果以此逻辑,原料厂老板不用承 担责任。 • 法官如何断案?
第二节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 案例1:人造美女?参加选美比赛受到歧视 [案情介绍]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 阳穴、去下颌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隆下颏(开 /进)、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际线11 项。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5月12日 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 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5月21日下午, 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后 有关“人造美女”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5月26日上 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 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的通知。双方矛盾 激化。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人造美女”,构成对其名誉 的侵害,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6月3日, 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思考]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 违反了平等原则?
思考题:1、讨论民法的私法性。2、公、私法划分的标准、 意义?3、讨论私法的公法化。 (三)民法是人法——以人为本 民者,人也,民众也。 人之为人,其自身系属目的,不得以目的使用之” ——康 德 “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 ——黑格尔
• 体现于总则、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中 • 1、民法对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保障; • 2、保护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静的财产安全)及保护 信用和交易的安全(动的财产安全);财产权与人格—— [德] 康德“财产基本上可以看成是自我的延续。……对财 产的威胁不仅损害了他的幸福感,而且损害了他的存在本 身。” • 3、“以人为本”的具体原则体现 • “以人为本”在具体原则上的体现 • 维护人的个体性及人格关系; • 人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权利能力制度(平等原则); • 人的自由应受到保障,并不得抛弃; • 与行为自由(尊重人的自主选择)相对应的自己责任:过 错责任; • 尊重他人与公众的原则:信赖保护、公序良俗
思考
• 1.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 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 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 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民法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 和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 •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 属人主义 • 属地主义 • 保护主义
第五节 民法与民法学体系及与其他 部门法关系
• 一、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的体系 •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商法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 • • •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作用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行为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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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2条:p4 一、民法调整财产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3)等价有偿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 财产支配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智力成果支配关系 遗产继承关系
第三节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 自愿原则含义: • 1.当事人意思自治 •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 事人自愿协商。
第四节 公平原则
• 讨论:饭店收取“开瓶费”,是否违背公 平原则?
公平原则含义:
四、民法的理念
• 权利本位 • 私法自治
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 修正 •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 摇了个人本位?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 • • • •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 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人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 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 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 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 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 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 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1、帝王条款——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 2、特点:以道德为核心,具有法律强制力 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为:
•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 利益和社会利益。 •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 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 3.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 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 人的利益。 • 4.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 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 具体条款。
案例:田某大学毕业后在深圳某电脑公司供职,从 事计算机软件开发。根据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了劳 动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详细规 定,约定田某的月薪是3000元人民币,在电脑公司 的劳动期限为5年;如田某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之前 调离或辞职,应向电脑公司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田某工作了一年之后,离职到月薪、福利待遇均比 该电脑公司优厚的某软件公司工作。在挽留其继续 在电脑公司工作无望的情况下,该公司要求田某支 付20万元的违约金,田某拒绝支付,电脑公司向法 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是法官,如何判?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 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 组成。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 1.非财产性质。 •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 3.平等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 • • • • 宪法、民事基本法(民通),民事单行法 民事法规, 规章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习惯,法律是由习惯发展起来的,现在看 来大部分已上升到法律中。 • 判例: • 法理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分编 绪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 • • • •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及本质 一、民法的概念 (一)词源 (二)民法的含义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概念
二、民法的沿革
• (一)民法产生的基础—— • 支持市民社会的因素有:1、“社会并不是根据其 政治组织来界定”的社会观 • 2、世俗社会与宗教社会的“双剑观” • 3、各种抵御国家权力的政治理论 • (1)以洛克与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 • (2)潘恩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 • (3)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 • 4、各种中间团体的存在是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 支持性因素
(二)民法产生于—— (三)民法的发展
法国民法典(1804) 德国民法典(1900)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台湾) 3、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 化
。——法学家 V.Tuhr(V图赫)
(二)民法是私法
燕山大学民法学教学课件
• 主讲人:曹艳春、张明、余子新、侯纯、 秦玉红、杨慧
民法学参考书目及文献
1。辅助教材: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 4)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 5)[德] 迪特尔 ·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法律 出版社 2。国内报刊: 《民商法学(人民大学复印资料)》 、 《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3。网站:(中国民商法网)
• 案例2、化肥厂与物资公司签订协议,由化 肥厂向物资公司供应化肥,全年分四批共 提供100吨。8月前化肥销售很旺,物资公 司多次催货,化肥厂却一吨化肥也没有供 应给物资公司; 8月后化肥销售进入淡季, 化肥厂开始不断地向物资公司发货,物资 公司多次通知停止,化肥厂却认为自己在 正常履行合同,不同意停止发货且向物资 公司催要货款。 物资公司认为化肥厂没有 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损人 利己,拒付货款。双方遂诉至法院。
平等原则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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