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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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施工管理,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可以委托有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成套项目施工企业根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施工企业应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项目国内管理组和国外施工技术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实施进度、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和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第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管理办法》、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成套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预算。

(二) 组织成套项目的招标,择优选定施工企业并签订有关合同。

(三)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援外规章制度,履行协议和合同。

(四) 落实成套项目实施人员管理制度。

(五) 组织贯彻GB/T19000质量体系标准和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第二方审核。

(六) 组织落实对外援助物资商检制度和保险制度。

(七) 组织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和质量问题。

(八) 研究处理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工程变更和合同价款调整,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九) 组织成套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十) 管理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库。

第五条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根据授权对成套项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并协助受托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一) 根据商务部指示,办理政府间有关事务;指导和协助施工企业商请受援国有关部门履行配套义务;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同受援国指定机构办理项目结算。

(二) 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履行项目有关协议及合同。

(三) 审核项目开工、中期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建议。

(四) 定期赴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督,听取实施企业工作汇报;定期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受托管理机构。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商财发[2010]19号发布日期:2011-5-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2012-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2012-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勘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成套项目的工程勘察工作,一般应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的管理。

有关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管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并根据授权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工程勘察活动中有关具体事务。

成套项目执行管理机构,负责对基槽检验等相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工程勘察,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二章工程勘察的实施主体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资质之一:(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第六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名录(以下简称骨干企业名录)。

成套项目工程勘察骨干企业,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成套项目工程勘察业绩或境外工程勘察业绩。

商务部在确定骨干企业名录时,应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成套项目的初步勘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详细勘察组成员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组长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参与初步勘察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继续参与该项目的详细勘察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勘察人员和详细勘察组组长,必须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令(2008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工程类成套项目经营管理流程体系架构

工程类成套项目经营管理流程体系架构

关键词:经营开发;管理体系;对策工程类成套项目由过去传统的设计+施工+监理三家单位缩减为项目管理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两家。

意在加强参与方主体责任,落实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以提高实施项目完成质量,同时减少各参与方之间的“灰色地带”。

工程项目管理是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其共性职能为:为保证项目在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围绕“安全、质量、工期、投资”控制目标,在项目集成管理、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沟通管理、风险管理和采购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工程总承包是业主为实现项目落地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形式,即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项目决策、建筑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一、工程类成套项目经营开发策略分析工程类成套项目的经营管理体系构架搭建,需基于该类型项目的市场经营策略,而经营开发的策略制定首先应该明确客户需求,例如:现阶段对外成套援助项目(工程类),主要客户为中国政府(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局),受援国使用方以及受援国中国使领馆及经商参处。

客户需求是在国家层面达到项目立项换文中提及的成套援助项目内容,并如期有质量保证的移交;尽可能解决使用方在援建项目前期咨询、建设过程中及移交前后所提出的综合类问题,以保证援建项目外方满意度。

针对客户在产品本身客户功能性需求和客户的服务、情感层面的需求,准确把握隐藏在功能性需求背后的服务需求关系,创造关系持久维系和项目良性发展,最终持久地赢得市场。

因此,产品维度和服务维度的需求就是我们构架工程类成套项目的经营管理体系的出发点。

1.产品维度:全价值链功能性满足和以交付为导向的过程控制客户的产品维度需求针对工程类成套项目而言,最大的变化是产品组成,不再是简单地完成设计这一项工作,而是在产品维度上贯穿项目始终,从最初的方案设计、深化设计延伸到了前期考察、工程勘察(含测量)、工程监理环节、项目管理环节等。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颁布]目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 (1)表5.11–1 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移交书 (33)表5.11–2 施工技术资料移交明细表 (34)表7–1 图纸会审记录 (35)表7–2 设计变更、洽谈记录 (36)表8 技术交底记录 (37)表9 施工日志 (38)表10.1.1–1 水泥试验报告 (39)表10.1.1–2 钢筋原材料试验报告 (40)表10.1.1–3 砖试验报告 (41)表10.1.1–4 砂试验报告 (42)表10.1.1–5 碎(卵)石试验报告 (43)表10.1.1–6 防水卷材试验报告 (44)表10.1.1–7 防水涂料试验报告 (45)表10.1.1–8 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 (46)表10.1.1–9 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告 (47)表10.1.2–1 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 (48)表10.1.2–2 砂浆配合比申请单 (49)表10.1.2–3 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0)表10.1.2–4 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51)表10.1.2–5 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 (52)表10.1.2–6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3)表10.1.2–7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54)表10.1.2–8 钢筋接头试验报告 (55)表10.1.2–9 超声波探伤报告 (56)表10.1.2–10 射线探伤报告 (57)表10.1.2–11 射线探伤评定记录 (58)表10.1.3–1 土壤干密度试验报告 (59)表10.1.3–2 强夯施工现场记录 (60)表10.1.3–3 钎探记录表 (61)表10.1.4 技术复核记录 (62)表10.1.5–1 地基验槽记录 (63)表10.1.5–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4)表10.1.6 基础(主体)工程验收记录 (65)表10.2.1–1 防水隔层材料水泥砂浆(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报告 (66)表10.2.1–2 防水隔层材料水泥混凝土(掺入JJ91硅质密实剂)试验报告 (67)表10.2.4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68)表安通–1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9)表安通–2 设备、配件、材料检验记录 (70)表安通–3 进场设备检验记录 (71)表安通–4 暖风通风空调工程设备系统运转试验记录 (72)表安通–5 设备管道保温检查记录表 (73)表安通–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4)—1—表安通–7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 (75)表安通–8 阀门试验记录 (76)表10.6–1 管道伸缩器安装检查记录表 (77)表10.6–2 管道试压记录 (78)表10.6–3 燃气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记录 (79)表10.6–4 排水管道灌水通水试验检查记录表 (80)表10.6–5 管道冲洗吹扫检查记录表 (81)表10.6–6 热交换设备试压检查记录 (82)表10.6–7 单机试车检查记录表 (83)表10.6–8 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一) (84)表10.6–9 基础尺寸和位置检查记录(二) (85)表10.6–10 锅炉钢结构组装前单件的尺寸检查记录 (86)表10.6–11 组装链条炉排的安装尺寸检查记录 (87)表10.6–12 锅筒、集箱安装记录 (88)表10.6–13 硬度测量及退火记录 (89)表10.6–14 胀管检查记录表(一) (90)表10.6–15 胀管检查记录表(二) (91)表10.6–16 通球记录 (92)表10.6–17 省煤器水压试验记录 (93)表10.6–18 焊接试件探伤记录 (94)表10.6–19 管道系统吹洗(脱脂)记录 (95)表10.6–20 链条炉排冷运转记录 (96)表10.6–21 锅炉水压试验记录 (97)表10.6–22 烘炉(烘干)记录 (98)表10.6–23 煮炉检查记录 (99)表10.6–24 蒸汽严密性试验记录 (100)表10.6–25 安全阀定压记录 (101)表10.6–26 锅炉负荷试运行检查记录表 (102)表10.6–27 总体验收证明 (103)表10.6–28 起重机试车检查记录表 (104)表10.7–1 接地装置施工检查记录表 (105)表10.7–2 电动机试运转检查记录表 (106)表10.7–3 电气照明、动力试运行记录 (107)表10.7–4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08)表10.7–5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09)表10.7–6 报警、联锁系统试验记录 (110)表10.8–1 风管漏风检测记录 (111)表10.8–2 现场组装除尘器、空调机漏风检测记录 (112)表10.8–3 冷冻水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113)表10.8–4 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 (114)表10.8–5 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115)表10.8–6 系统联合试运转记录 (116)表10.8–7 空调系统试验调整报告 (117)表10.8–8 空气净化系统检测记录 (118)表10.8–9 一般通风系统试运行记录 (119)表10.8–10 通风系统管网风量平衡记录 (120)表12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21)表13–1 开工报告 (122)表13–2 停(复)工报告 (123)表14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24)—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的统一管理,贯彻GB/T19000一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提高成套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

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79.08.17•【文号】•【施行日期】1979.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暂行条例(1979年8月17日国家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54号文件批转国家建委《关于成立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的请示报告》的精神,为加强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设备成套工作必须认真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设备成套工作。

第三条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以下简称成套总局)及其所属机构是负责国家基本建设成套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在国家统一计划下,负责组织国家成套项目所需设备的成套生产和供应。

第四条设备生产主管部门对国家成套项目需要的设备,要贯彻以需定产的原则,成套地安排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

要积极发展机组成套和生产线成套,发展新产品,增产短线产品,不断提高成套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抓好本部门成套项目的设备成套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及早抓好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为组织设备成套生产和供应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安排好国家成套项目所需本部门生产的设备。

第二章国家成套项目的确定第六条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中,需要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外引进需要国内配套和重大革新改造的项目),原则上均可列为国家成套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根据各部门、各地方的要求,结合长远计划分批审查确定:新建项目在计划(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时,或审查初步设计前确定。

国家成套项目一经确定,不再中断,直至成套设备供完或成套总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协议不再列成套项目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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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OO八年第18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套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及其他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择优选定的实施企业进行考察、勘察、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并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成套项目实施遵循先考察、后立项,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成套项目实施,实行企业承包责任制和监理责任制。

承担成套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担成套项目监理任务的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成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分别进行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成套项目管理。

商务部负责监督管理成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商务部可以派遣项目代表常驻受援国指导和协调项目实施。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成套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商务部处理成套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实施主体第七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包括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管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

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取得《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规定的相应资格。

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资质和商务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商务部向选定的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下达任务通知函。

任务通知函是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成套项目设备材料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制度,优化实施主体结构。

第三章招标和议标第十一条商务部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成套项目的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成套项目招(议)标,商务部对招(议)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商务部组建和管理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在组织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招标时,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

评审专家库专业类别不能涵盖的项目,评审方式由商务部决定。

受托管理机构在成套项目施工任务议标以及考察任务、勘察设计任务、施工监理任务招标和议标时,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承担评标工作,也可以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评标工作。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单位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企业推荐意见,并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企业。

商务部设立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成套项目决标事项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依次选定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或重新组织招标或议标。

第十六条规模较大或工艺较复杂的成套项目,商务部可以决定划分标段招标或邀请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成套项目投标企业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性、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拟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的技术资质。

中标企业不得将中标的成套项目转包或将应由其完成的成套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分包单位。

主体性或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其承担的分包任务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四章考察第十八条成套项目考察分为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两个阶段。

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可行性考察和专业考察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九条考察企业组建的考察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的技术专业配备应当能满足工作需要。

考察组成员、考察方案、考察工作计划和技术搜资提纲应当在考察组行前报商务部审定。

第二十条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向商务部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对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项目可行的,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估算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汇集项目建设的经济、技术资料,详细了解受援国有关设计规范要点、技术标准和常规做法。

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方案,同受援国有关机构商定项目建设场址、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双方分工等事宜。

受援国有原则性修改意见的,应当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需要进行全面踏勘,拟订工程详细勘察方案。

专业考察企业应当对其汇集资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

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设计、概(预)算编制和施工任务招(议)标的需要。

第五章勘察、设计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并编制勘察报告。

工程勘察应当满足项目设计的需要。

受援国自行勘察的项目,勘察结果的准确性由受援国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受援国提供的工程勘察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勘察结果的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成套项目的设计应当遵循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设计企业应当依据中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充分考虑受援国当地自然条件、建筑风格、常规做法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成套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技术简单或有特殊需要的项目,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五条经受援国确认的方案设计是初步设计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应当满足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当符合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初步设计完成并经商务部审查后,设计企业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受援国有关部门审查。

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项目施工、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实施招(议)标的需要。

施工图设计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规范或标准图集替代,不得留有任何重大设计内容由设计代表现场设计。

第二十九条设计企业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设计审查)企业进行施工图审查。

通过后,方可用于项目施工和招(议)标。

第三十条设计企业应当参加设计交底会,全面介绍考察、设计工作情况,就设计文件进行解释和答疑,并就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设计企业应当按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设计代表应当从参与项目设计的专业人员中选派。

设计代表负责设计图纸解释,协助施工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企业按图施工,提出工程变更处理意见,参与施工质量验收。

第三十二条成套项目竣工后,设计企业应当按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竣工图应当全面、如实反映竣工工程状况。

竣工图作为政府间项目移交证书附件。

第六章施工第三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施工技术组和国内管理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企业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确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当报施工监理企业批准,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设计图纸和中国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监督。

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质量检查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

第三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当按投标承诺合理配置施工机械,保证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织施工所需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和运输。

设备和材料进入和退出施工现场,均需经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认许可。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施工材料进行试验和检验。

第三十八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受援国环境。

第四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项目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务部与受援国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通过后,商务部或中国驻外使馆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第四十一条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工程监理第四十二条成套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工程监理企业对成套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不同企业分别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由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承担,或由工程管理企业一并承担。

勘察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由一家企业实施的成套项目,工程监理任务原则上由工程管理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设计监理(或设计审查)企业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专业考察、勘察、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经济技术监督和管理,审查设计文件和项目造价,审核重大设计变更和处理其他技术经济问题。

第四十四条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成套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成套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监理(设计审查、工程管理)企业指定的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受援国和中国利益。

第八章造价和进度管理第四十六条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分别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

商务部委托设计监理企业(或设计审查企业)对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经商务部审定的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作为项目造价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投资估算和工程概算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整体现设计内容,综合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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