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某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尚未解除。
甲某认为乙某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故甲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2. 关于甲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甲某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现合同解除,乙某应返还定金。
此外,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如咨询费、律师费等,也应由乙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1. 解除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定金10万元;3. 被告乙某赔偿原告甲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其他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某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欺诈:乙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使甲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2. 违约:乙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甲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也警示了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隐瞒事实而引发纠纷。
五、法律启示1.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2. 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的权属证明、抵押登记等材料,确保房屋无权属纠纷。
3. 卖方在出售房屋时,应如实告知买方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权属、抵押、租赁等情况。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房地产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房产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
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位于XX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过户前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乙突然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甲无法按时入住。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均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乙是否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及理由(一)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购买房屋时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且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过户过程中,乙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依法解释。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合同目的。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乙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法律领域的多个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一)房屋质量问题与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质量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乙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二)违约责任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件讲解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于2019年3月5日向李四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过户问题发生纠纷,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房屋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同日,张三向李四支付定金10万元。
3. 2019年4月1日,张三要求李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4. 2019年5月1日,张三再次要求李四办理过户手续,李四仍未履行。
5. 2019年6月1日,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责任。
4.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应当返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并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一房三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李某因急需用钱,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王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王某支付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李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赵某和钱某,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赵某和钱某分别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王某得知此事后,要求李某返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一房多卖?2. 王某的定金是否应予返还?3. 李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一房多卖问题,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给赵某和钱某,构成一房多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王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关于定金返还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给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王某已支付定金20万元,李某构成违约,应返还王某定金。
3.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王某定金和赔偿王某因李某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一房多卖,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要点(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张三,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李四也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三。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三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且抵押权人为第三人王某。
张三认为李四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首付款30万元及利息。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房屋存在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某设定的。
李四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要点1. 事实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晓房屋存在抵押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权属情况,包括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
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导致买受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是否有效?(2)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是否构成违约?(3)如果出卖人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案例分析(1)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有效。
(2)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权的事实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的权属情况。
在本案中,李四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屋存在抵押权,却故意隐瞒该事实,导致张三在购买房屋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从而受到损失。
因此,李四的行为构成违约。
(3)如果出卖人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房屋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于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定金5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
2019年5月5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甲定金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乙。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在收取乙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甲提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2. 甲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乙,已构成违约。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甲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应当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2. 甲应当支付乙违约金10万元。
法律推理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然而,由于李某某的资金问题,双方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3. 由于李某某的资金问题,双方未能按期办理过户手续。
4.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5. 李某某辩称,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免除其过户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 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李某某辩称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因此不能免除其过户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案情: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整,原告如约支付定金予被告。
之后,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违反天津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配偶不同意出卖该处房产为由,拒绝出售其房屋。
原告要求被告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其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万元定金已经收回)。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起诉后,被告之父有针对被告提出以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涉及的房产为诉讼标的的确权之诉。
诉讼过程中,一审法官倾向于认为本诉需要以被告之父与被告之间的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为基础,因此,本案需要中止诉讼,等待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
原告代理人表示反对。
法律分析: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被告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违反房管局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被告所主张的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显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中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且被告就其所主张的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未提供任何证据。
因此,不能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违反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被告合法拥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本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原告向被告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并交付了复印件。
该所有权证标明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A。
原告代理律师于2012年9月17日下午至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在该局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人依然是被告A。
此外,无论是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还是原告代理律师的查询结果(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都表明,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并没有抵押登记信息和权利限制登记,即该处房产不存在权利限制,被告的处分权没有受到限制。
因此,至少在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被告不仅拥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而且其处分权并没有受到限制。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被告有无房屋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影响退一步讲,即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A没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该款实际上明确地承认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
(1)被告与其父之间的确权之诉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下述情节:首先,被告向原告出示的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其次,该所有权证上没有任何关于房屋共有或者抵押权及他项权利限制的记载;第三,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承诺“甲方(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完全支配及处分”。
因此,原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据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否则,交易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即使被告与其父亲之间存在以本案诉争房产为诉讼标的的确权之诉,即使该确认之诉真的判决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之父,对本案也没有影响。
因为本案的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诉争房产的过户手续,而是要求被告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换言之,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诉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则必须等待被告与其父之间的确权之诉判决之后,本案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与其父之间的确权之诉的判决认为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被告之父,则本案原告没有办法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交付诉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因为被告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无权交付该处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只有如此,才有必要中止本案的诉讼,等待被告与其父之间的确权之诉的判决。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诉讼请求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就可以获得支持:条件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条件二是被告作为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诉争房产。
本案中,有关证据和相关法律已经充分表明这两个条件都满足了。
因此,本案无需等待被告与其父之间的确权之诉的判决,也没有必要中止诉讼。
(2)本案被告的配偶是否同意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原被告之间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一句明确规定:甲方(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完全支配及处分。
因此,卖方有义务确保其对出卖的房产拥有处分权,否则则构成违反合同。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卖方处分权限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被告的配偶是否同意出卖该处房产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被告违约拒绝出售诉争房屋,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本案中,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被告作为卖方明确表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以及被告在庭审中的发言都可以证实被告违反房屋买卖合同拒绝出售诉争房屋。
因此,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第4项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如乙方违约,则甲方定金不退。
”以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条的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提示:1.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出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3.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因缺乏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其无法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