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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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X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六)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三、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一)规模养殖场。

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二)养殖专业户。

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

养殖专业户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X羽,3万羽﹥肉鸭≥X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控制和规范畜禽养殖的范围和规模。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农田、水源和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三、划定依据1.地理信息:划定畜禽禁养区的依据之一是相关地理信息,包括农田、水系、居民区和重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

2.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当地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综合考虑土壤、水源、空气等方面的情况。

3.农产品安全:重点考虑畜禽养殖对当地农产品安全的影响,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划定范围和标准1.划定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根据具体地理和环境情况,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禁养区。

2.区域划分:根据地理信息和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将禁养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级别的区域,包括严禁养区、限制养区和管控养区。

–严禁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都进行严格限制,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养殖,只允许小规模的农户养殖。

–限制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有限制要求,但相对宽松一些,允许一定规模的养殖,但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管控养区:对畜禽养殖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规模和种类有一定限制,但相对宽松,允许规模适度的养殖。

3.标准制定:划定方案将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划定标准,包括养殖规模、种类、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将制定相应的养殖管理政策,以保证划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推行计划1.方案制定: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2.试点推行:在制定方案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测试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3.扩大推行: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方案推行范围,推广到更多的地区。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区实际情况,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1.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及以上,肉牛1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鸡3.5万羽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

存栏量:奶牛100头及以上;蛋鸡2.5万羽及以上;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2.养殖专业户年出栏量:50头≤生猪<500头;10头≤肉牛<100头;150只≤肉羊<300只;X羽≤肉鸡<3.5万羽;X羽≤肉鸭<3万羽;1000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5头≤奶牛<100头;500羽≤蛋鸡<2.5万羽;40只≤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一)禁养区1.X区X渠X饮用水水源地、X饮用水水源地和双溪水库备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x厅、x环保厅《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x〔x〕9号)及x畜牧局《关于转发〈畜禽养殖禁养区技术指南〉的通知》(x〔x〕21号)等相关精神,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畜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水源地保护区、文化风景区、煤矿塌陷区、人口聚居区、黄河湿地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根据《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x〔x〕9号)等精神,综合我区实际情况,以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划定全区禁养区范围。

划分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9.《x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10.《x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划分原则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定范围(一)饮用水源地禁养区。

根据《xxx人民政府关于x市城市x 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x〔x〕24号)要求,我区一、二级城市x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为第四水源地和第五水源地,涉及面积36.9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22.774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4.186平方公里。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3 术 语 与 定 义
3_ 1 畜 禽
包括 国家 级 和地方 级 自然保 护 区的核心 区和缓 冲 区 .按 照各 级人 民政 府公 布 的 自然保 护 区范 围执 行。 自然 保护 区核 心 区和缓 冲 区范 围内 , 禁 止建设 养
包括猪 、 牛、 鸡 等 主要 畜 禽 , 其他 品种 动 物 由各 殖 场 。 地依 据其 规模 养殖 的环 境影 响确 定 5 。 3 风 景 名胜 区
6 工 作 流 程
6 . 1 摸 清底 数
县 级 以上 地 方环 保部 门 、农 牧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依 据 国家 和 地 方法 律 、 法规 、 规章等 , 结 合 当地 经
湖 北 畜 牧
兽 医
2 0 1 6钲
济社会 发 展规 划 、 生态 环境 保护 规划 、 畜 牧业 发 展规 划等 . 识别 和初 步确 定禁养 区划定范 围。
第 1 2 期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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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 按 : 为 贯 彻 落 实 《 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 国 务 院 令 第 6 4 3 号 ) 和 《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i
3 . 2 畜禽 养殖 场 、 养殖 小 区 指 达 到省 级人 民政 府 确定 的养 殖 规模 标 准 的畜 禽 集 中饲养 场所 ( 以下简 称 养殖 场 ) 。 3 . 3 禁 养 区 指 县级 以上 地 方人 民政府 依法 划 定 的禁止 建 设 包括 国家 级和 省级 风景 名胜 区 .以国务 院及 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公 布 的名单 为准 .范 围按 照 其规 划 确 定 的范 围执行 。 其中. 风景 名胜 区 的核心景 区禁 止 建设 养 殖场 :其 他 区域 禁止 建设 有 污染 物排 放 的养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随着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论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美丽X·生态乡村”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坚持执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年第7号)、《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一)禁养区范围。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 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

全县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划定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省、市、县“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生态经济强县建设和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基本要求,在我县行政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重点区域,兼顾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为手段,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产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现状及发展规划相结合、协调、统一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5.重点突出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9.《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分类根据划定原则及依据,我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划定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三大类(以下简称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的区域。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数量,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它是禁养区与适养区的过渡区域。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发展畜禽养殖的主要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和省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

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

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

各县区根据环境保护特点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以人为本、依法依规。

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控措施。

三、划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X)、《X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X省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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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息烽县人民政府2014年4月息烽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一、引言为进一步加强息烽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畜禽养殖场所的空间布局以及结构布局,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达到有效保护息烽河流域生态环境,建立生态健康流域示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奖促治”的基本原则,结合息烽县实际情况,现制定息烽县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分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息烽县所辖行政区划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带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又快又好,更快更好的发展,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区范围;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科学划定与畜禽养殖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畜禽宜养殖范围。

全面开展息烽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息烽河的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三、划分原则依据指导思想,在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的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重视饮用水源保护的原则;(二)畜禽养殖业与城镇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相协调一致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六)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五)《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HJ/T 81—2001 )(六)《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七)《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八)《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九)《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2006)(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十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2001年第9号)(十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十四)《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五、划分类型畜禽养殖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的陆域范围。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关、停、转、迁。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

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限养区内的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在限制养殖区域内进行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品种、规模、总量等要求。

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在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划分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息烽县城、乡(镇)城镇建成区及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商业区、居住区、工业区以及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区(附县、乡(镇)建成区所在社区(居委会)、范围及辖区面积)等功能区1。

县、乡(镇)的不在城镇建成区的机关、学校(附不在城镇建成区的政府、学校、科研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及其地址清单)、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附不在城镇建成区的已有以及在建各级医院、疗养院及其地址清单)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200米以内区域。

表1 息烽县建成区范围表2 建成区以外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1)息烽县县城外医疗机构名单1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息烽县城镇规划区外学校名单2、息烽县城镇规划区(附县(市、区)城规划名称、选址范围及规划面积),产业园规划区(附产业园区名称、选址范围及规划面积)、各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区(附规划选址范围及规划面积)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附规划选址、规划范围及规划面积)。

表3息烽县城镇、工业园、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范围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已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2(附饮用水源护区名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面积列表);表4息烽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2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及机井,为山泉深井、机井周边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具体清单如下:表5 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名单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息烽河息烽县境内流域1500米内陆域。

5、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禁养区范围:息烽县团圆山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息烽县西望山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息烽县乌江峡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息烽县息烽集中营革命历史纪念馆(文化遗产地)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息烽县息烽温泉(旅游度假)周边500米范围陆域;息烽县省级森林公园天台丛林周边(森林公园)500米范围陆域。

息烽县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附文物保护单位清单)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表6 息烽县文物保护单位清单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已建以及在建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国道、省道以及景区旅游路线)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

详细如下:川黔铁路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开阳支线铁路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黔粤高铁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温泉疗养院至尧上公路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贵遵高速、210国道息烽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龙泉大道阳朗匝道至露营基地公路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水岭沟旅游公路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关田坝至凤凰池公路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7、山洪、泥石流、滑坡、雷击区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自然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具体为:8、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1、涉及县(市、区)、乡(镇)城镇建成区、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区域(含政府、学校、科研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城镇规划区、工业园规划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的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所划定的禁养区外侧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陆域3,若是人口集中的居民区以及公共建筑群附近的限养区则是将禁养区向外延伸3000米的陆域范围4,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居民小区以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县(市、区)、乡(镇)不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学校、机关、医院、疗养院、科研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环境敏感点周边大于200米小于等于700米以内的范围,且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不得位于上述敏感点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处。

2、涉及饮用水源地的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向外延伸500米以外,1000米范以内的陆域范围;3《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域,........在禁养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养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4《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指出,新建场址距居民区不得小于3000m,并且该选址要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湖库山塘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外,汇水面上游3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山泉深井型生活饮用水水源周边500米以外,汇水上游10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的陆域范围。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限制养区范围:息烽河息烽境内流域1500米以外3000米以内陆域;4、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旅游度假区、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5、已建、在建以及规划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国道以及景区旅游路线)道路两侧大于200米小于等于1000米以内范围5,省道为道路两侧大于200米小于等于700米以内范围。

6、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农村住宅区周边大于200米小于等于7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非禁养区范围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畜禽养殖场、5《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 682-2003)规定,新建的场址距离一般道路不小于500m,距离交通干线不小于..1000m,据此对原有在范围的场址进行限制性管理,不在批复新建养殖场(小区)。

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七、工作要求(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内,原则不在批复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申请,不得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本方案公布实施日前建成的原有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非禁养区,要大力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落实定期消毒制度,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总量控制,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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