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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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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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ti P w rSa d r i t n& C nt c o ot nomai l r o e tn adz i c c ao o s u t nC s Ifr t n r i o
62 0 ( /07 总第 6 期 ) 4
《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 项 目建设 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
型 热 电联 产 机组
电力标准化 与技 术经济
发 电项 目运行 以及 近三 年核 验情 况 。
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措施
国家支 持利 用 多种 方式 解决 中小
背 压型 机组 的发 电装 机容 量不 计入 电力建设
控 制规 模 。
第二 十条
背 压型 机组 不能 满足供 热 需要 的 .鼓励 建设
第二章


热 电联 产和 煤矸 石综 合利 用 发 电专
设 热 电联 产项 目。
第十 条 第 四条
在严 寒 、 冷 地 区( 寒 包括 秦 岭淮 河 以
北 、 疆 、 海 和 西 藏 ) 具 备 集 中供 热 条 件 的城 新 青 且 市 , 优先 规划 建设 以采 暖为 主的 热 电联 产 项 目, 应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
划 , 应纳入 全省 ( 并 直辖 市 、 自治 区) 电力 工业 发展 规划 。各地 热 电联 产 和煤矸 石综 合 利用 发 电装 机 容量 应 纳入 国家 电力发 展 规划 。 省 级发展 改革 部 门会 同其 他有 关部 门应在 全
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 , 以实现集中供热。 第 十 二条 在 已有 热 电厂 的 供热 范 围 内 , 原
则上 不重 复规 划建设 企 业 自备 热 电厂 。除 大型 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9件规章和《关于中药价格管理的改革意见》等47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关于严格按计划供应顶重油烧的柴油的通知》等33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和《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9件,规范性文件476件)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目录
(规章3件,规范性文件331件)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5件,规范性文件3件)。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鉴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年

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6-04-18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特制定《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3月22日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2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改能源[2007]141号

发改能源[2007]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华电集团、中电投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华润集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规范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促进我国能源的合理和有效利用、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推进技术进步、减少环境污染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制定了《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第四条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即热电联合生产,是一种兼顾热能和电能的综合能源利用方式。

通过利用燃气、煤炭等燃料来发电,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提供供暖、供热等热能。

热电联产具有高效能源利用、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城市供暖、高能耗行业等领域。

为了促进热电联产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1.《热电联产法》《热电联产法》是我国关于热电联产的基本法规,于202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旨在鼓励和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明确了热电联产的定义、发展原则、制度建设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融资、运营和管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为了确保热电联产项目的规范运营和高效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投资计划、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才能获得审批通过。

3.热电联产项目的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热电联产项目,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补贴、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国家发改委设立了热电联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热电联产项目。

此外,对于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应用,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各地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进行热电联产。

5.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规定为了提高热电联产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的力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8〕71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华润、华晨电力河南(分)公司,省投资集团,省工程咨询中心、省电力勘测设计院: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9月7日河南省热电联产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居民清洁取暖和工业用热需求,实现能源高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和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集中布局、多式联供,以热定电、环保优先”的原则,建立省辖市以大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县城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或小型生物质(含生活垃圾)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产业集聚区以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为主供热的工业和居民供热体系,形成布局科学、经济合理、清洁高效、安全可靠的热电联产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材料资料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六个月以后的热电厂。
1 热电联产电厂(热电厂) 1.3 类别
c) 凝汽—抽汽两用型汽轮机
它是凝汽式机组经过较少改动而成(主要是在中一低压缸导汽管上加装蝶 阀,或加装回转隔板作为抽汽调节机构),在采暖期从蝶阀前抽汽来对外供热 并相应减少电量;非采暖期仍还原按凝汽方式发电。
凝汽一抽汽两用机有以下特点:①与凝汽式汽轮机相比,在采暖期因采 用了部分热电联产方式,提高了原机组的经济性,非采暖期的凝汽工况,却 因增加了调节机构的阻力,经济性下降,但仍比抽汽凝汽式汽轮机高。②两 用机在采暖期的调峰能力下降,这时两用机的供热是靠牺牲部分电力生产来 实现的,电力生产成为非自由的。③两用机较类似的供热机组可缩短设计、 制造周期,降低成本,增加通用性。
DB21/1621-2008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材料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六个月以后的热电厂。
1 热电联产电厂(热电厂)
1.1 定义
热电联产电厂:生产电力和热力产品(蒸汽、热水)的电厂称为热电联产电 厂,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热电联产能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厂在生产过程中能量消耗的限额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投产六个月以后的热电厂。
1 热电联产电厂(热电厂)
1.3 类别
b) 抽汽—背压式汽轮机
抽汽背压式汽轮机相当于背压式汽轮机和凝汽式汽轮机的组合。电力的 生产有一定的自由度,在规定范围内,各自独立调节,其适应性较大,但热 经济性较背压式汽轮机差。其机组容量和参数范围较大。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计资源[1989]937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委1989年8月9日发布计资源[1989]937号)能源供应紧缺,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因此,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是我国较长时期的战略任务。

我国现有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约四十万台,年耗煤三亿多吨,热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

有条件地积极发展小型热电联产,是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的重要途径,同时可以收到节约能源、增加电量、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的综合效果。

前几年,各地区、各部门自行集资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为二点五万千瓦及以下中低压凝汽式小火电机组,对缓解电力供应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发电煤耗高,浪费能源和水资源、与电网大机组争燃料,增加了电煤供应的压力。

为了贯彻国家能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国发〔1989〕29号),大力节约煤炭和水资源,经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的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问题1.现有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凡有条件的都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企业和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由计委(计经委),经委统筹安排,作出小热电发展规划;对还在烧油的锅炉,要结合以煤代油措施制订小热电改造规划,并逐步实施。

2.热电联产必须坚持“以热定电”的方针,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大小,选定恰当的热化系统(通过供热机组供给的热负荷与最高热负荷的比值,称为热化系数),确定供热机组的规模和机型,在保证机组经济稳定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的前提下,一般应优先采用背压式或抽汽背压式机组,并应考虑热负荷的调节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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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

(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环保总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号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律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地区在指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知道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指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第三条热电来年厂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来年厂的生产管理、热电联产技术该找规划的知道和项目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项目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 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抱国家计委备案。

3. 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来年厂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千万元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千万元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组织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 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金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 热电称、热力腽肭感、粉碳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碳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雨50%。

热电比=供热量/(供热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指标:
1. 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 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

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后;以及现有热电场经技术改造投产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满足热负荷的需
要为主要目标。

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指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响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城市热电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

第十二条、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

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 发展燃气-蒸汽联循环热电来年厂应坚持适度规模。

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 根据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天然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的特点,合理指定天然气价格。

4. 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

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时间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该改造为热电联产。

第十六条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燃煤锅炉房,当地环保与技术
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

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

已有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应限制期停运。

在城市热力网供热范围,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骨碌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来年厂、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用户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

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热力管网走象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热电联产项目的秒年十时亿、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在热电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指定。

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指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是和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规定,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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