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区别一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民事关系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人们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公法相对应。
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而民法则是调整私人关系,主要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民法是一般民事关系的普遍规范。
第二,民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过对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侵权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以确立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繁多的法律规范。
第三,民法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民法是普遍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体公民和相关组织。
不分地域、不分年龄、不分族群,所有人都应当遵守民法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则。
第四,民法是一种公共性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制定和监管的法律规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因此,民法不仅是一种私人之间的自愿关系,还包括了国家对私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第五,民法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为私法的一部分,民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和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保护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多个方面。
通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总之,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调整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具有私法性、综合性、普遍性、适用性、公共性和保护性等特征。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刑法与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区别

刑法与民法的基本概念与区别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而刑法和民法作为法律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刑法主要涉及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而民法则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和区别两个方面探讨刑法与民法。
首先,刑法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犯罪、刑责和刑罚。
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刑责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罚是指对犯罪人的法律制裁,包括剥夺自由、罚金、缓刑等。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与刑法相对应的是民法,它是指国家对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自由和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义务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合同义务、赡养义务等。
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
民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以及调整和解决民事纠纷。
刑法和民法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刑法主要关注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其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民法主要关注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其目的是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刑法的规范对象是犯罪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民法的规范对象是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即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
再次,刑法的制裁方式主要是刑罚,包括剥夺自由、罚金等,而民法的制裁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履行合同等。
此外,刑法和民法在适用范围上也有所不同。
刑法适用于犯罪行为,而民法适用于个人、家庭和财产等民事关系。
刑法的适用范围更广泛,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民法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
民法的定义和词源民法:定义: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它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它不仅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社会关系,还包括其他私法层面的全部问题,如婚姻、家庭、合同等。
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的“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分析民法的定义:一、概念:民法是一部普遍适用的宪法,是一套普遍有效的关于个人及其关系、私法实体的法律原则和规定的系统。
1、普遍适用:民法对人民普遍适用,是人民处理社会关系、维护其个人权利的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2、法律原则:民法包括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共同建构了民法的结构,构成了民法的基础,以促进社会的正常运作和司法的公正执行。
3、规定:民法的规定旨在为人民构建一个方便、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有效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分类:1、公民权利:民法主要包括公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婚姻权利、遗嘱权等,这些权利既包括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也包括社会关系的社会规约。
2、家庭关系:民法中还包括一些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人身财产保护等。
3、合同:民法也涉及合同法,它包括关于各种合同的成立、解除和履行等事项,以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词源:民法的名称来源于拉丁文“civilis”,其含义是“有关公民权利的法律”。
“Civis”本身来自拉丁文“civitas”,其中“civitas”是指“城邦”或“国家”,“civilis”指的是“居民有权行使政治权力事务的法律”。
因此,民法的名称可以清楚的反映民法所保护的,是公民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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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类型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何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的基本行为准则,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
私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行为的效力
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特点:①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②不具代理权;③效力未定,被代理人追认的属于有效行为。
表现:①没有代理权;②代理权消灭后;③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于确定无效的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
诉讼时效【普通、特殊均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延长】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除了债权):
1.基于身份关系——抚养、离婚
2.基于共有关系——分割合伙财产、家庭财产
3.基于相邻关系——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损害赔偿请求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
(过了诉讼时效起诉,不一定不会胜诉)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由】1.提起诉讼或提出保护权利请求;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