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意外事件

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与意外事件(一)裁判规则是否“应当预见”是判断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应当预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具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其中,预见义务是一种客观存在,来自于法律、规章制度的明示规定,或者生活习惯和常识的要求,或者由先行行为而产生。
而对行为人预见能力的判断,则应当在考察一般人预见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识情况。
如果一般人能够预见,但行为人智识水平低,则不宜认定为过失;如果行为人的智识水平不低于一般人,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如果一般人不能预见,而行为人的智识水平明显高于一般人,则可以认定为过失。
(二)规则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
但是,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疏忽大意过失中的没有认识,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危害结果,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那么就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关键是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即同时存在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其中,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即法律法规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①针对职务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等以成文形式为其预先设定的预见义务。
一般表现为要求行为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如航空规则、铁路或道路行车安全规则以及生产、医疗、作业安全的规章制度等。
法律要求这些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谨慎小心,注意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生活常识和习惯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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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与意外事件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意外事件与疏忽⼤意有相似之处,表现在⾏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都发⽣了危害结果。
在意外事件中⾏为⼈是不应当预见、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疏忽⼤意的过失的⾏为⼈是应当预见、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只是由于疏忽⼤意才没有预见。
⼆者区分的关键是判断⾏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为⼈的主观⼼理状态不同。
如果⾏为⼈对死亡结果的发⽣应当预见,但因为疏忽⼤意的过失⽽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死亡。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亡的,就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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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犯罪、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件。
在我国,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围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 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3.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罪 刑法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致⼈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其他交通⼯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第⼀百三⼗五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交通⼯具致⼈伤亡,在排除⾏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原则上讲,⼀般应⾸先考虑以过失致⼈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为同时⼜符合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原则,以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43号案例:李满英过失致⼈死亡案) 2.致对⽅跳⽔后溺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被害⼈跳⽔虽是⼆被告⼈侵害⾏为所致,但被害⼈作为成年⼈,有完全的判断和认知能⼒,能够控制⾃⼰的⾏为和意识,其选择跳⽔逃⾛,说明其具备⼀定的⾃我救助条件和能⼒;⽽且,⼆被告⼈并不具备对被害⼈施救的能⼒,不符合⾏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能够履⾏的不作为犯罪的前提,不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
因此,不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被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
⼆被告⼈离开现场的⽬的是让被害⼈消除顾虑,尽快脱离危险之地,并⾮置被害⼈于⽔中⽽不顾。
过失致人死亡罪合理界定

罪 、非法 拘 禁足 指 以拘 禁或 者 以其 他 强 说 明 会退 } . l 其扣 押 目的 不是 占有 . 是 1 j 而
据 我 国宪 法 和刑 事 诉 讼 法 等 法 律 规 定 .
公 民人 身 自 由不 受侵 犯 .任 何 机 关 、 团
栏 目咨 询律 师 : 苏 天 哲律 师 事 务 所袁 农 律 师 。 江
过失 致人死亡罪 合理界定
案 例 : 某 用石 块 划 卢 某汽 车 时 , 沈 碰 巧被 卢 某撞 见 . 某手 持 木棍 来论 理 . 卢 沈
某为避 免发 生正 面冲突而跑上 附近 山坡 . 并
行 为人 都认 识 到 自己行 为 可 能 发 生他 人 死 亡 结 果 . 都 不希 望 这 种结 果 发 生 且 . 两 者 显 著 区 别在 于 : 他 人死 亡 结 果 发 生 对 主 观估 计 不 同 过 于 自信 过 失 致 人 死 者 自信 不会 发 生 致 死 事 件 . 间 接 故 意 而 杀 人 . 识 到 这 一 点 . 听 之 任 之 . 其 认 但 任 发 展 某 对 自己 行 为 可 能 造 成 被害 人 沈 死 亡结 果 . 已经 预 见 的 . 却 轻 信 能 够 是 但
用 砖 头投 掷 卢 某 . 想将 其 赶 走 . 正好 击 . 但 中前 来 劝 阻的 卢 某朋 友 . 其 死 亡 致
评 析 ! 失致 人 死 亡 可 分 为 疏 忽 大 过
意 过 失致 人 死亡 和 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致 人 避 免 这 种 结 果 发 生 . 成 过 失 致 人死 造 死 疏 忽 大 意过 失致 人 死 亡 与 意 外 致 罪 . 不是 意 外 事 件 或问 接 故 意杀 人 、 而 案例 : 某 被 举 报 盗 窃 、 骗 , 怀 曾 诈 其
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例在现代社会,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而这些意外事件往往会导致人员伤亡。
当意外事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责任。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例,了解其中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
某日,甲乘坐汽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突然遭遇车辆失控,导致甲受伤严重不治身亡。
经调查,发现该车辆由乙驾驶,而乙在事发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
鉴于此事,甲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考虑损害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因素进行赔偿。
首先,对于甲的家属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根据甲的年龄、收入、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其次,针对甲的配偶、子女等被扶养人,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生活费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甲的丧葬费用,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甲的死亡,因此,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致人死亡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及其代理律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明乙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以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甲的家属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的死亡与乙的过失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以确保获得应有的赔偿。
总的来说,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案例中,责任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人家属而言,他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获得公正的赔偿。
而对于责任人而言,他们需要尊重法律规定,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合法手段减轻赔偿责任。
只有在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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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包括的都有什么?

意外事故包括的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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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的保险在生活中出现,各种各样的令人目不暇接。
主要是因为现在随着汽车的普及,越拉越多的意外事故发生在身边。
那么意外事故包括的都有什么呢?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考虑一下,意外事故包括的在生活中够全面吗?下面我就具体的来讲述一下;
一般的意外事故有交通意外、航海意外、地震、水灾、火灾、、运动中碰撞、拉伤、毁容。
旅游途中的跌倒、损伤、燃气泄露爆炸等等。
一、意外事故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二、意外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
事故的含义包括:意外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人类的任何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都可能发生事故。
2.意外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
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往往包括许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质。
在一起事故发生之。
刑法分论讲义03_4-02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此罪彼罪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 法条竞合(包容竞合) (二)法条竞合(包容竞合)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害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等等 劫持航空器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虐待罪 抢劫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2、结果:死亡 、结果: 3、因果关系 、
(1)过失行为直接造成死亡 (2)过失行为引起重伤继而导致死亡:因果关系是否中断
(三)主体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
(二)主观要件:过失 主观要件: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2.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3、不作为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认定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三、罪与罪
贰、过失致人死亡罪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概念
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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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酒后同妻子一起去观看放焰火,途中钟某推开本村李某家院门,要买酒喝。
当时李某一家正在吃饭,李某讲:“没酒卖。
”并用手推着钟某往外走,这时李某不小心摔了一跤,二人发生口角。
李某的妻弟谭某出来劝二人,用双手推开两人。
由于钟某脚穿拖鞋,又喝了酒,在谭某用力推时,钟某身体后仰未站稳,仰面倒在地上致使头部受伤。
此后钟某的爱人将钟某拉回村医疗站为之敷药,伤者当时只感头昏、胀痛。
次日晨,钟某伤情恶化,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结论:死者钟某被他人推倒后造成左侧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对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一是发生了致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二是谭某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即用力推倒了钟某,但他对推倒钟某会发生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三是谭某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钟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
理由是,谭某在主观上想用自己的双手用力把二人劝解开,防止事态的扩大,因为疏忽大意,推倒了钟某,造成重伤的结果。
客观上谭某推钟某倒地后即造成左侧枕部颅骨骨折,右侧颅内出血,达到了人体重伤标准,而且这一重伤结果与谭某的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是建立在主客观辩证统一关系基础上的,既反对主观归罪,也反对客观归罪,所以不能只以结果定罪。
从客观上看,钟某的死亡与谭某的行为有关,但从主观上看,谭某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因为谭某不会在短时间内了解到被害人是穿拖鞋,喝了酒,用手一推就可能站立不稳,可能产生倒地的结果,他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用力推开吵架的两人,其中钟某会倒地后死亡。
谭某当时只是想把二人劝开,息事宁人,避免事态的发展,可见钟某的死亡结果,谭某并无主观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心态,纯属意外事件,谭某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