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案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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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案例名称】: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案例背景】:2010年,某地区政府决定在当地的交通建设项目中进行政府采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发布了采购公告,征集了多家企业的投标书。

经过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了中标企业,并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的履行出现了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事件1:合同履行期限争议】时间:2011年3月1日根据合同,中标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后的6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然而,距离合同签订已经7个月,中标企业仍未完成项目的工作,导致项目延误。

政府方面要求中标企业尽快履行合同,但中标企业声称项目过程中遭遇了无法预料的困难,要求政府方面给予合理的宽限。

【事件2:合同支付款项纠纷】时间:2012年5月10日根据合同约定,政府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中标企业的款项。

然而,政府方面迟迟未按时支付款项,中标企业无法按时采购和调配所需的资源和人力,导致项目的推进受阻。

中标企业要求政府方面支付欠款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进行,而政府方面则声称存在资金问题,无法按时支付。

【事件3:合同违约责任争议】时间:2013年8月20日经过多次协商和妥协,项目终于在2013年8月初完成,并通过验收。

然而,政府方面对中标企业的工程质量提出了质疑,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能得到满足。

中标企业辩称自己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了工作,由于政府方面的监督不到位,导致工程品质出现问题。

政府方面要求中标企业对工程进行整改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针对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限、款项支付和工程质量等问题。

首先,合同履行期限的争议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来进行评判。

如果中标企业能够证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遭遇了不可抗力的困难情况,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合理的宽限。

其次,款项支付的问题需要政府方面按照合同约定尽快妥善解决,确保中标企业能够按时采购和调配资源,保证项目进展顺利。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争议,需要综合考虑工程验收情况以及双方在工程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责任。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采购案例分析:政府采购

采购案例分析:政府采购

案例分析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

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

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

至案发,李显增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

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

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


“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李显增说。

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

张春山因拿了7万余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分析案例,阐述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该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等。

2019年3月,交易中心在组织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招标文件发布2019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内容为采购一批办公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质疑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等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投标人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交易中心未予理睬。

3. 投标人投诉2019年3月,部分投标人向某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公开、不透明;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

4.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了严肃处理:(1)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2)对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警告处分;(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经典案例

在政府采购制度试行及正式推行的8年中,由于某些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致使“阳光下的交易”出现了“日全食”现象,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形象,必须及时封堵这些大大小小的“黑洞”。

[案例1]度身招标案情: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

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

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法理评析: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这就等于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有时可能会加大采购成本。

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案例2]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后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案例3]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

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标题: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件:揭示合同腐败的经典案例摘要:本文将详细讲述一起涉及政府采购法违规行为的案例。

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澳某省的一项大型建设项目。

文章将从具体事件及其时间,相关细节和事实,以及律师的点评等方面展开全面讨论,以揭示合同腐败的问题。

一、案件背景及时间2010年5月15日,某省管理部门决定进行一项大型公共建设项目的采购。

该项目涉及机场建设,总预算达到20亿元人民币。

该事件被命名为“XX机场项目”。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事件详情1.指定特定供应商:管理部门在项目招标期间,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平竞争的方式,而是指定了特定的供应商。

这一举动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招标文件篡改: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文件时,篡改了投标条件和要求,有利于指定供应商。

招标文件应该公平、透明,确保每个潜在投标者平等竞争。

然而,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并排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

3.揽客送礼行为:该项目涉及的建设公司代表在招标过程中大量送出贵重礼品,试图影响管理部门的决策。

这种行为涉及贿赂和滥用职权,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

4.组织内部勾结:管理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与指定供应商的代表勾结,共同制定和执行贿赂计划。

他们通过内外部串通,协调了招标文件的篡改、贵重礼物的收受以及合同的指定等各项违规行为。

5.预先沟通费用:相关人员在招标前与指定供应商进行密会,约定支付预先沟通费用以换取投标预期成功。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竞争的要求。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清晰明了,且非常严重。

该管理部门未能遵守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原则,违规指定供应商,篡改招标文件,公然接受贿赂,并与指定供应商勾结,共同违规操作。

这种行为不仅涉嫌滥用公权,还严重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旨在保证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正竞争。

然而,这种案例再次暴露出政府采购环境中的腐败问题。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

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

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

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

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背景: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发现中标供应商C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启动了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的违法进行查处,最终作出对C公司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采购人B委托代理机构A,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大屏处理器等CCC 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

对此,监管部门要求C公司作出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C公司既无法提供招标文件中证书复印件相对应的证书原件,也没有对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查确定的有效期不一致作出合理解释。

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

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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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源热泵空调招标采购模拟案例
一、本案中规定主机采用清华同方系列机型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采购单位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
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中供应商具有华东地区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业绩不符合政
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定华东地区会相应排除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条件构成限制是《政府采购法》所不允许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
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注
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不得以
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只能承建1500万元以下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项目,本项目预算2100万元。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可承担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和公共、民用项目。

四、招标单位经口头请示招管办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做法不正确。

采用邀请招标须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本项目不符合邀请招标的两种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五、本项目预算与2100万元,代理本工程的代理机构为乙级资质,而应由取得甲级资质代理公司代理,乙级资质无资格代理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

且乙级资质不应有财政部审批,而应是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61号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第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

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
目。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六、有选择的邀请投标单位参照投标不符合有关规定。

采购单位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对九家投标人进行标前考察,最终选择了实力较强的五家作为邀请对象,财政部第十八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必须是随机从符合资格条件中随机邀请,不得有选择性邀请。

七、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期间少于七个工作日,3月15日前提交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好文件规定,应改成3月21日前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八、价格分值计算方法不正确。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九、本案中采购单位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等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目前财政部制定的媒体主要为“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非财政部制定发布媒体,省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为江苏政府采购网、新华日报。

十、采购单位在开标前一天,决定延期开标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采购单位对图纸设计作调整,属作实质性修改,应向投标单位发书面修改通知,同时应推迟15日开标,开标时间要作相应的顺延。

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
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案例中预算价为2100万,投标保证金40万应控制在21万以内。

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不应作废标处理,应作无效投标处理,采购单位应拒绝接受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二、本案例中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一致。

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即是开标之时。

十三、价格分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价格70分应改在30分至60分之间。

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五十二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十四、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不正确,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确定顺序应改成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财政部十八号令中第五十四条中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十五、采购单位3月24号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相应推迟开标时间,同时在政府采购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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