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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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标题: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引言: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支出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过去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为未来采购工作提供实践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探讨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案例研究1. 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某地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开展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以及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和供应商的选择自由。

实践启示:加强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2. 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的提升典型案例:某地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便利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参与。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为社会各方提供了解机会,形成监督机制与群众监督合力。

3. 强化质量管理和履约意识典型案例: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与履约体系,通过严格把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提高了采购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履约能力评估,建立健全的业绩考核机制,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能力和质量水平。

二、经验总结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保证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基础。

只有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政府采购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2.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队伍来推进。

需要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了解市场动态、掌握谈判技巧的专业人才,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3. 注重社会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涉及到公共利益,必须注重社会各方的参与和监督。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题(3篇)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设备采购。

招标人于2021年5月1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具备投标资格。

在投标截止日,招标人收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两家投标人(以下简称“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A公司与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约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投标,并在评标过程中互相推荐、支持对方。

招标人得知此事后,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案例评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2.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报告。

这体现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以及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守。

3. 招标人的处理招标人在得知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表明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重视,以及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尊重。

4.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因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无效,招标人有权撤销招标。

5.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方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招标人。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案例分析1: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

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一起市政道路改造项目的招标工作。

该项目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

然而,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1. 违规操作情况(1)未公开招标文件。

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交易中心未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公开,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获取招标信息。

(2)限制投标人资格。

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如要求投标人具备某项特殊资质,实际投标人数大幅减少。

(3)泄露招标信息。

在招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泄露招标信息,导致部分投标人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

2. 案件进展(1)2019年6月,某市审计局对交易中心进行审计,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2)2019年7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责令整改,并公开道歉。

(3)2019年8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负责人进行调查,发现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4)2019年9月,某市监察委员会对交易中心负责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依法进行处分。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本案中,交易中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招标文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置限制性条件,限制投标人资格。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泄露招标信息。

2. 案件定性本案中,交易中心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 案件启示(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交易中心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规范招标投标程序。

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山东省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已实施了三年,三年共采购(取暖)煤炭2.3万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基本做法县直预算单位取暖用煤虽只有8000吨/冬,但是,煤炭采购涉及单位多、竞争激烈、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煤炭采购时间较集中、产地品种稳定、监管难度小、管理成本低,所以,煤炭被纳入全县第一批政府采购试点品目。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在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专门的《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份,全县对1999-2000年冬季取暖用煤进行了政府招标采购,之后,又顺利完成了2000-2001与2001-2002年冬季取暖用煤的政府采购工作,煤炭政府采购单位也由最初的46个单位扩大到县直所有预算单位。

1.合理确定数量,加强预算管理。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按照单位锅炉吨位、供暖面积和全县规定的供暖时间(90天)核定单位用煤数量限额;用煤单位在规定限额以内根据财力(或支出预算)等实际情况向政府采购办申报用煤数量计划;用煤数量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供煤炭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时参考,并作为用煤单位与供煤单位签订供煤协议和供煤的依据,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不得擅自调增(可以调减);擅自超出计划供煤的,货款一律由供煤单位负担。

2.统一采购价格,分散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办首先对煤炭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邀请招标单位;其次,按照煤炭产地、品种、质量等指标进行分类,制定标书;第三,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统一价格,并公证;最后,由用煤单位与中标的煤炭公司分别签订供煤协议(合同):送煤时间、批量批次由用煤单位和煤炭公司协商确定。

3.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交接手续。

在煤炭供应、交接过程中,用煤单位、供煤单位一律使用政府采购办印制的“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

一是供煤单位必须详细记载煤炭产地、品种、质量、数量、车辆牌照,并由发货人、过磅人、司机在凭证上签证。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采购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A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型设备采购。

此次采购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A公司决定聘请B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A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制定了详细的采购方案。

方案中明确了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流程、评标标准等内容。

A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多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A公司发现某供应商C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经调查,C公司为了提高中标率,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了其产品的性能参数。

A公司认为C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取消C公司的投标资格。

然而,C公司不服A公司的决定,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1)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虚假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手段投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三)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内容。

”3. 案件审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A公司和C公司的陈述、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1)A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采购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了采购活动。

(2)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报产品性能参数,属于虚假投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C公司的仲裁请求,维持A公司取消C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

4. 案例启示(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政府采购第一章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第一章案例分析

第一章政府采购管理概论案例分析: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

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

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

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

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

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

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

刘小姐说,目前广州本田正在加紧组织生产,满足市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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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视频系统投标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 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 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 应商中标。 启示: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不能迁就。 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案例四
是采纳专家两次复审得出的意见,还是采信投诉人提供的专业书籍
抑制器-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谁说了算
案情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采购项目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有抑 制器、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那么,财政部门该如何认定投标文件 的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一、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 二、专业书籍仅代表学术观点,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三、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份质疑,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的技术说明是否与检测报告具有同等 效力-电池冲放电指标
补交的检测报告
案情 分析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投标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之后补测是否有效?投标 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的技术说明是否与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标人投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在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补交的检测报告无效。投标时尚未取得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实质性检测报告,成交 之后再去补测,无效;即使投标时已经取得了检测报告,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按要求提 供,同样无效。 三、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技术说明不能等同于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吴小明
内容提要
通过对三十个真实案例的分析和点评,剖析质疑投诉案发生的成 因,分享启发,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 针对评标环节的质疑投诉
案例一 疏忽的代价:少一个环节多一场官司 案例二 画蛇添足-多加一句话引来的麻烦 案例三 五分钟-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引发的麻烦
案例四 抑制器-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谁说了算
案例二
画蛇添足-多加一句话引来的麻烦
案情 分析 本案涉及3个问题:一是答疑与澄清有何区别?二是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三是此案是否应作废标处理? (一)答疑与澄清有本质区别。 (二)供应商现场签字不具法律效力。 (三)本案应作废标处理。 启示 尽量写实,避免画蛇添足,节外生枝。
案例三
案例一
一个10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因故被临时取消,由此引发了一场长达一年多的行政诉讼。 十分钟-疏忽的代价
少一个环节多一场官司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否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二是在缺乏 证据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否认定一个证书涵盖另一个证书的功能? (一)评标现场演示软件环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二)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能认定一个证书包含另一个证书。 本案因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缺少一个10分钟的现场演示环节从而引发 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并诉讼到市中院、省高院。虽最终胜诉,但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 力,历时一年多。 启示 《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是法定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基本原则,同时也难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
仅五分钟之差,供应商失去了投标资格;仅一念之差,代理机构遭遇了质疑
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引发的麻烦
案情 分析 本案涉及四个问题,一是能否允许迟到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二是供应商的现场签字同意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废标?四是该项采购活动可否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一)迟到供应商不能参加投标 (二)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没有法律效力 (三)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四)该项采购活动依法还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启示 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操作。
第二部分 针对供应商投标环节的质疑投诉
案例五 视频系统-标书内容粘贴错误该如何处理 案例六 补交的检测报告-电池冲放电指标 案例七 20天之差-如何认定投标文件存在重大负偏离
案例八 合同章与公章的纠结
案例九 无据的投诉-本地企业中标是否地方保护 案例十 错失的质疑权-供应商该如何维权
案例五
标书内容粘贴错误该如何处理
案例七
20天之差
如何认定投标文件存在重大负偏离?
案情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负偏离应当如何认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废标并暂 停采购活动? 一、投标文件是否存应重大负偏离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认定。 二、本案不符合法定的废标情形。 三、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期间可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案例八
广义上说,合同章是公章的一种,在民法中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形式上却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怎么办?
合同章与公章的纠结
案情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盖单位公章,而中标人盖的却是合同章。 但在资格审查时未发现。在评审中又发现,其密封的投标文件中有一份“授权委托书”。 问题:认定中标无效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企业合同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还涉及 一个采购活动的组织问题,资格审查可否由公证处进行? 一、认定中标无效法律依据不足。 二、企业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但还要看招标文件如何规定。 三、资格审查不应由公证部门承担。 启示 操作要规范,资格审查要仔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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