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一)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者:鲁丹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15期摘要:个人信息作为对特定人的识别数据,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是政府数据采集中不可避免的信息内容。
当前,政府在信息公开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公开还存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不足,偶有比例原则缺位以及数据利用规范不完善等问题。
政府在处理好所公开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内容时,应努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科学化立法,建立政府数据中个人信息的分级化标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去标识化”手段,健全常态化的个人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化。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5-0097-03在执政过程中,利用平台收集行政对象的数据信息用于社会治理,以海量数据信息的分析作为决策辅助,已成为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共识。
201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互联网+”时代正式开启,越来越多的大数据技术应用到政府治理的过程中,众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时所采集或利用的数据,逐渐由曾经的“模糊”“概括”转变为“准确”“精细”,成为作出宏观调控和具体政策分析的重要辅助工具。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机关不可避免地采集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社会治理过程,这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但当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公开时,对于这些糅杂了大量个人信息的政府治理数据,如何在保证政府信息透明化的前提下,同时对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加强保护,就成为亟待探讨的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一)何为法律所保护的“个人信息”伴随着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从原本的碎片化使用,经大数据技术处理后价值得到巨大提升。
越来越多的事务处理需要使用到个人信息数据,这种使用过程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服务的信息主体。
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在商业领域除直接用于营销之外,还可用于用户画像、用户体验改善、市场策略调整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司考必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考点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被明确纳入今年司考考察范围,但很多考生朋友对它可能还不熟悉,本文对该条例可能考到的考点做了去粗取精、条理清楚的归纳,希望对考生朋友复习该部分知识有所帮助。
一、公开原则和公开体制
1、公开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2)及时、准确原则
(3)保障公共利益原则。
2、公开体制
(1)主管部门:在中央是国务院办公厅,在地方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或该级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如监察厅(局)、信息办等
(2)工作机构: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3)公开主体:公开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注意,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具体来说,“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即由最初制作或者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公开内容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与场所
四、公开的程序
五、监督和保障
1、主要监督方式: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保障:对于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四川大学 尚文雪摘要:大数据时代,数据的规模化与集成化加剧了个人信息受侵害的风险,亟需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给予更为完善的行政法保护。
行政机关的社会职能要求收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极易产生泄露风险。
因此,本文基于现今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现实,从行政法角度出发探析公民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有助于丰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维护数据安全,保护公民权利。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7-0087-0002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是科学的社会管理与市场投资必不可少的要素,具有独特的优势与作用。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一方面使行政主体的服务得到提升,另一方面收集信息能力的提升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过去仅是在信息公开法中通过例外规定来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没有行政机关在对公民个人信息侵犯时的规定。
不当的保管与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使其曝光于社会,将引起群众的恐慌与担忧。
因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适当调整实乃当务之急。
一、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现状(一)立法现状近年来,随着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发生,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文件也不断增多,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如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强调了国家、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相关组织及个人在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与责任。
《山西省公安机关网络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规定了未按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裁量与处罚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作者:曾引立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5期摘要:在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通常会涉及到公共利益。
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中,不同的语境下对公共利益也会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公共利益由于存在于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中,所以成为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衡量标尺。
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法院应当重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的本质进行界定,并强调通过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信息公开中的重要利益价值进行衡量。
关键词:信息公开;公共利益;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63;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102-02作者简介:曾引立(1996-),男,汉族,浙江温州人,法学学士,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4条第4款、第23条的但书中有着类似规定,即“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不难看出,公共利益作为一项例外事项,对政府信息能否公开启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本身就成为了极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
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其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及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
①一、公法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由于我国的公共利益往往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等部门法,公共利益大多以“征收、征用”为模型进行阐释。
有的学者认为,现在所谓的公共利益,往往就是指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同时由于立法者所代表的共同体的不同,实定法上的公共利益是由不同层级的立法完成。
②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上不宜直接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在就公共利益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司法针对个案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价值判断。
政务公开下题库(更新版)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唯一原则。
标准答案: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答案: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全部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肩负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 标准答案:错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
标准答案:错误●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定够属于保密的范围。
标准答案:错误●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也使用《保密法》。
标准答案:错误●纯属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人事、财务等相关信息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标准答案:错误●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标准答案:错误●地方主动公开的时限应该与条例规定相一致。
标准答案:错误●法律、法规对特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限的一般规定。
标准答案:错误●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不需要公开。
标准答案:错误●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四级管理。
标准答案: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标准答案: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标准答案:错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无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标准答案:错误●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还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明确界定。
标准答案:正确●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都有举报权。
标准答案:正确●瑞典的《瑞典出版自由法》使用于立法、行政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
标准答案:正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认定规则

2020年12月第22卷第4期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A d u l tE d u c a t i o no fH e b e iU n i v e r s i t yD e c.2020V o l.22N O.4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认定规则尚海龙,翟琳(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自建立以来,豁免的信息就一直存在争议,其中的过程性信息由于标准未定一直是信息诉讼争议中的焦点㊂2019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过程性信息规定为相对豁免公开的信息,但是对于其认定问题并未做出规定,进而导致实践中的争议愈加频繁㊂基于这一现实情况,严格对过程性信息进行认定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㊂因而,分析信息背后逻辑,利用行政程序与信息状态分析相关判决,进而通过法律解释认定过程性信息是当今法律实务中的关键点㊂关键词:过程性信息;行政程序;信息状态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471(2020)04011906d o i:10.13983/j.c n k i.j ae c h u.2020.04.018收稿日期:20201015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新时代雄安新区城市协同治理法治化研究 (编号:H B18F X002)作者简介:尚海龙(1972),男,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㊂一㊁引言政府信息豁免公开范围由于涉及公民知情权保护与行政权运作,我国对其的立法往往较为谨慎㊂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正式将 三安全一稳定 条款与 秘密 条款列入豁免公开的范围㊂2019年,‘条例“中正式将过程性信息列入到相对豁免公开的范围㊂过程性信息作为一种处于 雏形 阶段的信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长期存在争议㊂新修改的‘条例“虽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解决了之前屡被诟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权创设不公开事项的责难,肯定了过程性信息作为信息存在的一种形态纳入相对不公开的范围㊂[1]但是由于未界定该项信息的概念,明文规定的过程性信息种类往往兼具内部性与过程性的特征, 什么样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 在实务中仍是一大未解难题㊂因此,为解决实务之难题,笔者通过典型案例入手,论证了实务中不同机关对于过程性信息认定的逻辑方式,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而解决过程性信息的认定问题㊂二㊁对于过程性信息的理解分歧:以储某案为例(一)案件梳理2013年,储某就其向110平台报警的接警记录㊁处理结果(其它请求与本文无关,故不再予以阐述)向如皋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具体理由为公安机关在公务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报警记录以及处理结果,属于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㊂申请人不服此答复,认为其报警行为已经结束,此项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㊂随即向南通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南通市公安局亦认为此项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进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㊂申请人因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分别向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㊂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 调查㊁讨论㊁处理过程中㊁最后决策尚未完成的政府信息 属于过程性信息㊂报警行为的结束即意味着行政行为的结束,其所产生的信息自然不应被排除在予以公开的范围内㊂法院进而责令被告按照原告的相关要求公开相应的接警记录和处理结果㊂此案中,三方主体由于理解上的分歧,分别从三个角度对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进行了描述㊂公安机关不予公开信息的原因在于此项信息是公安机关在警情处理程序中形成的,报警程序的结束不影响信息的性质㊂人民法院判决公开信息的原因在于 报警行为 即已结束,在此期间所形成的信息也应宣告终结㊂储某主张报警行为既然已经结束,其报警所形成的信息不应属于过程性信息,其所申请信息应以普通政府信息形式予以公开㊂(二)分歧背后的论证逻辑针对三方主体在储某案中所形成的理解分歧,笔者通过总结与分析,认为三方主体所理解的背后存在以下三项论证逻辑㊂第一,就行政机关而言,公安机关将 过程性 解读为行政程序自 做出 到 完成 的整个过程,过程性信息指的就是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的做出过程㊂同时,该项信息自形成后便与后续的行政程序再无其它联系,程序终结或者决定被执行均不影响其过程性这一特征㊂第二,就人民法院而言,与行政机关认定过程性信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均认为过程性信息是在行政程序中形成或者获取的㊂唯一的区别在于此处的信息不具有稳定性与独立性,其形成㊁发展与终结完全取决于行政程序的发展过程㊂换言之,此时的信息发展是以程序为基础,程序的消亡即意味着信息的终结㊂第三,相对人对于 过程性 的判断标准来自于其朴素的价值观㊂其理解逻辑在于 过程性 的界定应从信息自身出发,程序的状态并不影响信息的自身状态㊂从上述三项逻辑中,笔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均是从行政程序的角度认定过程性信息㊂但是在程序终结后的信息状态,两方主体尚存在一定争议㊂行政相对人的逻辑论证自成一派,仅从信息自身状态来认定过程性信息㊂三种逻辑思想可以总结为两种逻辑方式,即以行政程序来认定过程性信息与以信息自身状态来认定过程性信息㊂实际上,我国法院在实务中也是以行政程序或者信息自身状态来认定信息自身的 过程性 特征的㊂尽管第二种认定方式是笔者从相对人角度总结的,但其在实务界也是存在不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㊂因此,基于认定过程性信息的目的,介绍这两种信息认定方式则显得尤为必要㊂三㊁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关注行政程序或者信息自身(一)以行政程序来认定过程性信息此种方式下,过程性信息的判断标准依附于行政行为,凡是在行政程序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均属于过程性信息㊂并且,行政行为的结束不会影响信息的状态㊂在此标准下, 过程性 的判断需要满足两个条件㊂第一个是目的上的适当性,即信息的自身状态不会受到过多关注,因为信息的作出目的就在于服务行为㊂ 没有过程,就没有过程性信息 所要表达的就是行为是产生信息的基础㊂[2]如果该行政行为在未被完成之前即取消,那么之前所产生的过程性信息就转021尚海龙,翟琳: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认定规则换为了内部资料㊂第二个是时间性,即该项信息的形成要满足决策前与审议中这两个时间节点㊂ 决策前 意味着行政机关需要在正式决定作出前阐述此类信息所发挥的作用与价值; 审议中 则意味着决定做出前整个信息的形成阶段与过程㊂[3]此种认定方式在我国实务中是普遍存在的,例如2019年,方某向绩溪政府申请查阅与电站有关的会议纪要㊁请示㊁批复文件等资料㊂绩溪政府以此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以公开,后方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即以 行政机关内部的会议纪要是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过程性信息,属于行政机关讨论㊁研究的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信息,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条例所应公开的信息 ㊂类似案件还有2010年的 生乳新国标案 ,法院拒绝公开的理由与方某案存在相似之处,即会议纪要是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作出的,将其公开会影响行政机关坦率的表达意见㊂[4]以法院判决为基础,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判断信息内容作为其是否具有过程性的出发点㊂只要是处于启动后到结束前的政府信息,法院不会去考虑其是否稳定与成熟,是否具有使用价值,一律选择将其归为过程性信息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此种方式下行政机关无故扩大豁免公开的范围,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于过程性信息进行了区分,事实性信息作为过程性信息仍予以公开㊂此举与美国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一致,其坚持事实信息务必公开,除非事实与决策过程难以分辨的除外㊂[5](二)以信息状态来认定过程性信息此种方式下,过程性信息的判断标准取决于信息自身的状态,行政行为的状态不会影响到信息的状态㊂[6]此类方式认定过程性信息的关键点在于信息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状态㊂ 过程性 指的就是信息制作或者获取是否完成的过程,如果已经完成则不属于过程性信息的范围;如果尚处于制作中,则属于过程性信息㊂简而言之,过程性信息具有独立性,其形成后与后续的中间性行政决定以及最终的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程序是否终结无关㊂[7]此种认定方式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存在不少判决予以支持,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为2013年姚某诉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㊂本案中,国土资源局以姚某申请的 一书四方案 为过程性信息进而不予公开,后姚某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㊂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 四书一方案 因为已经进入到了实施阶段,其所具有的过程性特征已经消失,因而不属于过程性信息,进而要求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开㊂此案中, 四书一方案 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制作的信息,理应属于不予公开的过程性信息㊂但是根据信息的自身状态, 四书一方案 在正式进入实施的情况下便失去了过程性这一特征,进而转换为可以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㊂从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分析信息不再具有过程性的论证过程与信息状态认定过程性信息的思路是一致的㊂综上所述,我国司法实务界对于过程性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的方式㊂但是,基于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与稳定性,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标准认定方式显得尤为必要㊂四㊁运用法律解释判断 过程性 :谁更可取(一)基于法律条文的解释2019年‘条例“在对过程性信息进行规定时,先就过程性信息的制作主体㊁信息种类予以了说明㊂会议纪要㊁过程稿㊁磋商信函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其可否公开取决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㊂该条文中,对于过程性信息的界定是以信息种类方式规定的,且这些种类在实践中并不会被全部认定为过程性信息㊂鉴于此,笔者认为‘条例“虽为行政法规,但其对于界定 过程性 的意义不大㊂虽然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121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法律位阶低于2019年‘条例“,但是其内容中包含了过程性信息的概念认定以及特征,故笔者将以此为基准,利用‘意见“判断何种方式的 过程性 更为可取㊂根据‘意见“,予以公开的过程性信息不仅要满足申请人正常使用的需求,还要满足 书证 的基本要求㊂当事人对于该项信息的申请,此时更注重的是其内容性质的利用价值,即信息自身的状态㊂此时的 过程性 并不强调信息的形成过程,也不再强调信息的 讨论㊁研究以及审查 的过程㊂因此,在法律条文解释下,采用信息自身状态来定义 过程性 相较于行政程序更具有可行性㊂(二)基于法律目的的解释2019年‘条例“作为2008年‘条例“的修订本,从某种程度上说,前者是对后者所存在的法律缺陷的补足㊂‘意见“作为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不公开事项,而2019年‘条例“的出台则可以弥补此不足㊂在2019年‘条例“出台前,多地的政府规章以及2011年‘意见“已经对过程性信息作出了豁免规定㊂但是2008年‘条例“中并未对过程性信息作出豁免性规定,因而可以将2019年‘条例“的第16条第2款作为2008年‘条例“的一个目的性限缩㊂既然作为目的性限缩,第2款的法律目的必须要服从于整个‘条例“的目的㊂根据‘条例“第1条的内容,笔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归结为两种:一是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保障公民㊁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㊂这也就意味着过程性信息的相对豁免公开既要满足政府透明度的公开,也要保障公民㊁法人以及组织的知情权㊂以此为前提,笔者分别用行政程序以及信息状态举例说明㊂第2款对于政府过程信息的规定是可以不公开,我国多数行政机关在实践中天然的会选择不予以公开㊂如若将 凡是在行政程序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均视为过程性信息,此时将信息全部不予以公开的做法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㊂因为此做法已经将行政机关的过程性信息完全封闭起来,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无从体现,社会对于政府的监督也完全无从下手,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㊂同时,从群众角度出发,如若将其封闭,也不能达到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与生活的目的㊂如若以信息自身状态来判断其是否是过程性信息,此时不予以公开的信息往往是因为自身不具有确定性与使用价值而不予以公开㊂此种信息的不公开即不会对政府透明度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对群众知情权的保护㊂相反,此种信息的豁免公开对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㊁保护行政机关的坦诚性以及稳定社会秩序均大有裨益㊂因此,在目的解释下,仍然是以信息状态界定过程性信息更为可取㊂综上可见,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下,运用信息自身状态来定义过程性信息是较为可取的㊂如此进行认定,既符合过程性信息的文字含义,同时又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㊂五、认定过程性信息的标准笔者认为利用 信息状态 来认定过程性信息较为合理㊂因此,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标准也应从信息自身状态出发㊂从‘条例“第16条第2款中可以得出过程性信息的制作主体㊁制作阶段以及存在种类,实践中对于上述三项的争议一般不是很大,因而用来认定过程性信息的意义不大㊂笔者对 过程性信息界定 进行检索后发现,在过程性信息概念判定的标准层面,并未出现新的标准㊂因此,本部分的认定标准笔者仍以‘意见“为基础,即从常规的 非正式㊁不准确㊁不完整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 来判断过程性信息㊂从‘意见“规定的逻辑结构中可以得出,一项信息之所以被判定为过程性信息,其成因在于 非正式㊁不准确㊁不完整 ,结果在于不具有使用价值㊂因此,221尚海龙,翟琳:论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过程性信息认定规则对于 非正式㊁不准确㊁不完整 的理解成为认定过程性信息的核心㊂(一)非正式正式 的汉语意思是合乎一般公认的标准的,合乎一定手续的㊂从字面意思上看,其不对内容作出要求,仅对信息的形式和程序作出要求㊂因而满足正式性需要两个条件:第一,程序上是完整且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步骤缺陷;第二,形式上严谨且固定,信息内容固定且完全可以公之于众㊂ 正式 首先是对行政程序所提的基本要求,比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对于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在面临责令停产停业㊁吊销执照或者许可证㊁较大数额罚款时必须举行听证㊂如若其不举行听证,需要承担对于该程序不作为的不利后果㊂其次, 信息形式 也需要 正式 来予以规制㊂对于一般的信息只要形成且被认可即可㊂例如,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在雄安新区官网所发布的‘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律未对此文件的发布另行规定,因而其发布后被认知即为正式信息㊂但是,有的信息确实需要附加程序后方可称其为 正式 ,比如,我国行政领域多数文件是需要当事人进行签名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㊂鉴于此,非正式的信息就是尚未完成程序要求也未以法定形式或者公认形式所认可的信息㊂(二)不完整完整 的汉语意思指具有或者保持着应有的各部分,主要指内容上的完整性㊂但是,行政法领域的 完整性 主要是对必备内容的要求,对于非必备内容不做要求㊂这是因为必要内容不仅是信息成立的基础,也是认定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㊂以‘行政强制法“第31条为例,在该条款中,(一)(二)(三)(五)条分别为该项行为的对象要件㊁内容要件以及主体要件,上述三项内容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求㊂因此,可以根据这三项条款将该行为归入到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㊂(四)条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其存在与否并不影响该项行为实体上的成立㊂因此,(一)(二)(三)(五)条为此条款的必备内容,(四)条为此项条款的非必备内容㊂综上所述,此处的 不完整 信息指的就是必要内容不完整的信息㊂(三)不准确对于不准确的信息,杨登峰教授认为其并非是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因为信息的准确性反映的是与客观现实相一致,而客观现实处于一个随时变化的状态㊂[8]笔者对于此观点与杨教授持相反意见,认为不准确的信息属于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一种信息㊂行政机关予以公开消息的稳定性与高效性是其依法管理社会的前提与基础㊂申请人基于此种权威信赖政府,因而向其申请政府信息㊂如若将不准确的信息公布,恐有危及政府公信力之嫌疑,所以笔者认为不准确信息因为此项缺陷并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㊂但是,行政管理面临的是变幻莫测的客观实践,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准确信息中具有使用价值的仅存在一种信息,即因传染性疾病而产生的有关信息㊂疾病具有不可预测性以及不可控制性,因而即使信息尚未处于准确状态,为了公共安全也需及时向社会公布㊂例如,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数量㊁密切接触者的行程轨迹以及根据区块划分的不同层级的风险地区等㊂综上所述,过程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应当是非正式㊁不完整㊁不准确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㊂据此,笔者认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认定可以表述为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对于尚未制作完成的,必要内容不完整㊁信息自身不准确因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政府信息㊂六、结语相比较于其它政府信息, 过程性信息 这一321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法律概念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因而关于此信息的立法㊁理论与实践均不成熟㊂在2019年之前,其所在文件的法律位阶多数是行政规章㊂2019年‘条例“颁布后,其虽然被行政法规纳入到 可以不予公开 的信息范围当中,但是对其认定标准并未作出规定㊂ 过程性信息 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重要的一环,其公开范围与公开程度直接影响着我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度,因此判断其认定标准更加具有必要性㊂笔者从不同机关对于 过程性信息 的不同理解入手,进而分析得出 过程性信息 目前所存在的不同理解分歧㊂运用法律解释的方式判定了信息的认定方式,进而肯定 信息状态 在我国当前实务界的正确性㊂最后分析了 过程性信息 的构成要素,进而得出其认定标准㊂此外,笔者仅论证了该信息的认定问题,对于该信息的公开程度以及公开范围未作论证,今后需要对其做出进一步研究㊂参考文献:[1]王敬波.过程性信息公开的判定规则[J].行政法学研究,2019(4):35.[2]杨小军.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7576. [3]孔繁华.过程性信息及其豁免公开之适用[J].法商研究,2015(5):130131.[4]张咏.再问 过程性信息概念界定 :行政过程抑或自身状态[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5(4):118119.[5]威廉.f.芬克等.行政法:案例与解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347.[6]武艳.过程性信息公开问题的适用原则探析[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5(6):131132.[7]杨登峰.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 以上海市系列政府信息公开案为例[J].法学家,2013 (3):4546.[8]张鲁萍.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考察与探讨[J].广东政治学院学报,2011(8):6465.O n t h eR u l e s o f I d e n t i f y i n g P r o c e d u r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i nG o v e r n m e n t I n f o r m a t i o nD i s c l o s u r eS HA N G H a i l o n g,Z HA IL i n(S c h o o l o fL a w,H e b e iU n i v e r s i t y,B a o d i n g H e b e i071000,C h i n a)A b s t r a c t:S i n c et h e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o fC h i n a s g o v e r n m e n ti n f o r m a t i o n d i s c l o s u r es y s t e m,t h ee x e m p t e d i nf o r m a t i o nh a sb e e nc o n t r o v e r s i a l,a n dt h e p r o c e d u r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h a sa l w a y sb e e nt h ef o c u s o f i n f o r m a t i o n l i t ig a t i o nd i s p u t e s b e c a u s e o f th eu n d e t e r mi n e d s t a n d a r d.I n2019,C h i n a s l e g a l s y s t e ms t i p u l a t e d t h e p r o c e d u r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 a s t h e r e l a t i v e l y e x e m p t e d i n f o r m a t i o n,b u t t h e r ew a s n o p r o v i s i o n f o r i t s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w h i c h l e d t om o r e f r e q u e n t d i s p u t e s i n p r a c t i c e.B a s e do n t h i s r e a l i t y, s t r i c t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o f p r o c e d u r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h a sb e c o m et h e p r i m a r y t a s ka t p r e s e n t.T h e r e f o r e, a n a l y z i n g t h el o g i cb e h i n di n f o r m a t i o n,u s i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sa n di n f o r m a t i o ns t a t u st o a n a l y z e r e l e v a n tj u d g m e n t s,a n d t h e n i d e n t i f y i n gp r o c e d u r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t h r o u g h l e g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h a s b e c o m e t h ek e yp o i n t s i n t o d a y s p r a c t i c e.K e y w o r d s:p r o c e d u r a l i n f o r m a t i o n;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d u r e;i n f o r m a t i o n s t a t u s(责任编辑:付鹏) 421。
公共管理学阶段性作业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公共管理学课程作业3(共 4 次作业)学习层次:专升本涉及章节:第7 章——第9 章一、单项选择题(选择符合要求的答案,并将答案前的字母写在括号内)1、中国的预算年度为()A.6个月B.12个月C.3个月D.9个月2、在中国,公共预算的审计作为预算循环的最后一个阶段,它的承担者是()A.人大预算监督/工作委员会B.财政部门C.发展改革委员会D.审计部门3、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是()A.审计厅B.中央人民政府C.财政厅D.省人民政府4、对政府决算进行审查和批准的部门是()A.司法部门B.行政部门C.立法部门D.监督部门5、政府决算审查的具体形式不包括()A.自审B.联审互查C.上级部门审查D.公审6. 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主要目标的是()A.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B.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C.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D.向社会及时发布大量有价值的政务信息,引导企业自主走向市场7. 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标准化方法的是()A.简化法B.统一法C.排列法D.组合法8. 认为信息资源管理是一种管理过程的学科理论是()A.管理哲学说B.系统方法说C.管理过程说D.管理活动说9. 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西方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战略的是()A.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有效利用资源B.推行市场化的政策取向C.重点建设数据库资源,促进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D.完善政务信息政策法规10、主要工作是汇集信息,将提取的政务信息进行汇合、集中,这属于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的()A.准备阶段B.综合整理阶段C.实施阶段D.评估阶段11、突发事件可以按照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进行分类。
下面属于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的是()A.核与辐射事故B.生物灾害C.动物疫情D.经济安全事件12、公共危机发展演变的过程也可以笼统地分阶段,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共危机发展演变阶段的是()A.前兆阶段B.紧急阶段C.危机利用阶段D.危机解决阶段13、公共危机决策机制的决策主体包括三个方面或者说三个系统,由最高行政首脑及其身边的高级助理和少数核心部门的负责人构成的系统是()A.中枢决断系统B.参谋咨询系统C.协调系统D.信息收集系统14、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公民权利不包括()A.不可克减的基本人权B.弹劾权C.紧急救助请求权D.补偿和赔偿请求权15、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法制的具体原则的是()A.法治原则B.应急性原则C.基本权利保障原则D.主动性和防范性原则二、名称解释1、公共预算2、预算编制3、政府决算4、政务信息资源管理5、政务信息公开6、突发事件7、公共危机管理8、公共危机预警三、简述题1. 简述我国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省级政府预算行使最高决定权所包含的内容。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政府与公民间联结的政府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百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动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阳光办公。
政务咨询主要指亲自去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或者去政府官网找公众“意见建议、咨询留言”等功能的栏目进行线上政务咨询。
现在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81号案例,来阐释它们之间的区别,哪些可诉,哪些不可诉。
基本案情:刘某等28人(原系民办教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败诉收尾。
刘某等人被告知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
那么刘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2016年10月31日,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公开了“8项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
一审市中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刘某等人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省高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相关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刘某等28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刘某又启动最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支持一审、二审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刘某等28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败诉告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毕业论文
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毕业论文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主动向公众公开有关行政事务的信息的制度安排。
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公共管理机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不断推广和普及。
本文旨在分析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信息公开是政府实现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基础。
通过公开行政信息,政府能够接受公众监督,避免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
公众参与和监督能够激发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和效率,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
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有更多的了解,有助于构建公民与政府互动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目前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有限。
政府只公开了大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行政决策和具体执行情况的公开相对较少。
其次,行政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单一。
大部分行政信息仅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和报纸发布,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有限。
第三,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能力相对较弱,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存在一定问题。
为了改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扩大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信息的及时性、深度性和广泛性。
政府应该更加主动地向公众公开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的信息,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其次,建立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渠道和方式,包括政府官方网站、手机APP、社交媒体等,以方便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
第三,加强对行政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建立独立、专业的监督机构,提高公众监督的参与度和力度。
综上所述,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与公众之间进行有效互动的重要基础。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在发展中面临一些问题,但也有许多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安排,能够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公开透明和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
专题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题(解析板)
2022年中考道德与法治二轮专题复习时政1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一.选择题(共20小题)1.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在人民意见的指导下,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6件,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件,现行有效法律从去年年底的274件增至291件。
这体现了()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完善③良法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④走法治道路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分析】本题考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法治是助推中国梦的实现,是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体现了我国重视法治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完善,表明良法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走法治道路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②③④是正确的选项;①不符合题意。
故选:D。
2.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将得到全方位保护。
这部法律的出台()①呼应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②体现了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③符合厉行法治的要求④从源头截断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可能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分析】本题考查厉行法治。
厉行法治需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题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有利于全方位地保护个人信息,此举呼应了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符合厉行法治的要求,①③符合题意;②与题意不符,题文未涉及政治权利;④错误,说法过于绝对。
故选:B。
3.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______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是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的法治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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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一)“内容摘要”本文在对行政公开第一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由于董某查阅的是房地产登记材料,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材料权利人的需要,房地产登记材料应该视为个人隐私材料,而不是公众信息,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该登记材料。
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理念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形成的两种不同制度。
政府信息由于运用公权力取得,属于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以利用,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个人信息尽管是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取得,但其在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活动形成的个人信息,只能由个人使用。
“关键词”行政信息公开个人资料保护隐私“案情”2004年5月10日,董某向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历史资料,董某称“该处房屋由其父于1947年以240两黄金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购买,自1947年9月1日起至1968年7月16日董某一家实际居住该房屋”。
针对董某的查阅请求,徐汇区房地局作出书面回复:“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某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
”董某查阅房屋产权登记历史资料的目的在于获取该房屋历史上属于自己的证据,只是由于特殊原因被他人占用,从而为自己的民事诉讼提供充足证据。
对徐汇区房地局拒绝公开行为不服,董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董某提起诉讼的理由是,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除公开的信息,其余政府信息应该按规定公开。
而徐汇区房地局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公开她要求查询的信息,违反了《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因为该规章确定了任何人可以请求查阅政府信息的请求公开制度。
2].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本市岳阳路200弄14号在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原告之父董克昌购买产权及后被政府接管的相关档案资料信息”。
8月16日,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董铭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信息不公开一案。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汇区房地局对于董某的查阅请求究竟应该适用《信息公开规定》,还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登记材料查阅规定》)”。
因为《信息公开规定》与《登记材料查阅规定》二者同为政府规章,确立的查阅规则不尽相同,《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查询规则,而《登记材料查阅规定》确立的是“权利人”查阅规则。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行为理由不正当,“因该处房屋原属外产,已由国家接管,董铭不是产权人,故不能提供查阅”的理由不属于《信息公开规定》第10条所列举的免予公开的范围,因为只有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种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才能免予公开。
而被告认为,第一,应该适用《登记材料查阅规定》;第二,如果适用《信息公开规定》,该房产登记材料会因为涉及第三方权益不能对董某公开,因为《信息公开规定》第14条(对涉及第三方信息的处理)规定: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而被告曾征询过该房产现在的产权人某公司是否愿意公开资料,而某公司在3天内没有答复,也就是说不同意公开。
经过近3小时的法庭审理,徐汇区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截至本文写作完成之时,一审判决还在等待之中。
“评析”各界均认为本案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典范3].对于公众,事件过程是其关注的重点;对于新闻界,公众兴趣点是其关注对象;对于学者,则需要透过表象洞察本质。
站在法院立场,作为特殊类型同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无论对于法院还是法官,均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
4]笔者认为,要对该案作出判决,必须对以下问题作出满意解释。
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什么?第二,《登记材料查阅规定》)与《信息公开规定》之间的关系如何?《信息公开规定》能否适用于徐汇区房地局?第三,房地产登记材料的性质如何?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据媒体报道,董某在此之前曾试图查阅,却因为档案信息不对外公开作罢。
在《信息公开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之后,董某认为可以摆脱查阅人必须是权利人的束缚,同时该档案信息并不属于除外事项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等事项,而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相对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自己能够获知该档案信息。
徐汇区房地局收到查阅申请后,适用《登记材料查阅规定》作出拒绝行为,认为只有“房地产登记材料房产所有人和权利人享有查阅的权利”,而董某并不是权利人,所以不能查阅该档案信息。
该拒绝行为有以下含义:第一,董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使在宪法条文没有确定知情权的基础上,依据《信息公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是依据《登记材料查阅规定》),有权请求徐汇区房地局公开信息,这意味着董某在一般的宽泛意义上能够请求行使公权力组织公开其拥有的信息;这种请求权在行政程序上为行政机关设置了答复义务,不同的答复结果形成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行政决定。
如果公开,满足了请求权人的要求,是一个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5];如果拒绝,就是一个拒绝行政决定。
对于这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权利人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
这也意味着针对徐汇区房地局作出的不予公开的行政决定,董某能够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如双方当事人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而言,提起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法院应该对董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但法院如何作出判决则是对董某的实体权利的一种回应。
第二,徐汇区房地局不是以“该档案信息属于不能对外公开的事项”等除外事项上的原因加以拒绝,而是以董某非权利人不能查阅为由拒绝了公开请求;第三,该拒绝行为的另一个隐含意义在于徐汇区房地局认为《信息公开规定》并不是对房地产登记材料查询问题进行规制的有效规定。
根据审查规则,法院应对拒绝行为的主体、程序、事实、理由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审查: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权利人”,不能获得特定房地产的登记材料,故而作出拒绝行为,故而只要在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确实不是权利人,其拒绝行为就是合法的。
依据《登记材料查阅规定》,董某请求公开时还确实不是“权利人”,其正是希望通过房地产登记材料的查阅来支持自己的确权民事诉讼。
如果完全依据《登记材料查阅规定》,那么法院毫无疑问应作出维持判决。
案件虽已解决,但本案的研究意义也大大削弱。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本案应着重对拒绝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答。
因为董某依据《信息公开规定》提出申请,《信息公开规定》作为一个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
于2004年5月1日生效之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约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布行为;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作为徐汇区的一个组成部门,当然也受《信息公开规定》的约束,即应该按要求履行公开信息义务:一方面主动公布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应公民请求被动公开政府信息。
6]公民也能够根据《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公开请求权)的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而徐汇区房地局依据《登记材料查阅规定》作出拒绝行为,似乎能说明徐汇区房地局拒绝行为存在“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嫌疑,即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规则,在同一位阶上,应适用《信息公开规定》而不是《登记材料查阅规定》作出行政决定。
本案是否到此就能作出判断呢?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董某是否有权申请不是问题关键,申请公开信息的性质才是“阿里巴巴神秘山洞的开门秘诀”。
因为在政府掌握的信息中,有的属于个人事项,只能对自己公开,供本人查阅或者修改,非权利人不能查阅7];有的是公共信息,如同公共财产的任何人享有和使用的性质,是能够对所有人进行公开的。
在此基础上,信息公开制度也区分为不区分所有人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仅针对具体相对人公开的个人信息查阅制度,二者法律基础以及适用规则存在差异,不能混同适用。
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作为知情权具体化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其权利主体是不区分所有者的任何人,因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政基础不仅仅是满足表达自由,不仅仅是表达的需要,而是公民基于人民主权的监督行政以及具有多重意义的知情权。
如日本的地方信息公开条例认为,信息公开制度不是关于特定个人的主观权利被侵害之争的制度,而是为了住民或者公民进行行政、政治参与的制度。
行政信息只要对参加行政、政治有必要,不管是谁都应能够接触,即使对于各请求人不重要的信息的请求也应该允许。
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共财产性质的确立,获取权原则得到认同8],即对于所有公民来说,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性质,每个人都有得到信息的平等权利9].不仅和文件相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请得到文件,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得到信息,没有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有学者对此评价说:“行政主体保管的公文书,一方面是公用财产,但是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背景下,在所有人都可以利用的意义上,似乎也可以称为公共用物。
”10]而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是指政府基于管理要求,拥有大量有关公民个人信息,在对这些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该信息的处理存在一定的错误,基于隐私权的考虑,行政机关需要向这些个人公开信息以便于保持信息的准确性;与此对应,如果个人信息的权利人需要获取信息使用,可以请求政府将个人信息提供给自己,政府同样不得拒绝。
在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中,也存在着请求公开,同时这些被请求公开的信息似乎也属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界定“公共信息”11],这也是容易将二者混同的根本原因。
12]二者也存在较大差异,第一,在制度设计的权利基础上,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任何人均得要求政府公开其所保有的信息的制度,其权利基础是知情权;而个人资讯保护法是本人得接近政府所保有的个人资讯,并于发现错误时得要求订正之权利的制度,其背景为隐私权以及个人的人身权,以使社会上作为单个个体的个人能够抱有自己不欲为人知的一面,而且进一步自己掌控有关其个人资料的公开与否以及资料利用可能造成的后果,“这一信息自决权(数据保护)是对国家因现代信息技术而获得的极大的监控的可能性的一种反应。
”13]第二,就制度论而言,二者保护的法益不同,一个为政府应履行对于主权者人民的说明责任,另一为须抑制因个人资讯之处理导致之权益侵害。
当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个人信息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就会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
要求政府公开人民的有关档案信息,目的就在于让人们了解自己的“历史”,也了解档案所载历史是否存在疏漏,当出现疏漏时,可以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