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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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依法规范依职权信息公开——兼评砒霜门事件

政府应依法规范依职权信息公开——兼评砒霜门事件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nal of H ei l ongj i ang.A dm i ni s t r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32010(Sum N o.78)政府应依法规范依职权信息公开——兼评“砒霜门”事件肖亮(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政府信.g-公开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石之一。

其中,依职权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以有效展开的首要内容。

与其他行政活动相比,其违法或失范更易引发社会不公正,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

建设阳光型政府应树立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意识,规范依职权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和实体内容,明确政府责任,建立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词:依职权信息公开;砒霜门;规范中图分类号:D F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30—042009年11月24日,海口市工商局发布第8号消费警示,称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企业)生产的部分果汁总砷超标。

而媒体关于“砷就是砒霜”的解读,使这场风波愈演愈烈。

12月1日,海口市工商局将同批次样品送北京复检,结果显示该抽检产品全部合格。

2010年1月6日,海口工商局向农夫山泉和统一企业公开道歉,承认初检结果有误。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基石之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功能,即在于加大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增强政府行为的公信力。

然而,在短短的一周内,海口市工商局接连公布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行政信息,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反而增加了公众及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状况的不信任感,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受到来自社会等多方面的质疑。

其中的问题在于,依职权的信息公开还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普遍重视。

事实上,自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依申请信息公开首先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主要对象,因为依申请信息公开更能够反映官民双方的互动能力和对立法的态度差异,并且在依申请信息公开中诉讼程序因素的加入又可以发现司法权和行政权在信息公开中的力量对比和博弈关系,其运行状况最能说明一个国家的信息法制化程度…52。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杨小军2012-08-28 21:21:48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摘要:部分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对外公开,部分则应不予公开。

具体标准和范围是:过程性信息中的意见信息一般不公开,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不公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过程结束后的过程信息应公开。

关键词:过程性;政府信息;公开过程性信息这个概念,很象过去在行政诉讼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未成熟行政行为,法院有时就是以行政行为未成熟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起诉的。

如今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也出现了过程性信息这个概念,成为了行政机关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一个理由。

一、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法律规定(一)我国规定这个概念的出现虽然很晚,但这个概念所要表达的内容,早在2002年《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实际上就已经有了。

该规定第14条所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就有"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后来,《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也明确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广州市的规定相比,上海市增加了一个正在"调查过程中"情形。

类似规定也存在于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江苏省、贵阳市、郑州市、南京市、河北省、长春市等省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中。

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没有关于过程性信息的规定,如天津市、哈尔滨市、陕西省、太原市、重庆市、南昌市、成都市等。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没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有相似内容,但后来正式制发的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

过程性信息这个概念出现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

该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

No .6 200 2
VoI .42 G en al er NO.1 80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问 题 探 析
刘 恒 张 勇
( 山大 学 法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0 7 ) 中 1 2 5
摘 要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立 法 在 我 国 加 入 W T 后 已 经 变 得 越 来 越 迫 切 。 该 文 针 对 我 国 O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几 个 问 题 , 即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应 当 由 何 种 立 法 主 体 、 采 用 何 种 立 法 层 级
规 定 自己 的权 利 义 务 , 只 能 产 生 没 有 保 障 的 权 力 和 没 有 监 督 的 义 务 。而 且 根据 我 国 《 法 立 法 》 的规 定 ,规 章 和 法 规 的 制 定 都 是 由其 制 定 部 门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来 决 定 ,愿 意 给 自己套 上 “ 紧箍 咒 ” 的 “ ” 绝 对 不 多 。第 三 ,从 世 界 各 国 已 经 颁 布 实 施 的有 关 信 息 公 开 法 的 情 况 人 来 看 ,在 立 法 层 级 上 基 本 上 都 是 由 国家 立 法 机 关 颁 布 实 施 的 ,有 些 甚 至 是 作 为 国家 的基 本 立 法 来 加 以规 定 的 。 因 此 ,在 我 国 只 有 由全 国人 大或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 府 信 息 公 开 法 》 政 ,
进 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所 应 当 包 含 的 内 容 框 架 以 及 如 何 看 待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关 系 等 进 行 探 讨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观 点 和 主 张 。
关 键 词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行 政 程 序

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化的价值

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化的价值

开立法 中都有体 现。在 我 国 , 行政信 息公开 曾被称 为 政 运作程序 层面加 以强调 , 比较 系统 、 科学 、 制度化 的 立法则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 条例 》 的出
存在着 侵犯相 对人合 法权益 的极大危 险 , 损坏 政府机 量权 这匹野 马没有 法律 的缰绳பைடு நூலகம்加 以束缚的时候 , 必然
息不对称 的条件 , 滥用手 中的权 力 , 以公谋 私 , 打击报 撤 回或者 变更行政决定 的 , 依照法定 的权 限和程序进
复等 , 给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严重损害 。
对相 对 人 的权益 带来 无 法估量 甚至 是 无法 挽 回的侵
“ 强行政透 明度 ” 而加 强行政透 明度更 多地是 在行 关 的形象和威 信 , 加 , 阻碍行政 法治建设 。 当行 政 自由裁
台。该 法在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 法制化的道路上具 有里 害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 求在 立法领域 中对行政权加以 程 碑作 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以《 为 控 制 , 完善行 政立法 , 如 加强行 政程序 立法 , 这样 可以
行 政信 息公 开 法制 化 的价 值
黄 佳 宇
( 中共长 春市委党 校
[ 摘
法 学教研 部 , 吉林
长春 10 2 ) 3 0 2
要] 行政信息公开法制化是对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适 当限制, 是构建诚信及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 同时, 行政信息公开
法制 化是 构 筑确保 民主、 障人 权 、 调 多元 利益 、 腐倡 廉 的和谐 社会 法律机 制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保 协 反 [ 键 词 ] 政信 息公 开 ; 行政 信 息公 开法制 化 ; 行 政 自由裁量 权 ; 诚 信政 府 ; 和谐社 会 关 行

4.9 日行政法晚课“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习题、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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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日“管辖、一审、二审、简易程序、再审程序、调解、举证”习题、答案和解析1、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017/2/49单)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答案:D解析: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属于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选项不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出入境边检机关对外国人实施遣送出境措施经过行政复议后,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B选项不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属于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被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被排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故C选项不当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由此可知,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青政办函〔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规范》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准确把握《条例》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受理答复。

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和答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不得委托第三方代办受理和回复。

二、畅通申请渠道。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和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建立完善以政府网站依申请入口、书面邮寄申请、当面提交申请、电子邮箱申请等为主的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级行政机关应及时更新和完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详细说明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申请方式、申请渠道,以及各渠道的受理流程、规范要求、注意事项等,对公告事项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三、完善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完善内部制度为抓手,理顺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申请接收、登记、补正、审核、收费、答复、送达、归档等各环节工作制度,逐步形成衔接有序、答复规范、制度严密、流程通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机制。

论行政公开的原则及其实施

论行政公开的原则及其实施

公开是有限制的,一般要求 申请者是利害关系人,资料范围局限于与案件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要求 申请人说
明正 当理由、正当利益。而行政公开的 目的是要保障民主 ,推进行政开放和政府信息的私人广泛利用 ,它赋
予所有 人平等了解政府信息的权利。为了符合信息公开立法的国际趋势,我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应对有

种具有基础性、普遍性 的规范 , 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具体原则。
1 依法公开原则 。 . 依法公开是指行政公开的范围、内容 、程序、途径等必须有法可依 ,通过具体的法律
规范 做 出明确 规定 ,并 加 以贯 彻 、执行 。 …说 明行政 公开 的权 力 、义 务 的设 定 和 实 施 均 由法 律 规 定 ;行 政 公
开和依法规定不应公开而公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 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此受到的损害,有权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 6 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 基本原则o] 如何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中的最大难题 之一 ,为避免 国家行政 E 3
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主体不作任何限制,公民都可平等 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
5 司法救 济 原则 。 政公 开不得 损 害国家利 益 、社 会公共 利益 ,公 民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的合法 权益 。对 . 行
于涉及 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公开。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应该公开而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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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主原则 。 . 民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时,应 以保障公民有效参与为准则 ,以最大限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与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与思考

的 角度 , 从实 际操 作 出发 , 现行 法律入 手 , 析 了我 国 目前政 府信 息公开执 行 两年 多来 出现 的问题 。特 别是指 出了 当前 从 分
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 需要不断自我完善, 不断开拓新的工作方式方法。 关健 词 政 府信 息公开 国外 情况 解 决 方法
讼 费, 包括律 师代 理费 。起诉 时限是 1 , 证是倒 置 。行政机 年 举
美 国《 息公 开法》 信 规定 , 府 文件具有 公共 财产 的性质 , 政 国 关延 迟公 开信息 的 , 院可判 令其 每 日支 付 10美元 的罚款 。 法 0 但
内任 何个 人 和组 织 , 论国籍 和种族 , 无 部可要求 联邦 政府 及其 机 是只 要拒 绝公 开相 关信息 存在 合理 理 由、合乎逻 辑或 具有 说服 构 公开记 录信息 , 关机 构被 要求在 2 个 工作 日内答 复 。 相 O 否则 ,
二、 日本 信息 公开举 步维艰
《 日本信 息公 开法》 19 于 99年 5月 7日正式 发布 ,0 1 开 20 年
会所有 , 《 息公 开法》 在 信 中列举 了 9 , 项 这类 信息 核心 是 国家秘 始实施 , 各地 方实 际执 行时间 又有推迟 。 息公开 法从 开始酝 酿 信 密、 业秘 密 、 商 个人 隐私 , 但是如 何界定 是要 由法律 ( 定法 或者 到 公布 , 了 3 制 用 0多年 的时 间, 在 日本 法制 史上实属 罕见 , 也 这 这
包括 有宪 法、 行政程 序法 、 公开法 、 行令 、 统记录 法 、 会议 执 总 国土 须经 司法部信 息与 隐私办公 室汇总 , 后形成联邦 政府 的年度报 最
安全 法 、 国者法 、 案法 、 爱 档 隐私权 法等 , 各州 另有专 门的信息 公 告 。 众因信息 公 开事 由起 诉胜 诉时 , 公 行政机 关要承 担原 告的诉 开 法律 和相关 信息 公开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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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 V ;, 1 i 1 i ' ■•1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一般意义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方式方法体现为时间和空间形式,因此政程序是行政方式方法和时间、步骤的结合形式。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有比较长的历史,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比较少,多数行政程序都是非形式化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法中取得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因为政府行政管理在现代社会中作用的增长。

行政法在确认政府行政职能的必要性、合法性后,将重点放在政府实现行政职能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上。

行政程序的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特别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担义务的行政决策程序。

因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目标是维护重要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平衡,所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人对行政决策程序的参与程度,成为衡量行政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当代行政程序法髙度重视对利益相关人程序权的保障。

我国将行政程序法作为发展行政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并且已经取得成就。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在听证、说明理由、调查检查、公开信息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当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要求。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对行政程序法基本要求的概括表达。

虽然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尽一致,但是一般都会提到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等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

就保证最低限度的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而言,当事人的参与原则无疑应当受到特别的重视。

当事人参与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前,必须给予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否则这种行政决定可以因为叙乏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我国相关行政立法已经体现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受到特别重视。

一般而言,行政程序的中心问题是利益相关人的参与。

因为听证能够为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提供充分的机会,特别是类似于司法审判型的听证能够使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权得到充分的行使, 所以听证被认为是行政程序中最重要的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所证制度,较早出现于行政处罚法。

听ffi是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之一,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对此有关部门在相关规定中提出了听证的具体实施办法。

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3章第3节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价格法第23条要求建立听证会制度,适用于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立法法第58条规定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规定了起草规章听证会的组织程序。

对于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范例。

二、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

这一制度的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行政决定所持有的理由需要确切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根据,所以说明理由与指明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相关联。

说明理由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当性要求。

我国行政立法中规定说明理由制度的,比较典型的是行政处罚法。

该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行政案卷制度行政案卷是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案卷是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调查或者听证记录等案件材料的总和。

行政案卷的构成和形成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

行政决定只熊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为根据,不得以行政案卷以外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事实为根据。

法律设立行政案卷制度的意义,在于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我国直接和明确规定行政案卷制度的是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

2002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倾销行为的合法性。

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这一规定在^1*反倾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意义上,规定了行政案卷唯一性的制度。

在此之前,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限制了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收集权。

2002 年7月公布的《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规定三种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上述规定为在我国行政管理中普遍实行行政案卷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幵制度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概述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运作及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切实落实的制度,它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公开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多重意义和作用。

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的价值和意义难以估量,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巨大,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政府运作的情况和掌握所需要的资料,是公众行使对政府和国家管理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之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将政府的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可以推进行政的公正,对防止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还具有能满足公民、组织的个人需要、推动科学研究发展等功能和作用。

鉴于此,通过立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行政法发展的世界潮流。

2007年国务院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和哪些主体应受条例规范的问题。

对“政府信息”的理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理解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不能把信息等同于文件。

一个文件中可能包含多个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调公开的是信息,而非文件。

第二,虽信息必须是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但与存储形式无关,只要信息能以有效可读的方式存储即可。

第三,与信息来源、价值无关。

政府信息既可由行政机关自身制定而形成,也可以通过其他机关或他人提供而成为政府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价值大小不影响其公开与否,关键要看是否为行政机关所持有。

适用的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

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为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将这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纳入调整范围。

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特别规定,上述机构应当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二)公开的基本要求公正、公平、便民。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公民、组织享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能成为少数人的特权,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申请人,不应当歧视和存有偏见。

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方便公众,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办理效率,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及时、准确。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仅要在恰当时机公开相关信息,遵守公开的法定期限,而且要保证所公开的信息是真实可信、准确无误。

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公开与保密是一对矛盾。

政府信息公开既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第一,除法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政府信息均应公开;第二,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三,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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