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公开
行政公文的公示与公开原则

行政公文的公示与公开原则行政公文的公示与公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具有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管理中,公示与公开原则的贯彻落实,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与沟通,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
本文将从公开的概念、公示与公开的区别和联系、公示与公开的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开的概念公开是指政府行为和行政信息对公众进行广泛透明的原则和制度。
公开包括行政行为的公开、行政决策的公开和行政信息的公开。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二、公示与公开的区别和联系公示是指政府为了公众知晓而公开宣布某项决策、通知或规章文件等内容的活动。
公示通常是在特定的场所、时间和方式进行,如公告栏、报纸、电视、官方网站等。
公示的目的是让公众知晓政府的行政决策,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公开是指政府主动提供行政决策和行政信息,向公众开放,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公开是一种更主动、广泛的信息传递方式,不限于特定场所和时间,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公共媒体、公众参与等形式进行。
公示与公开有着密切的联系。
公示是公开的一种方式,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
公示通过特定的途径将行政信息传递给公众,而公开则是对行政信息的更广泛、更主动的传递和交流。
三、公示与公开的原则1. 公示与公开应当是依法、全面、及时的原则。
即政府在进行公示与公开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公示与公开的内容应当充分、全面,不可有遗漏或删减;同时,公示与公开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拖延或隐瞒行政信息。
2. 公示与公开应当是平等、公正、公平的原则。
政府在进行公示与公开时,应当保障公民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不得有歧视和偏向;公示与公开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的言论;同时,政府在公示与公开时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得偏袒或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3. 公示与公开应当是透明、便利、高效的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依法依规、及时公开重要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政务公开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依法行政和政府透明的重要手段和渠道。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放度不断提升,政务公开也逐步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推动政风廉政建设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如何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完善相应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政务公开是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是促进政府和市民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沟通的桥梁。
政务公开工作的核心在于公开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是政府推进公共服务、民主决策、反腐倡廉、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政务公开也是实现政府行政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前提。
政务公开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推进政府透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政务公开可以使政府决策过程和结果对社会公开,便于政府与市民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与互动,遏制官员任意行使权利的大肆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合法性。
(二)惠及群众,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政务公开可以让公民直接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和决策情况,增强公民意识,提高群众的参与度,使公共决策更加公开、民主和透明。
(三)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务公开工作可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政风廉政建设,增强市民对政府工作的信任感,从而建立和谐、民主、法制的政治生态。
(四)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政务公开是政府改革、推进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支撑。
政务公开可以激发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行政方式的变革,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政务公开的必要手段之一。
要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政务公开制度,服务于人民,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一)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信息公开目录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的意思是什么?

Difficult circumstances serve as a textbook of life for people.(页眉可删)行政信息公开的意思是什么?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将国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准确公开给公民。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一、行政信息公开的意思是什么?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对此,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务公开,二是信息公开;狭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主指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公开其行政事务,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要公开其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属于办事制度层面的公开。
广义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政务公开广阔的多,它不仅要求政府事务公开,而且,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掌握的其他信息。
1、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的活动,而政府对其制定的政策、规章以及作出的具体决定,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2、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增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
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政治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
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实了解政府活动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在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行政行为从命令式向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任务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制度。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行政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法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范围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主体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包括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
3. 公开方式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信息;依申
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4. 公开程序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的申请、审核、公开、反馈等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主体,确保信息公开的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5. 公开时限
行政法信息公开的时限一般为主动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并提供相关信息。
最新政务公开制度解读

政务公开,狭义上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务活动,特别是与公共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和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公众和社会公开,接受其监督。
但是根据国际现状和钊一对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政务公开仅限于行政机关是不够的。
因为在我国拥有公共权力的不仅有行政机关,还有立法、司法机关,大量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化的公共组织和国有企业。
所以,我国的政务公开不应只限于行政机关事务和活动的公开,而应以公共权力的运作为主线,强调一切公共事务的公开,以及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控。
由此可见,政务公开有着广泛的外延,包括政府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以及执政党、基层自治组织、社团、公共事业部门涉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和事项的公开。
政务公开制度是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发展趋势在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发展起来的崭新制度,是将政务公开法制化、制度化的产物。
所谓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权力主体,在确保国家安全、行政效率以及不妨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向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活动、行政会议、政务信息及其依据和结果等文件资料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政务公开原则要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不能只依靠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关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将政务公开法律化、制度化是西方国家推进政务公开化的成功经验,当前西方国家为保障政务公开的实现,制定了众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备的政务公开制度,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世界上最早的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是瑞典于1776年制定的《出版自由法》,该法规定了出版阅览公文书的权利,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文件资料等政务信息公开的制度。
进人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关于政务公开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呈繁荣发展的趋势。
芬兰于1951年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丹麦和挪威于!970年分别制定了《行政文书公开法》和《行政公开法》。
而一向行政占主导地位的法国也于1978年出台了《行政文书公开法》。
行政信息公开演讲稿

行政信息公开演讲稿尊敬的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话题。
行政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活动信息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廉洁治理、服务政府的重要手段。
它关系到政府的透明度、公信力和行政效能,对于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行政信息公开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
政府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具体体现,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其次,行政信息公开是促进政府廉洁治理的有效途径。
廉洁治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政府的廉洁与否,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行政信息公开可以促使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政府廉洁治理,为政府树立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再次,行政信息公开是服务政府、造福人民的重要途径。
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人民,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民。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活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的一种重要方式。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进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任和感情,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最后,行政信息公开是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手段。
简述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

简述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行政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行政信息公开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向公众主动公开信息,以满足公众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要求。
本文将从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概念、意义、现状、作用和问题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概念行政信息公开化是指政府主动公开行政信息,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决策和管理情况,以便公众参与政府的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行政信息公开化是现代公共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政府向公众负责的表现。
二、行政信息公开化的意义1.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使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更加透明,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度,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增强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参与度。
3.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行为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促进政府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行为,让政府在决策和行为中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的约束,减少政府的腐败和不当行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行政信息公开化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范围公开行政信息,并且要在政府网站和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信息公开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范围不够广泛、公开内容不够详尽、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公开程序不够规范等。
四、行政信息公开化的作用1.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让公众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参与决策和监督政府的行为,反映社情民意和提出建议,增强政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2.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行政信息公开化可以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让政府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和服务质量,减少政府的腐败和不当行为,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需求和期望。
从行政公开看政令的畅通

从行政公开看政令的畅通摘要政令作为政府的一种有力手段,始终对于政府和人民都有着重要意义。
而政令的畅通则是保障政令实施有效的基本保障和手段。
本文将从行政公开的角度,探讨如何从行政公开来促进政令的畅通。
1. 概述政令是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基本手段,为政府管理者有效推动社会发展和政策执行提供的重要支撑。
其中,政令包括各类法令、规章、通知、指示、命令等形式的文件,是政府部门向社会公示其管理意图和决策的主要方式。
政令的畅通则直接影响政策的实施效果和质量。
当政令出现流通问题,可能导致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进而引发矛盾、冲突和社会不满情绪。
为此,政府以及有关方面应该积极推进政令的畅通。
2. 行政公开与政令畅通行政公开是政治体制下具有公共性质的信息公开制度的总称。
行政公开即政府部门将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信息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
虽然行政公开独立于政令,但两者却相互关联,互动作用。
一方面,行政公开促进了政令的合法性和效力。
政府部门通过公开行政管理信息,使公众了解政策和管理决策的制定、实施情况,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也减少了政策执行中的各种难题和矛盾。
公众可以对政策进行监督,指导政府更好的执行政务,提高国家行政决策与实施的透明度及规范化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政令畅通也为行政公开提供了通路和保障。
政令的畅通保障了行政公开的可行和可靠性,使得行政管理信息能以更加快速、准确的方式被公众获取,进一步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3. 行政公开对政令畅通的促进3.1 公开政令透明决策政府公开政策文本能营造出合作、信任、和谐的关系,旨在增进政府与社会间的互动、合作,设计可持续性的政策和方案。
行政公开是一种推广良好政府管理的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刺激和构建公共治理,特别是在对话和合作方面,它有助于确保良好的管理实践。
3.2 支持行政监督行政公开通过提供公共信息的机会,让公众可以了解政府部门运行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从而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给政府反馈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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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什么是行政公开篇一:论行政公开原则论行政公开原则一、当今世界各国的行政法没有把行政法基本原则以法律条文集中加以规定的,而是靠学者们从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治的实践中概括总结出来的。
由于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各国形成了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的看法。
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大法系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呈现出其历史发展的区别,同时在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过程又呈现出互相借鉴的新趋势。
在法国,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的发展,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被当作法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德国,随着法治国思想的发轫及其从形式意义的法治国思想向现代实质意义的法治国思想的演进,形成了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两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代表了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英国,基于普通法传统中的法治原理和“自然正义原则”,发展出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三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在美国,基于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规定,直接形成了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并在此基础之上发展出行政公开原则与前述原则一起作为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p48-50)美国1966年修改《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关于政府文件公开的决定,制定了《情报自由法》,1976年制定《阳光下的政府法》,1974年制定《隐私权法》,从而确定了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二、wto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两大法系在法律理念上相互靠近的国际表现。
而执行其相关规定的主要任务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各国的国内行政法,从而对国内行政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wto协议将加快协调各国行政法理念的变革,形成一套适应全球化条件下的开放型政府的行为规则。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行政公开的理念,要求政府行为公开化、透明化,以便公众监督,以消除腐败。
行政公开成为政府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开原则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当今各国行政法发展的又一重要方向。
正如边沁所说“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都无能为力,与公开性相比,其他都是小巫见大巫”。
行政公开原则获得了更为普遍的法律意义。
行政公开原则被确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是应了这一变化趋势,是现代行政法原则谱系发生的重要变动。
然而,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无论在学理还是在立法上都未能形成共识。
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的地位未能得到确立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
我国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在行政公开原则问题上形成了两类观点:⑴形式化的行政公开观念;⑵实质的行政公开观念。
前者认为行政公开原则只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并提出了反对行政公开原则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法治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包含了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民主与效率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制约原则、行政责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法基本原则过多、分散,不宜把行政公开原则视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二是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公开的程序实施对行政权的制约,具有程序法的意义,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与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上下位阶的关系。
[3]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首先,从行政法原则谱系和结构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包容性。
基本原则的相对稳定,并非不发生变动,基本原则的包容性允许基本原则发生一定的演变。
尽管这种变化基于法律弹性的需要,但主要是植根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环境的变化。
任何法律应“为社会生活之常,固不可轻言改变,苟社会生活情况有变,亦不能期其不变。
”[4]行政法原则谱系及其结构也会发生变化。
那么,第一个理由中的包含关系或者叫结构就不会永不变易,以此论断行政公开原则不能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最多也只是静态的语义学结论,不能最终说明行政公开原则的地位。
第二个理由说行政公开原则似乎仅仅具备程序法律意义,但好像与行政公开产生的历史不相符合。
行政公开是与公众信息权一起产生的,而且在行政公开的发展过程中,尤其在全球化时代(世界贸易组织时代)行政公开不仅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原则,更是行政实体法的原则,从而涵盖整个行政法的立法与实践的全过程。
行政公开在20世纪60-70年代起成为美国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趋势,行政公开原则在美国得以逐步确立为独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在特别强调正当程序的美国,正是由于正当程序观念向行政法领域的渗透,行政公开原则才得以演变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美国行政法认为“行政公开是指个人或团体有权知悉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而言,通常称这种权利为了解权”。
[5]从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是对行政法的要求,也是对行政行为的要求。
与其说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总结的缺陷,不如说其视角或者方法的缺陷。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来看,东西方在方法上的一个可供借鉴的共同点,那就是从生动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去加以归纳和总结。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一个新的趋势。
前述我国学者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对于行政公开未能予以充分重视,导致对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上未能正确地认识其地位。
即有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看法未能充分体现时代精神。
三、法律原则植根于社会生活中,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造。
我们在说明行政公开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前,我们应当从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生动实践中去寻找答案。
行政公开反映出现代民主政治的普遍的基本诉求。
行政公开体现着现代行政发展过程中的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全球化时代的行政法治更是加剧行政公开的发展。
开放型的政府必然把行政公开当作对自己的一个重要的基本要求。
如日本政府把“建立对国民开放的和值得信赖的行政”作为自己的目标。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权威出发点”。
所以“,当代各国行政法几乎都强调行政公开”(应松年语)。
世界各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表明,行政公开原则已经或正在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鉴于行政公开原则的重要性和行政公开的现代行政法治的潮流,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把行政公开原则总结为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也有学者明确反对行政公开原则成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并认为行政公开原则“更适宜于出现在行政程序法这一层面”,不宜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行政公开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而不仅仅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四、关于行政公开原则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下列看法:⑴行政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通过一定的制度让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的制度。
公开原则是行政公开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权的表现和延伸。
⑵行政公开是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⑶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
⑷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除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将行政事务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或者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说明背景、条件、原因和理由,听取其意见并予以答复。
这些观点尽管有的出现在行政程序法原则的论述中,但都没有否认行政公开原则还具有实体法原则的意蕴。
它们共同的不足是忽视了行政法律关系中重要的相对人主体地位,没有反映我国现代行政法治发展中出现的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的发展趋势(罗豪才)。
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象最早是从政府情报公开发端。
具体始于瑞典1776年制定《出版自由法》规定的关于官方文件的公开性。
后来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实践使得公开的内容突破了新闻报道的范围,发展为行政领域带普遍性的行政行为的公开。
由于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国际化趋势,行政公开发展为对于政府的普遍性要求,并进而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的内容:从各国有关部门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规定来看,大致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公开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的某些公民的个人资料,都应该无条件地向本人公开,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第二,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于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为此,政府必须创造各种条件。
第三,凡是政府颁布的一切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式公布,未经公布的文件无效。
第四,凡是要求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名次都必须全部具体列举公布、通知。
第五,凡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必须公布或通知;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事先告知本人,等等。
这些权威性论述,告诉我们行政公开原则在逐步走向实质法治的现代社会里已经不仅仅体现在行政程序法里面,更应成为对行政实体法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开最初是适应满足公民的知情权要求的,而知情权却是包含着丰富的实体性要求的。
如果行政公开原则仅仅是程序性要求的话,那么知情权的法治化则仅仅是半法治的。
现代参与型行政要求行政公开应当是具有实体法意义的公开,否则,参与是无法完整实现的。
按照我国通行的关于基本原则的判定标准,行政公开原则就具备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贯穿性和指导性。
社会发展对行政运行产生了普遍的行政公开的要求,这一要求是行政法原则谱系发生变化的历史动力,行政公开则成长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就成为历史之必然。
篇二:初探行政公开初探行政公开摘要行政公开是20世纪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建立了国家权力公开的运行模式,使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并进而为民主行政、公民参与行政、监督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我国行政公开的形成有着深刻的原因,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大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带来了很多潜在的。